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
2024-10-10 19:26:21
作者: 吳廷璆
當時農村中還保留著公社關係的殘餘;農民公有山林、草地,農忙期有進行勞動互助的「結」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質的「講」等組織。農民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議本村大事,制定村規,選舉村吏,保證全村交納年貢,共同舉行祭神,興辦工程等,違反村規要受「村八分」(全村對他斷交)的懲罰。這樣的農村,又多具有農村自治體的形態,但貧農都不許參加自治組織。
幕藩領主巧妙地利用這種農村共同體,作為封建統治的工具。各村由形式上從自治體選出的「地方三役」[51]管轄。慶長八年(1603),為加強統治農民,保證貢租收入,實行了「十人組」[52]制度。又將若干村組成鄉組,任大莊屋(鄉長)統治屬村,以若干鄉組組成郡,設郡奉行。幕府和各藩就是這樣自上而下地統治了全國農民。
幕府為了保障財源和鞏固封建統治基礎,對農民設置重重限制,實行殘酷的超經濟強制。寬永二十年(1643)下令嚴禁土地買賣,犯者判徒刑後流放。以後更禁分田給子孫、禁種經濟作物,禁農民遷徙、轉業,甚至干涉到農民的衣食住等生活細節。慶安二年(1649),幕府制定了統治農民,旨在榨取其全部剩餘勞動的法令《慶安告示》32條,典型地反映了封建統治階級殘酷掠奪壓迫農民的用心。[53]
城市的工匠和商人統稱為「町人」,按行業住在一定的地域。町(市鎮、街區),和村一樣,近於一種自治體。有房地的可參加町政,租賃房地的則無此資格。全町司法警察權由武士出身的「町奉行」主管,町內的日常行政事務由「町年寄」(長老)、「町名主」(市、鎮董)等有財力的商工業頭目處理。町也實行五人組制度。市民負有種種連坐責任。町人租用地產須交納「地子錢」(租金),經營工商業要交納「運上金」(營業稅)、「冥加金」(牌照稅),負擔比農民的年貢輕,受干涉也少。手工業者因沒有資金,力量不及商人,大多負有為領主做短工的義務(也有出錢代工的)。幕藩領主為維護封建秩序,嚴格限制商業資本的發展,宣揚「貴谷賤貨」,實行重農輕商政策,多方干涉町人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