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統制經濟 一、納粹黨的經濟主張
2024-10-09 05:30:41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納粹黨在1933年1月之前,工作重心是爭取獲得更多民眾的支持,伺機獲取政權,1933年1月之後,則是全盤控制國家和民眾,重整軍備,擴張領土。在這兩個階段中,經濟變革訴求都處於從屬的位置。同時,它並不是一個經濟黨,希特勒作為黨魁,又嚴重缺乏經濟學方面的知識,並無系統的經濟思想。然而,納粹主義作為一個要求改造國家和社會的思想體系,免不了要在經濟方面提出自己的設想,納粹黨作為一個政黨,為了吸引追隨者,又不得不在綱領和宣傳中涉及經濟方面的主張。經濟大危機期間,納粹黨利用尖銳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從爭取下層民眾的支持以獲取政權的需要出發,正式提出自己的經濟綱領。
1931年初,希特勒下令在納粹黨全國指導處內設立「第二組織部」,下設由奧托·華格納(Otto Wagner)主持的經濟政策處和迪特利希·克拉格斯(Dietrich Klagges,1891—1971)主持的經濟學科處。同年3月5日,奧托·華格納和格雷戈爾·施特拉塞爾提出《納粹黨關於經濟政策的基本觀點和目標》的文件。從以後的進程來看,該文件基本上反映了納粹黨對未來經濟秩序的觀點,許多設想在納粹上台後得以貫徹。然而,希特勒擔心其內容會引起經濟界不安,故而阻止其公開發表。文件要求推行中央集權的國家統制經濟,強調「國家應為了整體利益限制個人的自由,也要有最高國民財產支配權,有權干涉經濟生活,進行調解和規定。國民經濟服從政治手腕。……對自由企業家的自主權,在涉及財產獲取和使用的方式上,將通過法律進行限制」。它還提議要以法律形式對企業主獲取和運用財產的自由進行限制,監督投資、物價和工資,聲稱「擴大生存空間」是解決德國經濟危機的必由之路。
1932年5月,納粹黨發表格雷戈爾·施特拉塞爾起草的另一份文件《經濟緊急綱領》,提出一套有關通過國家舉辦公共工程、擴大就業機會消滅失業的措施,並提出征收高額收入稅,「粉碎利息奴役制」,實行國家監督物價,干預銀行等措施。該文件由格雷戈爾·施特拉塞爾作為提案向國會提交。這是納粹黨第一份公開發表、又專門針對經濟問題提出的綱領,提出的措施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因而獲得了中下層民眾的廣泛支持。它對於納粹黨爭取小資產階級群眾和失業工人的支持,贏得該年7月國會選舉的勝利,起了相當大的作用,但同時也引起壟斷資本集團的不安。於是,希特勒很快下令收回,由納粹黨的另一名經濟理論家、後任希特勒內閣財政部國務秘書的弗里茨·萊因哈特(Fritz Reinhardt,1895—1969)作較大的修改,同年秋以《經濟建設綱領》為名發布。新綱領迴避了前一綱領所提出的尖銳問題,並作了有利於壟斷資本集團的重新解釋。它強調要擴大農業投資,提高農業產量。同時幫助修建工人私有的獨立住宅,以疏散市區人口。要求增加交通事業投資,改善交通狀況,為商業發展、東部定居區和軍方所希望的疏散大城市人口服務。綱領還反對實施刺激出口的政策,要求脫離世界市場,實現自給自足。
納粹黨執政之後,一些體現下層民眾情緒的下層機構和衝鋒隊要求為實現納粹黨綱領中的反資本主義條款採取行動,引起壟斷資本集團的不滿。希特勒因此於1933年7月間禁止任何黨組織採取干預經濟的行動,任命曾經充當他同壟斷資本家聯繫的牽線人威廉·凱普勒(Wilhelm Keppler,1882—1960)為黨的「經濟全權代表」。
至於希特勒本人,由於經濟學知識缺乏,對經濟問題不感興趣。他幾乎沒有公開闡述過自己的經濟主張,只有若干零散的內部談話,而且常常自相矛盾。例如,希特勒早年曾說過,納粹黨原則上「反對自由主義」,不贊成「自由貿易」,「不贊成市場經濟控制的自由價格和工資」。但是,據後來當了納粹經濟部長的瓦爾特·馮克回憶,三十年代初,「元首本人在同我和我所介紹的工業界領袖人物會談時一再強調,他是國營經濟的敵人,所謂『計劃經濟』(Planwirtschaft)的敵人。他認為,為了爭取最高產量,自由企業和自由競爭是絕對必要的」。其實,希特勒重視的只是權力意志,政治的權衡始終占絕對優先的地位,經濟只不過是達到自己政治目標的許多手段之一。為了政治上的需要,他常常以機會主義的態度,對不同的群眾,提出和宣傳不同的經濟主張。不過,對於希特勒來說,下面兩點卻是始終十分明確的。
第一,絕對維護「經濟私有制度」。希特勒曾幾次對大工業巨頭們強調,「經濟生活的建立是根據成就、人格價值的概念以及人格的權力」,因而證明私有財產是有正當理由的。1930年5月,當奧托·施特拉塞爾(Otto Strasser,1908—1975)及其支持者要求實施工業國有化時,希特勒斥責「這會是德國經濟的毀滅」。他強調,「資本家通過他們的能力發跡,繁榮到頂點……這僅僅再次證明他們是高等種族——他們擁有領導權」。當施特拉塞爾問他將怎樣對待克虜伯家族時,希特勒的回答是:「只有當人們不能為了民族利益行事時,那時——而且只有那時——國家才可以進行干預。」法西斯主義追求「一元」性的絕對統治,從這個意義上說,法西斯國家必然要對經濟生活實施強有力的干預。然而,由於希特勒曾經發表過上述談話,因而納粹政權一直視所有權為禁區,改用較為低級或粗野的手段來干預經濟生活。
第二,希特勒強調,「沒有劍,就不可能有經濟政策,沒有權力,就不可能有工業化」。「在德國,往往是在政治力量高漲的時候,經濟情況才開始改善;反過來,往往在經濟成了我國人民生活中唯一內容,窒息了思想力量的時候,國家就趨於崩潰……從來沒有一個國家是靠和平的經濟手段建立的。」德國必須「獲取新的土地」,「避開一切世界工業和世界貿易政策的嘗試,代之以集中一切力量,旨在為它的人民在下一世紀的分配獲得一塊立足的生存空間開闢出一條生存之路」。
二、擺脫經濟危機
希特勒執政後,一方面著手擺脫經濟危機,為擴軍備戰提供經濟前提,另一方面實施經濟體制和機制的改組,逐漸建立起具有濃厚納粹特色的戰爭經濟體制。整個納粹統治時期,根據主要經濟任務的區別,德國經濟大致可以劃分成三個階段。1933—1935年為「沙赫特時代」,重點是在納粹黨和企業家之間構建起新的合作平台,擺脫經濟危機,減少失業人口;1936—1941年為「四年計劃時代」,以組建「自給自足」的經濟結構為抓手,較大幅度地實施經濟體制機制改造,構建備戰經濟體制;1942—1945年為「施佩爾時代」,推動經濟為總體戰爭服務。
希特勒就任總理時,德國經濟已走出危機的谷底,但仍陷於困境中,失業人數高達600萬。1933年2月1日,希特勒發表《告德意志國民書》,宣布政府將實施「偉大的」四年計劃:在4年內「徹底克服失業」,「拯救德意志的工人」,「拯救德意志的農民」。按照他自己的說法,當時必須儘快解決兩個主要的經濟難題:失業和農業危機。
納粹運動中儘管也有少量獲得博士學位的高學歷「人才」,但數量更多的,卻是文化水準較低的中下層民眾。這樣的政黨要駕馭難度極大的經濟問題,在起步階段必須同專業人士聯手,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為自己服務。此外,利用資產階級的代表人士來管理經濟生活,還能在新政權尚未鞏固之時起到安撫有產階級的作用。「沙赫特時代」由此而起。
沙赫特在世界經濟大危機期間,以拒絕接受《楊格計劃》為導火線,同魏瑪政府分道揚鑣,積極支持希特勒上台。納粹黨掌權後,他於1933年3月重新出任國家銀行總裁,並擔任國家開支管理委員會主席,翌年7月兼任政府經濟部長,1935年5月又兼任「軍事經濟全權總代表」,一時成為直接對希特勒負責的納粹德國「經濟獨裁者」。沙赫特執掌經濟大權後,總結前任三屆政府的經驗教訓,加強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但在具體方法上,採取了一種獨特的方針:松財政,緊貨幣。
松財政,就是由國家大量投資,興辦公共工程,如修築道路和高速公路,興建機場,建造住宅,整治水道,改良農田土壤等,用以刺激需求。在1933和1934兩年內,全國用於公共工程的開支,達到50億馬克。這些非生產性項目的投資,既繁榮了經濟,又不會加重已有的生產過剩性危機。
緊貨幣,就是控制通貨膨脹,控制外匯,穩定物價。國家興辦公共工程和擴軍備戰,需要大量資金。國家籌集資金,通常有三種不同的途徑,即增稅、增發貨幣和借債。大幅度增加稅收不僅會引起民眾的不滿以至反抗,而且會直接削弱本來已經不足的「社會有效需求」,抵銷擴大就業的好處。增發貨幣會直接引發通貨膨脹和物價上漲,德國經過1923年的惡性通貨膨脹,全國上下對這一點都非常敏感。因此,沙赫特採取了以借債為主的籌資方法,以實現緊貨幣的目標。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沙赫特除了按常規舉借內債,發行「勞動國庫券」(Arbeitswechsel)外,還建立了一套依靠發放短期商業債券的「興工券」機制。這種短期商業債券,一般期限為3個月,但可延長20次,最長達5年,每年兌現1/5。它作為商業債券可以自由交易,實際上成了馬克之外的一種「輔助貨幣系統」。這種變相的貨幣,避免了公開的財政赤字和公開增發貨幣,不會直接引發通貨膨脹。「梅福票」(Mefo-Wechsel)是「興工券」中知名度較高的一種。
「梅福票」的全稱是「冶金研究股份公司(縮寫Mefo)期票」,由發行公司支付給軍火承包商和生產商,最後由國家銀行保證到時貼現。在一般情況下,該票在5年後開始貼現,這樣就能暫時緩解戰前預算支出的負擔。「冶金研究股份公司」是1933年5月由四家軍備康采恩建立的假公司,其成員均為國家銀行的工作人員,兩位領導人則分別來自國家銀行和政府國防部。當時,在危機衝擊下,一般德國銀行已經凍結了貸款業務,缺少可投資金與流動資金。國家銀行雖有放貸能力,但原有《銀行法》規定它不能直接從事公開的市場活動,也不能代表國家兌現債券。1933年10月17日,希特勒政府頒布法令,授權國家銀行在證券市場上收購國家證券,授權一般商業銀行承擔再貼現。這樣,大企業承包國家的公共工程或軍事訂貨之後,即可按合同規定的開支總額(包括利息)領取相應的債券。一般的商業銀行承兌此種債券。然後,由國家銀行再貼現。沙赫特利用這種債券機制,為納粹政府實施大規模公共工程和軍備計劃籌措了資金。
在1939年歐洲戰爭爆發前,全國共發行「梅福票」約120億馬克,占同期軍費開支的1/5,其中1934—1936年,占到了約1/2。此外,國家還有總計達80億馬克的中長期債務和15億馬克的其他短期貸款。換一個角度看,在1933/34—1938/39年6個財政年度內,國家總開支約為1000億馬克,其中只有80%來自稅收和國家企業(特別是鐵路和郵政)上繳的利潤,其餘主要通過借債的方式解決。
「松財政,緊貨幣」方針實施的結果,德國以較低的通貨膨脹率換得了經濟迅速恢復和發展。1937年底與1932年底相比,德國國民收入增加63%,而紙幣流通量僅增加48%。然而,預算支出的增長對財政平衡的壓力也越來越大,以至於從1935年開始,希特勒下令禁止公布政府預算,希冀以此避免引起民眾恐慌。
在籌措資金的同時,增加就業機會、縮減失業人數的行動也在緊鑼密鼓地展開。1933年6月1日,政府發布了由納粹黨徒、財政部國務秘書弗里茨·萊因哈特起草的《擴充就業面綱領》(Arbeitsbeschaffungsprogramm,舊譯《關於縮減失業人數的法令》),又稱第一項萊因哈特綱領。該綱領規定國家財政部將發行總數為10億馬克的「勞動國庫券」,用於增加工作崗位,尤其要保證下述各類工程和工作的開支:修繕和改造行政大樓、公寓和橋樑,以及各州、地方當局和其他公共機構的建築物;修繕農村住房和辦公樓,分割原有住房,以及將其他用房改造成較小的住房;城郊房產;農業移民;河道整治;增設為民眾提供煤氣、水和電力的裝置;州與地方政府建築物地下室的建造與整修;為辦理上述各項工作所支付的必要報酬。綱領預計可在短期內吸收約100萬名失業者進入生產領域。
同年9月1日,政府頒布「第二項萊因哈特綱領」。文件吸取了部分私人企業主的建議,把工作重心轉向增加就業崗位,而不是以縮減在崗者的勞動時間來擴大就業面。它將沒有效益的5億馬克津貼用於1933/34年冬維修住宅和農業用房屋,還提供價值3.6億馬克的利息償付券,大力促進修建居民點,增加鐵路和郵局的投資,擴大緊急救難工作。
在具體實施兩個萊因哈特綱領的過程中,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減少失業人數。首先,興辦大量的公共工程,直接撥款投資用於修建運河、鐵路、國家建築物等,尤其是從1933年6月底起大張旗鼓宣傳動工的「國家高速公路」,增加了很多就業崗位。其次,在工程建設中儘量以人力代替機器操作,替換下的舊機器必須銷毀,以免被變相使用。再次,採取各種措施鼓勵婦女放棄工作回到家庭。1933年政府頒布政令,規定「如果婦女願意放棄工作回到家庭,她們每人可以獲得政府1000馬克的免息貸款,此後每生育一個孩子即可免除其中的1/4」(以後由於勞動力短缺,1937年10月政府下令取消關於不參加工作的規定)。這種貸款被稱為「婚姻貸款」(Ehestandsdarlehen),除了鼓勵生育的目的外,還有減輕就業壓力、鼓勵婦女回歸傳統角色的功能。政府通過向月收入高於75馬克的單身男女抽取所得稅,每年獲得大約1.65億馬克的資金作為貸款基金。1933—1934年間,政府共發放了36.6萬筆婚姻貸款,1935年發放了15.7萬筆。此外,政府還對回到家庭的婦女提供諸如減稅和安全保險等其他優惠政策。同時,政府還規定「凡35歲以下或其父親或丈夫的經濟狀況足以維持生活的女性,都禁止從事任何職業」。如此,大量的女性退出了勞動崗位。第四,適量減少在業人員的勞動時間以擴大就業面。根據「第一項萊因哈特綱領」的規定,每個勞工救濟性工作的勞動時間必須限制在每周40小時之內,以增加就業人口的數量。納粹黨還在「維護民族共同體」的口號下,號召在職職工自願交出自己的一部分工作時間給失業工人。例如在煤礦業,在職職工每月交出了1/4的工作時間給那些失業工人。對那些「雙工」(Doppelverdiener)家庭,規定其中一人必須退出就業崗位,空出的位置由救濟金領取者補充。第五,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數量,禁止農業勞動力流入城市。1934年5月15日,政府發布指令,規定「城市中的企業不得雇用在此三年之前從事過農業的人員」。第六,在就業問題上強調種族政策。只有德意志血統的人才是「民族同志」,對「民族同志」範圍以外的人,不僅限制其就業,而且還剝奪他們已有的工作崗位,把有限的機會讓給屬於「民族同志」的失業人員。第七,大力擴充納粹黨和政府的官僚機構,實行勞動義務制,規定男女青年必須服勞役半年至一年,以吸收剩餘勞動力。
由於以上措施,1933年私人資本的投資在前一年減少30億馬克的基礎上反向而行,增加了26.3億馬克,私人消費比前一年增加約8%。在沙赫特主持德國經濟的幾年裡,官方公布的工業生產指數持續上升,失業人數不斷下降,企業主的利潤也穩步增長,德國逐漸擺脫了經濟危機的打擊。
三、國家干預機制
法西斯國家普遍對包括經濟生活在內的整個國家實行獨裁統治,實施「統制經濟」是法西斯國家的共性所在。然而,希特勒從社會達爾文主義出發,認為資本家擁有生產資料是優勝劣汰、自然選擇的結果,強調納粹黨絕對維護經濟私有制度。因而,納粹時期德國的國家干預機制另有特色。
1933年7月15日,納粹當局成立隸屬於經濟部的「德國經濟總會」(Generalrat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亦譯「德國經濟總委員會」或「德國經濟協會」),作為經濟決策機構,負責指導國家經濟政策,制訂經濟法令。其成員為蒂森等12名大工商業主和銀行家,以及5名納粹黨高官。1934年2月27日,該總會頒布《德國經濟有機結構條例》(Gesetzüberdie Vorbereitung der organischen Aufbaus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條例賦予經濟部長很大的權力,包括:認定某個經濟團體作為相關領域的唯一代表;建立、解散或合併經濟團體;修改經濟團體的章程,尤其是為之引入領袖原則;任免經濟團體的領導人;強迫企業和僱主加入經濟團體。同年11月27日,當局又頒布由經濟部長沙赫特奉命起草的《德國經濟有機結構條例》第一個執行條例。根據兩個文件的規定,全國按不同經濟部門劃分成六大經濟組合(der Reichswirtschaftsrat,又譯經濟集團),即工業、商業、動力、銀行、保險和手工業,後來加上旅遊業成為七大經濟組合。執行條例規定,各級經濟組織是由企業主組成的協會性組織(第5條),全體企業主和所有企業都是其義務成員(第3條)。執行條例還規定,同一地區的各種經濟組織,聯合成一個地區性的經濟公會(Wirtschaftskammer) ;全國經濟公會(die Reichswirtschaftskammer,又譯「全德經濟院」)由各個全國性經濟組合、各主要的工業經濟組和地區性的經濟公會的代表組成(第7條) ;根據領袖原則,各經濟組合和主要經濟組的領導人,均由內閣經濟部長任命,其他組織的領導人可由經濟部長任命,也可由上級經濟組織的領導人任命(第11條)。事實上,這些經濟組織的領導人都是該行業最大的企業主。
1936年11月12日,經濟部長沙赫特進一步明確規定,各經濟組合和經濟公會的任務在於提高各自成員(企業和企業主)對建立經濟組織的優點和儘可能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性的認識,在技術和統計等方面開展標準化和合理化的工作。在經營方面,各經濟組合應提出統一會計制度的各項原則,以便使一個企業不僅能了解其自身的成本結構,而且還能與其他企業的成本,至少是與其所在部門的平均成本進行比較,朝著降低成本的方向不斷努力。
研究表明,看似神秘的納粹德國國家干預機制,其實並不複雜。它是由國家政府機關,通過頒布和實施法律法令,對經濟生活實施宏觀控制。對於基層企業,儘管在內部管理方面引進了「領袖原則」,納粹政府還是強調發揮「私人企業的創造性」,實行「經濟自治管理責任制」。
納粹政府實行宏觀控制的內容涉及七個方面。
第一,控制利潤率。1934年3月,納粹當局頒布《企業資本投資法令》,規定企業當年利潤超過上年的部分,或者利潤率高於6%的部分,要用於購買政府債券。隨後又公布《企業利潤分配方法》,規定企業利潤超過6%的部分,要存入國家銀行所屬的金匯兌銀行,作為專門的「投資貸款儲備金」,4年後歸還。這意味著企業積累下來的一部分利潤,已由一般的自由資本變為具有一定方向的、資本所有權與資本使用權分離的「社會性資本」。
第二,控制投資方向。納粹當局規定,凡新辦企業和擴大原有企業的生產能力,均需得到國家批准;同時,通過管制原料分配和勞動力予以干預。政府從擴軍備戰的需要出發,推動資本流入與軍事工業有直接關係的重工業部門,即製造生產資料的部門。從1932年到1939年,德國消費品生產僅增加50%。重工業生產卻增加近2倍,軍火生產更猛增11.5倍。1939年德國直接從事軍工生產的工人約占整個工業部門就業人數的20%;軍工生產在整個工業生產中所占比重更高達25%。
第三,控制勞動力就業方向。隨著德國經濟逐年好轉,失業人數也逐漸降低,甚至出現了勞動力不足的現象。為了保證政府規劃中的重點部門,當局限制勞動力流出農業、冶金工業、礦業、化學工業、建築業和軍火工業。1935年2月,德國根據《關於引入勞動手冊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勞動手冊」(Arbeitsbuch,一譯「工作簿」)制度,規定每個工人必須領取一本勞動手冊,上面記載其種族、技能和職業經歷,作為受僱就業的依據。這樣,僱主或政府就可以通過扣押勞動手冊阻止工人離職,取消一般西方國家都存在的自由就業和勞動力市場,把工人強制固定在某一企業之內。1938年6月22日,當局頒布《特別任務勞動力需要法令》,規定勞動部擁有對企業和行政部門「勞動力分配」的壟斷權,完全將勞動力的分配控制起來。1939年2月13日,當局出台《確保具有特殊國家政治意義任務所需勞動力條例》,規定在重要行業從業的職工更換工作必須徵得勞動局的同意。1939年9月1日又出台《限制工作崗位調換條例》,將2月份所頒條例的應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行業,即在全國實行強制勞動服役制,規定工人必須到官方就業處所指定的崗位去工作,職工因此無法通過跳槽改善自己的收入。
第四,控制工資水平。納粹黨對魏瑪體制下的工資制度一直持批評態度,認為「由於勞動力在經濟發展中沒有占到任何份額,導致了廣大勞工長時期的貧困」。它認為,工資問題不是企業主或者勞工組織單方面的事情,而是國家的事務,必須由國家在民族整體利益中追求公正的解決,實現「公正工資」。然而,在1933年1月前後,納粹黨對如何實現「公正工資」,宣傳上有較大的差別。1933年1月之前,納粹黨認為工人生活得很艱辛,根本不可能體會到民族共同體的情感,因此通過提高工資來提高勞工的生活水平是實現「公正工資」的關鍵所在。然而希特勒就任總理後,納粹黨的宣傳口徑開始轉向,認為「提高工資,首先意味著企業主必須節省其他投資的開支,這會波及到民族事業的建設;另外提高工資會刺激工人增加權力的欲望,這樣也會破壞民族團結」。它提出「公正工資」必須置於民族共同體的框架內,以保證民族事業正常發展為根本原則。
希特勒執政初期,由於失業工人數量較多,對調整工資的壓力不大。1935年初勞動部提出一個全面調整工資的建議:「消除地區差別;煤礦業小時工資提高50芬尼;降低最高工資。」然而,該建議遭到黨內很多大區領袖的反對,他們擔心降低工資的做法會導致生產效率的降低。1935年5月2日,納粹黨舉行高層會議,最後決定:「現有的工資水平仍然保持不動,維持現狀。」納粹當局公開聲稱,為了提高國防能力,確保「四年計劃」的目標順利實現,提高德國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德國必須保持較低的工資水平。另外,控制工資水平也是實現「緊貨幣」方針的重要一環。然而,第二個「四年計劃」實施後,勞動力進一步緊缺,迫使有些企業主以提高工資來吸引勞工。1938年6月25日,當局頒布《工資條例》,授權各地勞動局長和勞動督察官(Treuhnder der Arbeit,舊譯「勞動託事」),「採取一切措施,阻止因提高工資和改善勞動條件而損害國防能力和危害執行四年計劃」。勞動部長公開聲稱:推行這種工資政策的目的在於確保發展軍備生產的「四年計劃」的執行,同時把德國的價格壓低到足以在國際市場上戰勝外國競爭者的程度。然而,客觀經濟規律難以超越,由於勞動力供不應求,條例頒布後一年內,小時工資還是上漲了5%。
1939年9月德波戰爭爆發後,當局在「不許發戰爭財」的口號下全面禁止提高工資。勞動部長命令各地勞動督察官,嚴格按照1938年6月25日的條例阻止任何工資增長。1941年4月23日,勞動部甚至規定,禁止僱主向其新雇員支付高於原單位領取的工資,即使它們從事的新工作理應獲得更高的報酬。然而,隨著戰爭不斷深入,穩定工資的難度越來越大。1942年底,當局改革工資制度,用計件方式取代計時方式,以鼓勵工人增加生產,最高工資限制也隨之取消,以便給予工作效率高的工人以額外的報償。不過,該政策由於在戰爭後期推行,受制於環境,並未收到多少實際效果。
整個納粹統治時期,工人的計時工資基本上凍結在經濟危機期間的低水平上,工人的總收入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主要通過廣就業和增加工時。
第五,控制物價。從1933年到1936年底,德國對物價的控制大致經歷三個階段,即從依靠卡特爾組織原有的監控機制,到由政府物價檢查專員監控卡特爾價格,最後國家頒布凍結法令。從沙赫特時代起,作為「緊貨幣」方針的另外一環,德國政府就著手控制物價。沙赫特最初主要是依靠原有卡特爾劃分銷售市場和規定商品價格,試圖以「總卡特爾」形式建立起監控物價的總體系。但是,1933年4月到1934年4月,食品和衣服的價格還是有所上漲,如土豆價格上漲了15.4%,蔬菜上漲了10.4%,衣服上漲了3.7%。這引起了民眾的不滿。1934年11月,希特勒任命銀行家卡爾·格爾德勒(Carl Goerdeler,1884—1945)為全國物價檢查專員,授予他監管物價的全權,這樣就進入了政府對卡特爾價格實行再監控的階段。格爾德勒主張緊縮通貨政策,他雖然支持重整軍備,但認為軍費不能超過每年10億20億馬克的水平,因此同希特勒發生分歧,在1936年9月辭職。同年10月29日,當局頒布《價格凍結法》,進到控制物價的第三階段。政府選取1933—1936年間各種商品「最公正」的價格作為標準點,通過法令加以凍結。
截至1935年,德國紙幣流通量的增加速度是相當慢的,3年內增加了不到7億馬克,增長22%,而同期工業生產卻增加了77%。但從1935年起,情況略有變化,由於國家財政需求急速增加,從1935年底到1936年底,流通量增加了7億馬克,相當於前3年的總和。1936年10月至1937年10月,增加了5億多馬克;下一年又增加15億馬克;1938年10月至1939年10月,增加33億左右。歐戰初期階段,紙幣流通量還未急劇增加。然而隨著蘇德戰爭爆發,增加速度突然加快。1941年5月至1942年4月增加60億馬克,1942年4月至1943年4月增加近55億馬克。戰爭期間的通貨膨脹和生產成本上升,導致批發價格上漲,當局於1940年12月頒布法令,規定每種商品的零售利潤均減少10%。為了強制執行,當局明令一切零售商品都必須明碼標價,所有手工業、修理業、旅館業等也必須張貼完整的服務價目表。然而,還是有一些商店玩起了「捉迷藏」式的遊戲,它們使用了雙面的價目卡,平時使用價格高的一面,當有檢查人員來時,很快翻向價格低的一面。隨著德國占領地區的擴大,當局把國內的購買力引向占領區,力圖用那裡的商品來消化日益膨脹的貨幣。
第六,強化資本的集中與壟斷。在工業領域,納粹當局的做法,一是實行強制卡特爾化,二是推行康采恩專業化,具體內容前文已述。在農村,一方面保留小農所有制,另一方面於1933年9月頒布《德國農莊繼承法》,用以穩定大農莊。
第七,管制外匯與外貿。沙赫特時期德國就陸續推出控制方案,對全部進出口貿易實行監督和控制。同時,國家實行嚴格的外匯管理,規定出口所得的外匯必須賣給國家,私藏外匯者將被送進集中營接受勞動改造。
這些干預機制,是具有一定效力的。它們不僅使德國較快地擺脫了經濟危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而且在經濟上滿足了戰爭的需求。但是,其中也包含了不少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內容,因而是不可能長時期持續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具體的做法略有變化。原先由經濟集團承擔的任務,甚至相當一部分屬於政府部門的任務,託付給了一些比經濟集團更具有集中化特點的組織,即當時陸續組建的各種全國協會。這些協會同樣屬於非官方機構,是大企業領導人和國家代表根據政府的倡議組建的,在各自更為專業化的領域,如鋼鐵、煤炭、植物纖維等,承擔一定的責任。除了進一步推行標準化工作之外,當時最重要的是取代政府分配機關承擔分配任務。1941年3月20日建立的「德國煤炭協會」就是最早問世的全國協會之一,它負責煤炭的分配工作。其領導機構中有不少諸如克虜伯家族等大康采恩的領導人。各協會的權限,尤其在確定價格方面的權限,日益擴大。例如,1943年3月4日當局曾發布一項政令,授予人造纖維協會和紡織協會以確定價格的權力,前提是獲得全國物價檢查專員的認可。
四、四年計劃
經濟大危機期間,以英國為肇端,主要大國都走上了貨幣貶值的道路,取得了刺激出口、阻止進口的效果。德國各屆政府則反其道而行之,都力圖維持馬克的黃金平價,保持幣值穩定。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1923年魯爾危機期間曾經出現過的惡性通貨膨脹起了較大的警示作用,德國民眾吃盡通貨膨脹的苦頭,視其為洪水猛獸,此後的德國政府都把維持貨幣穩定放在重要位置,馬克自1924年以後,基本保持了較為穩定的幣值。對希特勒政府來說,保持馬克的堅挺,還承擔著為納粹事業爭光、為極端民族主義情緒升溫的附加責任。
然而,客觀的經濟規律不可違背,英鎊美元等貨幣的貶值、馬克的堅挺,對德國的進出口貿易造成很大的壓力。希特勒政府使用了各種手段以鼓勵出口,阻止進口。這些手段包括:
(1)從1933年夏開始,當局准許德國出口商在收取國外銷售所得貨款時,接受其買主從德國債權人那裡借得的馬克。當時外國債權人存在銀行里的馬克存款被凍結,不能兌換成外幣,但可在德國國內市場上使用,因此拋售此類凍結馬克的數量較多,其售價就低於官方馬克和自由馬克的行市。其中,信貸馬克和債務馬克的成交價僅為其面值的20%。使用這類凍結馬克進口德國商品,其價格就大大降低。
(2)同年,政府准許德國某些出口商毋需將其在國外銷售所得的外匯全部存入國家銀行,可將其中部分外匯用於在國外贖買德國債券。此類債券由於國內有關部門停止付款,在國外的標價較低。然後,德國出口商在國內以平價將這些債券轉賣給發行單位,從中獲得好處,從而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出口價格。類似的做法還包括准許德國出口商保留一定份額的外匯,以便在國外向德國的債權人購買一些到期未能償付的債券本息清單。
(3)通過清算協定擴大雙邊貿易量。這種做法主要用在德國與東南歐國家的貿易關係中。它在簽約國雙方都設有負責清算的機構,這些機構憑藉從進口商那裡得到的貨款,用本國貨幣支付給出口商。德國是根據下述原則與東南歐國家進行貿易的,即它在一個國家通過清算購買的商品越多,這個國家就不得不同意向德國提供更多的貸款,而且只能通過購買德國商品或促使其國民購買德國商品才能設法收回這些貸款。這些國家為了利用其清算借據,就日益成為德國的貿易夥伴,而減少在其他國家購買的商品。其結果,使保加利亞、南斯拉夫、羅馬尼亞、匈牙利等國家逐漸陷於依附德國的地位。
上述各種做法,在推動出口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弊端。尤其是前兩種做法,一方面使得一部分本應交給外匯管制機構的出口所得外匯逃避了管制,從而削弱了德國的進口能力,另一方面,又促使德國出口商一味降低出口價格。德國是一個經濟上對外依賴度較高的國家,進口能力的減弱,很快影響到其擴軍備戰的進程。政府很快採取措施應對這一局面。1934年3月,國家銀行突然決定全面縮減民用品進口商業的外匯限額,並且儘可能推遲向進口商提交所需的外匯。同時,政府頒布一項法令,授權經濟部長兼國家銀行行長沙赫特,為進口棉花、羊毛、有色金屬、橡膠、木質纖維和油料作物設置進口監督機構,以監督原料的收發工作。這些監督機構有權規定原料發送的最大限額,確定商業和工業需要掌握的庫存定額。然而,開始時進口商並沒有大力配合政府的舉措,他們仍然大量購買半成品和製成品,致使全國的外匯赤字有增無減。
為此,沙赫特開始實施其「新計劃」。1934年9月,「新計劃」正式實施。該計劃由一系列政策措施組成,它立足於保持進出口平衡的原則,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儘量使進出口貿易出現順差。為此,首先致力於最大限度地擴大出口。德國工業集團順應這一需要,為了更加有效地對出口企業提供補貼,倡議組建出口補貼銀行。1934年底,水泥業、汽車業和人造絲業的企業家先後組建此類銀行。在此基礎上,建立了統一的「出口補貼銀行」,由黃金兌換銀行負責管理。從創建該銀行時起,所有工業企業均按營業額的一定百分比向其交納基金。在某些時段內,這項基金每年的收益可超過10億馬克。這實際上是用普遍抬高工業製品成本的辦法來補貼出口產品,以應對其他國家競相貶值貨幣對德國所造成的挑戰。
相比於出口,「新計劃」對進口的干預更加有力。首先,政府要將進口總額保持在出口總額的限度之內。其次,不同種類的進口品根據其重要性排序,被視為「生死攸關的」商品的進口額度最大,其中包括食品、原料和半製成品,而其他商品進口額度就小。為此,政府新設置了一些進口監督機構,到1934年底,此類機構已達25個(1939年達到28個)。這些機構不再像以前那樣負責為每個進口商規定一般性限額,而是在與經濟集團協商後為每種進口品和為每項對外支付發放許可證。
沙赫特的「新計劃」暫時解決了1934年的支付平衡危機,1935年上半年甚至出現了外匯盈餘。然而,國際大環境卻是它無力改變的。經濟危機中各國大打價格戰,使得從1933年到1936年,德國出口商品的價格下降9%,而其進口商品的價格則上漲9%。這樣,到1936年,德國必須比1933年多出口18%的商品,才能換回與1933年同樣數量的進口品。與此同時,1935年秋德國糧食歉收,進一步加劇了國內糧食供應的困難。自1933年以來,隨著德國就業人數的上升,食品需求量不斷增加,食品供應緊張狀態已經顯現,尤其表現在奶油和肉類上。1935年的歉收很快導致了「麵包危機」和「奶油危機」。納粹黨全國農民領袖、政府農業部長達雷,要求把進口食品的外匯從1.24億馬克追加到5.92億馬克,重點進口奶油、植物油和飼料,以維護納粹政權的威望。沙赫特感到為難,不願意大幅度縮減工業原料的進口數量,以至於危及重整軍備的計劃。與此同時,原料的短缺也嚴重製約了軍備工作。1935年夏,由於缺乏外匯購買必需的原料,軍需工廠只能把生產能力降低到原有水平的70%。同年12月,沙赫特告知國防部長,表示無力提供更多的外匯來滿足後者提出的加倍進口銅的要求,因為國家所擁有的外匯,連現有的原料進口水平都難以維持。
至此,沙赫特的思想略有轉變,感到應該放慢重整軍備的速度,調整外貿政策。1936年5月,他在內閣會議上公開提出,擴軍備戰的速度已經超過德國財政所能承受的限度,聲稱國家銀行過去已經提供了110億馬克的軍費,今後每年只能再負擔10億—20億馬克,不能籌措到所要求的60億—70億馬克。沙赫特的這番話,遭到戈林的猛烈攻擊。
戈林此時已經升任空軍總司令,對保證燃料供應很為敏感,再加上覬覦沙赫特掌控的經濟獨裁大權,因此成為沙赫特的堅定反對者。1936年4月4日,戈林被希特勒任命為「主管外匯和原料分配的國家專員」,有權就外匯和原料問題向各個政府部門發布指令。1934年由希特勒任命凱普勒擔任的「原料問題特別辦公室」主任一職隨之撤銷,該辦公室主要負責儘可能用德國本土的原料取代國外原料。沙赫特感到受威脅,只得向國防部長求援。他向後者表示:「假如我們再一次向世界宣布決定走向經濟獨立,那無異於割斷自己的喉管,因為我們無法度過必要的過渡階段。此外,我們必須看到,德國的原料對於生產出口商品來說太昂貴了,而出口商品對於進一步的重整軍備來說是必需的。」勃洛姆貝格的答覆頗具自己的個性:「沙赫特先生:我感到你是絕對正確的,但我深信元首會找到一種解決所有困難的辦法。」
這時,希特勒的獨裁地位已經鞏固,他同沙赫特之間的政策分歧也越來越明顯,於是,他改變了以前放手讓後者主持經濟的做法,開始扶持力主推行「自給自足」經濟模式的戈林。1936年8月,希特勒多次同戈林談話,商討相關事宜,最後在上薩爾茨堡(Obersalzberg)完成了《關於新四年計劃的備忘錄》。同年9月4日,戈林在內閣會議上代讀了這份重要文件。
希特勒在備忘錄中強調:我們「不是為經濟、經濟領導、財政政策而生活;相反,財政和經濟、經濟領導和理論,必須完完全全服務於我們人民所進行的維護自身的鬥爭。」他駁斥了發展對外貿易和參與世界經濟的主張:「增加我們的出口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在實踐上卻非常渺茫」,「一旦戰爭爆發,外匯將貶得一錢不值,除非我們擁有的是黃金」。他提出,「最終的解決方案取決於擴大我們的生存空間,即擴大食物和原料的來源」,「用縮減軍備生產的方法來緩解當前的某些困難,是不可取的」,「當前面臨的不是經濟問題,而是意志問題。民族社會主義的領袖們不僅有解決這些問題的意志,還有必要的決心和韌勁」。他規定了「新四年計劃」的目標: (1)德國軍隊必須在4年內作好戰爭準備; (2)德國經濟必須在4年內做到能夠應付戰爭。在這一總目標之下,他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目標,包括:與軍事、政治備戰及民族動員同時進行的,是經濟的備戰與動員;凡是國內的生產能夠滿足需求的地方,必須停止進口,以儘可能多地節省外匯;國內的燃料生產能力必須儘快提高,要在8個月內完全解決問題。合成橡膠的批量生產問題也必須儘快解決;必須最大限度地增加德國的生鐵產量,使用鐵含量為26%的本土礦砂,而不用含量為45%的瑞典礦砂,這不是一個經濟核算的問題;必須禁止用馬鈴薯釀造酒精;儘快停止進口工業用潤滑油,它可以用化學方法從煤中提取;輕金屬的產量必須儘快提高,並以此取代某些其他金屬;鋼鐵的需求必須百分之百地自給自足。大部分基本原料也必須自給自足,省下外匯以進口食物。「經過前面4年的努力,我們在燃料和橡膠供應方面已經能夠脫離外國,在鐵礦砂方面也已經能部分自給。現在我們已經能夠生產70—80萬噸石油,但我們的目標是300萬噸。我們的橡膠產量是數千噸,但我們要達到每年7萬—8萬噸。我們的鐵礦砂產量已經從250萬噸提高到了700萬噸,但我們的目標是2000萬—2500萬噸,必要時達到3000萬噸。
10月18日,希特勒簽署《關於實施四年計劃的命令》,其中任命戈林為「四年計劃全權總辦」(Beauftragterfür den Vierjahresplan),有權調用國家和納粹黨的一切力量,發布相關法規,以保證「四年計劃」目標的實現。希特勒在就任總理後不久,曾許諾將在4年內實現某些目標,因而被認為開始實施第一個「四年計劃」,而1936年開始實施的是第二個「四年計劃」。然而,第二個「四年計劃」的地位更顯赫,目標更明確,對經濟體制的影響更大,因而它所覆蓋的年代被稱為「四年計劃時代」。
戈林為實施第二個「四年計劃」,在原「主管外匯和原料分配的國家專員署」的基礎上組建「四年計劃中央辦公室」。下設6個辦公室,分別主管: (1)本土原料生產(包括天然原料和合成原料) ; (2)原料分配;(3)勞動力使用; (4)農業生產; (5)價格監控; (6)外貿與外匯管理。為了更有效地干預相關政府部門的活動,戈林巧妙地任命勞工部國務秘書擔任「勞動力使用」辦公室主任,任命農業部國務秘書擔任「農業生產」辦公室主任,把這兩個部同「四年計劃」緊密地糾結在一起,並逐漸蠶食它們的權限。
建立「赫爾曼·戈林國家工廠」(Reichswerke Hermann Gring)是組建「自給自足」經濟體系過程中的標誌性事件。由於阿爾薩斯—洛林地區在一次大戰結束後劃歸法國,德國所剩的鐵礦大多品位較低,絕大多數貧鐵礦實際上已被廢棄。為了達到鋼鐵資源的「自給自足」,1937年7月23日,戈林以「四年計劃」全權總辦的身份發布一項政令,聲稱要組建一家開採和冶煉鐵礦石的新公司,用以不計成本地開採薩爾茨吉特(Salzgitter)等地的貧鐵礦。「赫爾曼·戈林國家工廠」初建時,僅擁有500萬馬克的臨時資金,但到1938年,其資金總額就增加到4億馬克,其中2.65億的原始股由國家認購,1.3億的優先股由資本家認購。憑著這些急劇增加的資本,該公司從1938年開始收購其他公司的股票。當時的主要目標是成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工業企業聯合股份公司」(簡稱「維亞克公司」)。戈林工廠主要收購它屬下的冶金企業。德國實施對外擴張後,戈林工廠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大肆攫取占領區的工礦企業,實力急劇膨脹,由此戈林成為納粹黨黨棍兼任新財閥的典型。1940年底,隨著戈林工廠規模的急劇擴大,為了便於經營管理,將之劃分成5個公司:赫爾曼·戈林工業公司,負責領導整個國家工廠;赫爾曼·戈林軍需品與機器公司;赫爾曼·戈林礦產與高爐公司;赫爾曼·戈林內河航運公司;阿爾卑斯採礦公司。1942年,該壟斷企業在德國本土和占領區共擁有117家工廠,69個採礦和冶金企業,156個貿易公司,46個運輸企業,15個建築企業和幾十個其他企業。1943年總資產達到60億馬克。
從全國範圍看,德國為落實自給自足政策究竟花費了多少資金,較難精確統計,一般認為大致在200億馬克上下。此類開支並非全部由國家承擔,私營企業和私營銀行也提供了相當數量的投資,國家只是對這些投資的盈利性和分期償還提供了擔保。
五、保護中小企業與經濟集中化
中小企業對納粹黨的支持和參與,是納粹運動得以發生發展的動力之一。希特勒就任總理後,中小企業主和工匠等社會階層也重申了自己的訴求,要求納粹黨履行《二十五點綱領》第16條的內容,打擊大資本和大地產,維護小工商者的利益。在經濟領域,「民族社會主義工商業中產階層戰鬥同盟」(Nationalsozialistischer Kampfbund für den gewerblichen Mittelstand)成了這種訴求的主要代表者。該同盟把主要的打擊目標指向商業領域的大資本——百貨公司,經常組織抵制大百貨公司和商業合作社的行動,通過各種途徑干預它們的經營活動。這些行動很快影響到城市的經濟生活,引發當局的干預。1933年5月中旬,當局接連採取兩個行動:12日政府頒布《保護零售商法令》,規定1934年7月1日以前不得開設新的百貨公司,現有的百貨公司也不得擴大規模;13日,國家經濟專員、納粹黨經濟處處長奧托·華格納和「工商業中產階層戰鬥同盟」主席特奧多爾·馮·倫特(Theodor von Renteln,1897—1946)聯合發布指令:「工商業中產階層戰鬥同盟是履行特殊經濟使命的組織,同盟的領導者對這些使命負有全責。以下任務不屬於這種使命:專員的任命;團體和工廠的調整;不當人選的免職與替換;對物價和企業活動的干預。這些任務已經授權給國家、地方當局、國家經濟專員,以及它們的代理人。因此,嚴禁戰鬥同盟的所有官員採取未被授權的有關上述範圍內的所有行動。違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與此同時,納粹黨地方組織和衝鋒隊也在衝擊百貨公司,要求實施納粹黨綱第16條。為了阻止這些行為,赫斯於1933年7月7日向全黨發出下述指令:「綜觀整個經濟局面,黨的領導機構認為目前採取打擊百貨公司和類似企業的行動,暫時是不合適的。民族社會主義政府認為當務之急是儘可能幫助更多的失業人員找到工作並獲得麵包,因此,民族社會主義運動決不能採取行動讓成千上萬的工人和雇員失去工作,目前他們正在百貨公司及其附屬商店就業。民社黨各下屬組織必須嚴格禁止採取打擊百貨公司及類似企業的行動,直到獲得新的通知。此外,民社黨員也不許進行反對百貨公司的宣傳。」
同年8月,政府採取更嚴厲的行動,解散「工商業中產階層戰鬥同盟」,代之以一個新的組織——「民族社會主義手工業、商業和小工業組織」(Nationalsozialistische Handwerks,Handelsund Gewerbeorganisation,簡稱NSHago)。後者於1935年再次遭到改組,成為德意志勞動陣線(die Deutsche Arbeitsfront)屬下的「全國德意志商業企業共同體」(Reichsstandd.Deutschen Handels)和「全國德意志手工業企業共同體」(Reichsstandd.Deutschen Handwerks)。納粹當局的這些行動在全國範圍內阻止了對百貨公司的暴力行動,使它們免於破產。然而,各地小範圍的抵制行動還是經常出現。1933年聖誕節前夕,多特蒙德地方黨組織就向全市黨員發出呼籲,在反猶的旗幟下號召抵制百貨公司:「我們要求全體黨員和他們的親屬注意:有種族意識的德意志人,應該只到德意志基督徒商店裡購買所有的節日用品,這些店主具有同我們一樣的意識形態。有種族意識的德意志人支持德意志零售商店和德意志工匠。他們蔑視那些傢伙,這些人竟敢從無視我們的血統價值和綱領神聖性的人那裡為其他德意志人購買節日禮物。遠離猶太人和猶太人的朋友!」
地方黨組織和零售商店主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局的政策,1934—1935年期間,政府採取了一些措施來滿足小業主的要求,如《保護零售商法令》的有效期被延長,一直持續到1945年。納粹黨和政府的相關機構在採購物品時,對百貨公司實施歧視政策,並對它們課以特殊稅收。結果到1938年,零售商店的營業額恢復到1928年經濟繁榮時的93.7%,而百貨公司的營業額僅恢復到70.1%。政府還採取對猶太人的零售商店實施「雅利安化」的措施來排除德意志商店的競爭對手。僅柏林一地,就有3700家猶太人零售商店(約占總數的1/3)被「雅利安化」。
當局還著手保護和控制工匠。1933年11月29日,政府在與工業界代表反覆磋商後,起草了《德意志工匠臨時組織法》。根據該法規定,只有加入相關基爾特的手工業企業才被允許開業,同時對其中的「師傅」實施技術、人品和政治考核,頒發資格證書,規定只有「師傅」才能開業成為工場主。當時,只有40%的工場主擁有「師傅」資格,因而此舉在一定程度了保護了工匠的利益。在第二個「四年計劃」期間,無僱工工匠的人數略有減少,從165萬降低到150萬。
就商業領域來看,納粹統治時期,中小資本得到了恢復,而大資本的處境略差一些。1929年德國零售商店營業額為190到200億馬克,1933年為100億—110億馬克,1939年達到200億馬克。相同年份德國大商店營業額指數分別為:全部商業企業:168,100和173;百貨公司:183,100和129(1938年)。從中可以看出,到1939年,德國商業的營業額已經超過1929年的水平,其中零售商店的恢復與整個商業同步,而百貨公司遠未達到這一水平。
然而。從經濟全局來看,大資本非但沒有受到納粹政權的實質性打擊,反而在經濟集中化過程中增強了實力。納粹當局從鞏固政權、維護秩序和加速擴軍備戰等角度出發,推動全國經濟進一步朝著集中化的方向發展,採取了許多有利於大資本的舉措。
當時的德國,已經是工業化領先的國家之一。工業生產占整個國民生產的4/5,城市人口占總人口的2/3,資本主義經營方式在工業、運輸業、商業、銀行和保險業中居於絕對統治地位。1933年全國174家擁有資金2000萬馬克的大股份公司,占全部股份公司總數的1.9%,但擁有的資本總數卻達到52.4%。納粹統治時期,這種大壟斷資本占統治地位的局面不僅沒有改變,而且進一步加劇。1933—1939年,股份公司的數目從9148家減少到5353家,即減少43%,但平均每家的名義資金卻從220萬馬克增加到380萬馬克。在此期間,名義資金超過2000萬馬克的大公司從174家增加到669家,其中資金1億馬克以上的特大公司達25家。
納粹時期經濟結構的集中化趨勢,還涉及卡特爾和康采恩的發展,以及銀行資本與工業資本的聯合所形成的金融資本統治的加強。康采恩是當時德國常見的一種壟斷形式。1932年底,德國有45%的股份公司納入康采恩,所控資金達到全部股份公司總資金的84%;其中981家(占公司總數10.1%)屬於能夠控制其他公司的積極合資股份公司,另外3350家屬於被控制的消極合資股份公司。僅僅過了3年,即1935年底,納入康采恩的公司數增加到占總公司數的48%,所控資金達到90%;其中能控制其他公司的積極合資股份公司減少到822家。1937年10月,納粹當局頒布法令,解散資本在10萬馬克以下的小股份公司,禁止創辦資本在50萬馬克以下的新公司。此舉致使大批小企業破產。僅1936年4月至1938年4月,就有10.4萬名小企業主變成僱工。這種強化集中,使全國股份公司的數目,從1933年的9148家,減少到1939年的5353家,減少了43%。在康采恩勢力進一步發展的同時,伴隨著工業生產「合理化」和「標準化」的進程,當局還推行康采恩專業化,即通過強制交換股票和限定產品範圍,使原來跨越不同部門的康采恩集中到某一專業部門,從而提高它們在該專業部門的壟斷能力。國家在分配軍事訂貨時,主要交由這些大的壟斷企業承包,並在分配原料、勞動力和信貸上給予種種優惠。
活動領域相同的康采恩企業,一般通過簽訂控制市場的卡特爾協定,以達到控制該領域的目的。所以,康采恩與卡特爾常常是同時存在的。德國1922年擁有1000多個卡特爾,經濟大危機期間的1930年增加到2100個。納粹黨執政後,1933年7月15日頒布強制卡特爾化的法令,規定大康采恩可以強制組織新的卡特爾,或者迫使未參加的中小企業加入既有的卡特爾,還可以禁止在該領域內創建新企業或擴建老企業。對於某些卡特爾力量薄弱或不存在卡特爾的領域,納粹當局就採取強制建立卡特爾的國家干預手段。因此,納粹時期德國的卡特爾化加強了。由於總體壟斷水平的提高,1937年卡特爾的數目減少到1700個。
集中化進程在金融領域更為迅速。希特勒執政後最初5年,德國的銀行、保險公司和交易所的數量,就從1932年的915家、平均每家資金420萬馬克,減少到1938年的513家、平均資金增至540萬馬克。從1937年底到1943年底,僅銀行業就從248家減至222家,它們的平均資產從0.6億馬克增至2.02億馬克。銀行對工業的控制加強。由於政府為籌措資金舉辦大規模公共工程和擴軍備戰,國債日益增多,金融資本不僅控制著工業,還控制著國家財政命脈。
六、企業領袖——追隨者模式的「企業共同體」
納粹黨關於企業管理模式的基本設想,主要體現在未公開發表的1931年3月《關於經濟政策的基本觀點和目標》文件中。文件主張:未來企業內不搞民主,而是執行領袖原則;企業主是未來企業的領導者,應該獲得單獨決定權,但其權利同時會受到限制;國家保留對企業的干預權。
1933年5月19日,政府公布由勞動部長、經濟部長、內政部長、財政部長以及希特勒聯名簽署的《勞動督察官法》(Gesetzüber Treuhnder der Arbeit)。文件規定在德意志勞動陣線的13個轄區(Bezirk)內各設置一名「勞動督察官」,「對締結勞動合同的條件作出規定」。這樣,原先的集體合同制被正式廢除,制訂勞動合同的權力通過勞動督察官移交給了國家。
1934年1月12日,內閣會議通過《國民勞動秩序法》(Gesetz zur Ordnung der nationalen Arbeit),該法律被稱為納粹德國勞資關係的基本法,它打破了企業主和職工之間純粹物質利益關係,把勞資關係擺到了一個帶有社會倫理色彩的「新層次」。這個新秩序的核心就是企業領袖—追隨者模式的「企業共同體」。
《國民勞動秩序法》的內容共含四個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法律恢復了企業主的一廠之主地位,規定「在企業內,企業主是企業領袖(Betriebsführer),職員和工人是追隨者(Gefolgschaft),一起為推動企業目標、民族和國家的共同利益而勞動」。但是,企業主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負責追隨者的福祉」;同樣,工人作為追隨者,要對企業主忠誠和服從。「關懷義務」和「忠誠義務」是該法律的重點,是企業共同體關係的基礎。在第二部分中,法律對勞動督察官的地位、任務等內容作了規定。勞動督察官服從政府的方針政策,其任務是「維持勞動和平」。他們可以在產生糾紛或起訴時作出裁決;監督企業規章(Betriebsordnung)的執行情況;制定工資標準規章並監督其執行;完成勞動部長和經濟部長委託的各項任務,經常向政府匯報社會政策發展,甚至擁有控制企業大規模裁員的特殊權力。第三部分規定,在20人以上的企業中,企業領袖必須為追隨者制定企業規章,該規章及相關的工資標準規章必須張貼在向員工開放的地方,如果員工提出要求,必須向他們發放印刷本。企業規章的內容應包括每日勞動和休息時間的起訖點;提供勞動報酬的時間和方式;計件工資的計算原則;罰款的方式和上限;等等。第四部分涉及「社會榮譽審判權」,這是納粹當局引以自豪的內容之一。新勞動法引入了一個類似於道德範疇的詞彙——「社會榮譽」(soziale Ehre)。規定:「企業共同體要求的社會義務受到嚴重損害將被視作違反社會榮譽,受到榮譽法庭的追究。這些行為包括:企業主、企業領袖或者監事會其他成員惡意利用追隨者的勞動力或者侮辱其榮譽;追隨者惡意傷害他人,威脅到企業的勞動和平,特別是作為信託人,有意干涉不屬於其任務範圍內的企業領導事務,擾亂企業內的共同體思想;企業共同體成員重複提出草率而又毫無根據的投訴,向勞動督察官提交申請,或者固執地違反勞動督察官的書面規定;未經許可,透露信託人的秘密任務、企業秘密或商業機密。」法律規定,在每個勞動督察官的管轄區域內設立一個「榮譽法庭」,負責審理由勞動督察官提交的涉及社會榮譽的案件。榮譽法庭受理的訴訟案件,絕大部分被告是企業領袖,其次是監事會成員,只有極少數是工人和職員。
隨著德國經濟進入「四年計劃時期」,組建「企業共同體」的工作也發生了一些小的變化,主要表現在勞動督察官的名稱、任務和辦事機構等方面。從1937年4月1日起,該職位改名為「國家勞動督察官」(Reichsteuhnder der Arbeit,本書仍簡稱「勞動督察官」),以突出其代表國家的權威身份和地位。當時,勞動力短缺現象日益嚴重,很多行業和地區的企業主都要求公開增加工資來吸引勞動力,追隨者則通過降低效率甚至怠工的方式發泄不滿,勞動紀律越來越渙散,有的甚至整天都不上班。因此,勞動督察官的任務不再是擔心工資過低,而是要避免勞動力流動和工資過度增長。當時他們採取的措施分別為延長解約通知期、規定行業最高工資、清查集體合同並控制企業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