8 中日「琉球問題」交涉的反思
2024-10-13 09:56:43
作者: 吳廷璆
那麼,應該如何評價這段歷史呢?日本廣島大學大山梓教授著書言稱:「對於日本處分琉球,不僅是與琉球締結條約的美國、法國、荷蘭,就是無條約的歐美諸國,也沒有何等異議。只有清國提出抗議,但是對於清國來講,也不能否認慶長以來的薩摩統治,和明治政府任命藩王等多年的統治實跡,主張並非專屬。清國不干預[琉球]內治外交,是基於對琉球國王的冊封禮儀、慣行朝貢名義的交易,以及[琉球]遵奉正朔之舊習,而主張明朝以來是為中國屬國的。但是日本否認了這種虛文的空名」。
進而又稱:「事實上,慶長十四年(明萬曆三十七年)島津家久遠征琉球之際,明國沒有出兵,也未曾抗議。繼明國之後的清國,對於薩摩藩統治琉球,也沒有提出異議,放任了二百數十年。再者,根據日本方面的見解,明治五年九月日本政府任命藩王,則意味著將慶長以來的日本屬邦琉球國,作為琉球藩而編入內藩加以合併。對此,清國也沒有抗議。台灣事變本身,是因為台灣南部的生番殺害了琉球人而發生的,但清國不僅沒有充分議論琉球的地位,而且在因解決台灣事變而締結日清條約之際,在條約的前文中明確承認琉球人為日本屬民,並因第二款而向被害的難民(琉球人)支付償金」。「日本方面按照格蘭特將軍的調停,雖然提出了二島分界案,但這不是認同清國皇帝中外一統、四海一家、各國人民皆為朕之赤子的中華思想。而是為了日清友好,服從勸告,為了謀求台灣的安全,開闢太平洋的通路而作成割讓宮古八重山方案的,並在日清修好條規中加上了最惠國條款。兩國全權同意條約草案後,清國不僅沒有在條約上簽字,而且使談判決裂了。」[66]
大山氏的上述觀點,重複了當年日本政府的邏輯,但又較之具有現代意識。不過,准照歷史事實並非如此。如1872年10月,美國公使向日本外務卿副島種臣遞交照會,內稱「最近日本政府促使琉球王辭爵讓地,宣布將該人列為與日本帝國中之舊大名同格、敘列華族……由此琉球將被合併為日本帝國的一部分。就此,為請閣下注意1854年7月11日美利堅合眾國與琉球國所締結之規約,現有刊行的條約書四分以供閱覽,請貴國政府維持琉球國境內上述條約所規定之諸項條款」,[67]這是大山氏也談到的。顯而易見,這是要求日本政府不能改變美國與琉球國締結的條約內容,而不是對日本合併琉球「沒有何等異議」。1873年8月,義大利駐日代理公使也向副島種臣遞交照會,要求與他國一樣在琉球享有利權,[68]也不是所謂同意或承認日本合併琉球。
又如,所謂中國與琉球的歷史關係只是「虛文的空名」。這種見解實際是對中琉歷史關係的曲解。有如前述,明代以來的中琉關係,是以中國皇帝冊封琉球王,琉球奉行中國年號、正朔等為其主要標誌的政治關係,而且是雙方認可的國家關係。清代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十一日,琉球王世子尚敬,在請封奏本中依然言稱:「琉球國中山王世曾孫臣尚敬謹奏,為請封襲爵,以效愚忠,以昭盛典事……念臣小子曾孫承祧,然侯服有度,不敢潛稱,王業永存,循例請襲……伏望聖恩體循曾祖事例,乞差天使封襲王爵,上光寵渥之盛典,下效恭順之微忱,庶藩業得以代代相傳,頂祝皇恩世世不朽……臣敬不勝惶驚,待命之至,謹具奏以聞。」[69]此外,中琉之間的冊封關係,早於薩摩入侵琉球,即或是當年日本政府派遣赴琉的松田道之,也深知此事。作為歷史研究者的大山氏,竟然視而不見,這顯然是偏見所致。
再者,所謂中國明代對薩摩入侵琉球,以及清代對薩摩統治琉球「也沒有提出異議」之說,則是強詞奪理。因為薩摩入侵琉球之後,琉球王在當年冬季只是向中國「馳報兵警,致緩貢期」,並無其他要求。而且,現今沒有可作公認的薩摩「統治琉球」的原始證據。因此,所謂中國「未曾抗議」之說,雖然是大山氏的現代意識,但也只能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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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所謂日本1872年把琉球「編入內藩,加以合併」,清政府「也沒有抗議」云云,則是曲扭歷史。因為1872年天皇首次冊封琉球王,與所謂「加以合併」不是一個概念,而日本政府宣布「廢琉置縣」,是為1879年,兩者有七年的時間差。但是,在此之前,何如璋便已經提出爭議。歷史本身是客觀存在的。從日本政府自行「處分」琉球王國,中經出兵入侵台灣、簽訂台事條約,到中日關於琉球歸屬問題的交涉,實際正是中國皇帝政府提出異議的過程。
從近代中日交涉史的角度來看,「琉球問題」沒有完結。但是圍繞「琉球問題」的中日交涉,卻留下了值得深思的內容:
其一,明代以來,琉球與中國形成冊封關係,中國政府將琉球視為「屬國」。1609年以後,琉球又受到日本薩摩藩的制約。從這個意義上講,近代日本單方面決定琉球的所屬問題,是屬無視中琉兩國的歷史關係,違背琉球王國及其臣民的意願。清政府根據1871年簽訂的《中日修好條規》,以「兩國所屬邦土,亦各以禮相待,不可稍有侵越」的規定,同日本政府進行反覆交涉,是為尊重事實,也是根據兩國的關係法辦事。日本政府言稱「處分」琉球是為「內政」,不僅出兵台灣壓迫中國,而且強制琉球廢其社稷,這不完全是否定「中華思想」,而是仿效西方資本主義,蓄意推行強權政治,對外實施領土擴張。
其二,1872年琉球漂民在台灣被害事件,原屬中琉兩國間的刑事案件,與日本國無關。但當年日本政府卻藉以滋事,以求達到占有琉球,乃至染指台灣,迫使朝鮮對日開放的目的。1874年,日本政府派遣來華的使節,不容清政府理論琉球的「歸屬」問題。進而又藉助英國公使威妥瑪的壓力,在議定的台事條款中,加入了所謂日本出兵台灣是為「保民義舉」的內容。從外交上說,這或許是日本的「成功」。但是,歷史地評價,當年的日本政府所推行的,卻是欺凌鄰國的外交政策。
其三,在有關琉球問題的交涉中,日本政府企圖利用沙皇俄國,以達到訛詐取利的目的。1880年8月31日,井上外務卿在給竹添進一郎的訓令中指示:「現今是為俄清糾葛之機,應毫不猶豫地向總理衙門提出強硬議論,以期收局。清政府因與俄之結局情況,也必然在與我談判事件中有緩急之略。故而,應注意不誤時機地進行交涉。」[70]此外,井上馨在給宍戶的訓令中,也是要其「乘目前彼之弱點,毫不猶豫」。[71]進而則是專門訓令駐上海的品川總領事:「應注意寬厚對待俄國人」,「暗中使清政府懷有他日若有緩急之事時,日俄將要合縱之嫌疑,誘導在伊犁問題了結之前,迅速使之答應我國的要求」。[72]10月12日,井上馨再次指令宍戶:「琉球談判決非可以遲緩,空度數旬,清俄糾葛俄然冰解……則好不容易之方略,也恐一朝化為水泡,實可謂一刻千金」,要求宍戶早日了結琉球談判。[73]這說明當年日本政府確有趁火打劫、投井下石的意圖。
上述種種,表明近代日本在與鄰近國家的關係上,已經走上了弱肉強食、侵略擴張的道路。因此,宍戶歸國後,日本政府便認為琉球問題已經完結,無須再行交涉,1881年12月14日,日本駐天津領事竹添進一郎與李鴻章筆談時表示:「現今琉球復舊之事,在政體上是決不可能的。此外,我國政府由於中國違約,己確信琉球之事任從我國處置,我國將不再就此事進行商議。」[74]
1886年6月,井上外務卿又對駐華公使鹽田三郎發出訓令。內稱:「當提出重新修定日清條約時,彼方或許要以琉案末結,鄰交情誼有欠完整之憾,暗中拒絕重修談判,彼方若果出此論,貴官應謂沒有收到我政府有關琉案的何等訓令,且應陳述我政府認為該案已經完結,以避免開議此事」云云。[75]
這樣一來,琉球問題未能重新開議。然而,中國始終認為此事未了。1881年12月14日,前述竹添與李鴻章筆談時,李便明確表示:絕非中國任從日本處置,是貴國招回公使的。我並非要求復封琉球如初,貴國業已著手琉球土地,此等概無關係,唯是雖小也當設置琉球國王。因此,撤銷以往總理衙門談判,宍戶公使再來,當另有辦法。[76]1882年2月17日,竹添受命與李鴻章再次筆談時,李鴻章依然堅持「南二島,物產太稀,人民太少,斷不足以立國。若將中島仍分給尚姓,長為中國屬邦,庶可經久」。[77]同年3月30日,兩者繼續會談,李再次表明:「二島狹小,不足自立,琉王固然不肯接受。如果那樣,中國只取復封之虛名,有欠體面,而貴國卻是獨得均沾之實利」,[78]依然主張恢復琉球王國。
1883年5月22日,竹添以私人信件的形式,向井上外務卿提出:「莫如將尚泰復封為我之藩王,內政任其自主,外交奉我之命,永為我之藩屬,內以施恩於尚氏,外以釋怨於鄰國。」[79]這或許是基於和李鴻章的會談而提出的,但卻反映了琉案尚未了結的事實。
1886年9月5日,日本《朝野新聞》的專題社論報導:「最近,二三家新聞刊載琉球有某種事變之說。據我社在本月2日所載沖繩縣上月24日發出的通訊,去年以來,該縣有稱黑黨或中國黨者,向我政府申述管轄更替之事,其殘黨不久前乘三艘黑船,有十八名重要人物從當地出航,暗中前往中國,反覆請求屬於中國……」[80]這種活動雖然遭到日本政府的彈壓,但也表明琉球王國沒有甘受日本政府的強行處置。因此,《朝野新聞》不免憂慮地寫道:「值此南洋風波將要平定之際,琉球群島中出現不平之象,如若刺激中國政府的政治家,又將為之而多少影響其他交涉事件……」[81]
總之,「琉球問題」並未了結。時至1894年日本發動「甲午戰爭」,翌年簽訂《馬關條約》,日本從中國割占台灣、澎湖列島,並實現了多年均沾列強在華權益的宿願,「琉球問題」也不再是中日交涉的課題了。
注釋
[1]參閱拙文:《琉球漂民事件與日軍人侵台灣》,《歷史研究》1999年第1期。
[2]全文見《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八,第2—4頁。
[3]見《何少詹文鈔》卷二,第3—4頁。
[4]《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八,第1—2頁。
[5]《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4頁。
[6]全文見《大久保利通文書》第六,第237—239頁。
[7]《日本外交文書》第9卷,第157號文書。鹿島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03頁。
[8]參閱多田好問編:《岩倉公實記》下卷,岩倉公實跡保存會刊行,第578頁。
[9]見《日本外交文書》第11卷,第25號文書。《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78—579頁。
[10]見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第129頁。
[11]見《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79—580頁。
[12]見《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80頁。
[13]同上,第580—581頁。
[14]同上,第581頁。
[15]同上,第581頁。
[16]同上,第581頁。
[17]同上,第581頁。
[18]同上,第581頁。
[19]見《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82—583頁。《日本外交文書》第12卷,第96號文書附件一。
[20]見鹿島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0頁。
[21]《日本外交文書》第12卷,第100號文書。
[22]《日本外交文書》第12卷,第100號文書。
[23]見鹿島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1頁。
[24]《日本外交文書》第12卷,第101號文書。
[25]全文見《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83—588頁。括號內容系原文所有。
[26]全文見《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89—591頁。
[27]見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1卷,大公報社1932年版,第127—129頁。
[28]同上書,第130—131頁。
[29]同上書,第154—158頁。
[30]《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91—593頁。為便於閱讀,個別文字稍有調整。
[31]見大城立裕:《沖繩歷史散步》,創元社1991年版,第91頁。
[32]見下村富士男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風間書房1962年版,第7頁。
[33]《沖繩文化史料集成5球陽》原文編附卷一,角川書店1974年版,第584頁。
[34]同上書,第588—589頁。
[35]同上書,第590頁。
[36]同上書附卷2,第598頁。
[37]同上書附卷1,第590頁。
[38]見《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八,第41—43頁。
[39]見《日本外交文書》第12卷,第78號文書。鹿島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18頁。
[40]見《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八,第39—41頁。
[41]見平冢篤編:《續伊藤博文秘錄》,春秋社1930年版,第24頁。
[42]見《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95頁。
[43]同上書,第600—602頁。
[44]見《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十,第13—15頁。
[45]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116頁。
[46]《李文忠公全書》譯署函稿,卷十,第26—27頁。
[47]見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書普及會1980年版,第143頁。
[48]見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書普及會1980年版,第143頁。
[49]見《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頁。
[50]見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47頁注51。
[51]見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47頁注51。
[52]《岩倉公實記》下卷,第602—603頁。
[53]同上書,第603—605頁。
[54]以下各條約約稿,見《日本外交文書》第13卷,第129號文書。
[55]《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8—9頁。
[56]《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1—12頁。
[57]《清季外交史料》第24卷,第1—2頁。
[58]《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二,第14頁。
[59]參閱鹿島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4頁。
[60]《日本外交文書》第19卷,第59號文書。
[61]同上書,第13卷,第134號文書。
[62]同上書,第14卷,第119號文書。
[63]同上書,第14卷,第121號文書。
[64]見《清季外交史料》第25卷,第6頁。
[65]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120頁。
[66]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書普及會1980年版,第149—151頁。
[67]《日本外交文書》第5卷,第179號文書(英文),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09頁。
[68]日本外務省編:《舊條約彙編》第3卷,第664頁;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第111頁。
[69]台灣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庚編第4本,1960年版,第308頁。
[70]日本外務省編:《琉球所屬問題》第二(早稻田大學社會科學研究所藏),見我部正男:《條約改正與沖繩問題》,《史潮》107號,第39頁。
[71]見我部正男:《條約改正與沖繩問題》,《史潮》107號,第39頁。
[72]同上。
[73]同上。
[74]見《日本外交文書》第19卷,第59號文書附記16。
[75]見《日本外交文書》第19卷,第37號文書。
[76]同上書,第59號文書附記16。
[77]見鹿島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9頁。
[78]見鹿島守之助:《日本外交史》第3卷,第339頁。
[79]見《日本外交文書》第19卷,第59號文書附記二。
[80]見芝原拓自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對外觀》,第445—446頁。
[81]見芝原拓自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對外觀》,第445—4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