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歐洲君主專制與德國邦君專制 一、歐洲民族國家與君主專制
2024-10-09 05:25:10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歐洲出現民族國家是歐洲中世紀王國發展的結果。自5—6世紀古代羅馬帝國衰落以後,歐洲各地王國林立,弱死強活。9世紀法蘭克王國藉助羅馬教會的力量建起「法蘭克帝國」、復興了古代羅馬帝國以後不久,10世紀德意志王國又與羅馬教會聯合起來,取代法蘭克帝國以「神聖羅馬帝國」的名義,續統歐洲歷史上的羅馬帝國。然而,自11世紀起,羅馬教會對於神聖羅馬帝國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小,包括德意志王國在內的歐洲各個王國與神聖羅馬帝國的利益分歧也越來越大。至13世紀,不僅羅馬帝國而且羅馬教會都已經明顯地成為各大強勢王國發展的工具或者障礙。終於在15世紀中期以後,法國、英國、西班牙及俄羅斯等相繼以國王為核心基本劃清了國界、統一了國土,建立了民族國家。「日益明顯日益自覺地建立民族國家的趨向,是中世紀進步的最重要的槓桿之一。」「王權在混亂中代表著秩序,代表著正在形成的民族而與分裂成叛亂的各附庸國的狀態對抗,在封建主義表層下形成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傾向王權,正象王權傾向它們一樣。」以民族國家為前提,王國統治的四大權利——軍事、財政、司法和行政——逐步地集中於國王一身,並以國家主權為標幟,對內擴大王權、保護臣民,對外加強王權、擴展國土。到17世紀中期,君主專制制度已經開始逐步地、持續或長或短地在歐洲各個民族國家中確立。
為了與德國同時期的歷史相參照,下面簡單敘述歐洲主要王國君主專制制度確立的過程。
在法蘭西,通向君主專制制度的道路具有典型意義。為清晰起見,在此,將法蘭西道路分成三個方面進行敘述:擴大王室領地以統一王國、擴大國王的權利以中央集權和確立君主專制制度。
法國國王擴大王室領地從清除英國在法國的「飛地」開始。11世紀時,由於法國諾曼第公爵上任英國國王,比法國國王的領地大十餘倍的法國土地成為英國的王室領地。法王王室的領地僅是塞納河到羅亞爾河之間的一塊狹長地塊,被諧稱為「法蘭西島」。法王腓利普二世(PhilippeⅡ,1165—1223,1180—1223年在位)上任後,以英國國王不履行封臣義務為藉口,開始奪取英王在法國的領地。這個過程持續了約二百年。在前期的百餘年間,由於英國王權衰弱,法國國王兼用武力和聯姻的方式,順利地將羅亞爾河以北的、幾乎全部的英國王室土地收歸法國王室。在後續的百餘年,法國與英國進行了所謂「百年戰爭」(Hundertjhriger Krieg,1337—1453年)。最終,法國國王占領了英王在法國的全部領地。百年戰爭之後,法王路易十一世(LouisⅪ,1423—1483,1461—1483年在位)繼續擴大王室領地。經過長期的鬥爭,雖然一直沒有占領北部的佛蘭德爾,但是南部的勃艮第、普羅旺斯等地終於成為國王的地產。國王的地產即王國的領土。在王國的土地上,國王的權利至高無上。至15世紀末,法國國王的土地有了邊界。邊界之內的居民要說以巴黎方言為主調的法蘭西語言。巴黎是國王的駐蹕地,是法國的首都。法蘭西的政治、軍事、經濟和文化均統一在巴黎的國王宮邸。統一後的法國是擁有疆域國界的、擁有國家主權的民族國家。
法國王權的擴大從路易九世採取新的統治措施開始。路易九世(LouisⅨ,1214—1270,1226—1270年在位)採取的措施包括規定在王室領地內通行國王貨幣;宣布國王是最高法官,受理全部重大案件;發布「國王四十日令」,允許領主糾紛在40日之內交由國王仲裁;派遣巡迴檢察官,監督地方官吏以及詔令召募直接聽命於國王的常備雇用兵等等。在這個基礎上,腓利普四世(PhilippeⅣ,1268—1314,1285—1314年在位)下令對法國教會徵收20%的所得稅,並繼而控制教皇選舉,使羅馬教皇成為「阿維農之囚」。到弗朗索瓦一世(FrancoisⅠ,1494—1547,1515—1547年在位)統治時期,法國教會完全聽命於法國國王。自14世紀初開始的貴族、教會和市民藉以參與國政的三級會議已經不再召開。法國國王擁有絕對的統治權力,不受任何人、任何事物的限制。
法國君主專制制度最終確立於紅衣主教黎塞留任法國首相時期(A.J.du P.de Richelieu,1585—1642,1624—1642年在任)。其間,作為君主中央集權的主要對抗力量——高級教、俗貴族被完全制服。首先,高級貴族們失去了參與政治的權利,不僅他們可以參加的三級會議被解散、國務會議形同虛設,而且原來由他們占據的中央各部大臣的職位、地方省長的職權也被國王直接掌控。並且,國王在中央設置了「非常法庭」,特別用來懲治叛亂貴族,同時在地方下令拆除封建堡壘,迫使一切貴族向國王宣誓效忠,遵守王國法律。另外,中央政府頒布法令,宣布廢除《南特敕令》(éditde Nantes)中有關承認胡格諾政治和軍事權利的規定,僅允許他們信仰自由,重申國王的教會最高權。路易十四世統治時,更是將貴族集中在巴黎郊區的凡爾賽宮,使他們在不間斷的唱歌跳舞、參加宴會慶典的活動中,只關注宮廷規矩和社交禮儀,沒有機會考慮其他事務。後來國王又頒布了《楓丹白露敕令》(édit de Fontainebleau) ,直接宣布廢除《南特敕令》。法國成為統一政治、經濟、軍事乃至宗教的民族國家。
在英吉利,民族統一國家形成之後,出現了君主與貴族的二元中央集權制。
英國國王擴大王室領地從「威廉征服」開始。與在法國的過程相反,在英國,王室領地是過去的法國諾曼第公爵、現在的英國國王威廉一世(William the Conqueror,1027/1028—1087,1066—1087年在位)在征服英國的過程中擴大的。在征服戰爭中,威廉沒收和重新分配英國貴族的土地,將其中的七分之一耕地、三分之一森林劃歸王室,余者的一半歸併為十個領地,全部劃給來自法國的諾曼第貴族。另外,全國土地的四分之一給教會,高級教會職務由法國教士擔任。顯然,英國的王室領地與同時期的「法蘭西島」不可同日而語。不僅如此,如果說「英法百年戰爭」是法國完成國家統一的過程,那麼這場戰爭就是英國統一國家的開端。百年戰爭中,英國失去了在法國的領地,國內貴族認為原因在於當政家族統治不利,因此發生內戰,即所謂的「玫瑰戰爭」(Rosenkriege,1455—1485年)。「封建貴族在薔薇(玫瑰)戰爭中尋找補償,也得到了更多的東西。他們互相毀滅了,都鐸王朝(Tudor dynasty,1485—1603)登上了王位,權力之大超過了以前和以後的所有王朝。」都鐸國王的駐蹕地倫敦成為英國的首都。在此期間,在1362年,國王愛德華三世(EdwardⅢ,1312—1377,1327—1377年在位)下令所有的案件審理都必須使用英語。稍後,在1399年,亨利四世(HenryⅣ,1366/1367—1413,1399—1413年在位)開始在公眾面前用英語演說,並默許自己的懺悔神父約翰·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1330—1384)將拉丁文《聖經》譯成英語(1380—1382年)。翻譯《聖經》在當時是違背教會法規的事情。總之,至15世紀末,英國與法國一樣,成為擁有疆域國界的、擁有國家主權的民族國家。
英國國王採取措施以擴大王權的過程比法國早了將近一個世紀。與法王路易九世相似,英王亨利二世(HenryⅡ,1133—1189,1154—1189年在位)採取的措施包括在中央建立常設法庭,削弱地方割據勢力;強迫騎士繳納「盾牌錢」,取消他們傳統的武裝資格和特權;宣布召募直接聽命於國王的常備雇用兵;下令拆除封建城堡等等。在這個基礎上,亨利七世(HenryⅦ,1457—1509,1485—1509年在位)進一步抑制舊貴族的坐大勢頭,解散他們的家臣和武裝衛兵,平毀他們的堡壘;設立星室法庭,專門懲治不服從的大貴族,並任命新貴族為中央的高級官吏和地方的治安法官。到亨利八世(HenryⅧ,1491—1547,1509—1547年在位)統治時,國王更是控制了國會,使擁有上下兩院的國會成為國王實行專制統治的工具。1534年,按照國王的意志,國會通過了一系列有利於王權的法案。據此,英國國王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國王不僅有權任命教會各種教職,而且還有權決定教義信條,召開宗教會議。宗教法庭改為國王法庭,由國王的官吏審判教徒,鎮壓異端。由此,國王的權利不僅凌駕於法律和國會之上,而且控制了王國教會。英國教會脫離羅馬,成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後來,在女王伊莉莎白一世(ElizabethⅠ,1533—1603,1558—1603年在位)及其後任者統治時期,國會與國王緊密合作,以國王宮廷為核心的中央二元政府,或稱君主立憲制政府控制掌握了王國的對內徵稅和治安、對外戰爭與和平的權利。倫敦成為整個王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和文化中心。在查理一世(CharlesⅠ,1600—1649,1625—1649年在位)統治前期,英國以國王為首的中央集權制度達到頂峰。17世紀中葉以後,英國王權向著另外的、不同於歐洲大陸諸國的方向發展。
在西班牙,通向君主專制制度的道路與在法蘭西的、英吉利的有很大的不同。在這裡,宗教信仰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8世紀阿拉伯摩爾人在庇里牛斯半島南部建立穆斯林政權的時候,半島北部有幾個基督教王國。11世紀以科爾多瓦為首都的穆斯林後倭馬亞王朝(U mayyad Caliphate)解體以後,穆斯林占領的區域分為23個小王朝,力量極其分散。此時,北部的基督教諸王國乘機向南推進。這個向南推進的過程在歷史上稱為「列康吉斯達運動」(Naz『at Reconkista) ,即基督徒從穆斯林手中「收復失地」的運動。運動中,卡斯提(Castile)王國「收復」了托萊多(1085年) ,並以此為中心,一邊從穆斯林手中「收復失地」,一邊兼併其他基督教王國,逐漸在西北部形成強勢。稍後不久,阿拉貢(Aragón)王國「收復」了薩拉哥薩(1118年) ,繼而以此為中心,進行了與卡斯提王國相同的收復和兼併戰爭,逐漸在東北部聚起力量。1469年,卡斯提女王與阿拉貢王儲結為夫妻,從而以「共主聯治」的形式完成了西班牙的統一(1479年)。1492年,穆斯林在庇里牛斯半島的最後王權格拉納達被「收復」,結束了持續達八個世紀之久的列康吉斯達運動。在統一的王國中,卡斯提方言成為西班牙的通用語言。西班牙王國成為擁有疆域國界和國家主權的民族國家。
很明顯,西班牙王權是在聯合基督教貴族與穆斯林作戰的過程中加強的。共同的宗教感情和民族利益,使基督教貴族緊緊地圍繞在王權周圍。在這樣的前提下,雖然國王給予領主和城市以極大的自治權,但是都是以為國王徵稅款和服兵役為前提。王國統一後的第二年,即1480年,羅馬教皇批准在西班牙設立宗教裁判所,西班牙國王因此獲得了一個加強中央集權的、切實有力的工具。憑藉宗教裁判所,西班牙王權一方面繼續鎮壓和驅逐異教勢力,另一方面鎮壓和打擊異己分子,從而保證在允許地方相對自治的情況下實現中央集權。進入16世紀以後,西班牙王國開始向外擴張,除了占領鄰近的納瓦爾、葡萄牙及地中海西部島嶼以外,還在義大利和北非占有領地,並在新航路開闢的過程中,在美洲擁有大片殖民地。隨著轄地的擴大和殖民地財富的流入,西班牙國王改變了曾經依靠城市來加強王權的政策,轉而依靠貴族、打擊城市,因此出現了與英、法不同的君主專制內涵。正如馬克思所說:「在歐洲其他大國里,君主專制是作為文明中心、社會統一的基礎出現的」,而西班牙則相反,「貴族政治雖趨於衰落,卻保持自己的最惡劣的特權……」就是說,西班牙的君主中央集權所代表的是封建貴族的利益,這與法國國王挾制貴族、英國國王聯合貴族實現中央集權的情況完全不同。在16世紀下葉腓利普二世統治時期,在封建貴族拱衛中的君主專制達到頂峰,保證了貴族最後的「最惡劣的特權」:大約五分之一的卡斯提男人成為各級政府的官員;大約二分之一的王國土地是天主教會的領地;大約的五分之一的王國人口是男女修士或教士。這是一些可以貴族生活的人,是一些可以不交稅、過寄生生活的人。進入17世紀以後,西班牙慢慢地衰落下去。
在俄羅斯,通向君主專制制度的道路又與在法蘭西、英吉利和西班牙有很大的不同。在這裡,反抗異族統治發揮了重要作用。
1240年,蒙古人以伏爾加河的薩萊城為中心建立了金帳汗國(Goldene Horde) ,統治東歐平原上的諸多羅斯公國。13世紀時,莫斯科公國逐漸強大。莫斯科大公尤里·達尼洛維奇(Juri Danilowitsch,約1281—1325,1303—1325年在任)統治時,開始採取投靠和利用蒙古大汗、擴大公國勢力的政策,「充當汗的卑鄙工具,從而竊取汗的權力,然後用以對付同他競爭的王公們和自己的臣民。」1328年,伊凡·卡里達(Iwan Kalita,1288—1341,1325—1341年在任)大公從大汗那裡得到「弗拉基米爾和全俄羅斯大公」(Grofürst von Wladimir-Moskau)的稱號。此後,幾代大公都利用這個稱號火併其他羅斯公國,並使全俄羅斯東正教大主教遷居莫斯科,加強莫斯科大公的統治權利。1480年,在蒙古勢力衰弱的形勢下,伊凡三世(IwanⅢ,1440—1505,1462—1505年在任)一方面率軍推翻了金帳汗國,結束了蒙古人對俄羅斯長達200餘年的統治,另一方面用武力兼併了其他羅斯公國,從而將莫斯科公國的統治括及整個俄羅斯。以莫斯科為中心的俄羅斯統一國家基本形成。
俄羅斯大公建立中央集權的途徑主要包括通過與拜占庭帝國末代王室聯姻,使大公的級別提高到東羅馬帝國皇帝繼承人的高度,從而使自己與殘餘的其他大公拉開距離,將他們降為世襲的領主貴族,由他們的代表組成咨議機關,即杜馬(Duma)。在俄羅斯,大公掌握最高權力。在莫斯科大公宮廷設立管轄全國的中央權力機構。地方由大公派遣總督管理,總督的任期、權限和薪金都具有通過大公的、明確的規定。公國的軍隊由中小封建主提供人力或者物力得以常備,中小封建主的領地不得世襲,也不得轉讓和出售。1497年,大公伊凡三世頒布法典,以此改革公國的訴訟程序和司法制度。
伊凡四世(IwanⅣ,1530—1584,1547—1584年在任)上任後自稱沙皇,建立了沙皇專制的中央集權政體。新的沙皇政府實行野蠻殘暴的政策,設立特轄區與特轄軍,打擊特權貴族,削弱大貴族勢力,加強王權,並以此為前提展開一系列的改革。首先,在統治權利方面。沙皇政府將徵稅和征役等當時政治的所有權利都集中在以沙皇為核心的中央;在中央設置領地衙門和軍事衙門,廢除總督制,改由忠誠於沙皇的中小貴族擔任地方各級官吏。其次,在司法方面。沙皇政府頒布新的法典,統一全國法律。同時,在中央設置最高司法部門,下設地方的司法機關,削弱地方官吏的司法權。複次,在軍事方面。廢除總督制。政府頒布軍役法,規定無論大貴族的世襲領地還是中小貴族的采邑地,都必須出全副武裝的騎兵,從而不僅取消了大貴族在軍隊中的特權和地位,而且增加了沙皇的騎兵人數。最後,在經濟方面。沙皇政府將全國劃分為兩類地區,一類是由杜馬管理的普通區,另一類是由沙皇直接管理的特轄區。被劃入沙皇特轄區內的大多是土地富饒、商業發達、具有軍事意義的地區。這些地區內的大貴族世襲領地以其他普通地區作為補償為條件,實際上被沙皇強占,強行轉給支持沙皇並為沙皇服軍役的中小貴族。在這個基礎上,沙皇又進一步地從這些中小貴族中挑選「優秀者」,組成特轄軍團,特別用來鎮壓大貴族的反抗。這些都是對內措施。對外,沙皇專制確立之始,便展開了大規模的擴張戰爭。先是進攻喀山汗國,兼併了阿斯特拉罕,接著占領了全部伏爾加河中下游流域和烏拉爾山以西的領土。正如列寧所說,俄羅斯「專制制度的全部歷史就是一部不斷掠奪各地方、各區域、各民族的土地的歷史」。
總之,歐洲君主專制制度確立的過程是民族國家統一、以國王為核心的中央政府對內集權並對外擴張的過程。如果說同時期的德國缺失了性質相同的歷史過程,那麼這種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上,德國經歷了同樣的歷史過程,只不過其歷史單位是邦國而不是王國。
二、德意志邦國與邦君專制
德國的邦君專制與歐洲的君主專制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即國家主權。當以法國為典型的歐洲民族國家確立了君主中央集權制的時候,德國失去了實際意義上的君主,因而失去了那個時代國家主權的發言人。德國國王兼皇帝由選帝侯選舉產生,而選帝侯是德國強硬的分裂割據勢力。國王沒有能力駕馭選舉他的選侯集團,沒有能力集中王國的或帝國的政治權利,因此沒有能力統一德國。德國歷史上的君主專制繞開了國君,出現在邦君的層面上。就是說,德國實行專制的不是德國國王或皇帝,而是德國國王或皇帝的屬臣邦君。之所以德國的國君不能實現中央集權,原因很多,其中基礎性的原因首先在於德國國王王室領地的變動不居。
如前已述,德意志王國一直沒有固定的首都,所謂王室領地也一直處在動態,一直隨著王朝統治中心的轉移而轉移。中世紀前期的三大德意志王朝——薩克森王朝(Die Schsischer,919—1024)、薩利安王朝(Die Salier,1024—1125)和霍亨斯陶芬王朝(Die Hohenstaufer,1138—1254)——其統治中心依次自北南移:從薩克森至法蘭克尼亞,再從法蘭克尼亞至士瓦本。到霍亨斯陶芬的弗里德里希二世(FriedrichⅡ,1194—1250,1208—1250年在位)統治時,德意志王國的統治中心離開了德意志,移到義大利最南部的西西里。這種史實不能不使德國與法國等其他歐洲國家產生關鍵性區別:在德國,沒有一個城市像巴黎、倫敦、馬德里或者莫斯科那樣,能夠匯聚王國的統治力量,也沒有一個區域能夠承載不同的王朝、承繼同一個王國的歷史脈系。中世紀盛期占據德國王位的三個家族——哈布斯堡、盧森堡和維特爾斯巴赫——輪番上任,其統治期限最長不過35年。這種史實也不能不在德國國王與法國等其他歐洲國家的國王之間存在基礎性區別:德國國王,沒有幾位像法王路易十一世等、英王亨利七世等或沙皇伊凡三世等那樣,能夠連續地、不斷地擴大王室領地,直至將說德語的主要地區囊括進王室領地,以至統一王國。不僅如此,15世紀哈布斯堡家族續統德國以後,統治王朝甚至將王室領地與世襲領地區分開來,身為德國國王的哈布斯堡家族首領,他擴大的領地不是德國國王的王室領地,而是哈布斯堡家族的世襲領地。哈布斯堡王朝的王位或皇位繼承人,不等於就是哈布斯堡家族的領地繼承人。統治家族的領地,在英、法等其他地方是民族統一國家形成的關鍵性起點,是王國統一戰爭的根據地,也是該王國版圖的最核心的部分。然而,在德國,統治家族的領地是民族統一國家形成的關鍵性障礙,是王國統一難以克服的堡壘,也是德意志王國版圖被四分五裂的主要原因。
顯然,從1438年阿爾布萊希特二世就職到1519年馬克西米連一世卸任,在英、法、西班牙及俄羅斯民族國家形成的同時期,德國國王使德意志王國朝向相反於歐洲歷史主流的方向發展:不僅沒有形成統一的民族國家,反而形成了各自為政的邦國群體。正是在這種情況之下,德國的邦君才取代了德國的國君,促使德國的歷史沒有脫離歐洲歷史的主流,沒有越過歐洲君主專制主義時期。
早在14世紀初期,有一位名叫巴托魯斯(Bartolus,約1314—1357)的義大利法學家提到一類人的一種狀態,即「自由」諸侯及其臣民在自己領地內的全權狀態。這種說法被普遍接受用來說明德意志領地諸侯的情況。大致在同一時期,具有奧地利公國創建者之稱的魯道夫四世公爵(RudolfⅣ,1339—1365,1359—1365年在位)的話為巴托魯斯的說法提供了事實證明。魯道夫說:「無論是教皇、皇帝還是國王都不能在我們的領地內拿走任何東西。」在中世紀,領地諸侯在其領地內的自主權利得到法律保障。三十年戰爭以後,德國的領地諸侯發展成為本章所稱謂的邦君。
在集權專制的角度上,德國邦君可以分為兩類。一類,通過繼承或戰爭占有大面積的領地,他們能夠藉助《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賦予的武裝權和聯盟權在領地內推行有效的內政和外交政策,使領地發展成為能夠行使國家主權的領地邦國。在德國邦君專制歷史上,這一類邦君主要有七位:奧地利公爵(兼德國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布蘭登堡選帝侯(1701年成為「在普魯士的」國王)、巴伐利亞選帝侯、薩克森選帝侯(1697年成為波蘭國王)、漢諾瓦公爵(1692年成為選帝侯;1714年成為英國國王)、符滕堡公爵和梅克倫堡公爵。另一類,所占有的領地面積相對較小,他們無意或無力行使武裝權和聯盟權,無論在內政還是在外交方面,或者受制於外力,或者受制於自己的領地等級。這一類邦君實際上仍然是傳統的領地諸侯。在德國邦君專制形成與發展的歷史上,他們僅僅在某個方面,例如在建築文化方面留有篇章。
與上述四個歐洲民族國家的君主專制歷史相比,德國邦君專制的突出特徵是缺失民族性。由於與德意志民族無關,所以,擁有強勢的德國邦君,如身兼國王和皇帝的奧地利公爵,他們在擴大家族領地的過程中,沒有統一王國、建立民族國家。又如薩克森選帝侯和漢諾瓦選帝侯,他們在確立中央集權的過程中,分別成為波蘭國王和英國國王。也正是由於與德意志民族無關,在歐洲其他王權在民族統一國家的基礎上確立君主專制的同時期,可以說,德國王權的範圍越來越大,其臣民越來越多,所轄領土越來越廣,以至統治世界。同樣也可以說,國王的權力越來越弱,其臣民越來越少,所轄領土越來越小,以至對於德國事務、德國人民和德國土地失去統治權。換言之,一方面,德意志王權越來越明顯地為哈布斯堡家族的利益而存在、而發展,德意志民族越來越明顯地變成哈布斯堡王朝的附屬品;另一方面,哈布斯堡王朝越來越明顯地非德意志化,德意志民族與德意志王權之間的利益衝突,越來越明顯地變成德意志諸侯與哈布斯堡家族之間的權力之爭。專制制度建立時期的德意志「國家」,不僅與「民族國家」幾無相近之處,而且與中世紀的「王國」也不能同日而語。此時的「德國」,名義上是帝國,是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實際上是不包含任何民族因素的大大小小、此聚彼散的邦國群體。
在歐洲建立民族統一國家、確立君主專制的時代,德國邦國群體得以生存的基礎是帝國法對於歐洲各類政權的制約。且不說在三十年戰爭以前,帝國法完全排斥非帝國勢力,因而在一定意義上維持了帝國的完整存在,也不說在戰爭以後,法國、瑞典及英國等強國利用帝國法制約哈布斯堡的國王和皇帝,因而維持了歐洲大陸的權利均勢,僅僅通過《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對於皇帝權利的規定就可以看出:在保證神聖羅馬帝國不被歐洲列強推翻的同時,帝國法還保障了作為帝國等級的德國邦國的生存和發展。典型的例證的就是前面提到的邦國武裝權和聯盟權。憑藉帝國法保障的權利,德國邦君得以在帝國境內獨立發展,卻不算是諸侯割據,並得以在帝國境外實現主權國家的意志和自主的行動,也不算是投敵叛國。一句話,德國邦君通過帝國法獲得了充分的、躍過帝國、跟隨法國等歐洲強國進入專制主義時代的權利。德意志邦國就是所謂「德國」的採取政治和外交行動的主體。奧地利和普魯士的崛起、巴伐利亞和薩克森等邦的強盛,都是這種權利彰顯的產物。
不能否認,德意志邦君專制的突出成就主要表現在文化領域。在實行專制統治的過程中,純粹是為了提高聲望、彰顯權威,德國的專制邦君,無論是大邦的還是中等及小邦的,只要有錢,無論這錢是徵收的還是借貸及捐贈的,都在不同程度上模仿歐洲君主專制的典型:法國國王、「太陽王」路易十四。他們以凡爾賽宮為模式,紛紛興建宮殿豪邸,追逐奢華排場。一時間,在剛剛結束三十年宗教戰爭的德國土地上,出現了一股專制邦君的宮廷文化熱潮。其間,一方面,能夠使建築本身富麗堂皇的雕塑、繪畫和園林、裝飾藝術得到發展,另一方面,能夠使宮廷貴族盡情享樂的聲名顯赫的音樂、舞蹈和詩歌、戲劇也繁榮起來。與此同時,那些熱衷於追求知識和智慧的邦君還在宮廷邸府內設置圖書館和博物室,甚至投資建立大學,廣泛招徠能夠為自己服務的著名學者。為清晰起見,在此用表格的形式列舉當時的典型情況。
表一:德國邦君專制時期的宮殿建築及其代表性藝術家
表二:德國邦君時期建立的大學及其代表性教授
能夠帶來聲望的宮廷和能夠帶來榮譽的大學,使德國專制邦君不僅僅是法國國王的模仿者,而且還是德國「偉大的建築業主和藝術倡導者」,是德國「思想和科學」的熱心資助人。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在德國出現了一批具有歐洲影響的、在接踵而至的啟蒙運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學者和思想家。關於這些宮廷學者和思想家以及大學教授的活動情況,將在下面德國啟蒙運動一節中敘述。
從根本上說,作為一個在帝國法保障或制約下的邦國君主,德國諸侯之所以要模仿法國國王的凡爾賽宮,建造豪華的宮殿,之所以要模仿經過大首相黎塞留改革後的巴黎大學,建立多學科的大學,其原因主要在於德國的專制邦君與法國的專制國王具有相同的追求目標,即國家強盛。其結果主要是奧地利和普魯士以德意志邦國的身份躋進歐洲強國之列。
簡言之,能夠描述德國邦君專制特徵的關鍵詞是超越。它超越了國王、皇帝和國家,超越了宗教、教派和民族,並超越了自身的實力、潛力和所在區域。正是因為邦君專制超越了這一切的限制,所以,德國的歷史才沒有超越時代。就是說,正是邦君專制的出現才使德國歷史雖然失去了民族統一國家的歷程,但沒有失去歐洲歷史發展的主流。並且,雖然失去了以民族國家主權為前提的君主專制,但以開明君主專制的形式進入歐洲的啟蒙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