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其他類型> 德國通史(全六冊)> 第二節 《魏瑪憲法》與《凡爾賽和約》

第二節 《魏瑪憲法》與《凡爾賽和約》

2024-10-09 05:29:49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就在革命風暴中,共和國的制度建設拉開了帷幕。對內,《魏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奠定了德國的民主框架;對外,《凡爾賽和約》(Der Versailer Vertrag)重新恢復了和平格局。然而,過於超前的民主理念卻使《魏瑪憲法》生不逢時,大國操縱的外交談判又使《凡爾賽和約》成為民主的負擔。期待中的民主與和平並沒有隨著共和國的建立而實現。相反,卡普呂特維茨暴動(Kapp-Lüttwitz Putsch)造成了民主體制的生存危機,在賠款陰影下的外交博弈則暴露出共和國的捉襟見肘,外長拉特瑙(Walter Rathenau,1867—1922)最終倒在了反民主勢力射來的毒箭之下。

  一、魏瑪國民會議與《魏瑪憲法》

  記住全網最快小説站𝔟𝔞𝔫𝔵𝔦𝔞𝔟𝔞.𝔠𝔬𝔪

  在德國近現代史上,立憲是每一次政治體制變革的必由之路。1918年11月14日,艾伯特任命自由主義者、國家法學教授普羅伊斯(Hugo Preu,1860—1925)擔任內務部國務秘書,負責憲法起草工作。

  普羅伊斯生於一個猶太商人家庭,曾在海德堡大學、柏林大學和哥廷根大學學習法學、歷史學和哲學。1883年,他在哥廷根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6年後,他又通過法學教授職業資格論文考試。然而由於他是猶太人,且在政治立場上屬於左翼民主自由派,故長期沒有獲得正式教席。直到1906年,他才獲聘擔任柏林貿易高等學校(Berliner Handelshochschule)的教授。1910年,在社民黨的支持下,他當選柏林市議員,進入大柏林地區的規劃委員會工作,從此開始學術和政治的雙重生涯。

  普羅伊斯信奉基爾克(Otto von Gierke,1841—1921)的有機國家理論,強調自治管理的重要性。1915年,他提出把「專制國家」改造為「人民國家」(Volksstaat)的政治使命。1917年7月,他在備忘錄中不僅論證了「根本變革制度」的必要性,而且還根據1849年法蘭克福憲法(Frankfurter Reichsverfassung)的基本權利體系,提出了修改1871年憲法的一系列具體方案。

  革命爆發後,普羅伊斯反對代表會體制和無產階級專政,要求資產階級獲得「完全平等負責的合作(機會)」。顯然,這一政治立場同多數派社民黨人相契合。

  普羅伊斯成立了一個憲法起草諮詢委員會,於12月底完成第一稿。該稿有五大特徵: (1)速戰速決,以避免法蘭克福憲法因拖沓而失去契機的命運; (2)對中央與地方關係進行顛覆性的調整,提出了「分權化的統一制國家」(dezentralisierte Einheitsstaat)的想法,即確保中央政府權力,同時肢解普魯士,把全國分為16個省區(Gebiete),保證各地區之間的權力平衡; (3)完全無視革命的進程,甚至拒絕在草案中接納「代表會」這一概念; (4)有意識地接受美國憲法觀念,特別在總統職位的設立上;(5)克服「議會專制」的觀念占據主流,設置了一個議會制與總統制的雙重權力。

  這份帶有明顯左翼自由主義風格的憲法草案雖然簡單,但已大致勾勒出一個「法治國家」(Rechtsstaat)的基本框架。然而,出乎普羅伊斯意料的是,從憲法草案第一稿到定稿,居然還花費整整7個月的時間,並經歷了數次重大修改:1月20日第二稿;2月17日第三稿;2月21日第四稿。

  第四稿是中央政府的正式提案,被提交給國民會議審議。這被稱作「核心立憲程序」,包括了5個階段:大會一讀、憲法委員會審議、大會二讀、大會三讀、最終表決。2月24日,普羅伊斯首先代表政府對憲法草案作說明。此後,大會進行了三次集中辯論,議員們闡述了各自的政黨立場。3月5日,因柏林局勢混亂,而遷至魏瑪召開的國民會議成立一個由28人組成的憲法委員會(Verfassungsausschuss,又稱「第八委員會」或「二十八人委員會」),由其負責逐句審議。該委員會按照國會中的議席比例構成,參加者均為各黨的領袖人物或知名的國家法學者,大多參與了集中辯論。該委員會把憲法草案分為12段,每一段由2名成員進行修改。

  憲法委員會共舉行了42次會議,到6月18日向國民會議遞交了憲法草案第五稿。第五稿在清除地方主義的同時,也在地方立法權方面適當做了妥協,並繼續擴大基本權利的內容。7月2日—22日,大會對憲法進行了二讀。7月29日—31日,大會進行了三讀。

  在國民會議的討論中,圍繞在憲法草案上的爭議已遠遠超越了基本權利的多寡問題以及中央—地方的關係問題,而是牽涉到更多的具體內容,其中的焦點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

  第一,國名問題。革命初期,「共和國」(Republik)是社會主義者願意使用的字眼。然而在大多數人的潛意識中,「Reich」一詞卻從未消失過。在憲法草案第一稿中,普羅伊斯十分自然地把新國家稱之為「德意志國家」(Deutsches Reich)。2月10日,國會通過的權力法案被稱為《臨時國家權力法》(Gesetzüber die vorlufige Reichsgewalt)。根據該法,總統等職位前都加上了「Reich」一詞。左翼則認為「Reich」擁有不好的聲譽,是同暴力和統治者聯繫在一起的,應改為「德意志共和國」的名稱。這種觀念得到了獨立社會民主黨人的支持。在兩種觀點之間的是由民主黨主席弗里德里希·瑙曼(Friedrich Naumann,1860—1919)曾經提出過的「德意志聯邦」(Deutscher Bund)。但響應者寥寥。最終,「Reich」這一名稱獲得了多數支持,並被寫入憲法之中。不過,經過這場國名之爭,普羅伊斯等人也看到了「Reich」一詞同專制國家原則之間的聯繫,故而在憲法第一條中便用「德意志國家為共和政體」這樣一句話來強調新國家的特徵。

  第二,國旗問題。國旗同樣是重要的政治符號之一。右翼政黨主張沿用第二帝國的黑白紅三色旗,以象徵國家的統一;獨立社會民主黨提出用紅色來象徵社會主義理想;中左翼政黨們則堅持用1848年革命的黑紅金三色旗,以象徵政治自由與國家統一。最終國會通過了妥協方案:黑紅金為國旗顏色,商船則保留黑白紅顏色,但在旗子上必須塗有新國旗顏色。

  第三,代表會體制問題。3月20日,勞動部長鮑爾首次提出「將工人代表會固定到憲法中」的草案。4月4日,內閣敲定了最後修改的方案,即憲法草案第34條a。這份方案後經國會辯論,才形成第165條「代表會條款」,即用「工人代表會」的形式確立勞資利益團體之間的「勞動共同體」;同時,又用「經濟委員會」的形式確立更大範圍內的社會合作模式,以社會議會來補充政治議會。

  除上述提到的焦點問題外,議員們還在總統權力、議會制、普選制等問題上存在爭議,也曾對基本權利的表述方式、內容和實現手段等方面有過激烈的對峙。

  在長達7個月的立憲進程中,圍繞在憲法草案上的重大爭議問題及其歷次修改,無一不反映出新國家與舊帝國之間「理不清,理還亂」的複雜關聯。革命本來劃出了一條涇渭分明的分界線,然而政治力量對比的快速變化卻使得同傳統決裂的聲音不斷沉淪,強調延續性的口號反而能獲得多數人的響應。縱然如「代表會」條款等喻示著德國歷史的新開端,但更多的決議卻成為向傳統妥協的犧牲品。當然,從另一角度看,立憲進程的複雜化卻是德國政治體制實現民主化的反映,各黨派之所以能平等地施加影響,無疑應歸功於共和國的時代新精神。

  7月31日晚,國民會議對憲法草案的最終文本進行表決。在420名議員中,338人出席會議,其中262人贊成、75人反對、1人棄權,憲法得以通過。8月11日,總統艾伯特在圖林根州(Thüringen)的黑堡(Schwarzburg)簽署新憲法。3天後,《立法通告》第152號在柏林宣布新憲法正式實施。

  新憲法除前言外,共分三部分181條。第一篇「國家之組織及其職責」共108條,下設7章。第1章討論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第2—4章分別介紹議會、總統與政府、參議會等中央機構,第5—7章分別列舉立法、行政與司法三種職能的歸屬及其行使原則。第二篇「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共57條,下設5章,分別討論個人、社會、信仰與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過渡規定及終結規定」共16條,一方面對中央機構尚未成立之前、領土範圍尚未確定之前、具體法規尚未公布之前的過渡期及過渡方法做出規定,另一方面則對一些例外情況做出補充說明。

  在國體方面,新憲法開宗明義地規定「德意志國家為共和政體」,並強調人民主權論——「國權出自人民」(第1條)。為此,1848年革命中代表「統一與自由運動」的黑紅金三色旗被確立為國旗,即便在保留黑白紅三色旗的商旗上也必須鑲上黑紅金三色旗,以作為共和政體的象徵(第3條)。

  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方面,新憲法在構建強勢中央權力的同時,也為地方權力預留一定空間。新憲法列舉了國家擁有立法權的40個領域,包括外交、國防、幣值、稅制、法律、宗教、教育、喪葬等方面,覆蓋面極廣(第6—10條)。其中,第9條規定還涉及具有巨大伸縮性的社會福利、公共秩序及安全等兩方面,以至於國家的立法權範圍在理論上可被無限延伸。新憲法還賦予中央政府干涉各州的3種權力:抗議乃至廢止地方法律的權力(第12—13條) ;發布指示乃至直接派遣特派員去監督地方執行國家法律的權力(第15條) ;組織選民公決以確定重新劃分行政區域的權力(第18條)。不過,儘管如此,各州立法權並未如有的學者所言「被擠壓得一錢不值」。新憲法將中央立法權分為「專有」和「可有」兩部分。專有立法主要指外交、殖民制度、國籍移民及引渡、兵役法、貨幣制度、關稅制度、郵政電報及電話制度,地方無權染指(第6條)。但在可有立法範圍內,「若國家不行使其立法權時,各州得保留之」(第12條)。若地方法律與國家法律發生疑義或衝突,或地方政府發現國家法律的缺陷時,各州也有權請求國家的相應最高級別的法院予以仲裁(第1-14條)。當然,若同帝國時期相比,地方權力已被大大壓縮。從具體範圍而言,各州雖保留獨立的州憲法,但在行政方面僅擁有針對警察、教育和城鎮政府的權力。

  在中央機構方面,新憲法結合三權分立和權力平衡的雙重原則,分別設立以下組織:

  第一,國會(Reichstag)是最高國家機關和重要的立法機構之一。它由年滿20歲以上的德國公民,依照比例代表制,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方法選舉產生的議員組成(第22條)。「比例代表制」又稱「巴登制度」,是戰前巴登邦國採用的一種選舉制度。按此制度,議席總數不定,每6萬張選票設1個議席,各政黨在各州所獲選票的尾數可以相加,最後剩餘的選票滿3萬張即可增加1個議席。

  議員人選相當寬泛,只要當選並通過審查,行政官員和現役軍人亦可兼任議員(第39條)。議員擁有三大特權:言行自由權,即不因「行使議員職權而發表之言論,受司法上或紀律上之懲處,並不得於議會以外使負任何責任」(第30、36條) ;會期中的不可侵犯權,即在議會召開期間,未經議會批准,「不得以犯法行為而受審問或被逮捕」(第37條) ;拒絕作證權,即對受託之人或事「有權拒絕作證」(第38條)。除此之外,議員不僅可以免費乘坐境內所有火車,並有權領取「薪金」(第40條)。

  國會任期四年(第23條)。它擁有一整套自治權,包括:自行集會權(第24條)、自行組織權(第29條)、自我管理權(第27—28條)、自定議事規則權(第26、31—35條)。

  國會的最重要職能是立法權,它覆蓋內政外交各方面,龐大而完整(第68條)。但它又不是唯一的立法機構。若國會通過的法律受到參議會或總統的質疑,或1/10選民請願上交而遭國會拒絕接受的預算、賦稅及薪水提案,均可由總統交付選民公決(第73、74條)。國會的第二項職能是信任權,即信任與不信任政府的權力,並要求政府對之負責。政府中任何人員若不受國會的信任,則應立即退職(第54條)。若國會不再信任總統,有權通過選民公決的方式罷免他(第43條)。國會的第三項職能是監督權,即監督政府和總統實施憲法的權力。國會有權聽取總統宣誓(第42條)、審查總統臨時實施的緊急措施(第48條)。國會的最後一項職能是彈劾權,即制止總統或政府任何成員違憲違法行為的權力。若國會認為政府和總統違背國家憲法或法律,則有權上訴高等法院(第59條)。

  第二,總統(Reichsprsident)是兼有行政和立法功能的職務。唯有全體選民擁有選舉或罷免總統的權力(第41、43條)。年滿35歲以上的公民擁有被選舉權,但議員除外(第41、44條)。總統任職年限為7年,可連任(第43條)。

  在行政方面,總統擁有締結同盟、訂立條約、授受使節、宣戰媾和、任免政府、公布法律、領導軍隊、行使特赦等權力(第45—47、49、53、70條)。在緊急狀況下,總統還擁有一種「獨裁權」:第48條規定:若某州「不盡其依照憲法或法律所規定之義務時」,總統有權「用兵力強制之」;若「境內公共安寧及秩序有被擾亂或危害時」,總統有權「採取必要處置,甚至使用武力,以求達到穩定之目的」;在上述情況下,總統有權侵犯憲法所保護的「人身自由權」「居住不得侵犯權」「通信保密權」「言論自由權」「自由集會權」「自由結社權」和「所有權應受保障權」。

  在立法方面,總統被視作平衡「議會專制」的工具,因而他既有權在一個月內把國會通過的法律交付選民公決,也有權把1/10選民提出的有關預算、賦稅及薪水方面的提案交付選民公決(第73條)。

  第三,政府(Reichsregierung)是主要的行政機構。中央政府由內閣總理(Prsidenten des Reichsministeriums)和各部部長組成(第53條)。他們由總統任免,但需要獲得國會的信任(第53、54條)。內閣總理有權制定施政綱領,但內閣實行共同決議制(第56—58條)。

  政府除管理相應行政事務的權力外(第78—101條),還有權向國會提出法案(第68條)。總統的一切命令或處分,必須得到內閣總理或相關部長的「副署」,才能擁有效力(第50條)。在總統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內閣總理有權進行代理(第50條)。

  第四,參議會(Reichsrat)是一個比較獨特的國家機關。首先,它是各州政府在中央層面的唯一代表機構,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機構表達訴求的唯一渠道。其次,它又是政權的組成部分,因為「參議會及其各委員會的主席,由聯邦政府之各部部長充任」(第65條)。最後,它在立法和行政方面擁有協助權。它並非是同國會並行的立法機構,但有權對中央政府的草案或國會通過的法律(甚至憲法)提出異議(第69、74、75條)、審查政府的行政法規(第77、88、91條)。由於參議會的正式代表均為各州政府成員,各州州長通常也出席參議會的會議,所以它有權要求政府「通報日常執行政務」,並參加討論重大事件(第67條)。

  參議會以州為單位。每70萬人得1個議席,但每州至少獲得1個議席,而且任何一州的議席不得超過總數的2/5(第61條)。普魯士的代表除13名州政府代表外,還包括12個省代表和柏林市的1名代表(第63條)。此外,新憲法還為奧地利(sterreich)併入德國預留空間:在其併入前,奧地利代表只有諮詢權,無投票權;在其併入後,按人口比例獲得議席(第61條)。

  第五,行政法院(Verwaltungsgericht)與國事法院(der Staatsgerichtsh of des deutschen Reichs)是主要的兩種司法機構。新憲法排斥所謂的「特別法院」,而把「保護個人對於行政機構之命令及處分」的權力交給了行政法院(第106條)。而國事法院則負責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之間的矛盾和衝突(第107、13、19條)。

  在中央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構想中,新憲法並未完全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而是在某些機構之間建立起較為複雜的平衡關聯。就立法程序而言,以國會為代表的「代議制」和以選民公決為代表的「大眾制」形成了兩套互為補充的原則。此外,國會、政府、總統、參議會以及司法系統之間又形成了相互監督的網絡。

  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的條款主要體現了自由主義者瑙曼的想法。瑙曼主張,憲法一方面應該成為「德國人民的政治聖經和德國公法入門」,另一方面還應表達與俄國布爾什維主義和美國資本主義不同的「德國的文化世界觀」。因此,第二篇既有一些格言式的條文,也包含了大量具有德國特色的政治道德和慣例。

  在基本權利方面,新憲法幾乎囊括了所有的個人與社會應該享有的權利,如平等權(第109、110、121、128、134、136條)、遷徙自由權(第111—112條)、人身自由權(第115條)、住宅不受侵犯權(第115條)、通信保密權(第117條)、言論自由權(第118條)、男女平等(第119條)、集會和結社自由權(第123、124條)、請願權(第126條)、行政自主權(第127條)、信仰自由權(第135、137、149條)、學術自由權(第142條)、受教育權(第145—148條)、契約自由權(第152條)、財產權(第153條)和繼承權(第154條)等傳統自由主義學派所追求的目標。

  新憲法還列出了一些特殊群體的權利,如少數民族的自由發展權(第113條)、公務員的各種特權(第129條)、各宗教團體的教育權利(第149條)、中間階層的保護(第164條),以及勞工階層應受特別保護(第157、162、163、165條)。尤其在第165條中,新憲法設計了一個自下而上的工人代表會體制(企業工人代表會—地區工人代表會—中央工人代表會),並允許地區工人代表會和中央工人代表會在此基礎上,同其他職業團體聯合成立地區經濟委員會和中央經濟委員會。中央委員會有權審查政府遞交的社會與經濟政策提案,也有權向政府和國會遞交相關提案,並派遣1名代表參加國會討論。

  此外,新憲法還強化了對於基本權利的保留態度,即在特殊情況下,大多數基本權利仍有可能受到侵犯。如個人雖有言行自由權,但政府仍保留對電影和文書的審查權(第118條) ;團體雖有集會自由權,但若「直接危害公共治安」,則應被禁止(第123條) ;私有產權雖受保護,但政府有權為了公共福利而予以徵收或歸併(第151、153、156條) ;契約自由,但若「重利」或「違反善良風俗」,則被禁無效(第152條)。

  在基本義務方面,新憲法主要針對政府在保障個人及社會基本權利中的責任問題。它在要求國家或公共團體保障上述基本權利外,還特別強調保障婚姻和生育健康(第119條)、教育的正常進行(第120、142148條)、保護青少年(第122條)、保障選舉自由與選舉秘密(第125條)、公務員結社自由(第130條)、增進公共福利(第151156條)、改革社會保險制度(第161條)等。這種把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對應考慮的立憲方式,在當時世界上實屬首創。

  總體而言,對於《魏瑪憲法》的評價正走向更為冷靜的歷史維度。《魏瑪憲法》的創新之處及其主要問題有如下述。

  立憲程序的民主性值得肯定。該憲法前後易稿5次,經過10餘項步驟才最終完成。這在德國歷史上絕無僅有。在此過程中,代表社會各階層的意見都通過國民會議的辯論方式影響著條款的具體表述。即便是拒絕參加國民會議選舉的左翼政黨(德國共產黨),也通過國民會議之外的行動,「讓代表會條款固定到憲法中」。

  從文本的角度看,該憲法的立憲技術也值得稱道。一方面,它「維持了德國一貫的講求實用的立憲傳統」,不陳列任何政治宣言,而是對實際權利的逐一羅列;另一方面,它「精心構建平衡的憲事法律關係」,不僅創新性地把整部憲法一分為二,以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而且還使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平衡。此外,它還首次對於中央政府的權力進行了明確規範。

  最後,在該憲法中,至少出現了四項創新性的觀念,它們同時也是存在較多爭議的地方:

  (1)「比例代表制」。這種選舉制度旨在使代表機關「或多或少按數字的精確度來反映選民的不同部分」,從而得以體現選票平等的理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後,除德國外,它還被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Tschechoslowakei)、波蘭等國接納,甚至連列寧(Lenin,1870—1924)也曾認為它比多數代表制「更民主」。不可否認的是,比例代表制增加了德國社會政治利益的碎裂化,據統計,參加國會選舉的政黨從1920年的24個增加到1932年的42個。但小黨從未在國會中獲得過決定性的影響力,因而「絕對不是激進政黨迅速崛起的原因」。研究結果進一步證明,即便是「多數代表制」或許也無法阻擋納粹黨在1932年的勝利。其主要問題是隔斷了議員同其選區之間的關係,並在某種程度上為那些意圖混淆視聽的反民主力量提供舞台。正因如此,戰後聯邦德國仍然接受比例代表制的基本觀念,但在此基礎上做出一些修改,用5%的限制條款阻止小党進入國會,從而形成「比例代表與多數代表混合制」的選舉方法。

  (2)「議會民主」與「總統全權」結合的雙元體制。《魏瑪憲法》的起草者們對「議會專制」充滿憂慮,同時考慮到德國民眾渴望「卡里斯瑪型」(Charisma)領袖的心理,以及混亂社會急需穩定的現狀,在國會之外設立一個具有「獨裁權」的、由選民公決產生的總統。國會與總統之間互相監督,一旦發生尖銳衝突,再通過選民公決做出決斷。從法學角度看,正是「議會制的功能弱點成為總統全權的原因和結果」。然而,在實踐中出現了立法者未曾料想的兩種現象:一是總統並不一定在政治活動中保持中立,作為社民黨人的艾伯特可以做到疏離本黨而忠於國家,但軍人出身的興登堡卻從未掩飾過自己對右翼政黨的好感。二是憲法第48條的運用往往並非針對「議會專制」,而是「議會無能」。艾伯特發布緊急條令是為了「儘快恢復議會制的運行能力」,而興登堡認為「既然本來的立法機關即國會失靈了……那就讓我來」。這兩種結果表明立法者對於德國民主的發展趨勢和人性本身都存在誤判。二戰後,為避免重蹈覆轍,聯邦德國決定在加強議會民主制的同時,削弱了總統權力,設立一個虛職總統。

  (3)基本權利保障的廣泛性及其同基本義務的對稱性。在《魏瑪憲法》之前,從未有過一部憲法如此詳盡地列舉個人與社會在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各領域中所應享受到的權利,以及指出政府應該承擔的基本義務。從這兩點而言,《魏瑪憲法》具有重大的創新意義。存在爭議的問題是:這些條款是否只是一些不顧實際的空談?如何理解這些條款的字面意義和效力問題?如社會福利政策遠遠超越了國家的承受能力。法學家也留意到憲法沒有效力說明的缺陷,但認為「憲法不能只寫憲法制定之際國庫有財力支付的那些基本權利。憲法要昭示文明發展的趨勢,要奉行進步的世界觀,要推動國家竭盡所能,以承擔它對公民應當承擔的義務」。事實上,這一爭議反映的是評論者們對於憲法性質的不同認識。在立法者眼中,向德國民眾普及民主觀念才是制憲的首要目標。

  (4)經濟領域中的代表會制度。《魏瑪憲法》吸收了革命中的代表會制度,第165條不僅在勞資關係中繼續維護工人代表會的作用,而且還在政治議會之外設立地區經濟代表會和全國經濟代表會的組織形式。根據這一條款,次年《企業代表會法》和《臨時中央經濟議院法》相繼出台。當然,無論是企業代表會(Betriebsrat)還是臨時中央經濟議院(der Vorlufige Reichswirtschaftsrat)並沒有完全實現立法者的目標。直到二戰結束,企業代表會與全國經濟代表會的形式重新復興。

  在有關《魏瑪憲法》的問題中,既有內因,又有外因,且外因多於內因。

  就內因而言,《魏瑪憲法》的周密性仍有待反思。其中,最大不足在於文本的折中取向過於明顯。立憲進程的民主性固然是《魏瑪憲法》的優點,但由此造成的折中傾向則讓不少條款缺少憲法的清晰性。上文提及的國名和國旗即為兩例,它們顯示了延續性與創新性之間的巨大張力。其次,憲法沒有對「政黨」進行規定。它僅有一處提到政黨,且是否定性的,即規定公務員應嚴守黨派中立。立法者本意或許是為了超越黨派政治,防止政黨獨裁。但是,在眾多德國政黨尚未接受民主制度的20世紀20年代,這種缺位反而為激進政黨擺脫憲法控制提供了機會。最後,在某些具體規定中,《魏瑪憲法》也存在疏漏。如它規定了選民資格,卻沒有規定議員資格;它列舉了眾多基本權利,卻未說明法律效力。

  就外因而言,《魏瑪憲法》的誕生背景使之從一開始就缺少認同感。首先,它是在德國戰敗、迫於求和壓力而在美國總統的要求下產生的。然而,這種美國式的自由主義精神在當時的德國卻沒有多大市場。其次,它是在革命的氛圍中進行起草的。無論是代表會體制還是無產階級專政的支持者們從未歡迎過它。與此同時,反對革命的保守派們也還未做好準備去迎接它。最後,它是在《凡爾賽和約》簽訂的前提下通過的。以憲法換取「諒解性和平」的願望落空,使得更多帶有實用主義觀念的民眾並不是帶著喜悅心情來看待新憲法,如每年8月11日的憲法日就無人問津。綜上,《魏瑪憲法》從其誕生起,便只有少數人作為鐵桿支持者。

  德國社會缺少民主啟蒙無疑是另一個外因。早在立憲進程中,普羅伊斯已經對那些吹毛求疵的討論感到厭煩。然而,現實情況遠遠超越了普羅伊斯當年的想法。民主啟蒙的缺乏不僅表現在反對民主的右翼政黨身上,而且還不無遺憾地體現在社民黨的內心矛盾中。社民黨是《魏瑪憲法》的堅定支持者,但在政治實踐中卻始終糾纏於反對黨的角色,不願意正面承擔執政使命,而是採取容忍策略。事實證明,社民黨的這種角色定位無助於民主制度的推廣,容忍策略也往往敗於錯誤時機。進一步而言,缺乏妥協精神同樣反映了德國社會需要民主啟蒙。國會因為無法相互妥協而喪失了行動能力,最終不得不讓位於「總統內閣」(Prsidialkabinett) ;勞資利益團體因為無法相互妥協而喪失了自治能力,也最終不得不求助於國家的「強制調解」(Zwangsschlichtung)。

  第三個外因在於20世紀上半葉的時代精神。兩次世界大戰與無數次革命風潮構成了這一時期的主旋律,糟糕的經濟環境與尖銳的國際衝突相伴始終,而德國一直處於漩渦之中。因而,像《魏瑪憲法》這樣擁有眾多創新觀念的「憲法革命」缺少長期且安穩的實踐環境,稍有風吹草動,便使立法者精心設計的民主架構無法維繫,進而受到質疑並遭拋棄。

  《魏瑪憲法》雖有瑕疵,但同此前帝國憲法與同時代的其他憲法相比,仍不失為當時最為先進的一部憲法。其失敗並不在於立憲觀念的問題,而在於立憲的時機。在缺少立憲必要性認同的環境下,面對缺少民主啟蒙的德意志社會,身處戰爭與革命相互交織的危機時代中,再先進的憲法也只能因生不逢時而失敗。

  希特勒上台後,並未在立憲意義上廢除《魏瑪憲法》。因此,《魏瑪憲法》的表面壽命應延續到1945年5月8日。進一步而言,聯邦德國的《基本法》又是在很大程度吸取「魏瑪教訓」的基礎上,延續著「魏瑪精神」。所以,《魏瑪憲法》的本質精神一直影響著當今的德國社會。這種歷史的延續性既顯示出《魏瑪憲法》的堅韌生命力,又表明它契合了德國歷史的前進方向,成為《魏瑪憲法》在歷史進程中的應有價值。

  二、《凡爾賽和約》的產生、內容與反響

  和平條約既是結束戰爭、恢復正常國際關係的必要前提,又是新生共和國取得外部認同、在立憲之外進一步加固民主體制的重要步驟。然而事與願違,這份歷經半年之久而出台的《凡爾賽和約》卻讓德國的第一個民主政權從此陷入無盡的「叛國」責難中。共和國尋求外部合法性的努力最終演變為沉重的民主包袱。

  自1917年夏天起,德國外交政策出現明顯轉向。「諒解性和平」逐漸超越「勝利和平」,成為德意志社會的輿論主流。不過,直到巴登親王組閣之前,所謂「諒解性和平」仍然建立在德國人一廂情願的理解之上,並沒有顧及協約國的想法。

  1918年10月3日後,美國總統威爾遜提出的「十四點計劃」開始成為德國外交政策的新基點。在勝利無望的德方看來,「十四點計劃」儼然是一根最後的救命稻草。在經歷了4次來往照會和長達1個月的等待後,巴登親王內閣終於等來了美國政府的許諾。1918年11月5日,美國國務卿蘭辛(Robert Lansing,1864—1928)通知德方,協約國政府接受了德國的停戰要求,並公布了由英國首相勞合喬治(David Lloyd George,1863—1945)起草的「盟國政府對這些來往照會的意見的備忘錄」。這份備忘錄十分含蓄地表達了其他國家對「十四點計劃」的不同立場。

  然而,德國政府似乎並不關注這些分歧。它只是選擇性地看到了蘭辛照會中威爾遜和平方針的影子。這種策略後來被證明恰恰是構成德國人巨大失落感的原因之一。

  11月8日晨,以中央黨國會議員埃茨貝格爾(Matthias Erzberger,1875—1921)為首的德國停戰談判團來到法國北部的貢比涅(Compiègne)森林。交戰雙方在一節火車車廂內展開了第一輪會面。協約國的談判代表是法國陸軍元帥福煦(Ferdinand Foch,1851—1929)和英國海軍上將魏密斯(Rosslyn Wemyss,1864—1933)。停戰協定讓德國代表團大失所望,因為它充滿著德國人此前未曾料及的苛刻條件。

  埃茨貝格爾不願意立即簽約,竭力爭取到72小時的修改期限,希望柏林的巴登親王政府和斯巴的最高軍事統帥部來做出最後決定。然而第二天,德國內部爆發革命,德方的迴旋餘地縮小。在原件略作改動後,11月11日中午,德國停戰談判團最終在停戰協定上簽字。

  貢比涅森林停戰協定(Waffenstilstand von Compiègne)共四部分34條。第一部分是「西線方面」,要求德國在15天內撤出比利時、法國、盧森堡(Luxemburg)以及阿爾薩斯洛林(Elsa-Lothringen)地區,德軍完整交出5000門炮、25000挺機槍、3000門迫擊炮、1700架戰鬥機和轟炸機,萊茵河左岸地區由協約國和美國的占領軍監督自治、德國在31天內向協約國交出5000個火車頭、15萬節車廂,在36天內交出5000輛卡車等。第二部分是「東部邊界」,要求德軍全部撤回到本國境內,廢除《布加勒斯特和約》(Friede von Bukarest)和《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和約》(Friedensvertrag von Brest-Litowsk),並允許協約國自由進入德軍此前所占領土。第三部分是「一般條款」,在財政方面規定德國歸還所占領土的現金與黃金,賠償損失,在海軍方面上交所有潛水艇,水面軍艦停留在指定港口接受監視,德國還必須撤出所有黑海(Schwarzes Meer)港口。第四部分規定停戰協定的期限為36天,並可以繼續延長。

  對協約國而言,從蘭辛照會到貢比涅森林停戰協定的變化,雖然存在著某種內在衝突,但這種把具體原則進一步細化的做法並未破壞各國之間的合作關係。相反,對德國而言,這種變化卻包含著某種危機信號,它暗示著此前外交政策所寄予厚望的「十四點計劃」有著破產之虞。

  不過,一心渴望和平、又身處革命漩渦的德國人在當時卻沒有意識到外交政策上的錯位問題。更為功利性的看法還認為,停戰協定與未來的和平條約不是一回事,「十四點計劃」最終將保證德國所渴望的「諒解性和平」。正因如此,當埃茨貝格爾帶著沮喪的心情回到德國時,並沒有人責怪他,反而讚賞他為祖國做出了「非同尋常的、意義重大的工作」。

  從停戰協定的簽訂到1919年4月18日巴黎和會通知德國派遣代表團到凡爾賽(Versailles)接受和平條約,是走向《凡爾賽和約》的第二個階段。

  德國在戰爭末期形成的外交政策一直沒有發生動搖,即在威爾遜「十四點計劃」的基礎上,依賴於美方而簽訂一份充滿寬恕與公正精神的和約。就在11月11日當天,新政府便請求美國立即安排和約。

  儘管1月18日召開的巴黎和會並未邀請德國參加,但德國外交部長布洛克多-蘭曹(Ulrich von Brockdorff-Rantzau,1869—1928)伯爵仍然按照自己的認識來準備和談方案。這後來演變為《給德國和談代表的(指導)方針》(Richtlinien für die deutschen Friedensunterhndler)。它共分11個部分。在「一般準則」中,它強調德方必須「在威爾遜方案的基礎上」與協約國討論和平協議,所有違背該方案的條款都是不能接受的。隨後,它先後列出了德方在邊界、少數民族保護、賠償、經濟、財政、一般權利、殖民地、裁軍、國聯和戰爭責任方面的立場。從3月開始,圍繞和約問題,內閣主要忙於商定德國和約談判團的名單,並針對不斷傳出的協約國制裁德國的消息,制定相應的反宣傳策略,如指定兩位部長負責起草德國對戰爭罪責問題的聲明書,成立有關罪責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國會專門成立「和平委員會」等。總體而言,4月18日前,德國政府的行動既是沿著既定外交政策的逐步前進,又是在針對和會嚴懲德國的傳言時極有克制的反擊。

  與德國政府的這種既充滿幻想、又時刻小心謹慎的立場不同,800多公里之外的巴黎和會卻完全反映了現實主義的外交作風和狂熱的民族復仇心理。儘管英法美三國之間存在不少爭議,但在本質上他們依然維持一致性的立場。這充分體現在和約草案的主要條款中。更為一致的立場是,它們「商定的和平條件必須是不可更改的而只需交給德國人簽字」。

  在走向《凡爾賽和約》的第二個階段中,德國與協約國對於未來的期待完全沿著互不交叉的道路前進。被排斥在和會大門之外的德國按照「十四點計劃」,按部就班地做好了談判的準備,並對「諒解性和平」充滿渴望。偶爾傳出的嚴懲消息會讓它覺得緊張,但出於對威爾遜的信任和依賴,它仍然保持著小心謹慎的行事原則,並一再壓制國內的民族主義情緒。相反,掌控著和會進程的「三巨頭」——即美國總統威爾遜、英國首相勞-喬治與法國總理克雷孟梭(Georges Clemenceau,1841—1929)——卻根據各自的政治理想和國家利益,在不斷爭執中尋求統一立場。最終,現實主義和民族主義的各種訴求化為苛刻的對德條款。這種互不通氣乃至互相排斥的和約制定進程增強了雙方之間的不信任感,並很快演化為簽約道路上的巨大障礙。

  4月14日,「三巨頭」的秘密協商告一段落。4天後,和會致電德國政府,要求德國來凡爾賽「接受和平條約」。

  德國代表團到達後,被法方「隔離」開來,無法同外界、尤其是與美方進行接觸。隨後數日,沒有人理會他們。直到5月6日,法方突然通知他們,將在次日遞交和約文本。

  5月7日,在離凡爾賽宮不遠的特里亞農王宮飯店裡,德國人第一次出現在巴黎和會的舞台上。克雷孟梭作為會議主席,首先用極富感情的語調向德國人暗示,這將是1871年後的「第二個凡爾賽條約」。德國外長布洛克多-蘭曹隨後以坐著發言的形式和一份語氣尖銳的答詞來回擊他。三巨頭被激怒了,但外長的做法後來卻受到德國人的吹捧,甚至被奉為「民族英雄」。當然,外長的發言並未改變協約國的既定立場。德方沒有獲得口頭反駁和約條款的機會,而是必須在15天內用法文和英文提出書面異議、問題和建議。這一期限後來又放寬了一周。

  總體而言,德國人的憤怒與不滿是共通的。代表團一致認為條約超過了他們「最壞的擔心」。總理在5月8日國會會議上將之形容為「德意志民眾的墳墓,近在眼前的死刑判決」,表示絕不接受這些條款。5月12日,他甚至高呼「誰使自己和我們受到這種束縛,他的手怎能不爛掉?」所有政黨的發言人都表示贊同政府的立場。內閣還決定立即發動輿論宣傳,贏得民眾支持。

  當然,一些理智者也發表了不同意見。韋伯支持審判魯登道夫之流。在內閣中,埃茨貝格爾等部長反對謝德曼總理在政府聲明中使用「不可接受」一詞,因為這將導致德國面臨協約國的更大制裁。

  5月29日,在最後期限前,代表團把長達100多頁的反建議交給和會。這份反建議依然建立在「十四點計劃」的基礎上,並吸收了此前《給德國和談代表的(指導)方針》的部分內容。

  在收到德國的反建議後,「三巨頭」的統一立場出現裂痕。在英美的壓力下,法方只能做出一些修改。6月16日,《凡爾賽和約》的最後文本連同一份最後通牒交到德國代表團手中。克雷孟梭要求德方在6月23日下午7點前做出肯定答覆,否則將終止停戰狀態,協約國軍隊立即進駐德國。德國外長在次日向和會遞交了多達13項內容的意見列表,卻被和會一口回絕。

  當德國代表團於6月18日回到魏瑪參加內閣會議時,此前已經出現的分裂跡象更為明顯。總統本人表示無法接受和約條款,但部長中害怕因拒絕簽約而導致封鎖的人明顯增多,支持與反對簽約的票數首次出現持平。次日,軍方、地方政府、多數派社民黨與中央黨的國會黨團都贊成簽約。在這種情況下,反對簽約的總理、外長、司法部長以及民主黨部長們提出辭呈。

  謝德曼內閣結束後,直到6月21日下午,前任勞工部長鮑爾才答應繼任總理,來處理簽約事宜。次日,新總理向國會遞交一份帶有兩項保留條件的和約文本,即接受其他條款,但拒絕承認德國是戰爭的唯一發起者,也不承擔引渡戰犯的義務。國會最終以237∶138通過了這一文本。然而,「三巨頭」以德國仍然出現反法舉動為由,拒絕延長停戰期限,要求德方毫無保留地簽署和約。

  這一消息把生死抉擇的難題再次甩給了德國。軍隊出現騷動,一批軍官威脅政府,若接受「恥辱條約」,他們將中止服務,不再保證維持秩序。幸好艾伯特從格勒納與興登堡那裡獲得了支持。右翼政黨們此前投票反對簽約,但現在又害怕因為自己的頑固立場而使德國重新回到戰爭狀態。一位人民黨議員最後想到了一條出路:前一天國會通過的決議可被視作授權政府無保留地簽署條約,反對派則保證不因此事「攻擊」政府。鮑爾政府進一步要求反對者們必須明確公開承認,那些同意簽約者的愛國之心「是無可置疑的」。由此,在當天下午舉行的會議上,右翼政黨依次表示了對於簽約者的理解。

  在距離最後期限2小時20分時,德國發出了致克雷孟梭的照會,宣布接受和約。6月28日,新任外長米勒、交通與殖民部長貝爾(Johannes Bell,1868—1949)來到凡爾賽宮的鏡廳代表德國黯然簽署《凡爾賽和約》。在簽字當日,各右翼報紙在第一版加上了表示哀悼的黑色鑲邊。泛德意志協會(Alldeutscher Verband)的《德意志報》在頭版刊登了如下一段話:「復仇!德意志民族!今天,在凡爾賽宮鏡廳簽訂了恥辱的和約。不要忘記這件事!」《前進報》和自由資產階級報刊則勸告人民冷靜地接受嚴酷的現實,自強不息,爭取國家復興。

  7月9日,德國國民會議以209∶116批准和約。次年1月10日正式生效。由於美國國會後來否決了《凡爾賽和約》,因而直到1921年8月25日,美德兩國才簽訂《恢復和平條約》。

  《凡爾賽和約》分為兩部分15章共440條。第一部分共26條為「國際聯盟盟約」。第二部分是對德和約,其內容可分為以下幾方面:

  第一,領土與殖民地條款。在殖民地方面,德國的所有海外屬地都被英、法、日等國瓜分。在領土方面,德國將莫雷斯納(Moresnet)、歐本(Eupen)及馬爾梅迪(Malmedy)兩圈域全部領土割讓給比利時;同意盧森堡退出德意志關稅同盟;將阿爾薩斯洛林歸還給法國;將薩爾(Saarland)煤礦的開採權交與法國,管轄權交與國聯,15年後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石勒蘇伊格北部地區(Nordschleswig)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1920年3月公民投票結果是歸屬丹麥) ;承認捷克斯洛伐克與波蘭的獨立,將上西里西亞(Oberschlesien)南部的忽爾欽地區(Hultschiner Lndchen)交給捷克斯洛伐克,將波美拉尼亞(Pommern,又譯「波莫瑞」)部分地區、大部分西普魯士(Westpreuen)地區和一部分東普魯士(Ostpreuen)地區交給波蘭,但澤(Danzig)作為自由市獨立出來,由國聯專員管轄;上西里西亞通過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1920年10月,經國聯裁定,上西里西亞的北部和西部重歸德國,南部劃給波蘭) ;放棄東普魯士東部涅曼河(Nemunas,德語稱為梅梅爾河「Memel」)右岸的梅梅爾地區(Memel) ;承認並尊重奧地利在協約國規定的疆界內保持獨立。

  第二,軍事條款。在協約國駐軍方面,萊茵河以西領土由協約國實行軍事占領,作為德國履行和約的保證。如果德國切實履行和約,協約國軍隊將在和約生效後5年、10年和15年分區撤出。占領區內由法、英、比、美四國代表組成「萊茵河流域協約國最高委員會」作為最高代表機關,它所發布的法令具有法律效力,民政事務仍由德國當局管轄。

  在非軍事區方面,萊茵河以東50公里以內的地區和赫爾果蘭島(Helgoland)上的堡壘要塞,以及位於北海(Nordsee)和波羅的海(Ostsee)之間的海上工事都必須拆毀。

  在裁軍方面,德國陸軍不得超過10萬人,海軍不得超過1.5萬人,解散總參謀部及其他類似組織;廢除普遍義務兵役制;軍艦的最高限額為,戰鬥艦、輕巡洋艦各6艘,驅逐艦、魚雷艦各12艘,禁止擁有重炮、坦克、潛艇、軍用飛機等武器;不得在學校和體育組織中進行軍事訓練,不得向國外派出軍事使團,德國公民不得在其他國家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

  協約國監督委員會將負責監督軍事條款的執行,並有權前往任何地區履行公務。

  和約還明確規定,德國的裁軍是「普遍限制一切國家軍備」的開端。

  第三,賠款和經濟條款。和約規定,將由一個協約國賠償委員會在1921年5月21日前確定德國的賠款總額。在此之前,德國應先以黃金、商品、船舶、有價證券等支付200億金馬克。

  德國關稅不得高於他國,協約國對德國的輸出入貨物不受限制,易北河、奧得河、涅曼河與多瑙河等為國際河流,德國在敵國和中立國的資產全被沒收。

  第四,對俄關係條款。德國承認並應允尊重1914年8月1日屬於舊俄羅斯帝國的一切領土,廢除《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條約》,並承認「主要協約國及參戰各國正式為俄國保留根據本條約之原則向德國索取一切恢復及賠償之權利」。德國在東線的占領軍還必須聽候協約國的特別部署。

  第五,戰爭責任條款。和約第231條規定:「協約及參戰各國政府宣告德國及其各盟國使協約及參戰各國政府及其國民因德國及其各盟國之侵略,以致釀成戰爭之後果,所受一切損失與損害,德國承認由德國及其各盟國負擔責任。」

  研究者普遍認為,和約直接影響了共和國的發展,並對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國際格局的不穩定承擔責任。然而,和約究竟如何影響共和國的發展?這卻是和約評論中存在巨大爭議的問題:一部分批評者認為,它過於苛刻。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883—1946)說這是「最嚴重的政治蠢行之一」。列寧也批評它「不過是強盜和掠奪者的和約」。為此,它應該為德國此後的復仇情緒、修約運動、財政和經濟危機、納粹奪權,乃至二戰爆發承擔責任。另一部分批評者卻認為,它過於溫和。歷史學家里特爾(Gerhard Ritter,1888—1967)在德國最早指出,和約造成的邊界改動本來有機會讓歐洲找到合適的穩定政策,但政治家們卻放棄了這樣的調整機會。埃爾德曼(Karl Dietrich Erdmann,1910—1990)認為,和約並未提供給法國所需要的安全保障,以至於德法關係在隨後幾年間仍然處於緊張狀態。韋勒(Hans-Ulrich Wehler,1931—2014)進一步指出,同《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條約》相比,《凡爾賽和約》「幾乎是溫和的」,它的真正問題在於未能克服病態的民族主義,以至於讓那些「勝利和平」的鼓吹者們用來攻擊民主制度。正因如此,二戰後盟國對德國的處理才會更為苛刻。

  事實上,從歷史的長時段看,上述兩種批評意見都有合理性。從直接後果而言,和約確實讓德國損失慘重。德國由此失去了7萬多平方公里的領土(包含了15%的耕地面積)和730萬人口。特別是薩爾煤礦和萊茵河左岸地區被占領,使德國喪失了75%的鐵礦、44%的生鐵生產能力、38%的鋼生產能力和26%的煤炭產量。此外,德國必須從現存的煤產量中拿出一部分來補償法國煤礦因戰爭遭受的損失,並且還須用每年2500萬噸煤炭來代替現金賠償。和約還阻止德奧合併,大大縮減了德國的軍隊數量。更重要的是,戰爭罪責條款讓德國背負了沉重的道義責任,並成為無止境賠款義務的邏輯起點。從這一點而言,魏瑪共和國初期的各種動盪與社會矛盾很大程度上源自《凡爾賽和約》的苛刻條款。由賠款帶來的國際經濟體系的畸形發展也同和約的經濟後果密切相關。

  但是,《凡爾賽和約》對於魏瑪共和國合法性的更多戕害並非條款本身,而是右翼勢力對於這些條款的誇張釋讀。正如第二種批判意見所言,若從縱向的角度看,《凡爾賽和約》的苛刻程度根本比不上《布列斯特立托夫斯克條約》,也無法同二戰後盟國改造德國的措施相比。問題在於:反民主的右翼勢力利用民眾的盲目愛國熱情,編織出一個個謊言,來攻擊《凡爾賽和約》的所謂「不公正性」。在這些謊言中,有關戰爭責任與德國軍隊戰敗原因的兩個故事影響最為深遠:

  從1914年8月起,德國民眾便沉浸在「防禦戰」的宣傳攻勢中。即便在有關戰爭目的的討論熱潮過後,大多數德國人依然堅信戰爭的合理性。這種心理一直持續到戰後,並在圍繞《凡爾賽和約》第231條戰爭責任條款的爭論中幾乎變成了確鑿無疑的事實,甚至連考茨基(Karl Kautsky,1854—1938)這樣的社民黨人也熱衷於公布戰前密檔以證明德國清白的工作。正因為「德國沒有任何戰爭責任」的神話被廣為流播,迫使德國接受戰爭責任條款、並在此基礎上設定德國割地賠款義務的《凡爾賽和約》便成為眾矢之的:「在全體德國人的心目中,正是第231條把凡爾賽和約變成了不容抗拒的命令。沒有一個德國政治家自願地承認過這個條款。」

  與此同時,「匕首刺背」的謊言也流傳開來。在魯登道夫之流終於認識到戰爭不可繼續後,推卸失敗責任的手段不斷湧現:最初,他們把和談與簽署停戰協定的重任推給了民選內閣;接著,他們又把放下武器的決定說成是「受到威爾遜哄騙」的結果,告知士兵們「如果任何人斷言德國軍隊在這場戰爭中被打敗,歷史將會說這是謊言。你們要永遠記住:你們回國時,並沒有戰敗」;最終,他們把《凡爾賽和約》帶來的一切困境都歸之於「匕首刺背」,革命「使我們無權無力,處於被解除武裝的境地,把我們出賣給了敵人」。1919年11月,興登堡和魯登道夫在國會調查戰敗原因的委員會會議上正式肯定了「德國軍隊背後讓人捅了一刀」的說法。由此,革命、社民黨人、魏瑪政府、共和國以及民主體制便成為右翼眼中一連串需要承擔責任的「民族罪人」。

  也正是在這些謊言製造的氣氛中,負責簽署停戰協定的埃茨貝格爾與主張「履約政策」(Erfüllungspolitik)的拉特瑙都不容於右翼民族主義者,連艾伯特也不得不為說明真相而多次走上法庭。在一次次的謊言攻擊下,共和國的制度認同危機才會不斷加深。因而從這一角度來看,《凡爾賽和約》的問題在於它未能推動德國社會實現徹底的民主轉型,以致共和國無法抵制反民主勢力射來的毒箭。

  三、卡普-呂特維茨暴動、德蘇拉巴洛條約與拉特瑙被刺

  《凡爾賽和約》簽訂後,德國國內瀰漫著沉重的絕望感。其中,有些人出於愛國熱忱,有些人飽嘗切膚之痛(尤其對於被割領土上的德意志人而言),有些人卻僅僅為了「附和某些煽動家的言論」。無論何種原因,要求廢除那紙「逼迫和約」與懲罰接受它的那批「十一月罪人」(Novemberverbrecher),很快形成對年輕共和國的內部拷問。

  當1919年6月22日鮑爾代表新內閣在國會上致辭時,幾乎所有人,甚至包括鮑爾自己,都沒有對共和國的第二屆內閣抱有太大希望。它被人們視作「簽字內閣」(Unterzeichnungskabinett),即僅僅為了完成《凡爾賽和約》的簽字使命。鮑爾本人的國務活動能力也不強,後世的傳記作家稱之為「配角,此外別無任何意義」。

  然而事實上,這些評價是片面的。鮑爾內閣的生存期限長達277天(1919年6月21日—1920年3月26日),位列整個魏瑪時期內閣壽命的第六位。在其執政期間,共和國完成了一系列重要立法,不僅按照《魏瑪憲法》初步搭建起民主架構,而且還通過協商的方式修改了《凡爾賽和約》的部分條款。概括說來,鮑爾內閣在共和國的初建歷史中至少完成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1)重塑「魏瑪聯盟」; (2)建構中央權力,支持7個圖林根小邦合併成圖林根州,拒絕漢諾瓦獨立的公民投票要求;此外還推行財稅體制改革,1919年12月13日頒布《國家所得稅法》(Reichseinkommensteuergesetz),讓中央政府獲得徵收財產稅和所得稅的權力; (3)逐步完善法規體系,讓《魏瑪憲法》條款具體化,並針對特殊人群頒布保護令,如維持農產品價格以保護農業生產者(1919年6月26日)、允諾維持國家債券價值以保護國內投資者(1919年7月10日)、提高軍官養老金以保護參戰者的生活水平(1919年7月14日)、擴大殘疾者保險範圍以保障殘疾軍人的利益(1919年7月21日)等; (4)使《凡爾賽和約》的引渡戰犯條款形同虛設;最終讓勞合喬治以協約國政府的名義宣布放棄引渡戰犯的要求,轉為交由德國法庭審判。

  但是,鮑爾內閣在內政領域中仍然不得不同時面臨著三方面壓力:

  首先,敵視共和國的極右翼勢力正藉助一切契機而聚集力量,並不時挑戰政府權威。1919年8月,一個名為「民族聯合會」(Nationale Vereinigung)的組織成立,魯登道夫任主席。這個聯合會包含了大批極右翼政治家和軍隊指揮官,如東普魯士地方長官沃爾夫岡·卡普(Wolfgang Kapp,1858—1922),曾殺害李卜克內西和盧森堡的志願軍團指揮官帕布斯特(Waldemar Pabst,1880—1970),並得到了國防軍駐柏林的第一軍區司令瓦爾特·馮·呂特維茲將軍(Walter von Lüttwitz,1859—1942)的積極支持。他們同各地的志願軍團保持著緊密關係,並且還與兩個右翼政黨取得了聯繫。該聯合會的主要使命就是籌劃推翻共和國的暴動方案。

  與此同時,國會開啟的戰敗原因調查項目不幸為極右翼勢力的活動提供了舞台和藉口。1919年8月19日,國會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以澄清德國戰敗的真正原因。事實上,該委員會為一些謊言的流行製造了機會,如前文提到的「匕首刺背」的謊言就通過興登堡的口變成了極右翼分子攻擊民主政治家們的絕佳理由。

  忙於建立中央財稅體制的埃茨貝格爾也遭到極右翼政治家、前帝國內政部國務秘書卡爾·黑爾費里希(Karl Helfferich,1872—1924)的攻訐。後者利用埃茨貝格爾在個人繳稅上的瑕疵,指責其政治做派源自於「習慣性的不誠實」。忍無可忍的財長終於提起上訴,但結果卻得不償失。法官們帶著濃厚的帝國觀念,在情感上偏向被告,認為他的指責儘管缺少證據,卻帶著「愛國熱忱」,因此僅需判罰300馬克。贏得訴訟的財長在道德和政治上都落敗了。對此,一些右翼記者歡欣不已,因為「(落敗者)不僅僅是埃茨貝格爾,而且還是民主」。

  其次,除了極右翼外,革命中代表會體制的支持者與無產階級專政的支持者仍然繼續反對議會民主制。同時,由於經濟形勢的持續惡化,受飢餓困擾的普通民眾也願意支持左翼政黨。曼海姆等城市都相繼發生大規模的飢餓騷亂,各行業均出現群體罷工現象。

  最後,如何穩定軍隊、完成和約規定的裁軍任務是最為棘手的難題。「志願軍團」曾被政府默許,甚至被依仗用來鎮壓左翼革命運動,維護社會穩定。然而,根據《凡爾賽和約》的規定,擁有40萬兵力的「志願軍團」自然成為首當其衝的裁軍對象。更為重要的是,協約國與魏瑪政府都發現,「志願軍團」已經成為尾大不掉的重要威脅,因為後者常常拒絕執行命令,甚至與保守陣營密謀復辟。1919年底,鮑爾內閣終於決定,在1920年3月15日前解散「志願軍團」。不料此舉卻迎來了一場始料未及的軍事政變。

  自戰爭結束以來,軍隊與新政權之間始終保持著比較微妙的關係。革命初期,艾伯特與格勒納達成口頭協議:國防軍效忠新政權,新政權支持軍隊的秩序和紀律。正因如此,代表會運動提出的軍隊民主化要求沒有被真正執行過,臨時政府卻藉助國防軍的力量鎮壓了左翼革命行動。

  然而,在國會選舉後,兩者關係開始出現變化。一方面,政府試圖整合地方軍事力量,建立一支統一軍隊。但是,此舉只獲得了新任陸軍司令萊因哈特將軍(Wal the r Reinhardt,1872—1930)等少數改革派高級軍官的支持。另一方面,以格勒納將軍和現任國防部兵務局局長澤克特(Hans von Seeckt,1866—1936)將軍為核心的高級軍官傾向於實用主義的立場,即在承認現存體制的前提下維護軍官團的利益。


關閉
📢 更多更快連載小說:點擊訪問思兔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