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機構

2024-10-10 19:26:09 作者: 吳廷璆

  幕府的政治機構最初沿襲德川家康在三河(今愛知縣東部)地方時一個小領主衙署的規模,體制簡單。二代將軍德川秀忠時起,隨著生產與統一事業的進展,任用儒官林羅山,整頓幕府官制。將軍下設「大老」「老中」「若年寄」等職。「大老」是特任執政官,非常職,由譜代大名中選任。「老中」或稱「年寄」,是常任執政官,相當於內閣,名額4至6人,按月輪值主持大政,即負責掌管皇室、公卿、大名、寺社和外交事務,由譜代大名選任。「若年寄」和老中共參幕政,分掌旗本、御家人及江戶市政,名額5至6人,也由譜代大名選任。老中下設三「奉行」,即「寺社奉行」「江戶町奉行」「勘定奉行」。「寺社奉行」四人,掌管寺院神社及寺社領地的行政、司法,處理關東8國以外幕領的訴訟。「江戶町奉行」2人,分掌江戶南北兩區的行政、司法。「勘定奉行」4至5人,管轄幕領內郡代和代官及一般行政、財政。三奉行分別由譜代大名及旗本選任。以上各高官都輪流執政,重要事件協商處理,以防一部分人篡奪中央權力。

  監察(特務)機關有老中下屬的「大目付」(監視大名及幕府高官),若年寄所屬的「目付」(監視旗本以下幕府官吏武士,兼管江戶城內警政的官職)等。超越兩奉行以上職權的重大案件由老中、三奉行、大目付等組成的「評定所」(幕府的最高司法機關)協議審處。

  京都及幕領各地方的行政,由幕府任命。其中以「京都所司代」權職最重,他擔任幕府對皇室、公卿及西部各藩大名的監督和當地的司法、行政。二條城(將軍在京都的行營)、駿府(靜岡)及大阪三要地各設城代,任軍事警衛,大名城主外出則代行政務。京都、大阪兩地還設置「町奉行"(相當市長)。其他幕府直轄要地設置「奉行」或「郡代」、「代官」等,處理行政及司法。

  各藩大名以領地貢租的一半作為藩政的財源,其餘充作家臣武士的俸米。藩主為實行集權,利用農民對地方武士的反抗鬥爭,逐步收繳封地,使原來掌管封地(「地方知行」)的家臣武士集居城下町,限制其直接支配封地,以實物俸祿制代替封地制。藩的政治組織略如幕府。總理藩政的重臣稱「家老」(相當幕府的老中,世襲職,一藩有數人或10餘人),也採取輪值協議執政的制度。家老下設郡、町、寺社等「奉行」。郡奉行專管農村司法行政,町奉行掌市鎮(城下町)的司法行政,勘定奉行管理藩的財政。此外並設相當評定所的審判機關——大目付、目付(偵緝)及其他奉行等職。藩主身旁設有「用人」若干名,掌管庶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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