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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社會結構的漸變 一、社會中的三個等級

2024-10-09 05:20:39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等級制度在中世紀的西歐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最早提出社會等級理論的是基督教的神學家(Theologe)。6世紀下半葉,處於半遊牧民族社會狀態的日耳曼人完成了向農耕民族的過渡,與當地的羅馬人融合在一起。經歷了因日耳曼人依靠武力進入加速西羅馬帝國覆滅的西歐,處在一個十分動盪的歷史時期,尚處於半遊牧社會狀態的日耳曼各部族先後在原來羅馬帝國的境內建立自己的王國,但又因各種原因瞬間即逝,社會呈現出一種「無政府」的狀態,在這種社會狀態中尚能有效組織社會的是基督教教會。基督教的教父們用關於「等級」的教義學說詮釋社會,以強調基督教教會在社會中享有統治和治理社會的世俗權力。被教會史學家稱之為「古代的最後一個、中世紀第一個教皇」的格雷戈爾一世用基督教「服從」和「恭順」的宗教倫理闡述世俗社會的等級,他認為上帝為每個人確定了適合於他的等級,每個人都要有適合自己地位的恭順:奴隸不應該忘記他是他主人的奴僕;主人不應該忽視他們是上帝的奴僕,即使教皇也是「為上帝服務的奴僕」(servus servorus Dei)。基督教用服從的宗教倫理使中世紀的人除法律身份(自由人與非自由人)和政治身份(因封地而獲得的各種權利)以外,又有了社會的等級身份,產生了社會的等級制度,等級制從社會觀念上束縛人們的社會性行為。格雷戈爾一世不否認所有人的本質都是相同的,但是他們在社會中屬於不同的等級,而且是由上帝根據人們所犯的不同程度的罪為他們確定下來的等級。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軌跡,一個人有權利統治另一個人,這是上帝做的安排;即使統治者是惡人,人們也應該服從他,受惡人的統治是因為他們所犯的罪過而應得的懲罰,這是以上帝的名義給予的懲罰。服從等級制,就是服從上帝,因為等級制是上帝的意志。格雷戈爾一世的這一教義理論是中世紀西歐社會等級制的理論基礎。

  法蘭克王國時期,西歐社會在羅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基礎上確立了采邑制,采邑制既是一種政體形式,也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又是一種法律體系。然而,在這個制度中的人的法律身份與社會的等級地位和政治權利並不一致,從法律的角度看,這個社會中的人被分為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日耳曼人帶入了西歐社會的陪臣制中衍生出一種社會的附庸關係,在法律上沒有人身自由的那些封臣因為獲得封地而享有對土地的用益權,同時享有了用益權所附帶的各種權利,如司法審判權、納稅權、鑄幣權、建立城堡權等。這些權利賦予非自由的封臣相當大的政治權力,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他們構成社會的上層,即貴族階層。

  進入11世紀,西歐社會的封建政體形式基本確立,世俗貴族和教會貴族構成了統治權力的主體,社會的結構也隨著經濟的發展有了很大的變化,這個世紀的神學著作、布道詞以及頒布的國王敕令等法律文獻中越來越多地出現了封臣(milites)、市民(cives)、農民(rustici)這樣的名詞,以此取代了自由人(liberi)、非自由人(servi)這類名稱。基督教的神學家們在布道時更進一步地把社會被分為三個等級,即:祈禱的人(oratores)、從事戰爭的人(bellatores)和從事勞動的人(laboratores),並對此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詮釋。1030年法國康布雷的主教熱拉爾(Gerhard I.von Cambrai,?—1051)在一次布道時說,人類從最初起就被分為三個等級,即:祈禱者、士兵和農民。大約在這同一時期,拉昂的阿達貝羅(Adalbero von Laon,947—1030)也在布道時詮釋了三個等級的觀點,他認為這三個等級是相互依存的,以保證人們能夠共同和諧的生活,保障一個符合上帝意願的社會秩序。自此之後,西歐社會中有了明確的三個等級的觀念,確立了中世紀意義的等級制度。17世紀,法國學者路易瑟在他的研究中進一步歸納了封建社會三個等級的理論,即:專事祈禱的教會等級(第一等級);專事戰爭的騎士等級(貴族或第二等級);專事生產的農民、手工業者和商人的勞動等級(第三等級)。20世紀以後,法國年鑑學派的歷史學家們繼承和發展了這個觀點,著名的歷史學家杜比在其《封建制度構想的三個等級》一書中,從三個等級的角度論述了法國封建制度的社會基礎。勒高夫也認為,中世紀的社會是由修道士、騎士和農民這三個最基本的群體組成的。法國學者的觀點也被德國歷史學家們接受,科倫本茨也有這樣的論述,他說:「這三個等級的每一個等級都從事自己的專門的事務,而賦予它所應從事的事務也對其它兩個等級有益。教會等級關係整個基督教人民的靈魂;騎士用他們的武器防衛來自外界的威脅,以及保證內部的秩序和公義;農民和城市的市民用他們的活動來滿足其它兩個更高等級在物資上的需求。」

  中世紀社會等級的劃分與近代社會有著極大的區別,德國歷史學家格茨認為:「西歐中世紀既不承認那種按宗教劃分的等級,也不承認受經濟條件制約的階級。貴族的意識並不是要貪婪地占有生產資料,而直到很晚時期,農民的意識還只是依據農民的勞動價值來確定。它只承認法律認定的等級(教士-俗人;自由人-非自由人;騎士-農民),這些等級是逐漸形成的,或者說是逐漸地劃分開的。」

  二、貴族權勢的增長

  貴族是中世紀西歐在政治上掌握統治權力的社會群體,但同時也是在中世紀社會中不斷發生變化的一個社會群體,在整個中世紀不同的歷史階段,貴族的含義都有所不同。法國歷史學家馬克·布洛赫認為,在法蘭克墨洛溫王朝時期,「配得上貴族這一稱號的等級顯然必須具備兩個特點:第一,必須擁有自己的法律地位,這一地位能夠肯定其所要求的優越性,並使這一優越性實際有效;第二,這一地位必須是世襲的」。貴族社會地位的優越性在《撒利克法典》中明顯地反映出來,無論是在賠償金還是在其他方面,貴族與其他等級都有很大的差異。隨著法蘭克人先後征服日耳曼其他部族,以及諸王之間在法蘭克人建立王國後爭奪勢力的鬥爭中,貴族的社會結構逐步地發生了變化。為國王服役的人參與王國的統治,他們也都因此與王室建立了親疏程度不同的親屬關係或者姻親關係,又因采邑制的改革而成為國王的封臣,封臣取代舊貴族,構成新的貴族階層。比利時歷史學家岡紹夫在論述什麼是封建制度時分析了采邑和統治的關係,他認為:「從查理大帝執政時起,封臣制極大地擴展,這是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首先,每個國王和每個皇帝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都在竭力地增加自己封臣的人數。出於同樣的目的,伯爵、馬爾克伯爵以及公爵都有義務,作為國家權力的代理人成為國王的封臣。加洛林的國王們認為,只有使他們成為封臣,受到雙重誓約義務——封臣和伯爵、馬爾克伯爵以及公爵——的約束,才能牢牢地控制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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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洛林時期開始實行的采邑制培植了西歐中世紀的貴族階層,日耳曼人的習慣法則使得封地「基本上成為世代相傳之物」。877年,為了獲得貴族的支持,卡爾二世國王在奎爾日頒布敕令,承認采邑可以完全世襲。在封地世襲化的過程中,大小貴族在自己的領地範圍內代表或占有、奪取或行使應該是國王行使的權利。10世紀初期,法蘭克加洛林王朝的國庫領地幾乎被分封殆盡,這些封地的世襲化使國王喪失了對封地的用益權。土地的用益權以實物地租和徭役地租的形式掌握在獲得封地的伯爵或其他貴族的手中,曾經是國家的稅收,包括市場稅和關稅,都進入貴族的囊中。不僅如此,貴族還掌握了領地內的最高司法審判權,控制了對教會職務的授予權,王權則成為貴族們獲得各種權利的保障。正如德國的歷史學家特倫巴赫所說的:「從加洛林時期一直到中世紀晚期,體現了國家集合體和統一趨向的王權只是一個具有各種不同用途的工具。」

  加洛林王朝以來,西歐各國的國王都只不過是貴族階層中的一個成員,德國的歷史學家把這種王國的體制稱之為「貴族體制的王國政體」。恩格斯在闡述國家時強調「國家是整個社會的代表,是社會在一個有形組織中的集中表現」,基於這一點「在中世紀是封建貴族的國家」。在這個政體中,貴族享有與國王幾乎相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貴族在采邑制度發展的過程中逐步獲得的。法蘭克帝國解體之後,東法蘭克地區囊括了薩克森、巴伐利亞、阿雷曼、施瓦本等查理大帝新征服的地區,在這些地區日耳曼人的習慣和傳統比較久地保持下來,所在地區的世族貴族家族依然享有特殊的權利和地位。這些世族貴族家族的成員,或是在查理大帝征服時期派去擔任某個職務的陪臣,或是通過與皇室結成姻親關係提升了政治地位,他們是法蘭克王權在當地施行統治的重要支柱,是國王權力的執行者,他們享有王權給予的各種特權,逐漸地發展成為掌握各公爵領地大權的大貴族。德國著名的歷史學家特倫巴赫在闡述德意志從東法蘭克王國向德意志王國演變時強調,在新建立的德意志王國中雖然確立了國王的權威,但是那些有勢力的世族貴族家族擔任王室宮廷中的重要職務,在決定王國事務時施加很大的影響力,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爭奪王位、對抗王權的行為,世族貴族家族的權勢在不斷地增大。為了牽制大貴族的政治力量,奧托承襲查理大帝施行的教會政策,培植教會的勢力,實施奧托特恩權,大主教享有大公爵所掌有的司法審判、收取關稅、開辦集市權和鑄幣權。

  奧托特恩權以及在德意志皇帝支持下進行的教會改革,極大地增長了教會貴族的經濟實力和政治勢力,但這並沒有達到均衡世俗貴族勢力的目的,反而形成一股能與德意志王權抗衡的新的政治力量,德意志的世俗貴族也把羅馬教會作為強有力的同盟者。在海因里希四世與格雷戈爾七世圍繞主教授職權展開的鬥爭中,德意志的部分貴族與羅馬教皇結盟與其對抗,甚至在羅馬教廷的支持下推舉出對立派國王,迫使海因里希四世不得不對教俗貴族做出極大的讓步,走上卡諾薩之路,以一個懺悔者的身份請求教皇的寬恕。抑或可以這樣看,與其說海因里希四世是對教皇的屈從,不如說是德意志國王對教俗貴族的妥協和讓步。儘管教皇赦免了懺悔的海因里希四世,使其日後有了反擊的機會,但德意志的教俗大貴族則都把與教皇的合作看作是抵抗皇權最有效的方式。

  卡諾薩事件之後,海因里希四世改變了以往的策略轉而重用王室封臣(ministerial)。王室封臣的制度起源於法蘭克時期的陪臣制度,王室封臣是在法律上沒有人身自由的國王的侍從,他們為國王管理分散在各地的王室領地和財產,由此獲得生存和裝備所必需的食物、馬匹、貨幣以及奴隸和其他物品,所有這些都是由他們所管轄的王室領地或者城市以賦稅的形式提供的。他們對王室的財產沒有支配權但卻享有用益權,他們的子嗣經國王獲准可以繼承其父的職位。王室封臣在人身和經濟上都受到王權的制約,然而隨著王權與教俗大貴族之間矛盾的激化,他們在王國中的政治作用逐漸增強。海因里希四世時期,分散在各地的王室領地上先後設立帝國特轄區(Reichsvogtei),由王室封臣擔任特轄區的行政長官,以此限制教俗大貴族的權勢。王室封臣成為德意志君主反對教俗大貴族所依靠的主要政治力量,他們管理著被沒收的或者被收回的教俗大貴族的領地,他們也越來越多地被委以重任。王室封臣的政治地位日益提高,在地方上的權力越來越大,逐步地上升為新的貴族階層。

  三、土地改變的農民等級

  在中世紀早期的西歐社會中,農民不是一個階級或一個階層的概念,而只是一個經濟概念,是一個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很大的社會群體,在這裡我們不妨將其稱為農耕者。從法律的和社會的角度看,農耕者絕不是一個有著相同權利的社會階層,而是依據他們與土地的關係劃分的不同的階層。中世紀的土地制度是領地制,正如馬克·布洛赫所說:「從經濟角度看,一份大產業與許多小地產在同一個組織中的共存是領地制的最基本的特徵。」中世紀西歐社會的土地不是單純的地產意義,更重要的是土地因為是一種采邑而附帶了各種權利。此外,「土地本身也有其法律地位,而且它不完全與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一致。比如自由人份地及奴隸份地等等。原則上說,不同等級的土地在法律上要負不同的義務。」正是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義務,劃分了占有土地者、土地的用益者以及土地的耕種者的社會階層。

  中世紀早期西歐土地的占有形式、用益權的形式以及耕作方式並不是統一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土地的占有者並不完全享有對土地的用益權;另一方面,土地的所有者和用益者也不一定就享有自主耕種土地的權利。中世紀早期的西歐的農耕者是根據習俗耕種土地的,即輪作制,而且是強制性的輪作。這是因為中世紀早期西歐的地產一般都是狹長的「長條地」,這些長條地經過多次的分封、繼承而一再地被分割,這就使得土地因為歸屬不同的用益者而分散,且又相互交叉地分布在各地。這種在歸屬上是分散且又交叉的耕地因為輪作的原因必須統一地進行耕種,即由集體或習俗決定同時播種、收割。這種耕作方式的不自主性實際上就造成了對個體農耕者的約束,因此儘管農耕者中有不同的法律和社會地位的劃分,但真正能夠劃分其社會地位和法律身份的主要是交納租稅和服徭役的形式和數量,租稅和徭役把農耕者劃分為自由農民和非自由農民。在中世紀早期的史料中一般把農耕者稱之為「自由人」(liberi)、「半自由人」(liti)和「非自由人」(servi)。自由人有自己的份地、園地和宅基地,有義務參加村莊的民眾大會,享有不受限制的權利。一般來說,份地就是徵稅的單位。非自由農在領主的強權下,耕種以「莊園」為徵稅單位的領主的地產,此外他們還要服徭役、交納地租。但由地產構成的村莊結構、強制性的輪作制都使得農耕者的各種身份和社會地位失去實際的意義,更何況村莊的司法審判權都掌握在領主的手裡。自由的農耕者和非自由的農耕者混居在一個村莊裡,村莊對土地的裁判權和對民事及刑事的裁判權歸領主所有,甚至成為領主可以世襲、可以讓與的權利。這種審判權致使對公有地和草地的使用權、磨房的使用權(尤其是水磨房,因為河流屬於領主)以及烘製麵包烘爐的使用權、釀酒用的壓榨機的使用權,乃至牲畜的配種等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各種權利都受到領主的控制。可見,自由的農耕者與非自由的農耕者在法律上和社會地位上的實際區別並不十分明顯。

  毋庸置疑,在中世紀社會中大多數的農村居民都依附於領主,但是在很多地區依然存在著自由居民和自由的村鎮。中世紀早期「自由」的概念與近代社會以及今天給予自由的概念有很大的差異,「自由」是一個很含糊的詞。更確切地說,所謂自由的標誌就是這些自由農民和社團直接隸屬於國王,他們享有國王給予的土地,並因此有義務為其服兵役和納稅。或者可以說他們是國王的自由人,「他們成為國王的自由人,成為公職人員,承擔修橋築路的勞役,而且還要承擔納稅的義務。他們得到國王給予的份地,未經允許不得離開或者轉讓。此外,還禁止他們根據自己的傳統獻身於教會,以此擺脫兵役,只有國王自己才能這樣做。」這些自由人一部分來自於日耳曼公社的成員,一部分是因為參與拓荒而獲得自由的人,這兩部分人構成了法蘭克王國時期的自由人。自由人有自己的份地、園地和宅基地,有義務參加村莊的民眾大會,享有不受限制的權利。一般來說,份地就是徵稅的單位。然而,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自由農民卻不享有任何政治權力,因為他們只能根據日耳曼人的習慣法分到份地和宅基地,在那個土地是唯一財富的中世紀社會中,有限的份地給予他們的只有參加公民大會的有限的權利,使他們處於社會的下層。那些自由農民和封建領地(Grundherrschaft)中的依附農民之間僅就這一點來說存在著差異,但就社會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方面而言,則有著很多的共同之處,處於同一個社會地位。可見,自由的農耕者與非自由的農耕者在法律上和社會地位上的實際區別並不十分明顯。在經濟方面,似乎更無法以地產的大小或者財產的多少將其區分開,「自由人與非自由人之間真正的經濟差異並不是他們所擁有的地產平均數的不同,而是對他們田地中所產出的收入的控制權有所不同」。從社會地位的角度上來看,那些具有自由身份的農民和晚些時候的城市市民並不享有政治上的權利,他們處於社會的下層;而那些在法律上沒有人身自由的封臣則因為獲得的封地而掌有一定的地方統治權,又因享有的封地及其附帶的各種權利在政治上具有相當的影響力,甚至能夠參與對封建王國的統治,形成了社會的中上層。

  與西歐其他王國和地區比較而言,中世紀德意志自由農民的比例相對較大。所謂「自由」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涵義和內容。在日耳曼人中,享有「自由」權利者屬於一定的部族和親族,能得到族長、家長或首領的保護和恩惠。這個原則被法蘭克王國承襲下來,與羅馬帝國晚期的庇護制融合在一起,成為法蘭克王權實施統治的一種方式。受國王保護的自由人被安置在王室的大領地內、在王國的邊境地區、在重要的交通要道和要塞周圍,他們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只有防禦的義務,並由此獲得一塊份地。這是中世紀最早的一種土地租賃形式,土地的所有者國王把土地租佃給受他保護的自由人,他們享有自由的世襲承租權(freie Erbleihe),也就是說,享有完全的收益權和使用權,只需交納固定的數額不高的息金,即「世俗什一稅」,他們也服徭役,但很輕,每年只有兩三天,用於修路築橋等公共事務。這些人被稱為「國王的自由人」(Knigfreie)。法蘭克帝國解體後,在德意志王國的境內這批人被保留下來,隨著疆域基本穩定,這些「國王的自由人」不再負有防禦的職責,而是指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佃農。雖然在法律上他們是自由人,但是未經許可不得自由遷徙它地,即負有不能遷徙的義務(Schollenpflicht),否則將失去國王司法權的保護淪為封建主的依附農。他們中的一些人連同土地一起被國王贈送給教會和修道院,受教會法權的保護,成為教會和修道院的佃農,交納什一稅,此後又增加了人頭稅、婚姻稅和死亡稅。德國歷史學家把這種受不許遷徙束縛(Schollengebundenheit)的社會結構稱為馬爾克制。這些自由人只能墨守成規地在自己的胡符地上勞作,靠其生活,所以他們的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很難有大的改變。德國歷史學家包斯勒稱這個社會群體的人為「不自由的自由人」。他們是社會下層的一部分,他們很少有改變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的機會,城市市民和中小貴族都不是出自於這個群體,而是來自包含了各類不同群體的非自由人。

  中世紀早期的非自由人並不僅指依附農,還包括那些為國王和封建主服役和效忠的依附者,上到宮廷大臣、騎士陪臣、下到農奴、僕役、手藝人。他們必須隨時為其服役和服務,並根據服役的內容而得到大小不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作為賞賜,為此他們不需交納人頭稅、什一稅以及各種息金(Zins)。是否交納什一稅和世俗息金是中世紀自由人和非自由人間最大的區別。少數非自由人居住在國王和教俗封建主的莊園裡,管理莊園的事務,是社會的上層。非自由人中的大部分是莊園的農奴(servientes)和僕役(mancipia)。領主的莊園一般分為領地莊園(Salhof, Herrenhof)和徭役莊園(Fronhof),由農奴和僕役耕種,他們所服的徭役是無定期的、無限制的。他們也有一塊份地(mansus),交納地租,但不交人頭稅、婚姻稅和死亡稅等,以此表明他們的人身是不自由的。管理莊園的人稱為邁爾(Meier),邁爾受封建主之命管理莊園的土地,他必須向其宣誓效忠,並由此從莊園的收成中得到一定的報酬。10世紀以後,管理莊園的方式逐漸地發生了演變,邁爾制轉變為一種租佃的形式,出現了邁爾莊園(Meierhof)。教俗封建主把整個莊園連同土地租佃給邁爾,邁爾依然是其封臣,他依然受采邑權的制約,他沒有繼承權。封建主則隨意地或以實物、或以貨幣、或以徭役的形式收取地租,而且他還有權隨時收回租佃的土地。與采邑制一樣,邁爾也可以把土地出租給他人,或是自由農民、或是非自由人,向他們收取賦稅。10世紀開始的墾荒活動擴大了領主的耕地,用徭役耕種土地的經營方式越來越顯示出弊端,農奴在服役時的懶散、不負責任造成收成的減少都影響了領主的收益。相比之下,租佃制在收益上的優勢明顯地表現出來,無論年景如何,稅收的收益都是固定的,這是促進邁爾制普遍盛行最根本的原因。一般來說,邁爾承租的土地面積並不大,大約在2—5個胡符地之間,而且封建主也很少把這種邁爾權交給有相當軍事實力的家臣和騎士;所以,只有那些非自由的依附農才能獲得邁爾權,他們中的相當一批人上升為小土地持有者(不是所有者)。

  非自由人中還有一部分是從事非農業生產活動的人,諸如紡織、採礦、製造武器、製造玻璃、制毛皮、釀酒、烘製麵包、長途販運和零售商品等等。11世紀以後,西歐社會農業經濟的發展是貿易和手工業發展的基礎,後兩者逐漸成為社會經濟結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事貿易和手工業的人自然也就被納入到供養的社會等級,即第三等級。手工業者和商人的經濟活動中心和生活中心是正在復甦的城市,城市有著與農村不同的政治結構、法律體系,德意志城市的復興在很大程度上基於遠程貿易的活躍。

  四、成長的城市市民

  羅馬帝國時期,西歐遠程貿易的活動區域主要分布在沿海地帶,一是在西地中海與亞得里亞海之間,一是在波羅的海和北海之間。8世紀,阿拉伯人掌握了地中海地區的制海權,致使東羅馬帝國收縮到了君士坦丁堡,成為在經濟上、政治上與西歐相互隔絕的拜占庭帝國,東西羅馬帝國之間的貿易往來也因此受到阻礙。不僅如此,阿拉伯人還奪取了科西嘉、撒丁和西西里,在北非海岸建立港口,控制了地中海的貿易,這就迫使西歐的交通不得不逐漸地向北方內陸地區轉移。中世紀早期,由於道路和橋樑設施不完善,加上日耳曼人大遷徙之後陸路遭到很大破壞,陸路交通極不暢通,同時國王的商賈還要飽受盜匪的侵襲和劫掠。與之相比較而言,河流成為重要的交通要道,因為河流是天然的水道,其成本低、速度快,載貨量較大,並且在開闊的河面上航行被盜匪侵襲的可能性相對較低。德意志有著得天獨厚的豐富的內陸水系資源,流經德意志地區的萊茵河是貫通歐洲南北的大動脈,連接北海和地中海。萊茵河有眾多能夠四通八達的支流,通過這些支流即可以進入多瑙河水系,抵達斯拉夫人居住的地區,也能與歷史上著名的黑勒之路相接,還可以向東進入波羅的海或向北進入北海航線到達英國,也能經弗里斯蘭到北海海岸至波羅的海的斯堪地那維亞。此外,多瑙河、美因河也都流經德意志境內,多瑙河還被譽為德意志南部「商業的自然動脈」。早在羅馬帝國時期,在這些河流的沿岸就已經建立起了許多城市,如科隆、波恩、沃爾姆斯、美因茨、斯特拉斯堡,美茵河畔法蘭克福、維也納等。法蘭克帝國時期,查理大帝為了能與新征服的東北部地區保持經常性的聯繫,在萊茵河、多瑙河、美因河等重要的水路和軍旅陸路沿線設立了許多王宮和軍用驛站,建造城堡和城鎮。德意志王國建立後,國王海因里希一世為了防禦諾曼人的侵襲,在圖林根和薩克森地區羅馬城市的遺址上重新修建了很多城堡和城鎮,如雷根斯堡、奧格斯堡等。這些城鎮和城堡都有較為穩固的城牆作為防禦設施,因而都成為王室或大貴族的府邸或者是大主教的駐節地,這些城市和城堡大多都地處交通便利的河畔和交通要衝。

  阿拉伯人掌握地中海和北海的制海權後,德意志的商人被迫改變商路,他們轉移到以萊茵河為中樞的內陸河流區域,遷居到萊茵河、多瑙河、美因河沿岸的城堡或城鎮,例如作為主教駐節地(Bisch of ssitz)的主教城市(Bisch of sstadt):巴塞爾、斯特拉斯堡、施派爾、沃爾姆斯、美因茨、科隆、烏特勒支等,作為王室行宮的城市波恩、科布倫茨、威斯巴登、安德納赫等,在萊茵河沿岸結成了一條貿易之鏈,一直通向北海沿岸,並渡過海峽到達英國。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說的,那個時期的貿易活動,「取決於現有的交通工具的情況,取決於由於政治關係決定的沿途的社會治安狀況(大家知道,整個中世紀,商人都是結成武裝商隊的),以及取決於交往所及地區內由相應的文明程度所決定的需求的發展程度」。比利時著名的歷史學家亨利·皮朗把這些主教駐節地和王室行宮的所在地稱之為中世紀「城市的踏腳石」。

  薩克森王朝時期實行的義大利政策加強了義大利與德意志的貿易往來,東方的奢侈品、義大利的手工業製品以及黃金通過阿爾比斯山隘口源源不斷地進入德意志,阿爾卑斯山的山路和萊茵河不再僅僅是用於軍事和朝聖,同時也在經濟上獲得重要意義。10世紀中期前後,奧托一世率領德意志騎士擊退了匈牙利人的進攻,這一勝利不僅鞏固國王在德意志的政治地位,而且也擴大德意志王權在歐洲的影響力。951年,奧托一世把義大利置於其統治之下,此後又與羅馬教會建立政與教之間的聯盟關係,義大利與德意志之間的政治關係保證了貿易往來的暢通,這種貿易往來還包括教會之間互相贈送的禮物。例如,羅馬教會的一位執事收到博尼法修斯大主教贈送的一隻銀杯和一匹當地生產的布匹,前者回贈了來自東方的肉桂、胡椒和毛皮;908年,奧格斯堡的主教阿達貝羅(Adalbero von Augsburg,?—909)贈送給聖加萊修道院當地特產的價值昂貴的紫色長袍。相互之間贈送的禮品逐漸演變為有價的對等交換,德國歷史學家庫利施把這種相互之間的贈禮交往看作是德意志中世紀早期遠程貿易的前身。從10世紀一些修道院的帳簿中也可以看到,購買來自東方貨品已經成為常態,主要有胡椒、小茴香、肉桂、丁香、藿香、大黃等多種類型的香料以及諸如蠟之類的其他奢侈品。

  中世紀早期,在德意志從事遠程貿易的主要是猶太商人、弗里斯蘭商人。這些商人熟悉商路,了解各地的風土人情,懂得當地的語言。他們長途販運的商品都是只有王公貴族和教會才能享用的來自東方的奢侈消費品,因此他們把銷售點和貨棧設在王公貴族和主教們居住的城堡或城鎮附近,在這些地區出現商人們的居住區,被稱為維克(wik)。維克是國王管理商人的一種機構,國王委派伯爵管理維克中的商人,審理他們的訴訟案件。居住在維克中的商人春去秋來,販運城堡領主和教會所需要的貨物,他們因同一商旅目的地結隊而行,組成了早期的漢薩(hansa)和行會(Gilde)。早期的漢薩和行會還不是商人同盟的組織機構,僅是商人們在商旅中自願結伴而行的一種方式,為了限制地方貴族利用所享有的政治、司法以及經濟的權利對商人進行賦稅盤剝,國王還給予維克中的商人特許權,以使從事遠程貿易的商人有較為安定的經商環境。957年,奧托二世給予馬格德堡商人特許權,允許他們有從事商業的自由、遷徙的自由,明確規定商人應繳納的賦稅額,以此避免地方貴族隨意對其徵收各種賦稅。1003年,康拉德二世給予瑙姆堡的商人與之相類似的特許權。通過這些特許權,從事遠程貿易的商人們在國王司法審判權的保護下,在各地都可以不服從地方貴族司法審判權,商人的行動自由有了保證,商人的人身自由在法律上得到承認。

  德意志的商業和城市在王權的保護下復甦和復興起來,一方面是由於城堡大多數都是建立在王室的領地上,城堡的主權多屬於王室;另一方面,商人的經濟活動為王室帶來很大的經濟利益,因此德意志的國王們自然要把水路交通置於自己的監督和保護之下,在萊茵河以及陸路要衝設立關卡,以此增加王室的收入,同時也保護商路的安全。國王對商人的保護衝擊了地方貴族的利益,城市中的商人不可避免地被捲入王室與地方貴族的爭鬥中。11世紀中期,海因里希四世年幼由攝政王掌權時,萊茵河以及其他重要的水路和陸路交通要道的關卡都被沿途主教城市的主教們或者地方世俗諸侯霸占,他們利用關稅榨取來往的商隊和商船。萊茵河中游的一些主教城市,如美因茨、沃爾姆斯、施派爾等,都先後發生了城市商人反對主教的鬥爭。海因里希四世國王親政後,力圖追回王室在萊茵河上被教會和地方貴族強占的關卡,得到城市商人們的支持。1073年,沃爾姆斯的市民們驅逐了城裡的主教,打開城門迎接在與羅馬教皇和德意志貴族的爭鬥中落敗的海因里希四世,向他宣誓效忠,在軍事上和財政上給予他支持。次年,海因里希四世給予沃爾姆斯的商人們免徵關稅的特許權。為海因里希四世撰寫傳記的作者熱情地讚頌國王為維護水路暢通取得的成就:「現在,船夫在河流上可安然無恙地划過那些強盜貴族的城堡,而他們以前原是靠掠奪財物而自肥的;公路上不復充斥著劫人的匪幫;森林不復成為盜匪出沒之所;公路開放給商人旅客,使他們安全地來往;於是以劫掠為業的匪徒也陷入潦倒貧困狀態,像他們曾長久地使別人遭受的那樣。農民、手藝人和商人都歌頌國王,而他們從他的德政,獲得了這種寶貴的安全。因為現在,土地的耕耘者、勤勞的手藝人、節約的市民,有些把握可以想望將來享受他們從勞動所得到的成果了。」

  商人們聚集在位於城堡附近的維克中,受王權的保護,居住在集市(mercatus)周圍,在10世紀的史料中他們被稱之為「集市人」(mercatores),集市周圍還居住著隸屬於封建主、主教和國王的手工業者(artifices,Handwerker)。維克的地理位置、手工業產品的銷售對象都吸引著手工業者遷徙到此。早在829年虔誠者路德維希的一份文件中就提到,一些手工業者遷居到沃爾姆斯的維克中。這些遷徙到維克中的手工業者依然是封建主的依附者,他們沒有遷徙的自由,沒有對手工作坊的支配權,用領主的工具加工領主提供的原材料,在領主的許可下出售自己生產的手工產品。他們不享受國王司法審判權的保護,必須為領主服勞役,繳納各種具有封建義務的賦稅,而不向集市的領主繳納賦稅。11世紀初,城市的領主開始拒絕那些不繳納集市稅的依附的手工業者進入集市從事經濟活動。1023年,沃爾姆斯的大主教布爾夏德明確宣布,在城市中居住的依附手工業者要離開其領主,有自己的作坊,成為在經濟上完全獨立的手工業者,承擔集市人應該承擔的納稅義務,這樣才可以享有與商人同樣的特許權。這一規定很快就在德意志的城市中普遍實施。

  11世紀初期,依附的手工業者的境況有了明顯的改變,他們的生產能力超過了領主自身所需,在滿足了領主的的封建賦稅義務之後,能夠自主銷售的產品的數量大大增加,積累了一定的財富,具有了擁有作坊的經濟實力。在經濟上的獨立,致使他們逐漸地融入到自由的集市人中,居住在同一城市裡的同行業的手工業者依照商人的方式聯合起來結成了同業公會(Zunft)。為了擺脫領主對其人身自由的束縛,他們以「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Stadtluft machtfrei)反對城市領主們強調的「城市的空氣是自己的」(Stadtluft macht eigen)。在城市中獲得自由的手工業者也同樣享受著國王給予商人的特許權,1101年,海因里希四世在給予施派爾市的特許權中強調,儘管那些獨立居住的手工業者的人身是不自由的,但這個特許權對他們同樣有效,因為只有那些真正居住在封建主莊院中的手工業者才具有依附身份,才受莊園法的約束。1107年、1109年,海因里希五世在先後給予列日市和馬斯垂克市的特許權中也有類似的規定,把在城市裡獨立居住的手工業者看作是具有公共意義的集市人(pubicus mercator)。

  城市以市場為經濟中心,以手工業和商業為經濟活動主體,所以城市的經濟活動與土地沒有直接的關係。正如著名的比利時歷史學家亨利·皮朗所說的:「沒有哪個時代有過像中世紀城市的社會、經濟組織與農村的社會、經濟之間那樣鮮明的差別。」正因為這樣,在從土地中衍生出各種權利的中世紀社會裡,居住在城市中的市民既然因為沒有土地而毋需履行各種封建義務,自然也就不可能憑藉土地獲得相應的保護和權利,市民的經濟活動由此受到封建主的極大制約。國王給予城市特許權的主要內容是保護市民,保護那些不享有政治權利的市民免受地方封建領主濫用自己的權力而肆無忌憚地對他們進行蠶食和剝削。其中比較典型的例子是王權給予異教徒猶太人的特許權,把他們置於王權司法審判權的保護下,允許他們有自己的居住地,從事國王和教會所需要的商業活動。在各地開辦的市場和集市也都是因獲得國王給予的特許權後才得以存在和發展,正是在這些市場或者集市的基礎上復甦或新建了許多中世紀的城市。

  城市復甦和新建的標誌是修建城牆,城市市民獲得的特許權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有權修建城牆。城牆的防禦功能是不言自明的,但更為重要的是,城牆使城市成為一個不同於農村的完全獨立的社會,一個不同於莊園的社會經濟組織。比利時著名歷史學家皮朗就曾這樣說過:「不可想像在那個時代會有一座不築牆的城市;這是一種權利,或者用當時的話來說,這是任何城市不可缺少的一種特權。」市民修建城牆不僅僅具有防禦外敵的目的,尤其是在匈牙利人入侵之時,並且城牆更重要的作用在於區別城牆內居住的人與在城牆外居住的人的法律身份。那個時期廣為流行的政治諺語「城市的空氣使人自由」,是對城牆所具有的這種社會功能最切實的寫照。城市的空氣是自由的,因為居住在城市中的市民依據特許權解除了采邑制和莊園制建立的人身依附關係,凡是在城市中居住了一年零一天的人都是自由人。自由是中世紀城市居民的一個重要屬性,修建城牆把城市圍起來是中世紀城市復興的一個標誌。海因里希四世在給科隆市民的特許權中,首先承認了市民修建城牆的權利,市民們參加同盟的首要義務也是修築城牆。城牆表明市民有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的區域,商人和手工業者都被市場固定在商業的共同體中,11世紀的史料中,含有出售商品意義的forum(市場)一詞取代了原來的mercatus(市集); burgenses(城裡人)、urban(城市居民)、icivies(市民)等詞彙越來越多地出現, mercatores(集市人)逐漸地消失。

  城牆裡的市民能夠自由選擇從事經濟活動的內容、方式,在經濟活動中的這種自由使市民有了完全的「個人」的財產,在領地制經濟體制中有了一個新的因素。領地制無可否認是一種財產的私人占有制度,然而在這個占有制度中,相對於土地的占有權來說,其用益權更具有實際的意義;另一方面,在這個私人占有制中仍然存在著公共的和個人的區別,如公共的草地、林地、河流,這些公共的財產屬於村莊,屬於領主,但是領地內的居民對此只享有用益權。德國的史學家巴德爾認為,在中世紀的這種土地制度中地產的使用權(Nutzung)代替了占有權(Eigentum)。但在中世紀的城市裡,手工業者和商人的財產所有權是完全意義上的個人占有,不存在用益權的概念,這就決定了城市社會逐漸與農村社會有了區別,而城市市民則更希望置於國王司法審判權的保護之下,以此擺脫封建領主對商業、手工業經濟活動的控制,以及對其完全個人財產的侵害。基於此,在與地方諸侯爭鬥時,市民成為國王可以依靠的新的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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