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日本強行「廢琉置縣」
2024-10-13 09:56:17
作者: 吳廷璆
1878年琉球王國對荷蘭及美、法公使的投訴,引起了某種反響。當時,美國公使表示,要將此事報告本國政府,請求指示。[28]而中國駐日公使何如璋,也開始對日交涉。這樣,琉球問題出現了所謂「國際化」趨勢。這使日本政府感到憂慮。於是,新任日本內務卿的伊藤博文,則命令松田道之,迅速研究處理琉球的方法問題。
同年11月,松田道之向伊藤博文提交了《琉球藩處分案》。這一方案,實際是日本政府於1879年「廢琉置縣」的藍本。為具體了解當年日本政府究竟是以何種「理由」,如何強行占有琉球的,現將松田道之擬定的方案要點,收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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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松田道之在其方案中,就琉球的歷史作了如下概述:「該藩自中興國王舜天開始,至當今藩王尚泰,世數三十八代,歷年六百八十六年(據稱國祖天孫氏二十五世,紀年凡一萬七千餘年)。王統連綿不絕,土人長期在其統治之下。昔時在我版圖之內,中時受薩摩藩主管轄,近時受政府直轄,但除裁判、兵權、貨幣、頒布曆法之外,一切政務委任藩王。是以,土人知有藩王,而不知有天皇陛下,知有藩政府,而不知有本邦政府。其尊信藩王之深厚,實為無量。為了藩王,有棄命舍財也不足惜之情。故而,其藩政雖然極為壓制苛酷,但因土人尊信藩王深厚,數百年來習慣既久,並無特別厭苦之情。然而,若仔細分析,尊信藩王者,乃是一般士民……其土民並非沒有多少厭苦。
「至其風俗,士族以上者,嫻雅清潔,衣食住行,並非鄙野,自有上等人士之風。但土民不學,識字者少,弊衣徒跣,起臥於土間,有野蠻之風。其語言,為本邦古語和彼之方言與中國語言相混淆,但為一種方言,更與本邦之人不通(雖然官吏皆可使用本邦語言)。其人情溫順、儉樸,崇尚禮讓信義(雖然藩吏因苦苦仕於本邦與中國之間,頗能狡猾行事,商賈為免於鹿兒島商賈之籠絡,善用黠詐),且堅忍耐久,有勞力營生之質,又有固陋因循、忌諱新規之癖。其民力貧困(雖然處處有豪富者),官吏多富(雖然政府經常窮困)……。其政治以文教人倫為本,政教不分,兵備不用,土人不帶寸鐵,有敬神信佛之風,但不與土人宗教自由。文學以講究孔孟之道為主。官府民間帳簿、書札,皆與本邦相同,門閥子弟及久米村人(閩之人種),學清國書法,官吏概用本邦家流及俗文。其土地制度、稅法、殖產、貿易法等,因其國勢,頗為注意,且有往往使用本邦之制者。其中,稅法、祭祀、度量衡等,雖多是依照本邦之制,但百事皆不免壓制主義。」
進而,松田道之預計了處分琉球的後果問題。他認為:「根據前述情況,其處分之初,一時將出現非常形勢,也即一般士民哀痛,不知所措,棄業忘食……,將以必死之心,抗拒處分。然而,其無兵力,無法行干戈之為(雖然土人相鬥,有擲石之癖),但將嘯聚強訴,紛擾百事,幾呈反狀。不過,孤島人民,終究無有抗拒之力,必將從命。至於處分之後,因其原本畏服,而非心服,所以明暗百般,不再妨害政治,最為困難。而土民識字者少,且語言不通,布令施政,又不得不以士族以上者為媒介。但其士族為不平之徒,難免偽傳上意,欺詐下情……。總之,在通暢施行政治期間,始終難免障礙,不能與內地輕易廢藩置縣相比……。」
最後,松田道之則提出了所謂「可適當處分之方略」。內稱:「該藩之處分,雖專屬內政自主之權,但其條理出自國憲,其事由也可成為世界之議題,既令是微力之孤島,也不可以非條理加之。然而,原本為非常之變革,又不可以平時而論。倘若僅僅拘泥於條理,而不能活用變通事宜之法,則不僅有誤處置,而且有失條理之當。故而,為達到政府適當之目的,即使一時出於嚴酷處分,也當不背大體之條理,有可斷然實行之理。
因此,在該藩處分之際,當以如何方法呢?」
「竊以為,該藩往昔之事,不可不暫且擱置,不可不以中時之事,尤其不可不以維新以來之事為基。然而,該藩不是萬國公法所論之隸屬國,也即不可以半主國而論,若純然以之為內國藩地,恰如對馬一般,則改革該藩現今不適合我國體之體制,有何憚哉?先前,副島種臣任職外務卿時,對該藩說過:其國體政體永久不變。此言雖說不是永遠不變之官令,但此言出於外務卿之職,不可謂為全無效力。故而,該藩將之作為金科玉律,經常作為維持舊制之辭。而且,政府也長期將該藩置於制度之外,使之處於曖昧之間,有欠典章。故而,現今俄然變革,不可無有適當之條理與言辭,而求其條理與言辭,則當以明治八年〔1875年〕對該藩命令,禁止其隔年向清國派遣朝貢使,禁止其在清國皇帝即位時派遣慶賀使節,禁止藩王更替時接受清國冊封之事,而該藩只是請願,至今未呈從命文書。明治九年〔1876年〕在該藩設置裁判官,該藩理當引渡裁判事務,但又是口稱請願,至今不予從命。此兩者最為重要,不可荏苒不問。
「此外,派遣幸地親方,暗中向中國投訴,指使在留府中之藩吏,向駐在中國公使密訴,且出入各國公使館,要求各國公使斡旋。如此隱匿行為,不勝枚舉。當以此等事件,作為施行變革之條理名義,以斷然廢藩置縣,行使藩王住居東京等處分,或先以御用之名義,將藩王召至東京,遂加拘留,廢藩之事甚為容易,但其航渡數百里遠洋而來,闔藩士民恐懼,藩王必將稱病推辭,若強行使之服從,則不可不強迫處置,土人不免動搖……,莫如省去此等手續,直接下達廢藩置縣、藩王居住東京之命令。然而,廢藩置縣若止限於藩王住在東京,則得失參半。因只是廢藩也可預知土人動搖,加之令藩王脫離其地時,不問有無條理、政治利害,則是逐本求末。藩王若殊死不離其地,則將釀成幾重紛擾,終究不可不以強迫處置,遂以兵威一併拘留反人。故而,廢藩置縣當首先讓藩王退離居城,止讓其住在別墅,使之無復妨害縣治。倘若出現妨害之勢,則不問何時,皆當斷然採取嚴酷處置,而使之住在東京之事,也不宜遲。然而,土人氣質,堅忍因循,得寸進尺,反覆譴責,難見結局。因當初命令藩王住在東京,則有種種請願,當制訂許可藩王暫且滯在其地之順序(依照島津氏許其滯在鹿兒島之先例),可否使之逐漸退離居城,住在別墅。又,以上諸事之處置,抑或將來施行縣治,皆當示以威嚴,不可不準備實力,以預防凶暴,保護安寧,且需要相應之戍兵。」
至此,松田道之又提出了14條具體方法。諸如:「若在發布命令、廢藩置縣的同時,派遣兵員,將被誤認為討伐,而招致無謂之動搖。故而,當在發布命令之前,向該地分營增派若干兵員,而後任命負責處分之官員與縣令,並使之同時進入琉球,處分長官奉命事情完了,當向縣令交接。將來之縣治,決不可急於施行完美之治,土地制度、風俗、營業,凡是該藩歷來士民習慣者,當以盡力不予破壞為主。尤其是家祿處分、寺社處分、山林處分等等,當避免重蹈內地舊藩處分之覆轍……」此外,還有所謂通知琉球「廢藩置縣,縣廳設在首里城」(第二條);禁止琉球官吏滯在東京,並迅速返回琉球(第六條);當向琉球王宣布:自今而後住在東京,公開交出首里城,前往東京之前,可住在別墅,「將原本屬於琉球藩的房屋、倉庫、地產、金銀、穀物、船舶等,與原本屬於藩王尚氏者,分開呈報」;「有關租稅、秩祿等其他需要將來處分者,處分長官當進行調查,並與縣令協商後,上報主管省」;「處分之際,土人必然狼狽騷擾,應盡力說諭,若有視為凶暴謀反時,可與分營協商,以兵威鎮撫」;「藩王若不離開居城,不遵行傳達條件,且有背反行為時,也可與分營協商,以兵威處分」;「藩王若不進行諸種交接,縣令當向人民傳達命令,警察之事,最為不可怠慢」(第八條);「當在長崎至琉球間,鋪設海底電線」(第十二條);「當在琉球縣設置裁判所」(第十三條)等等。[29]
上述種種,則是松田道之《琉球處分案》的基本內容。其中,所謂琉球「昔時為我國版圖」的說法,有如前述,毫無根據。而日本天皇始封琉球王,隨後強行控制琉球司法權,強制琉球使用日本年號、曆法,並向琉球派遣警官、巡查等情況,則是1872年以後實施的。除此之外,似乎難以找出日本政府強行處分琉球的理由。而且,松田道之也承認,在其此前出使琉球之際,之所以反覆論辯日本維新以來,對琉球所採取的強行措施,正是因為「根據〔琉球〕攝政、三司官的……書面意見,我國政府管轄琉球,遠在清國管轄之後……,豈敢喋喋不休徒論往昔耶」,「是為余所深深注意者也」。[30]由此可見,日本政府所謂處分琉球的理由,自始便是牽強的。
1879年1月,松田道之奉命第二次出使琉球。25日,松田道之及其隨行人員抵達那霸,其受命的任務是:「督責」琉球斷絕與中國的關係,且向日本交接裁判事宜。[31]為此,1月26日,松田道之向今歸仁王子,遞交了寫給琉球王尚泰的書面材料,內稱:「去年敝人出差爾藩,與閣下數次應答,但不從命,遷延幾至六旬有餘,故而敝人中止應答。決然離去之際,因藩吏衷情懇請,遂允閣下致書太政大臣,令藩吏徑直進京請願,並約定倘若仍不聽許,則可命進京藩吏直接從命。敝人與藩吏同時歸京,政府果然不聽請願。然而,後來依然言稱請願,不予從命。延緩至今,實在使政府感嘆,也可謂對敝人之食言……。又據敝人所聞,幸地親方暗中前往中國,向彼政府投訴,又指使在京親方,依賴某些駐在外國公使,有種種隱匿行為。若果真如此,則實乃對政府之最大不敬,而且嚴重違反國憲。現今政府嚴加督責,乃是閣下咎由自取,祈望自省」。進而則稱:「關於另紙下達之條件,當從速進呈從命文書,廟議決定,若是仍不從命,則將嚴加處分……。對另紙通知書之答覆,當限定為下月三日,過期仍不回答,則視為不予從命,敝人將立即歸京復命。」[32]
然而,時至2月3日,琉球王國依然拒不從命。同日,琉球王尚泰通過代理人具志頭按司,向日本太政大臣三條實美遞交了如下文書,內稱:「關於敝藩與清國之事,以及裁判事務等,有如近頃百般申請,於情義上有難以實施之由。因清國駐東京公使向敝藩使者查問實情,故而明確告之。既然已照會外務省,若在尚未達成協議期間從命,則不僅不能向清國交代,而且將受到彼之譴責,敝藩必定進退兩難,不堪愁嘆,實在不能從命……」[33]
對此,松田道之在同日致書尚泰,言稱「今日對下達條件之答覆,可視為拒不從命之意。尤其是言稱清國駐日公使對我外務省,發出照會云云。我國政府與清國政府間的事情,與閣下對我政府奉命答覆之事,並無關係。然卻專門以之為口實,拒不從命,甚不條理,我政府終究不能容許。閣下之代理人及三司官等,請求敝人宜加考慮,但對敝人前日參城時的誠懇說諭,以及敝人所呈文書之宗旨,俱不貫徹。事已至今,敝人已無斟酌餘地,當迅速歸京復命,閣下可待後命耳。」[34]與此同時,則是迫令琉球施行前述的護照制度,言稱:「自今而後,大小藩吏,不問公私,凡是進京或旅行外地,皆得向內務省提出申請,未經許可,不得外出。其申請書,當經由當地之內務省派出所提出」,並指責琉球,至今依然使用光緒年號,是為「反政府行為」。[35]2月4日,松田道之憤然離開那霸。13日到達東京,次日向日本政府進呈《復命書》,內稱:「希望迅速決定廟議,實施伊藤內務卿之處分建議,實為今日之急務」。[36]
同年2月18日,日本政府決定「處分」琉球,命令內務省調查實施手續。松田道之再次受命起草「處分方法」,並具體負責「處分」事宜。3月8日,日本政府命松田道之第三次出使琉球。11日,由太政大臣向其指令「處分」事項。除與前述內容相同者外,尚有「讓舊藩王履行向縣令交接土地、人民及官方帳簿等手續」;「在處分問題上,可對舊藩王行使指揮權」;「舊藩王或舊藩吏若抗拒此一處分,拒不退離居城,拒不交接土地、人民及官方帳簿等,本人可交付警察部拘留,若有謀反凶暴行為,則當與分營商議,使用武力處分」;「土人狼狽騷擾時,當盡力誠懇說諭,採取適當方法加以鎮撫,若有謀反凶暴行為,則由警部加以逮捕,或與分營商議使用武力,可依據情況採取相應處分」;「舊藩王及王子等,即使就居住東京之事請願推辭,也決不可容許,若有偽詐逃避規定行為,在不得已時,可拘留送往東京。但若因病實在難於啟程時,當呈報政府接受指令」。[37]如此種種,進一步說明了日本政府所謂的「處分琉球」,全然是一種暴力的強制。
3月12日,松田道之等率領160餘名警視、警部和巡查,從橫浜出發,前往琉球。隨後,又有分遣部隊向琉球進發。20日,松田道之向隨行人員講述「處分梗概」,並為了預防泄漏消息,禁止隨行人員與家中通信。25日,松田等人抵達那霸。27日,在首里城向琉球王代理今歸仁王子宣布「廢藩」決定,命令交出有關土地、人民等一切文書,並當即責令藩吏作嚮導,由隨行人員加封、監管,且指令琉球王尚泰移居東京,此前應先行退出首里,可暫時住在嫡子中城王子尚典的住宅內。為了防止琉球方面的對抗,松田道之還特意責令封鎖首里城門,沒有證件者不得通行,以行鎮壓和防止琉民向中國逃散。[38]
面對這種形勢,琉球攝政伊江王子、琉王代理今歸仁王子和三司官等,以及各地50餘名士族代表,依然堅持抗爭,反覆陳述請願,但最終無濟於事。臥病中的尚泰王,被迫於3月29日夜間10點退出居城,「士族官吏數百人圍著駕輿,婦女和眾人哀號者不知幾許,實在目不忍睹」。[39]據載,這種強行的暴力曾在琉球產生了無形的抗拒。為此,松田道之還專門以所謂縣令代理木梨精一郎的名義,向首里、那霸、久米和泊村等地的村鎮官員,發出當依照往常工作的任命書,並將隨從的內務省官員三人一組,配備翻譯,派往國頭、中頭和島尻等地的「間切」,向地方官員頒發任命書,以使之向琉球民眾傳達「廢藩」之事。
然而,各地的琉球官員,依然繼續要求保留琉球王位,對日本採取「廢藩」之舉,不予合作。諸如,有的不聽告諭、拒絕接受任命(如島尻的半見城);有的拒絕移交各種公文(如中頭的勝連和國頭各郡);有的在日方宣讀告諭時,傲然居座,乃至煽動下屬,實行總體退席,公然表示反抗(如中頭的西原、國頭的羽地、久志、金武和島尻的知念)。更有的士族相互發誓:不作日本人的走狗,在被要求向日本政府納稅時,則表示「既使如何威脅,也要予以拒絕」,倘若以武力相威脅,則以「是乃島中存亡之際,當不惜身家性命」,「不作任何與大和人內通之事」,倘若違背,則「本人性命聽其自然,父母妻子受到流刑」,也在所不辭。[40]總之,日本強行「廢琉置縣」,是在琉球政府的抗爭和農民階層也有動搖,「全島陷入異常緊張和不安的狀態」中進行的。[41]
1879年4月4日,日本政府在全國範圍內,宣布將琉球改為沖繩縣,並公布鍋島直彬為第一任縣令。為了迫使尚泰進京,日本政府隨後又派出敕使富小路敬直,前往琉球。但尚泰王依然以疾病為由,拒絕前往東京。4月16日,伊江王子、今歸仁王子等38人,以及那霸、久米的士族代表105人,繼續聯名請願,並提出了讓中城王子尚典進京請願的要求。是時,松田道之為了鎮壓琉球士族的反抗,認為讓王子尚典進京也是使琉球士族失去擁立有力人物的「一舉兩得」之策。[42]於是,在政府的同意下,由富小路敬直與王子尚典一同進京。5月2日,尚典到達東京,日本政府不僅沒有準許延緩琉球王進京的要求,反而就此把尚典留在東京,並指令松田道之按既定方針施行。以致5月27日,尚泰王也被迫前往東京。
據琉球耳目官毛精良、通事蔡大鼎等三人於同年九月間(舊曆)向中國總署告急的情況來看,日本政府在「處分」琉球的過程中,可謂無所不用其極。毛精良等人言稱:「本國官員……來閩傳報,敝國慘遭日本侵滅,已將國主世子執赴該國,屢次哀請回國,不肯允准,乃謂現與中國相互葛藤,應候大局已結,飭行復國。本年五月王弟尚弼等,業經特飭向廷槐等,抵閩請教,舉國昕夕,實深盼望。詎意日人於六月十四日,率領巡查兵役,突入世子宮,先將各門緊守,迫索歷朝頒賜詔敕。此乃小邦鎮國之寶,虔誠供奉,豈敢輕示於人。當即再三懇請,日人不聽,各官與之據理論爭。日人大怒,立召巡查數十名,毒打各官,直行脅去,至天朝欽賜御書、匾額、寶印,亦恐被其奪掠……。又近日上自法司等官,下至紳耆士庶……多被日人劫至各處衙署,嚴行拷審,或有固執忠義,自刎而死者。又將諸署所有簿冊暨倉庫所藏錢糧,一概脅取,且馳赴諸郡,迫以投納賦稅,即行嚴責,復將所積米谷,擅行劫去……。既吞國執主,復囚官害民,苛責掠奪,無所不至。」[43]
由此可見,當年日本政府的廢琉之舉,不僅是恣意強行,而且收掠中琉往來的歷史見證,以及琉球「自是一國」的錢糧、帳簿、文書,以期消憑匿證。如是手段,實可謂首開近代以來日本對外兼併、占有的惡例。
注釋
[1]全文見《大久保利通文書》第六,第237—239頁。
[2]見岩倉公實跡保存會編:《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72頁。
[3]見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10頁。
[4]關於這一點,日本白川縣住職佐田介石,當年寫給左院的意見書中也稱:「琉球素奉中國正朔,且久已事奉冊封,其為中國之屬國,無需再論。據此理而言,殺害琉人之罪,非我國當問之事。」與此同時,佐田還質問政府此前介入琉球之事,認為琉球既然為中國屬國,日本何又介入其間,授予琉王藩號,清國若以此理相責,屆時日本「不但征台無名,而且有押領中國屬地之罪」。據色川大吉等監修:《明治建白書集成》第3卷,第877—878頁。見吳密察前揭論文,中琉文化經濟協會編:《第二屆中琉歷史關係國際學術會議論文集》,第262—263頁。
[5]見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吉川弘文館1984年版,第110頁。
[6]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84頁及《岩倉公實記》下卷,第572—573頁。
[7]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84—85頁。
[8]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95頁。
[9]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04—107頁。
[10]東亞同文會編:《對華回憶錄》中譯本,第101頁。
[11]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18頁。
[12]據東亞同文會,前揭書,第102頁。
[13]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21—123頁。
[14]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24—125頁。
[15]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27—128頁。
[16]喜舍場朝賢:《琉球見聞錄》,第98頁。
[17]《琉球處分》,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65頁。
[18]見同上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66頁。
[19]見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12頁。
[20]同上。
[21]《琉球處分》,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74頁。
[22]見佐藤三郎,前揭書,第113頁。下村富士男氏編:《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73—174頁,收有光緒十年(1876年)十月十五日,尚泰王「特遣」向德宏等「細備情狀,投請督撫兩院,奏請聖猷」的書信,內中載有「幸經貴司照料周詳,行咨探問,遂將行其咨復之處,報知倭國,方得告情之便」云云。兩者顯有差異,這裡存疑。但據當時情況,「方得告情之便」一語,似為不確。
[23]見《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1頁。
[24]見《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一,第21頁。
[25]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79—180頁。
[26]見芝原拓自等編:《日本近代思想大系12對外觀》,岩波書店1988年版,第425頁。
[27]佐藤三郎:《近代日中交涉史研究》,第127頁。
[28]據喜舍場朝賢:《琉球見聞錄》,第142頁。
[29]全文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201—213頁。本書分段,稍有刪節。
[30]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23頁。
[31]據日本太政大臣1879年1月8日簽署的文件,見同上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89頁。
[32]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89頁。
[33]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191頁。
[34]同上。
[35]同上。
[36]見同上書,第193頁。
[37]見《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217頁。
[38]參閱《明治文化資料叢書》第四卷外交編,第219、222頁。
[39]橫瀨夜雨:《明治初年の世相》,第233頁。見佐藤三郎:《近代日中關係史研究》,第116頁。
[40]據橫瀨夜雨,前揭書,第234頁;幣原坦:《南島沿革史論》,第209頁等,見佐藤三郎前揭書,第116—117頁。
[41]見佐藤三郎,前揭書,第117頁。
[42]同佐藤三郎:《近代日中關係史研究》,第118頁。
[43]見王芸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第1卷,第131—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