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薩摩入侵後的日琉關係

2024-10-13 09:55:41 作者: 吳廷璆

  關於薩摩入侵後的日琉關係,有如前述,由於日本學界在何以入侵琉球問題上的多種見解,因而也是眾說紛紜,記述不一。如仲原氏的結論是:薩摩入侵琉球之後,「出現了殘存所謂王國外表的島津支藩化的新琉球」。但也承認「對於這個問題的評價,是相當困難的」。[58]為了便於陳述,本書擬就琉球國史《中山世譜》等原始記載,結合日本學界的研究成果,分次說明如下:

  其一,薩摩入侵琉球,首先是給琉球王國帶來了一場前所未有的浩劫。據佚名作者《琉球渡海日記》記載,當年四月一日,薩軍三千餘人在大灣(渡久地)登陸後,便是一邊到處放火,一邊向首里城逼近,以致沿途百姓棄家逃奔。四月五日,薩軍進入首里後,說是接管首里城,而實際是進行洗劫。據載,當時薩軍以樺山久高為首的主要將領分為四組,分別帶領入侵士兵,將首里城中的金銀、絲綢和珍貴物品,凡是「在日本沒有見過、沒有聽說過的」,概行登記造冊,攫為薩摩所有。僅此一事,便花費了七、八天的時間。然後,則是將之分批運往那霸,再從那霸運往鹿兒島的山川港。[59]也就是說,琉球國中的金銀財寶,凡是有價值的物品,盡被薩軍掠劫而去。前已提及的《喜安日記》中也稱:「有如家家日記、代代文書、七〔奇〕珍萬寶,盡失無遺。」[60]致使後世琉球連編修國史,也極為困難。

  關於薩摩對琉球的洗劫,琉球國史未敢明確記載。因為有如前述,薩摩入侵後,琉球國史所載,需呈送薩摩藩主審視。但《中山世鑒》還是隱含地記載了這一事實,內稱:「琉球往古滿是金銀,或制簪,或作祭器,又與大明、暹羅、日本等等往來商賈……數百年後傳至尚寧,失於己酉之亂」。[61]這「己酉之亂」實際便是日本慶長十四年薩摩入侵琉球。後來,乾隆十年(1745年)成書的《球陽》中,在尚寧王卷內,也記述了那霸金庫被毀的事情,內稱:「萬曆年間,親見世地內,有一公藏,名之曰金庫,有大屋子筆者,屬於鍛冶奉行,辦理此事。但至於近世,毀其公庫」。[62]親見世公庫乃是琉球儲藏財物和貿易物資之地,所謂「近世」被毀,實際也是薩摩的浩劫,唯是依然沒有公開指明而已。

  現今,日本學界注意到了十六世紀中後期,葡萄牙商人東進,以及中、日兩國對外貿易等等,對琉球從事中介貿易所造成的影響,但卻沒有意識到1609年薩摩對琉球金銀財寶的掠奪,對其國勢衰落所造成的影響,這顯然是一大缺憾。

  其二,扣壓人質、迫使琉球王尚寧屈從。有如前述,薩軍入侵琉球後,將尚寧王等一百餘人俘至鹿兒島。在此期間,除了將尚寧等人帶往駿府、江戶,謁見幕府將軍而外,實際是將之扣壓在薩州,使之不得生還。據載,及至日本慶長十六年(1611年)九月十九日,尚寧王等在被迫出具「誓文」的情況下,才得以生還,前後被拘留長達二年五個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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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方記載,當年琉球王尚寧在寫給島津家久的「誓文」中言稱:「琉球自古為薩州島津氏之附庸,故而太守讓位之時,艤船奉祝,或時以使者、使僧,獻納隔邦之方物,其禮儀終無怠矣。尤在太閤秀吉之時,被定置附於薩州,有相勤諸役之旨,雖無其疑,但遠國之故,不能相達右之法度,多罪多罪。因茲琉球國被破,且復寄身於貴國,永止歸鄉之思,宛如鳥在籠中。然有家久公之哀憐,匪啻遂歸鄉之志,且割諸島以賜我。如此之厚恩,當何以奉謝之哉。世世代代對薩州之君,不可有絲毫疏遠之意。子孫傳讓,不可忘卻此一靈社誓文,厚恩之旨,可令相傳。以往所定之法度,不可違亂……」云云。[63]這是《仲原善忠選集》中的記述,而比嘉春潮氏在《新稿·沖繩の歷史》一書中,又記作九月六日。[64]兩者有十三日之差。這或許是印刷上的失誤。但是,如此重大的、可謂關係琉球國家命運的事情,何以都沒有史料的原始出處?而在琉球三部國史中又何以都沒有記載?[65]是薩摩島津氏不准琉球國史記載,對幕府及中國隱瞞實情,抑或內中另有蹊蹺?顯然仍是有待考察的疑惑。[66]

  據《中山世譜》記載,尚寧王被放回之後,依然不得不向薩州派遣「國質」。如萬曆三十九年(1611年),「為國質事,遣金氏摩文親方安恆,六月到薩州。翌年,安恆沾病回國。嫡子松金安基,代父留薩州。癸丑(1613年)十二月回國」;[67]「四十年壬子,為國質事,遣向氏伊江按司朝仲、向氏羽地按司朝安到薩州。至甲寅年(1614年)回國」等等。[68]這實際是對琉球王國的挾持。而尚寧王去世後,則被改為每年向薩州派遣「年頭使」,以行聘問之禮。

  此外,則是要求琉球遣使謁見幕府將軍。此事被稱為「上江戶」。據宮城氏的研究統計,除了1610年薩摩藩主島津家久將作為俘虜的尚寧王等,帶至江戶、進見幕府將軍,以及1872年日本新政府傳令琉球派遣慶賀使之外,從1634年至1850年的二百餘年,琉球先後以所謂「謝恩使」和「慶賀使」的名義,派遣「上江戶」的使節,前後合計18次。[69]

  從《中山世譜》附卷的記載來看,其中所謂的「慶賀使」,是指歷代幕府將軍更替或有其他事宜時,琉球派往江戶予以祝賀的使節;所謂的「謝恩使」,是指琉球王即位或接受中國皇帝的冊封后,派人前往江戶報告的使者。如尚豐王崇禎七年(1634年)條記載,「為謝禮待敕使者,原出太守公〔即島津氏——本書注〕之恩事,遣尚文公佐敷王子朝益,春到薩州。此時太守公扈從將軍在二條城,即赴京都,見朝將軍家康公,並中納言家久公。禮式全竣,其冬回國」。[70]這也是宮城氏上述統計中的第一次。進而,在尚賢王崇禎十六年(1643年)條內記稱:「為賀家綱公(將軍長子)誕生事,遣尚氏金武王子朝貞,五月到薩州,隨太守公翌年夏到江府,其冬回國。」[71]是為宮城氏統計的第二次。又如尚質王順治六年(1649年)條記載:「為謝尚質王即位於太樹公並太守公事,遣尚氏具志川王子朝盈五月到薩州,隨太守公七月赴江府,十一月回到薩州,翌年四月回國。」[72]是為宮城氏統計的第三次。如此等等。

  根據上述情況,宮城氏認為,琉球使節「上江戶」,是薩摩入侵後強制要求的,其中含有薩摩島津氏藉以炫耀自身「特殊奉公」的意圖。[73]而東恩納氏認為,「歷代薩摩藩主都希望晉升為與家久一樣的官位,因而講究種種苦肉之策。最為巧妙運用的,是〔島津〕吉貴。而故技重施的,則是〔島津〕齊興」。[74]也就是說,薩摩強制琉球使節「上江戶」,帶有自身炫耀和企圖晉升之意。但下村富士男氏在編纂史料叢書的解題中言稱:「薩摩藩主受幕府之命,在新國王承嗣之時,給予承認(給予任命國王的命令),國王向藩主派出謝恩使,宣誓忠誠,向幕府也派遣謝恩使,另外將軍襲職或藩主有喜慶之事,則派遣慶賀使」。進而又稱:「作為反映這種關係的,則是慶安三年(1650年)完成的琉球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鑒》中,將源為朝渡琉、娶大里按司之女,其子稱舜天王繼承王位,子孫相繼的傳承,作為事實來記載。」[75]這種說法,可謂牽強附會。因為把傳說當事實來記載,與琉球使節「上江戶」,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而所謂薩摩藩主受幕府之命,「給予任命國王的命令」,則更是值得另行研究的。如《中山世譜》附卷一,只是記稱:泰昌元年(1620年)「為稟報尚寧王薨,尚豐王即位事,遣法司毛氏讀谷山親方盛韶到薩州,翌年回國」;「天啟元年辛酉,為謝尚豐王即位事,遣尚氏久米中城王子朝貞七月到薩州,翌年四月回國」。內中並無島津氏任命琉球王的記載。[76]

  其三,強占琉球北方五島,迫使琉球對薩摩納貢。《中山世譜》附卷中記載,明萬曆三十八年(1610年),「薩州太守遣本田伊賀守等,都鄙有章、上下有分。又遣阿多氏等,均井地,正經界,而始為賦稅。從此每年納貢於薩州,永著為例」。繼而又稱:「三十九年辛亥〔1611年〕,家久公出賜琉球一紙目錄。此時,鬼界、大島、德島、永良部、與論,始屬薩州」。但在這一記載之後,又謂「然彼五島,原系吾國管轄之地。故容貌衣服,迄今留(存),與吾國無以相異」。[77]隨後,在尚豐王附卷內,又稱「崇禎元年戊辰〔1628年〕,為再乞琉球一紙目錄事,遣波上山賴翁法印,年頭使向氏玉城親方朝智,二月到薩州,十月十八日回國(一紙目錄,原在本國,偶為逆徒被盜。故遣使以請)」云云。[78]

  從上述記載來看,1609年薩摩借入侵琉球之機,強占琉球北部五島,是屬事實。而且,與薩摩島津氏入侵琉球之前,意欲占有琉球北方「大島」的計劃相符。但何以有關一紙目錄又被失盜,可謂迄今又留下了一個歷史之謎。

  據日本學者研究,在琉球王尚寧歸國之前,島津家久便已指令割讓奄美大島等五島,且在同年八月「檢地」完了的基礎上,將琉球年產量定為八萬九千餘石。其中,五萬石作為王室收入。其餘作為三司官以下諸士的「知行地」(俸祿)。與此同時,責令琉球每年向薩摩繳納約六千石的「貢米」。此外,還要繳納芭蕉布三千段(每段約一個成人用的布料長度)、琉球上等布六千段、下等布一萬段、唐芋一千三百斤、綿子三貫(每貫十石)、棕櫚繩一百捆、黑網一百條、牛皮二百張、席三千八百張。[79]後來,琉球土地年產量的評定有所更動,其負擔也有變化。如前述的實物貢品,由於籌措困難,日本慶長十八年(1613年)六月,又被全部改為銀兩。但芭蕉布和其他指定的薩藩用品,又必須繳納實物。[80]顯然,這是強行勒索。因為即便是所謂島津家的「支藩」,恐怕也未必要向本家繳納如此沉重的負擔。

  日本文學士菊池謙二郎氏早在1896年撰文,認為「斷定國土所屬如何」有三個重要條件,一是「琉球對本邦或中國是否納稅」,二是「琉球是否奉行本邦或中國之法令」,三是「琉球之主要統治者是否由本邦或中國任命」。[81]這種說法,從理論上講是可行的,但是征諸薩摩入侵琉球後的史實,則是行不通的。因為薩摩對琉球索取的是貢物,而不是按照日本國內或薩摩境內的地租制繳納租稅。日本近代政權要人大久保利通,1874年來華交涉日軍侵台事件時,曾針對台灣番地「力能輸餉者,歲納社餉」之事,言稱「夫國之徵稅,起於君民相約者也。所稱社餉者,稅之類歟,抑饋獻之類歟?如弱者而饋獻於強者,不得稱為稅也。其或不出於民,獨出於酋首,或有往來兩國貿易,私壟斷者獻其所獲,籍名社餉,以圖混冒……」云云。[82]這對於理解和說明薩摩強制索取琉球貢賦,倒是最為恰當。至於薩摩入侵琉球之後,是否奉行日本法令、主要統治者是否由日本任命的問題,也是應該另行別論的(見下文)。

  其四,薩摩入侵琉球後,島津氏變成了介在中琉貿易之間的盤剝者。據《中山世譜》附卷記載,「萬曆己酉(1609年),安賴扈從尚寧王在薩州,家久公遣伊勢兵部少輔鐮田左京亮曰:中國若聞中山為我附庸,嗣後不可以為進貢,當早遣安賴以為納款雲」。[83]這一記載,表明了兩種含義:一是島津氏確想介入中琉貿易;二是表明薩摩認從琉球對中國皇帝朝貢,保持臣從關係。在這個前提下,安賴於第二年正月「奉命為王舅,同長史金應魁……等,坐駕楷船,入閩赴京」。[84]但當時明代神宗皇帝,鑑於「琉球新經殘破,財匱人乏」,謂之「俟十年之後,物力稍完,然後復修貢職,未為晚也」。[85]這意味著當時的中國皇帝業已知曉琉球遭到薩摩的劫掠,並出於體恤藩屬之意,而滯緩了琉球的入貢時間。及至崇禎六年(1633年),尚豐受封為王,再次遣使「謝襲封恩」,並「附具奏,乞貢朝如舊制」之時,「懷宗才允其請」。[86]此後,琉球又恢復了對中國的二年一貢,而薩摩也成為介在其間的盤剝者。

  據日本學者研究,當年薩摩島津氏通過琉球對中國的貿易,可以從中獲得「唐十倍」的利潤。因而,島津氏千方百計地控制琉球對中國的貿易。如1683年(日本天和三年),琉球購買了中國冊封船所攜帶的貨物,未經薩摩而直接轉銷京都、大阪、長崎之後,薩摩島津氏則發出「禁令」,要求琉球只能在鹿兒島出售。至於琉球特產的出口,島津氏也要求限定在薩摩藩交易。[87]再者,薩摩入侵後,更是利用琉球遭到劫掠的財經困難,由薩摩藩籌款或由薩摩商人出資,使琉球從事「傀儡貿易」,以致形成琉球依靠薩摩的銀兩才能來中國進行貿易的局面。[88]

  此外,薩摩島津氏為了長期介在中琉之間,獲得實際利益,從1632年(日本寬永九年)開始,還在琉球那霸設置了任期三年(也有任期二年的說法)輪換的「在番奉行」,其館舍稱作「假屋」。對此,日本學界的看法比較一致。如宮城榮昌氏認為,「在番奉行的職務中,以監視〔琉球〕內政和督勵進貢貿易最為重要」。[89]後來,宮城氏在其編著的《沖繩歷史地圖》中,又稱「在番奉行的工作,主要是監視王府的政治、外交,並向薩摩藩呈報異國船隻來航始末等」。[90]比嘉春潮氏也認為,島津氏「為了監視和督勵〔琉球〕進貢貿易」,因而在1631年以後,向那霸派駐了在番奉行。[91]同樣,東恩納氏更為明確地認為,「在番奉行統監政治的主要目的,在於薩摩壟斷鎖國下的海外貿易」。[92]征諸1631年以後日本幕府所推行的鎖國政策,著眼於薩摩從中占有貿易利益,是有道理的。但是,將薩摩「在藩奉行」的作用,稱之為「統監政治」,似乎有所過分。一者,日本的「奉行」之職,乃是從事具體事務者,不具備「統監」的身份、地位;二者,「監視」與「統監政治」的含義有別,不能通用。再者,就琉球國史所記載的具體情況而言(見下文),薩摩「在藩奉行」的實際作用,也與近代日本兼併朝鮮之前的「統監政治」不同。

  這裡,應該就便談到的是:據稱,日本慶長十六年(1611年)九月十九日,薩摩確定放還尚寧王時,又以樺山久高等人的名義,[93]向尚寧出示了如下十五條規定。按照後來日本對清政府交涉時(1879年)的說法是:(一)非薩摩之命,禁止購買他國貨物;(二)不堪使用者,雖舊勛也不可予祿;(三)婢妾不可予祿;(四)不可私約主從;(五)不可多設寺院;(六)商人不帶薩摩印契,不許市易;(七)不可略買琉球人送至內地;(八)歲稅及其他公物,必遵我官吏所定,據法收納;(九)禁止不經由三司官而任用他人;(十)禁止強行買賣;(十一)禁止鬥爭;(十二)農商定稅之外,有非理徵收者,可告發於鹿兒府;(十三)不可自琉球向他國發〔遣〕商船;(十四)斗升用京量,不可用他量;(十五)禁博奕非僻之事。[94]誠如是,則可謂薩摩入侵琉球之後,對琉球王國的內政干涉。

  對此,有如前述,菊池氏認為是「奉行」日本法令,並將之作為琉球是日本所屬「國土」的三項條件之一。然而,就當時的日本法令而言,應是出自德川幕府,樺山久高不過是入侵琉球軍的大將而已,就是薩摩藩主島津家久,似也無權制定日本法令。再者,就上述十五條而言,顯然是諸種雜項事務的羅列,並未涉及琉球的歸屬問題。用仲原善忠氏的說法是:「島津氏的對琉政策,有如十五條規定那樣,是明確的。」但是,隨後又稱:「其中,空文化者不少,也有未必成為後世規範者。」[95]也就是說,把上述十五條作為薩摩入侵後的「對琉政策」,向琉球王國提出種種要求是可以的。但若將之作為奉行日本法令,乃至將之作為琉球屬於日本國土的重要條件,則屬言過其實,在日本學界也是難以首肯的。

  此外,薩摩入侵後,為什麼以樺山久高等人的名義,出示上述十五條「規定」?現今日本學界似乎沒有觸及這個問題。而琉球國史《中山世鑒》和《中山世譜》,又都沒有記載此事。這意味著什麼呢?進而,有如前述,薩摩入侵琉球,是基於所謂琉球沒有如數負擔指定的「義務」,以及對幕府有欠禮儀等等,而當初所議定的計劃,是要「占領大島」。對此,幕府也曾命其先行交涉。就此而言,幕府似沒有給予薩摩更多的權限。

  日本慶長十五年(1610年)十二月,也即薩摩入侵琉球之後,德川幕府老中本多正純,曾「奉旨呈書」明代福建總督,希望對明貿易。該書信的原稿內言稱:「日本國主源家康一統闔國,撫育諸島……其化之所及,朝鮮入貢,琉球稱臣,安南、交趾、占城、暹羅、呂宋、西洋、柬埔寨等蠻夷之君長酋帥,無不上書輸賓。由是,益慕中華,而求和平之意,無忘於懷。今茲應天府周性如者,適來於五島,乃詣上國,困及此事,不亦樂乎?明歲福建商船來我邦,期以長崎港為湊泊之地,隨彼商主之意,交易有無,開大哄市,豈非二國之利乎?所期在是耳……」[96]但在正式向中國方面遞交的書面中,又將「朝鮮入貢,琉球稱臣」的內容刪掉,改為「其德化所及,朝鮮、安南、交趾……等蠻夷之君長酋帥,各無不上書輸賓」。[97]姑且不論這封書信是否轉到了中國皇帝的手中,僅就幕府本身刪掉上述內容而言,則可說明連德川家康也未敢驟然言稱琉球為臣。進而,其試想恢復對中國的貿易,與薩摩上述十五條要求中的第一條,也即沒有薩摩的指令,琉球不得向中國訂購貨物,也是有區別的。由此可見,樺山久高等人提出的上述十五條的實際價值,是值得懷疑的。

  總之,薩摩入侵琉球之後,改變了以往日琉間的對等關係。多年從事史料編纂、現在東京大學任職的鶴田啟氏認為,「1609年(慶長十四年)征服、侵略琉球的薩摩藩,當初的方針是在政治體制和風俗兩個方面,謀求將琉球同化,並在征服之後,便迅速進行琉球各島的土地測量,計算產量數額。然而,在秉承幕府的意旨,於1611年至1614年讓琉球進行的對明交涉(實現勘合貿易或在琉球進行碰頭貿易)完全失敗後,為了利用琉球的朝貢關係保持對明渠道,又撤回了同化政策。琉球檢測土地的結果,反映在1635年(寬永十二年)發給島津氏的領知判物中。此後,包括奄美五島的琉球,則被記作薩摩藩的領地。然而,另一方面,琉球本身擁有獨自的體制和文化,並繼續著與中國(先明後清)的冊封、進貢貿易關係,幕府和薩摩藩都認識到,琉球是不能與其他地區同樣被控制的存在。整個近世,琉球之所以被稱為『幕藩體制國家中的異國』,就是因為琉球這種固有的條件。再者,關於琉球與中國的冊封關係,雖有認為不過是形式的、禮儀性的見解,但冊封與進貢貿易有不可分的關係,並構成了島津氏支配下的琉球具有一定主體性和自主性的根據。因而,應該視為具有現實的政治與經濟的意義」。[98]

  進而,按照東恩納氏的說法是,「因為在藩奉行統監政治的主要目的,在於薩摩壟斷鎖國下的海外貿易,所以萬事都是沿著這個路線運營的。不用說身為政治中樞的攝政三司官,及其以下十五人的職務,就是王位也要獲得薩摩的承認,但其用心是為了順利運行薩摩的貿易政策,只要此事順利進行,並不干涉〔琉球〕內治。為此,其政治雖說勉強,但仍獨自籌措,並整頓了獨自的態勢」。[99]

  上述兩者,可謂對薩摩入侵後的日琉關係,作了具體陳述。但其中謂之幕府和薩摩藩都認為琉球「是不能與其他地區同樣被控制的存在」,與所謂「構成了島津氏支配下的琉球……」是有矛盾的,所謂「統監政治」的說法,有如前述,並非事實。所謂「就是王位也要獲得薩摩的承認」,以及寬永十二年幕府發給島津氏「領知判物」之事,也當另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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