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日政府間的照會往來

2024-10-13 09:56:26 作者: 吳廷璆

  1879年3月27日,日本外務大丞松田道之,在首里城宣布「廢琉置縣」,並強制琉球王國交出一切文書、帳簿。是時,日本新任駐華公使宍戶璣抵達北京。清政府得悉日本廢琉消息後,於5月10日向宍戶璣遞交了如下照會:

  (前略)琉球一國,世受中國冊封,奉中國正朔,入貢中國,於今己數百年。天下之國,所共知之。中國除受其職貢外,其國之政教禁令,悉聽自為。中國蓋認其自為一國也。即與中國並貴國換約之國,亦有與琉球換約者,各國亦認其自為一國也。琉球既服中國,而又服於貴國,中國知之,而未嘗罪之。此即中國認其自為一國之明證也。琉球既為中國並各國認其自為一國,其入貢中國一層,於中國無足為輕重也。今琉球有何得罪於貴國,而一旦廢為郡縣,固與修好條規第一款所云:兩國所屬邦土,以禮相待等語不符。且琉球既為中國並各國認其自為一國,乃貴國無端滅人之國,絕人之祀,是貴國蔑視中國並各國也。琉球以弱小一邦,服於兩國,其國與貴國尤為密邇,宜如何保護之。乃無故滅絕之,於貴國聲名無益,於各國公論亦未合。今貴大臣既奉貴國之命,前來修好,廢球為縣一事,實為兩國和好一大關係之事。本王大臣以上所言,即為兩國永遠顧全和好大局之言,貴大臣宜即知照貴國,將廢球為縣一事速行停止,則兩國和好之誼由此益敦,而貴大臣前來和好之誼,亦由此益顯矣。敢布區區,惟貴大臣熟思而審處之,為此照會。[19]

  同年5月20日,何如璋也向寺島表示:「適值琉球案件交涉之中,難以承認日本政府廢藩置縣。」[20]然而,寺島在得悉清政府的上述照會後,於5月27日依然言稱日本處理琉球,「乃是基於我國內政」,並對何如璋表示:光緒四年九月十二日書簡中的不當言詞,還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21]

  6月10日,何如璋致書寺島,再次要求日本停止「廢球為縣」,並就前述照會中的言辭作了解釋。但是,寺島依然不予認可,並(日期不明)作出答覆:

  貴歷光緒五年四月二十一日(6月10日)書簡業已收到。其中所述,對光緒四年九月十二日貴簡中的言辭不當作了申訴,因而查照前文,一則曰諒不可為,二則曰今若,三則曰無端,此皆是謂日本大約要作此等之事。我政府現今處置琉島之始末,早在明治十一年(1878年)九月三日及二十日閣下來省,談判琉球事件時,敝人便已言明。琉球初通中國,系因薩摩守准其島人自由前往中國貿易而已。今者,日清兩國既以[已]訂立條約相互往來,改變此等暖昧之跡,是為緊要,此事乃必當行者。閣下既以[已]知之,不當而後托於假。如斯文例,在貴國人中相互行用,或無不可,但於萬國之際,則殊欠禮節,非至斷絕和好之日,決不可言也。因而,對此不得不作相當之說明,是乃敝人之職掌也。[22]

  事已至此,理當有個轉機了。但是寺島於7月16日又向駐華公使宍戶璣發出了「不撤回照會中的文辭,便不交涉琉球事件」的指令。[23]同時言稱:「關於沖繩縣事件,應表明沒有指令則無權談判之旨。彼方儘管有何等交談,也當只聽其言。回答之際,只言自身不任其責,一切當待本國政府命令。今便差《說略》,駐本邦何欽差雖已閱過,但本邦沒有進行何種談判」云云。[24]

  1879年8月2日(光緒五年六月十五日),宍戶璣將寺島7月16日發出的《說略》遞交清政府,以作為對總署前述照會的答覆。內稱:

  蓋琉球為我南島久矣。其土則彈丸黑子,足當薩摩州一郡邑也。地脈綿亘,在我股掌之間(周煌《琉球志略》所謂東與日本薩摩州鄰,一葦可航,而去閩萬里,中道無止宿之地者,正符其證也)。其文字(字母用我四十八字,即源為朝所授也。文書雜用漢字假字,皆與我同體)、言語(言語亦與我同種,自稱其國為沖繩,沖繩土音屋其惹,始祖為天孫氏,天孫土音阿摩美久,即其證也)、神教(島祠祀我伊勢大神、八幡、天滿、熊野神等)、風俗(燕饗用我小笠原流體,其他中國使臣所記席地而坐,設具另食等,並與我同俗),[無]一莫非我國之物也。國史記南島朝貢事,實在中國隋唐之際,天平七年(唐開元二十三年),太宰府遣使於南島,每島樹牌,志所在地名、里數、泊船取水處。當時太宰府管南島,方物貢赤木,蓋既在我政教之下矣。保元中(當宋紹興時),源為朝居伊豆大島,浮海略諸島,至琉球,娶島酋大里按司女弟,生男尊敦。為朝還大島,尊敦立為琉球王,是為舜天王(徐葆光《中山傳信錄》所謂舜天日本人皇后裔,大里按司朝公男是也。舜天之後,三世喪國。後二百餘年尚園復位,尚園即舜天之後也雲)。其後二百餘年,將軍足利義教,賞薩摩守島津忠國功,賜以琉球(嘉吉元年、明正統六年)爾來,隸屬島津氏,為其附庸,而貢聘不以時修。豐臣氏伐朝鮮之役,命徵兵糧琉球,尚寧王僅輸其半。德川氏繼豐臣氏,命島津家久發兵討之。尚寧出降,家久引謁江戶(慶長十四年、明萬曆三十七年)。家久得德川氏命,世管琉球地,遣吏人,理島政,正經界,禁其民挾銃器。檢歲谷得十二萬三千石,旋割其八萬八千石予於尚寧,而定其歲租,納八千擔於薩摩。島津氏提封七十二萬石,琉球全島實在其中,尚寧留鹿兒島三年放還,授尚寧及三司官以法章十五條,尚寧、三司官各獻誓書。自此其後,世服薩摩吏治,於今經三百年矣。

  最後,該《說略》言稱:

  今也,我政府一變舊制,盡廢建邦,易以郡縣。即若薩摩州,系琉球本屬之邦,亦既易為鹿兒島縣矣。而琉球附庸,不得獨免於一統之治,固其所也……中國王大臣謂:認琉球自為一國,中國除受其職貢外,政教禁令,聽其自為。明政教禁令,得自主自為者,可以自為一國;政教禁令不得自主自為者,不可以自為一國也。我國於琉球,慶長征服之後,並之薩摩封土,統其內政,兵戎其土,吏理其民,經其田收其稅,布禁行令,不一而足。內屬附庸,誓文在案。猶得謂其自為一國耶?乃謂琉球服屬兩國,天下豈有兩屬臣民乎?其兩屬雲者,則陰陽兩間也耳。且我國保庇島民,無所不至,有飢發帑賑之,有仇興兵報之,乃若往年台灣生藩劫殺琉球難民,我便派兵查辦,亦中國之所認為義舉也。夫琉球既非自為一國,則廢藩為縣者,專由我政制之變革,而非滅人之國、絕人之祀者也。是系我國之內政,宜得自主而不容他邦之干涉也……抑自為一國,則非所屬邦土,既為所屬封土,則非自為一國者。二者不相兩立,必居一於是矣。要之,我於琉球,嘗征服之,治教之,與中國王大臣所謂受其職貢,聽其自為者不同。則廢藩一事,絕不與修好條規相涉也。我政府固重鄰好,同文之邦,勢同輔車,匪寇婚媾,開誠由衷,不欲違言相當,徒為葛藤。但至將廢藩一事停止,斷不能俯就。中國王大臣遠觀深察,必有所從容裁擇矣。[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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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說略》,是日方有關琉球交涉最為冗長的一次照會,也是日方公開陳述日琉關係最為完整的一次。其自翊「據實分疏」,「以求其直」。然而,准照史實卻是漏洞百出。因此,清政府隨後遞交照會,當時前來中國求救的琉球向德宏也作了針鋒相對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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