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代民族和民族國家
2024-10-09 08:42:06
作者: 錢乘旦
民族國家是以民族為族群基礎發展起來的政治共同體,它將民族認同感作為凝聚這個共同體的力量。民族和國家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家是由國土、人民(民族)、文化、政府諸要素構成的政治實體,而民族是指生活在同一地域、有著相同習俗的人們所組成的人類群體。
從詞源上考察,英文語彙中的「民族」(nation),由拉丁文名詞natio派生而來,既可指民族,也可指國家,還可指部落或祖先,甚至也能指種類(breed)或種族(race)[14];在拉丁文中,natio源於其動詞nasci(出生)的過去分詞,最初含有血統的意義,指共同的「血緣紐帶」。這樣來看,「民族」一詞偏於生物學和人類學的含義,泛指人類社會處於不同階段的族群共同體。人們由於彼此間聯繫的日益加強,並因語言文化、生活方式和心理素質方面的互相滲透、互相影響,便逐步形成穩定的族群共同體,這就是民族。民族在指向上,與國家間有較大的重疊性,是指居於擁有明確邊界的領土上的集體(國家),並隸屬於統一管理的行政機構,其成員間具有區別於他民族的身份認同感和文化歸屬感。史達林認為,民族最初指社區,指人們確定的和穩固的社區。這種社區既不是種族的,也不是部落的,而是現代意義的聚落。當談及民族的構成要素時,史達林在《民族問題和列寧主義》(1929)一文中給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的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四個基本特徵的穩定的共同體。」[15]英國著名社會學家吉登斯教授則指出:「只有當國家對其主權範圍內的領土實施統一的行政控制時,民族才得以存在。」[16]如此一來,人類學含義上的民族,就同政治學意義上的國家,密不可分地聯繫了起來,而這兩者的融合構建了現代國際關係中的基本政治文化單元,即民族國家。
關於國家的涵義,有幾個常用英文詞彙之間的差別非常細微:country強調國家的空間性或地域屬性,nation偏向於國家的文化或民族的含義,state突出國家的政治特徵,故而nation-state這個集合詞就較為準確地指向了民族國家本身所具有的現代性。以此來理解,現代民族國家具有兩個特點:一是以身份認同、文化歸屬、自我排他為主要內容的族群文化,二是以主權獨立、地位平等、博弈競爭為主要內容的政治文化。這樣,現代民族國家既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古代地域國家,如城邦、王國或帝國,也區別於基督教世界體系下的中世紀王朝國家,而是中世紀末期近代早期基督教世界普世主義瓦解和各地民族意識發展的派生物。在「大一統」的基督教世界體系下,歐洲尚未形成現代的民族或國家,處於各社會等級的人們,對至尊上帝的認同掩蓋了他們的族群共同體意識[17],其民族性消解於封建主義的契約關係和基督教的普世主義觀念中,所以現代主權國家無由生根。由於教俗兩界無不受羅馬教皇的掣肘,人們的觀念中只有上帝的信條和教會權威的意識,而沒有民族或國家的思想,他們對自己所屬的政治共同體不僅缺少理性認同,甚至也不存在起碼的情感認同,更談不上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的政治認同。在教權主義和封建主義的主導下,大大小小的基督教王國各自為政,西歐沒有形成獨立而強大的政治實體,處於各自為政的封建割據狀態,經常發生背叛國家和民族利益、反對中央權威的地方分離傾向。吉登斯教授明確指出:「傳統國家有邊陲而無國界」[18],其政治中心的行政控制能力如此有限,以至於政治機構中的成員並不進行現代意義上的「統治」。現代「國家作為一種有組織的勢力,在自己的領土內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並在同別國的關係中推行一項有意識的擴張政策。國家不僅成為典型的近代政治組織,而且日益成為近代社會最強有力的組織」[19]。
現代「國家」概念的應用,應當歸功於「政治學之父」尼科洛·馬基雅維里(Niccolo Machiavell)。他是從思想上把國家從中世紀基督教傳統束縛下解放出來的第一人。按照他的理解,「從古至今,統治人類的一切國家,一切政權,不是共和國就是君主國。」[20]他不僅從獨立強盛、權力機制和法律秩序三方面對現代國家的基本特徵作了精闢的概括,而且對「國家」這個詞本身進行人文主義的詮釋,使之具備了現代政治學上的含義,於是觀念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得以誕生。民族國家,由於把民族和凝聚全民族力量的新君主製作為自己的兩個支點,就與傳統的中世紀國家區別開來。一方面,民族認同構成民族國家存在的精神支柱。現代民族是民族國家形成的物質基礎,若沒有現代民族,民族國家就不會產生,「民族是靈魂,是精神原則。實際上僅有兩樣東西構成這種靈魂,一是過去,二是現在。」[21]另一方面,新君主制構成民族國家形成的政治保障。由於新君主制是中央集權性質的絕對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現代早期的民族國家就是以專制君主為化身、以民族主義為特徵的現代主權國家。在基督教占絕對支配地位的中世紀,教會堅持認為教權與君權是上帝賦予教皇的兩把劍,君權不但來自至高無上的造物主,而且應當隸屬於教權的管轄,受基督教世界領袖教皇的支配。在教權主義的「雙劍說」(doctrine of the Two Swords)和教俗二元政治(dual politics)的共同作用下,中世紀的歐洲根本不存在王權強化或權力集中的可能性。但是,隨著市民階級的興起和民族意識的高漲,世俗君主與市民階級在反對封建領主和反對教會統治的鬥爭中日益走向聯合,這不僅加速了基督教世界體系的瓦解,也促進了中世紀國家向現代國家的轉變。由此產生的民族國家,就是一個個彼此獨立、相互平等的民族君主制國家[22],這就決定了現代民族國家的一些基本屬性,或顯著特徵:
其一,民族國家既是一個社會邁向現代化的客觀載體,也是該社會現代化發展的組織者。15世紀末,隨著國內市場趨於統一和民族意識的增強,中央集權取代地方割據,君主專制(Absolute Monarchy)取代等級君主制(Grade Monarchy),在英國則表現為都鐸王朝的統治。從具體情形來看,都鐸專制君主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實施劃一的行政與司法制度,取消內地關卡,統一度量衡和幣制,培育統一的國內市場,保護民族工商業,支持本國的商業貿易公司參與海外競爭,以及推行殖民擴張等方面,都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在這個意義上,沒有都鐸專制王權就不會有後來的英吉利民族國家。除了經濟發展和政治統一外,民族主義也是民族國家賴以存在的客觀基礎。西歐諸民族在反對外來侵略或擺脫基督教普世主義、創建民族國家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區別於其他民族和其他國家的精神觀念民族主義的形成。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民族感情萌發於收復失地運動,法蘭西人的民族感情萌發於抵抗英國侵略的「百年戰爭」(Hundred Year’s War,1337—1453)。在16世紀民族國家形成的大背景下,英國人所體現出來的利己主義的排他性,與其民族主義的自省性一起,共同促使他們去追逐伊比利亞式的殖民主義,在探險、發現、掠奪和建立殖民地方面,奮力追趕葡萄牙和西班牙,從而推動其海外殖民擴張事業的發展。如此一來,英帝國在海外探險與逐利的殖民競爭中,就與英國民族國家利益取得了一致。
其二,民族國家不僅具有利己性和排他性的特點,同時還具有獨立性和封閉性的特徵。在打碎大一統的基督教世界體系後,少數幾個民族國家在與他國的競爭中先行一步,獨立自主地「關起門來」,積蓄各自的力量。由於競爭的關係,通常情況下,民族國家間無意於維持、也不可能保持長久的和平;如果存在著和平的話,那至多是停戰,也即一種長期戰爭間隙的短暫和平。說到底,「民族國家尋求的是增強其自己的力量、財富和繁榮」[23],而不是國際間的平衡發展。這就是所謂「民族國家理性自私」或競爭殘酷性的典型表現。不管是封閉性還是排他性,民族國家都是利己主義的,而不是利他主義的。尤其15世紀以來,葡萄牙、西班牙、法國、英國等新興民族國家「關起門來」謀發展,很快打破了原先落後狀態下的平衡。由于思想感情、語言文化、民族心理、領土邊界、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差異日益明顯,它們的利益鴻溝會越來越大,不平衡將成為常態。西歐諸國對內加強中央集權的專制統治,對外則參與競爭和分享海外的實際利益。國家利益或民族利益的競爭,主要涉及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無關乎文明模式或意識形態的差異。
其三,在追求自身利益時,民族國家必須面對權利平等和競爭博弈的矛盾。這也是現代國際關係的基本特點。在基督教世界大一統體系下,歐洲各地維持著「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政治矛盾主要體現為教俗二元權力間的對立。隨著民族意識的覺醒、民族國家的形成和基督教世界政治架構的瓦解,主權國家「關起門來」發展,導致了這些新興民族國家間的利益衝突加劇。此時,舊國際秩序走向解體,可新秩序遠未確立,缺少對國家間共存與共享原則的確認,歐洲事實上處於群龍無首、競爭無序的狀態。那些先行強大的民族國家,堅持在國際政治中的話語霸權,而緊隨其後的民族國家,則要求自己的平等發展權,實際上這就是對外擴張中的權力平衡,因而彼此間的矛盾和衝突不可避免。雖然權力可以被解釋為平衡的力量或能力,但權力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素,「權力平衡的原則,儘管是以暫時的共同利益為依歸的,絕不會產生一種穩固的平等關係。」[24]正如吉登斯所指出的那樣,民族國家「對業已劃定邊界(國界)的領土實施行政壟斷,它的統治靠法律以及對內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維護」[25]。
在理論上,民族國家本身應當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則,諸如最高主權獨立、對外自由平等、對內自決自治等,但在實踐上,民族國家形成初期,以專制王權為代表的民族主義者在追求民族或國家利益時,往往盡力培育區別於他國他民族的民族主義特性[26],從而與上述諸原則發生衝突。在激烈的海外商業與殖民競爭中,歐洲的國際關係依靠博弈來維持暫時的平衡。由於這種平衡的維持是以軍事力量為轉移的,天生具有不穩定性,因而彼此間的衝突在所難免。英國著名政治家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在談到戰爭與和平的關係時,曾作出經典性評論,那就是「維持穩定的和平的最佳途徑是準備戰爭。安全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是一種有害的保障」[27]。
故民族國家出現以後,殖民主義者以爭奪世界霸權的矛盾和衝突,代替了中世紀維持的上帝的和平,使大國爭霸的局面成為現代國際關係的常態。葡萄牙、西班牙等早期民族國家通過各種殖民擴張手段或途徑,獲得對其他民族國家的優勢或支配地位,儘可能地擴張版圖,最大限度地攫取海外資源,貪婪地占有或剝奪其他民族或國家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雖然直到15世紀末,英國人才開始投身於海外的探險與貿易等擴張活動,比葡萄牙人至少晚了半個世紀,但是到16世紀後半期,英國民族國家已經走向殖民主義(colonialism)和帝國主義(imperialism),日益具備了參與大國爭霸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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