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琉球王國的不服與論爭
2024-10-13 09:56:13
作者: 吳廷璆
1875年11月間,業已抵達東京的池城親方等人,繼續向日本政府遞交請願書,要求保持中琉關係,不變琉球國體、政體。內稱「琉球與中國,有五百餘年的恩德情義。斷絕之,乃是背恩棄義,廢絕為人、為國之道。況且,往古之兩屬,各國知悉明了,並非重新改為臣事他邦。而今親政,各國交際,專以信義行事,祈望寬洪處置,使彼藩與中國之關係,也不失卻信義。天皇陛下大德益彰,對世界輿論也可謂不失條理。遐陬僻居之小邦,依賴兩國而立國,無故俄然斷絕五百年來之禮節,即便是得以船舶往來,隨意需用萬般貨物,又有何等臉面前往中國焉?」[17]
進而又稱:「交通服屬中國之事,有如前述,五百年來,受彼冊封,向彼朝貢,在彼處設置官邸,以至於今,綿綿不絕。受彼之恩德,蒙彼之愛顧,原本為天朝所洞知、萬國所察觀者」。本藩「介於皇國與中國兩大邦國之間,服事兩朝,數百年如一日,更無薄厚。今若服從嚴命,對中國失去信義,則國情紛紜,上下錯愕,不知如何處置。故而,藩王命臣等向閣下哀請,以天朝之威德,解救小藩之艱難危懼……。天朝可否以專使,將此特別意旨示教於清朝,得其承諾之書信,或了解彼之朝旨,告諸敝藩,明確永歸天朝專屬?若出此兩者,則絲毫不失信義,闔國可得穩定,上下始安蘇息之地。若不告諸中國,而唯是天朝之命,則吾負中國,不信不義,屆時復有何辭?此等情勢,祈望憫察。其他如職制改革,也難實施」等等。[18]
總之,琉球王國不願斷絕中琉關係,也不願改變本國的國體和政體。然而,日本政府的主腦人物大久保利通,卻認為中國業已承認琉球為日本版圖〔實際並非如此——本書注〕,琉球問題純屬內政,日本沒有必要求得中國方面的諒解。[19]因此強硬地拒絕了琉球方面的要求,並於同年10月18日向太政大臣表示:琉球不遵從松田〔道之〕之言,企圖直接訴訟,「強行進京的內心,必有依賴之處」,故而對中國當「想方設法」,「祈望在此一方面從速斷然指揮」。[20]為此,1876年5月,日本政府先是命令池城親方等人歸國,進而於同年6月間,派遣內務少丞木梨精一郎,率領警官、巡查若干人前往琉球,以期把持琉球的司法裁判權,並迫使琉球就範。是時,日本政府強行規定:「藩內〔琉球〕人民相互發生刑事案件,當由藩廳審訊,然後請求〔日本〕內務省派出所裁判」;「藩內人民相互發生民事糾紛,及藩內人民與其他府縣人民(不論兵員與普通人民)之間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皆當直接向內務省派出所申訴」。[21]及至1877年10月,日本政府又把琉球的司法權,納入大阪高等法院的管轄之內。與此同時,則在琉球強制實行「海外旅行券制度」,凡是琉球人前往中國,必須向日本政府請發護照,以加強對中琉往來的控制。
在這種情況之下,琉球預定在1876年派往中國的接貢船隻受到梗阻。同年,福建布政使在送還琉球漂流民之際,曾詢問事情的原由。而琉球要求給予回信答覆,也遭到日本政府的禁止。[22]為此,琉球王尚泰於12月10日,派遣姐婿幸地親方(紫巾官向德宏)等,秘密前往福州。由於風浪險阻,向德宏等於翌年四月抵達福州,面見福建布政使,遞交琉王尚泰密咨,「稟請吁懇詳咨,給憑赴部瀝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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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年6月24日(舊曆五月十四日),閩浙總督何璟、福建巡撫丁日昌,將此事上報總署,請求「飭知出使東洋侍講何如璋等,於前往日本之便,將琉球向隸藩屬,該國不應阻貢,與之愷切理論,並邀集泰西駐倭諸使,按照萬國公法,與評曲直」。[24]為此,清政府指令何如璋,於到任之後,可採取適當處置。這也是第二年何如璋對日強硬交涉的背景。
在此期間,琉球王國面對日本政府的百般逼迫,在不斷請願的同時,也希望得到國際社會的聲援,以保持「自為一國」的狀態。據日本《朝野新聞》(1879年1月10日)報導,1878年抵達東京的琉球三司官毛鳳來和馬兼才,向西方駐日各國公使,遞交了如下內容的投訴。其中言稱:
「琉球國法司官毛鳳來、馬兼才等,為小國危急,切請有約大國俯賜憐鑒。竊琉球小國,自明洪武五年(即1372年)入貢中國,永樂二年(即1399年),我前王武寧,受冊封為中山王,相承至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國年號、歷朔、文字,惟國內政令,許小國自治。大清以來,定例進貢土物,二年一次。逢大清國大皇帝登極,專遣陪臣,行慶賀之禮。敝國國王嗣位,請膺封典,大清國大皇帝遣使,冊封嗣王為中山王。又時召陪臣子弟,入北京國子監讀書。遇有漂船遭風難民,大清國各省督撫,皆優加撫恤,給糧修船,妥善遣送回國。自列中國外藩以來,至今五百餘年不改。此前咸豐九年(即1859年、日本安政六年),大荷蘭國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加白良〔capeiien〕,來小國互市,會蒙許立條約七款,條約即用漢文及大清國年號。諒貴公使有案可以查考。大合眾國、大法蘭西國,亦曾與敝國立約。敝國於日本,則舊與薩摩藩往來。同治十一年(即1872年),日本廢薩摩藩,逼令敝國改隸東京,冊封我國主為藩王,列入華族,事與外務省交涉。同治十二年(即1873年、日本明治六年),日本勒令將敝國與大荷蘭國、大合眾國、大法蘭西國所立條約原書,送交外務省。同治十三年(即1874年、日本明治七年)九月,又強以琉球事務改附內務省。至光緒元年(即1875年),日本太政官告諸琉球國曰:琉球進貢清國及受清國冊封,自今即行停止。又曰:藩中宜用明治年號及日本法律,藩中職官宜行改革。敝國屢次上書,遣使泣求日本,無奈國小力弱,日本決不允從。切念敝國雖小,自為一國,遵用大清國年號,大清國天恩高厚,許敝國自治,今日本國乃逼令改革。查敝國與大荷蘭國立約,系用大清國年號、文字,今若大清國封貢之事,不能照舊舉行,則前約幾同廢紙,小國無以自存,即恐得罪大國,且無以面對大清國,實深惶恐。小國彈丸之地,當時大荷蘭國不行拒棄,待為列國,允與立約,至今感荷厚情。現今事處危急,唯有仰仗大國勸諭日本,使琉球國一切照舊。闔國臣民,戴德無極。除別備文稟,求大清國欽差大臣及大法蘭西國全權公使、大合眾國全權公使外,相應具稟,求請恩准施行」等等。[25]
人們知道,國家有大小,實力有強弱。弱國有權決定本國的事務,強國沒有理由按照一己之利,把本國的意志強加給弱國。琉球王國的上述文書,既是請援,也是向西方立約各國,正式宣布琉球「自為一國」,並堅持對華關係「一切照舊」。然而,當年日本《朝野新聞》在報導此事時,卻謂之「琉奴蔑視我日本帝國甚哉」。[26]用當代日本學者的話說,「這從整個明治時代,極其旺盛的國權擴張的氣氛來考慮,是很自然的事情」。[27]然而,這只能說明:日本政府強行實施的「琉球處分」,是近代以來國際關係中的強權與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