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墾新田與增產興業

2024-10-10 19:28:24 作者: 吳廷璆

  幕府增加收入的另一措施是開墾新田。享保七年(1722),幕府獎勵在幕領或與它交錯的地帶開墾新田。規定幕府墾地雖為藩領,貢租亦歸幕府徵收,商人出資開墾者,其貢租十分之一歸開墾者稱為「町人請負新田」,允許他們將與投資相應的利潤以地租形式收回,這就公認地主制的形式。當時著名的新田有武藏野、攝津川江、越後的紫雲寺沼澤等新田。

  開墾新田的目的是擴大稅源,幕府於享保十一年(1726)制定徵收新田年貢的規定——《新田丈量條項》。將享保以前開墾的新田貢租提高到與「本田」(一般土地)同等的稅額,對於火田(焚燒野草開墾的田地)和山坡田,也都列入徵收年貢的對象。還積極檢查「隱田」,千方百計增加貢租。商人出資開墾新田,許多人便成為地主。

  在開墾新田的同時,幕府還致力「增產興業」,獎勵種植經濟作物,並推行當時主要靠輸入的藥材、人參、甘蔗等的栽培,以增稅收。

  此外,吉宗重視對生產有用的實學,令被稱為甘薯先生的青木昆陽(1698—1769)學習荷語與蘭學。享保五年(1720)緩和對洋書的禁令,准許輸入與基督教無關的自然科學書籍、西洋船舶、武器、望遠鏡、儀器及藥種等。還在江戶設立天文台,鼓勵與農業有關的歷學研究,下令在江戶小石川藥園種植藥草等。

  吉宗的改革,使幕府的財政暫時得到改善,物價一時也趨平穩。但改革本身包含著各種矛盾,而這些矛盾在幕藩體制下是無法解決的。

  在幕藩領主經濟中,米具有中心商品的作用,米價與其他物價的關係直接影響領主及其家臣們的生活。享保十五年(1730)起,米價一再跌落,其他物價則不下降,這對於把年貢米換成貨幣作為唯一財源的領主及其家臣武士們的生活威脅很大。因此,調整米價成為幕府的重要政策。為防止米價跌落,幕府除自己大量買米、囤米外,獎勵各大名、商人也來買米、囤米,並限制向江戶、大阪運米,或默許投機商買空賣空。此外,在大阪設置官辦的米谷交易所(堂島米市場),企圖通過它操縱、管理米價。

  

  享保十七年(1732)近畿以西發生蟲災歉收,米價猛漲,結果1733年江戶發生饑民搗毀米店的暴動。第二年豐收,米價又跌。1735年幕府規定了「法定米價」,但亦無效。因為幕府調整米價,實行買米、囤米,需要大量資本,只能依賴大商人,准許米商成立行會,並給予行會特權,米商因此得肆意投機操縱。另外,也由於米的生產、貢租的分配上,封建主一味誅求,沒有固定政策,以致米價漲落無常,使農民、市民、下級武士的生活極不安定。幕府依靠增加貢稅、徭役來維持其不斷增長的需要,但由於他們的經濟也受商人高利貸支配,所以幕藩財政基礎愈不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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