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陸先進生產方式與政治制度的移植
2024-10-13 09:45:32
作者: 吳廷璆
自我們在史書上見到日本(倭)時起,它就在努力吸收中國文化,但形成高潮卻是在遣唐使時代。在七——九世紀的大約兩個半世紀中,日本自中國吸收了大到生產方式小到生活習俗的覆蓋了一切領域的唐文化,促進了日本社會和文化的飛躍。
文化移植的大體情狀為:
土地制度:大化改新以前,日本普遍存在著奴隸主貴族私有土地和人民的部民制,其實質是奴隸制度。大化改新中,廢除了皇室、貴族對人民和土地的私有,宣布公民公地原則。並在此基礎上模仿中國的均田制實行班田制。班田制的具體作法是:凡六歲以上的公民男子,班給口分田二段(約二十一公畝)。女子則班給男子的三分之二。奴婢和家人[5]班給公民的三分之一(官奴婢同公民)。除口分田之外,還給以若干宅地和園田。受田人死亡時,口分田由國家收回。宅地和園田在官司備案後可以買賣,但絕戶時由國家收回。每六年班田一次。
與班田制相適應,又引進租庸調製。租:口分田每段交稻穀二束二把(後減為一束五把,相當於收穫量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庸:原為每個正丁(二十一至六十歲男子)每年去京城服勞役十日,後多不去,而以布二丈六尺代替。次丁(六十一至六十五歲男子)二人的庸布相當於正丁一人之數。調:男子人頭稅,按照正丁、次丁、中男(十七歲至二十歲男子)等不同等級交納絹、絁、布、綿、染料、油等土特產品。
如上所見,班田制系模仿中國北朝以迄隋唐的均田制並根據日本國情稍加變通而成。不過,它對日本社會的意義卻要比均田制對中國社會的意義深刻得多:均田制不觸動原來的土地制度,只是把國家手中控制的無主荒地加以「均」授,而班田制卻要從奴隸主貴族手中收繳土地(寺院神社除外)並將其變為國家的「公田」重加班授。改新以後,國家成為最高的地主,而「公民」則變成自國家得到土地而向國家交納租庸調的依附農民。日本社會就這樣由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
法律:日本學習唐律令,先後制定了《近江令》、《飛鳥淨御原律令》、《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等四部律令。[6]日本律令的主要樣板是唐的《永徽令》。關於日本律令的編者,現在知道得最詳細的是《大寶律令》的編纂成員:刑部親王主持其事,有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等共十九人參加。其主要執筆人之一的伊吉博德,曾參加過遣唐使團,對唐有著比較豐富的知識。其他編者如薩弘恪,本身就是唐人,任大學音博士。他如土部甥、白豬骨兩人都曾留唐十餘年。而調老人、黃文備、鍛大角、山口大麻呂等也都是大陸移民的後代。總之,他們都有著研讀和移植唐律令的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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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知養老律共十卷十二篇,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這些篇名和排列順序都和唐律一絲不差。律相當於刑法,比之於唐律來,日本律只是稍加簡略和量刑稍輕而已。如關於刑名比較可見表2-1。
表2-1 唐日刑名比較
由表2-1可知,「五刑中」除流刑因日本國土狹小等因無法照辦外,其他全是照抄照搬。唐律中有所謂「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日本律則刪去最後兩議而成為「六議」。唐律中有所謂「十惡」,而日本律則刪去其中的兩惡(不睦、內亂)而變成「八虐」。關於「十惡」與「八虐」的對照有如表2-2。
表2-2 唐日罪名及罪狀比較
續表
參閱桑原隲藏:《中國法制史論叢》,弘文堂書房1935年版,第636—638頁。
此外,大寶律中關於以下犯罪行為的律文更是原封不動地抄自唐律,如闌入大社、闌入宮殿、犯蹕、私借乘輿服御物、指斥乘輿、宮內忿爭、向宮殿內射、謀反大逆、謀叛、漏泄大事告密者、私度關者、受人財而為請求者、監臨之官受財而枉法者、凡決罰不如法者、稽緩詔書、知情藏匿罪人、誣告人者、盜決堤防者,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私有禁兵器者、造畜蠱毒及教令者、偽造神璽者、詐偽詔書增減者、殘害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博戲賭財物者、凡奸者、奴奸良人者、其家人及奴婢奸主者、有妻更娶者、以毒藥藥人及賣者、殺一家非死罪及肢解人者、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者、家人奴婢過失殺主者、毆傷妻者、保辜者、戲殺傷人者、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者、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盜竊、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妄認良人為奴婢家人妻妾子孫者、棄毀詔書及官文書者、棄毀亡失及誤毀官私物者、故殺官私馬羊、擅發兵、烽堠不警、奴娶良人女等。
關於執刑中的很多細節也是模仿唐的作法,如對拷問規定限制,即在一次拷問之後,如果未滿二十日則不能進行第二次拷問,另外,對於七十歲以上老人和孕婦則禁止拷問。又如執行死刑,必須上奏三次,而又三次得到敕許方能執行,三次中若有一次未准也不得執行。這樣做的用意是防止草菅人命,以便天皇有足夠的時間反覆思考這一問題。另外,在傳達許可行刑的通知時,必須使用駑馬,以便天皇在改變主意時,快馬追得上,能做到刀下留人。
令是規定國家各項制度的法律。養老令共十卷三十篇九百三十二條,與唐令作一比較,可知是從一千五百多條的貞觀令中揀抄出來的。此外,日本的格(有關律令的改廢補正)、式(有關律令格的施行細則),如延喜格、延喜式,也都是刪減唐格式並加變通而成的。
正如日本學者桑原隲藏指出:「我國大寶律大體上是採用唐律,只不過因考慮我國國情稍加斟酌而已。」[7]比如在分割家產時,唐令規定,在兄弟之間進行平均分割,但日本養老令規定,在父親去世時,家產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嫡子和其他兒子之間進行分配的。其所以如此,是因為在中國財產被看作家族共有的,而在日本財產則被看作是家長本人的。[8]
此外,在律令制定的順序上日本也不同於中國,中國先制律後制令,而日本則先制令後制律。
官制及兵制:大化改新後,日本模仿唐制建立中央集權的行政制度。唐在中央設立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六部(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一台(御史台),日本對此稍加變通,設立二官、八省、一台。所謂二官是神祇官、太政官。神祇官的設立極不同於中國官制,顯系出於日本自古以來的「祭政一致」原則。神祇官負責祭祀天皇祖神和其他神祇,並掌管全國神社,其長官叫神祇伯。把祭祀提高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可以說是當時日本政治的一大特點,顯示了天皇的現人神性格。太政官是行政機構,設太政大臣總理政務。又設左、右大臣輔佐其事。所謂八省是太政官下轄的中務省、式部省、治部省、民部省、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和宮內省。省下又設相互平行的寮、司、職四十餘個,相當於唐的五監九寺。所謂一台是彈正台,負責官吏的監察和監督,相當於唐的御史台。
地方行政組織為國、郡、里,大體也是模仿唐的州縣制。全日本置六十餘國,並由中央貴族中任命國的長官——國守,全面掌管國內的行政、審判、軍事與警察等權。國下有郡,首長稱郡司,一般由以前的地方豪族國造的子孫中任命。郡內的基層組織叫里(715年改稱鄉),每里轄五十戶。里有里長,大體由農村富豪中任命。
軍事上,中央設五衛府:衛門府、左衛士府、右衛士府、左兵衛府、右兵衛府。估計總兵力約為二三千人。同時在地方各國設置軍團,約三四郡設一團。兵士來自班田農民;徵兵為正丁的三分之一,輪換充任。基本上是模仿唐的府兵制。
另外,模仿唐在邊疆設立都護府之制,日本也在九州設大宰府,並派防人駐守。
表2-3 日唐官制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