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納粹種族與人口政策 第一節 「紐倫堡法」[1]
2024-10-09 04:44:09
作者: 鄭寅達,陳暘
納粹主義以種族理論為基礎,其必然的邏輯結果,就是大力推崇以本族為代表的所謂北歐雅利安人,竭力貶低「低等種族」。在納粹統治時期,「低等種族」中的最大受害者是猶太人,其次還有吉普賽人和斯拉夫人。
猶太人在德國定居已有一千多年歷史,1933年有50.3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0.76%。在德猶太人的城鎮化率比較高,70.7%(35.5萬人)的猶太人居住在人口高於10萬的較大城市中,僅居住在柏林的就占到約1/3。然而由於各個城市的人口基數不同,猶太人在城市人口中所占比重最高的卻是美因河畔法蘭克福,為4.71%;柏林位居第二,占3.78%;位於第三的是布雷斯勞,占3.23%。[2]在職業分布方面,猶太人從事農業、工業和手工業生產的較少,但在其他領域卻有較強的體現,如商業和文化業,其中包括藝術自由職業、文化自由職業和知識自由職業。[3] 見表6-1、6-2。
表6-1 1933年德國猶太人的職業分布狀況
表6-2 1933年德國就業者分布狀況及猶太人在其中所占比重
資料來源:J.Noakes and G.Pridham,Nazism,1919—1945:A Documentary Reader.Vol.2:State,Economy and Society,1933—39.University of Exeter,1984,pp.522-523.
納粹當局對猶太人的政策,從反猶,到排猶和屠猶,有一個發展過程。希特勒執政之初,對如何處理猶太人問題,並無一個細緻明確的時間表。德國猶太人,不僅由於其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而涉及國內的經濟恢復問題,同時由於其在國外尤其是美國具有一定的影響,還牽涉到希特勒政權的外交空間問題。
1933年3月,各地的納粹分子即開始襲擊猶太人。3月11日起,布雷斯勞的猶太法官和律師接連遭到衝鋒隊員的襲擊,有些被打得頭部血流如注。據美國駐萊比錫領事同年4月5日的報告稱:在德勒斯登,身穿制服的納粹分子在數周前襲擊猶太人祈禱室,中斷那裡的晚禱儀式,逮捕25名祈禱者;在開姆尼茨(Chemnitz),18家猶太人商店,其中包括1家麵包店,被穿制服的納粹分子打碎玻璃櫥窗; 5名波蘭猶太人在德勒斯登遭逮捕,每人被強迫喝下半升的蓖麻油,還有一些猶太人被強迫剃去鬍子,或理出怪髮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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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下旬,納粹黨內狂熱的反猶分子、法蘭克尼亞大區領袖尤利烏斯·施特賴歇爾組織了一個行動委員會,負責鼓動民眾展開一場抵制猶太人商店、商品、醫生和律師的行動。同月28日,納粹黨根據該委員會的建議,發布一項包含11點計劃的命令,刊登在翌日的《人民觀察家報》上。命令規定各地黨組織都要組建相應的行動委員會負責抵制行動,力爭做到所有德意志人都不到猶太人商店裡購物,[5] 抵制猶太人的商行、貨物、醫生和律師。30日,戈培爾向新聞界聲明「德國政府決定對猶太商店進行抵制」,宣布4月1日為全國「抵制猶太人活動日」。由此,抵制猶太人的行動在全國範圍內展開,身著制服的衝鋒隊員站立在猶太商店門口,勸阻民眾不要進入。猶太商店櫥窗上都被畫上大衛六角星,還貼上大幅紙片,上面寫著:「德意志人不允許購買猶太人的商品。猶太人是我們的災禍。猶太人手中的每一個馬克都盜自我們的祖國。」在巴登(Baden),納粹黨地區領袖發布一個公告,上面寫著:「德國同胞們!避開標有抵制標誌的房子!抵制所有的猶太企業!不要在猶太百貨商店裡購物!不要光顧猶太律師的事務所!避開猶太醫生!猶太人是我們的災禍!加入到集體示威遊行中去!」[6]
無奈中的猶太人只得求助於《魏瑪憲法》和憲法的維護者——總統,因為《魏瑪憲法》的兩項條款可以用來維護猶太人的利益。第128條規定:「國家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並允許其擔任公職。」第135條規定:「保證德國境內所有居民的信仰自由和行動自由。」甚至第109條關於「所有德意志人是平等的」,也可以作有利於猶太人的解釋。1933年2月23日,一位名叫弗里達·弗里德曼(Frieda Friedmann)的女士,寫信給興登堡總統,訴說自己的痛苦:「我於1914年訂婚,但我的未婚夫1914年陣亡了,我的兩個兄弟也分別於1916年和1918年陣亡。還有一個兄弟威利從戰場上歸來時已經瞎了眼睛……1920年我與一位殘疾軍人結婚,由於他的殘疾,我與他過著極其不幸的生活,我長期以來承擔著全家的生活重擔。他們都曾獲得過為祖國立功的鐵十字勳章,然而,現在我們的祖國是如此地對待他們,《猶太人滾出去!》之類的小冊子在大街上公開出售,這些小冊子宣傳要屠殺猶太人和對猶太人採取暴力行動。我們是猶太人,我們對祖國已經盡了我們應盡的所有義務。總統閣下,想想猶太人對祖國做出的貢獻,難道不應該設法採取一些補救性措施嗎?當猶太人占德國6000萬人口中不過1%的時候,這種『仇猶』究竟是勇敢的行為還是卑鄙的行為呢?」猶太人的相關團體也向興登堡總統呈遞了要求善待猶太老兵的請求。總統辦公室接待了弗里達·弗里德曼,國務秘書奧托·邁斯納向她表示,總統先生已經對這個家庭痛苦的戰爭遭遇給予了關心,並強烈反對那些針對猶太國民的不法行為,同時就此事向她致歉。弗里達的信件同時也呈送給希特勒,但後者在信件頁邊空白處寫道:「這位女士的申訴是一個騙局!」[7]與此同時,德國納粹分子抵制猶太商店的消息傳到國外,引發了美國、英國、法國、比利時和波蘭對德國進口商品的抵制運動,納粹分子竟然因果倒置,將外國抵制運動的組織者說成是猶太人和反德分子,指責他們挑起事端,並聲稱在德國抵制猶太商品僅僅是針對他們抵制德國商品的一種經濟保護手段。[8]
1933年4月7日頒布的《重設公職人員法》,其目的主要是控制政府官吏和公務員隊伍,但是其第三款,即「雅利安條款」,直接將打擊矛頭指向猶太人。該條款規定,「非雅利安出身的公職人員必須退休」。儘管在興登堡總統的堅持下,條款中增加了「1914年8月1日以前已經是公職人員者、參加過第一次世界大戰者,或者其父親或兒子在戰爭中陣亡者除外」的內容,[9]但在同年7月20日頒布的《關於重設公職人員法的補充法令》中,又廢除第一次世界大戰參加者可以保留國家公職的規定。此外,一系列補充性的條例相繼出台,矛頭指向擔任其他市政公職的猶太人,如:擔當評估員、陪審員、商業仲裁人者(4月7日),擔當負責專利事務的律師(4月22日),擔當政府金融機構陪審員者(4月22日),擔當牙醫和牙齒技師者(6月2日)。[10]由此,不少猶太人失去了工作崗位。據統計,717名非雅利安法官和公訴人中,336人(47%)被免職,1418名猶太律師離崗。[11]在慕尼黑,猶太醫生只允許給猶太人治病,並特別規定「猶太醫生只允許解剖猶太人的屍體」。[12]各級學校則以「防止過度擁擠」為由,排斥猶太人入學(詳見本書第五章)。
1933年9月底至10月初,當局推出了三項打擊猶太人的舉措。9月28日,禁止政府部門雇用非雅利安人和與他們通婚者。同日,以德國文化總會成立為契機,再加上同年10月4日頒布的《編輯法》,把猶太人排除出文化界和新聞業。
1935年年中,納粹當局內部開始討論進一步的反猶措施,以便在同年9月的紐倫堡黨代會上公布。這時,內部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以施特賴歇爾和全國醫生領袖格哈爾德·華格納(Gerhard Wagner,1888—1939)為代表的極端反猶派主張對猶太人採取全面的嚴厲措施,而沙赫特、勃洛姆貝格等穩健派人物則主張謹慎行事,因為全面排猶不僅會影響經濟復興,也不利於德國的對外形象。這時離「長刀之夜」事件才一年時間,反對衝鋒隊「激進主義」的慣性還未完全平息。在這種情況下,以內政部官員伯恩哈德·勒森納(Bernhard L?sener,1890—1952)為首的四人專家小組在趕製反猶的《保護德意志人血統與榮譽法》時,不得不採取變通的方法,擬制了A、B、C、D四個方案供希特勒挑選,嚴厲程度逐個下降。希特勒採納了D方案,但去掉了「此法律僅適用於純猶太人」的文字,以此留下擬制針對「半猶太人」的補充性法令的空間。就在專家小組呈送四個方案的9月14日午夜,希特勒當即命令他們立即起草另一項法令——《德國公民權法》,於是,疲憊的專家們再次打起精神,用半個小時的時間趕製出法令。翌日凌晨2∶30,希特勒批准該法令。同日,早已等候在紐倫堡的國會成員在這座非首都城市的文化協會大廳舉行特別會議,批准剛剛擬成的法令。[13]
《保護德意志人血統與榮譽法》(Gesetz zum Schutz des deutschen Blutes und der deutschen Ehre)[14]以「國會深信德意志血統的純潔是德意志民族未來生存的關鍵所在」字樣開篇,共包含七項條款。主要內容包括:
禁止猶太人與德意志公民及相近血統者通婚,為了規避本法律而在境外登記結婚者,其婚姻亦無效,違禁的猶太人將被處以強制勞動;
禁止猶太人與德意志人及相近血統者發生婚外性關係,違者處以監禁或強制勞動;
猶太人不得雇用45歲以下的女性德意志公民及相近血統者從事家政服務,不得使用德國國旗及其所包含的顏色,而只能使用猶太色彩,違者處以1年以下監禁並罰款,或兩種處罰取其一;
內政部長將在元首代表的監管下和司法部長的協助下,制定並發布實施細則。
《德國公民權法》(Reichsbürgergesetz)則將猶太人排除出德國公民的範疇,它包含三項條款,其中規定:
德國國民有義務服從於自己的國家,只有擁有德國公民權者才能成為德國國民;
只有德意志人及相近血統者,並以自己的行為證明有願望及能力忠誠地服務於國家與人民者,才能成為德國公民,獲得中央政府頒發的公民證書;
只有德國公民才享有充分的政治權利;
內政部長將與元首代表一起編制並發布必要的實施細則。[15]
9月30日,內政部長弗里克下令,嚴格執行《重設公職人員法》中的「雅利安條款」(即廢除興登堡總統提出的部分保留條件),規定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中有3—4名「全猶太人」的政府官員和公務員,必須立即離職。
從9月30日起,納粹當局開始擬制關於「半(或1/4)猶太人」的補充性法令。在這一過程中,意見分歧主要產生在作為內政部代表的伯恩哈德·勒森納和作為赫斯辦公室代表的格哈爾德·華格納之間。勒森納主張縮小猶太人的計算範圍,堅持認為4個祖父母中必須有2個以上的猶太人,其本人才能算作猶太血統,而華格納則主張只要有1個猶太人,即「1/4猶太人」也算作猶太人,並主張強制性地讓混合婚姻的夫婦分離。勒森納在爭論中甚至搬出了「納粹意識形態」的概念,認為如果把「半猶太人」也歸入「全猶太人」的隊伍,猶太人將獲得20萬名同盟者,而這些人由於擁有一半的雅利安「遺傳物質」而變得更加危險。他為了獲得蓋世太保的支持,還提出,由於這些人既不屬於雅利安人群體,也不完全屬於猶太人群體,這種無所歸屬的狀態將推動他們走向犯罪。內政部的主張獲得沙赫特和外交部長牛賴特的支持。一時間,形成了政府部門與黨部機關之間的對立,而希特勒在數周時間內一直不肯表態,甚至還取消了預定在11月5日舉行的第二輪會議。1935年11月14日,當局終於頒布了《關於德國公民權法的第一個補充法令》。
該法令以華格納提供的草案為基礎,但吸收了勒森納關於收緊猶太人衡定標準的建議,並放緩對混合婚姻者的離婚壓力。
《關於德國公民權法的第一個補充法令》共包含七項條款,主要內容包括:
內政部長在與元首代表協商後,可以授予和剝奪公民權,猶太混血兒(Mischlinge)屬於該範疇內;
祖輩中擁有1或2名全猶太人者,屬於猶太混血兒,其中擁有1名者(即1/4猶太血統)屬二等混血兒,擁有2名者(即1/2猶太血統)屬一等混血兒,二等混血兒自身加入猶太宗教團體者,屬於全猶太人;
祖輩中有3名以上全猶太人者,屬於猶太人;
祖輩中有2名猶太人(一等混血兒),併兼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屬於猶太人:a.自身屬於猶太宗教團體,b.與猶太人結婚,c.自身屬於涉猶婚姻的兒女,d.自身屬於涉猶婚外性關係的非婚生子女;
猶太人不得擔任公職,但宗教組織除外,在猶太公共學校擔任教師者亦不受影響;
猶太人不得成為德國公民,政府官吏中的猶太人必須在1935年12月31日前離職,如果他們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服役於前線,在規定的年限內可以獲得全額撫恤金(即不低於離職前的工資),但不得再行增加,到達規定的年限後,依照退休金規定重新計算;
任何清理血統的行動,都必須獲得內政部長和元首代表的批准;
元首兼總理(希特勒)對相關行動擁有最後決定權。[16]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在對混血兒的三種處置方案(驅逐、絕育、同化)里,希特勒逐漸選擇了同化,因為實施對外擴張計劃需要更多的國內忠順者。
審理違犯《保護德意志人血統與榮譽法》案件由現有的刑事法庭承擔,當局沒有另外設立特別法庭。審判對象全部是男性,這一方面因為女方需要作為證人出庭指證,另一方面是希特勒認為,在性事行為中男方總是處於主動態勢。從1935年到1940年,共有1911人被判雜交犯罪。年度分列數字為:1935年,11人; 1936年,358人; 1937年,512人; 1938年,434人; 1939年,365人; 1940年,231人。[17]判決的刑期,各地之間有較大的差距。按理說可以在1天至15年之間論刑,但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所判刑期一般在6周至1年半之間,以至於蓋世太保向司法部抱怨,稱這樣做起不到震懾犯罪、保護德意志民族的作用。但在漢堡,一半的案件判處1—2年監禁,另一半判處2—4年監禁,個別案件刑期長達6年以上。[18]
面對納粹當局的步步進逼,猶太人的反應如何?在魏瑪共和國較為寬鬆的政治環境中,德國猶太人圍繞著自身的發展前景問題,分化成數個社會集團。[19]其中持「同化論」觀點者占據多數,諸同化論集團的總成員數達到24萬,占猶太人口的一半左右。在同化論者的隊伍中,按政治觀點劃分,可分為左、中、右三部分人。左翼同化論者一般不希望組建猶太人自己的組織,因為他們在將自己作為德意志人看待的同時,也將猶太人的解放與德意志社會的進步方向聯繫在一起。他們作為馬克思主義者、社會民主主義者、民主主義者或自由主義者,分屬於不同的德意志政黨和社會集團。希特勒上台以後,他們因政治歸屬方面受到的衝擊遠大於其種族屬性,要麼被關進集中營,要麼被迫流亡西方或東歐國家。中派同化論者以由一次大戰參戰者組成的「全國猶太前線士兵聯盟」(Der Reichsbund jüdischer Frontsoldaten)為代表,連同家屬在內,其影響的人口範圍在15萬左右。他們堅持的信念是:「誰將他的鮮血灑向了祖國的祭壇,誰就獲得了屬於德意志民族共同體的權利。」然而在政治問題上,則持中立立場,聯盟章程明確規定:「對猶太政黨事務、宗教問題以及政黨政策的探討都被排除在外。」希特勒上台後,該聯盟放棄了中立立場向右轉,並通過一系列單相思式的愛國主義舉措諂媚希特勒,甚至將納粹的「領袖原則」引入聯盟,但並未引起希特勒的同情。右派同化論者以「民族德意志猶太人聯盟」(Verband nationaldeutscher Juden)為代表,其德意志民族主義情感達到狂熱的程度,以至於其他猶太集團認為:「如果在納粹主義思想體系中沒有反猶主義成分的話,這個組織可能已經以納粹主義為方向了。」它們還將它稱為「德意志先頭部隊」,或「德意志猶太人扈從」。該組織在1932年7月31日的國會選舉中,提出的競選口號是「選擇德意志!」,並把選票投給右翼的德意志民族人民黨。它的競選GG中這樣寫道:「我們的祖國是我們的靈魂。通過幾個世紀以來在我們家庭里所熟悉的德意志文化,通過德意志母語,通過對德意志祖國土地的熱愛,以及通過我們屬於德意志民族的知識,我們已經與德國聯繫在一起了。我們是德意志人,不是為了某些好處,而是由於感情的使然。……不是那種所謂的『種族』,而是這種民族感情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誰在感情上屬於德意志民族,誰就不會在7月31日選舉中去選擇那種猶太人臆想的利益,而會去選擇德意志文化和德意志的未來!」希特勒上台後,該聯盟不斷地諂媚新政府,經常達到肉麻的程度。直到1935年春,其頭目還在一封致希特勒的信中,要求重新給予「民族德意志猶太人」和雅利安人平等的兵役義務,並向希特勒建議,「劃分得到承認的『民族德意志猶太人』和未得到承認的『異類猶太人』之間必要的界限」。然而,對於這種「笨拙而卑鄙的巴結嘗試」,就連納粹分子也極為反感,認為「這種所謂的德意志民族感情是極不正常也是毫無意義的」。上述反猶的一系列法案(俗稱「紐倫堡法」)頒布後,該組織於1935年11月18日被當局強令解散,成為最早的犧牲品。
與同化論者觀點比較接近的是猶太教自由主義集團,其成員在社會生活方面已經基本與德意志社會同化,但是仍然堅持猶太教信仰。該集團以1893年成立的「猶太教信仰的德意志國民中央協會」(Der Zentralverein deutscher Staatsbürger jüdischen Glaubens)為載體,並辦有《中央協會報》(Zentralverein)作為喉舌。這些猶太人認為,「猶太人是一個民族單位上的族群,而不是一個只能用宗教屬性來定義的族群,更不能僅憑宗教信仰來識別和理解猶太人」。他們追求與其他民族同化,希望「成為歐洲人,但保留猶太教」,同時主張猶太教應是向所有人開放的宗教。他們中的許多人,實際上已經退出了傳統、古老的猶太教圈子,只是在猶太會堂參加大的慶典活動,以及在猶太人公墓區祭掃亡靈。在魏瑪共和國「金色的20年代」里,該協會擁有6萬多名正式成員,遍布於全國46個猶太人大社區,如加上他們的家庭成員,估計所代表的猶太人在10萬以上,占猶太人總數的1/5以上。希特勒上台後,該集團的不少成員寄希望於新政府會遵守《魏瑪憲法》,尤其是將興登堡總統視為保障憲法實施的支柱。前述弗里達·弗里德曼和其他給興登堡寫信者,大多出自這一集團。然而,1933年3月23日《授權法》的出台,使他們預感到憲法將被廢除。翌日,該協會出於緩和矛盾並安定人心的目的,發表了一份報刊聲明,其中一廂情願地表示:「幾周來,德意志民族處於大規模的政治劇變之中,並發生了針對猶太人的政治報復行動與不法行為。但國家及各州政府儘快恢復平靜與秩序的努力取得了成就,國家總理停止個別行動的命令已經產生了效果。」聲明呼籲成員們「一定要保持鎮定」。然而,納粹黨黨報把這種緩和矛盾的嘗試看作是猶太人放肆的言行,並宣稱:「有著迷惑性名稱的『猶太教信仰的德意志國民中央協會』必須習慣於這個事實,即確實有理由把猶太人從德意志人生活的所有領域中排除出去。」
猶太教正統保守派是最堅持猶太人「猶太性」的群體,他們聚集在「猶太保守聯合會」(Jüdisch konservative Vereinigung)內,要求堅持古老傳統的猶太教信仰,對與德意志社會同化的問題持保守態度。在他們看來,「唯有猶太民族才是上帝的選民,才接受了上帝所顯示的托拉。猶太民族承擔著法律的枷鎖,有獨特的宗教特徵,並通過規定的、包含了婚姻禁令在內的宗教法而得到維護」。在他們的民族宗教觀念中,「猶太教徒」是等同於「猶太人」概念的,因而也是不可能與基督教社會的德意志人真正同化的。反過來說,他們認為,自中世紀以來,作為「異教徒」和居住在「隔都」里的猶太人,也正是靠著保持自己古老的宗教、語言、文化及風俗習慣,才使自己在這個世世代代遭受歧視和壓迫的德意志基督教社會環境中生存下來。在20世紀30年代初,「猶太保守聯合會」大約代表著16萬以上的德國猶太人。希特勒上台後,這一派最早意識到猶太人可能會遭受迫害,但對此作出的反應卻是相當傳統和消極的。他們在給希特勒的呈文中這樣表態:「如果您,總理先生以及由您領導的民族政府,已經確立了這樣的最終行動目標,即要將德意志民族中的德意志猶太人消滅乾淨,那麼,我們將不再熱衷於幻想,而寧願面對痛苦的事實。」在聯合會內部,正統的猶太經師們把希特勒上台解釋為命運的安排,用宗教式語言對全體德國猶太人實施安撫:「通過在痛苦和憂愁中的英雄氣概,把我們道義上和宗教上的人性提到一個更高的層次。」
與正統保守派相近的是猶太復國主義集團,他們不僅堅持猶太教的信仰,而且認為唯有回歸巴勒斯坦,重建一個猶太國家,才能為自己找到真正的家園。該集團的組織載體是「德國猶太復國主義聯合會」(Zionistischen Vereinigung für Deutschland),喉舌為《猶太評論》。德國猶太復國主義興起於19世紀末,它是世界性猶太復國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集團成員認為,「猶太人雖然能夠成為德意志國家公民,但從未真正屬於德意志民族」,「不僅同化的實踐因反猶主義而失敗,而且同化在客觀上也是不可能的」,猶太人只能「客居地過著無根性的生活」,而真正的「紮根」唯有在巴勒斯坦才能成為現實。因此他們明確提出:「只要經濟上有可能,所有的猶太復國主義者應該把移居巴勒斯坦列入自己的生活計劃中。」然而,就在「德國猶太復國主義聯合會」成立的1918年,德國爆發了革命,最後建立了民主的魏瑪共和國。由於此後猶太人的社會地位得到明顯改善,而在英國託管下的巴勒斯坦,接收猶太移民的幅度也小於預期,因而該團體的成員數不多,1923年為3.3萬人,到20年代末下降到2萬。希特勒上台之時,該集團清楚地看到猶太人將要面臨的厄運。1933年1月31日,即希特勒組閣翌日,《猶太評論》就指出:「作為猶太人,我們必須面對這個事實:一種與我們敵對的勢力接管了政權」;「在納粹黨的威逼之下,即使沒有希特勒的奪權,對猶太人的排除也已經得到了推進」。然而,他們從復國的目標出發,並沒有將納粹上台看作一場災難,相反,認為這是千載難逢的讓猶太人拋棄德意志愛國主義、回到猶太國家、恢復猶太人的民族感、實現猶太復國主義理想的機會。在希特勒上台的當天,猶太復國主義的《猶太人周報》便宣布「一種世界觀崩潰了,我們不想為它嘆息,而是放眼於未來」,當時幾乎響起了一片歡呼勝利的聲音。[20]
希特勒政權的上台,尤其是1933年4月納粹分子實施的一系列反猶舉措,使德國猶太人看到了聯合的重要性,就像猶太復國主義者漢斯·特拉默(Hans Tramer)在1933年1月30日那天說的那樣:「猶太人內部的所有差別都將變得毫無意義,所有人都將處於同樣的危險之中。」事實上,猶太人的聯合事宜,早在魏瑪共和國初期就提出來過,但共和國寬鬆的猶太政策卻不利於這種聯合。直到1928年9月,才成立了一個並無號召力的「德國猶太人各州協會工作共同體」(Arbeitsgemeinschaft der jüdischen Landesverb?nde des Deutschen Reiches)。在共同體內設立擁有執行能力的領導機構的努力,直到希特勒上台後才奏效。1933年2月12日,共同體作出相關決議,4月25日,「全國代表機構主席團」正式成立。同年9月17日,全國代表機構主持召開相關會議,正式成立「德意志猶太人全國代表機構」(Reichsvertretung der deutschen Juden),以取代原有的共同體。在外界的壓力下,德國猶太人終於實現了聯合。全國代表機構承擔的任務,主要是在納粹暴政下,實施「猶太教育」,保障猶太人的經濟地位和社會聯合,促進向外移居。在納粹統治下的猶太人,最重要的工作是自救。在各個猶太團體走向聯合的過程中,「德意志猶太人救助與建設中央委員會」(Zentralausschuss der deutschen Juden für Hilfe und Aufbau)於1933年4月30日在柏林成立,在新的形勢下,承擔跨社區的經濟、社會和福利方面的自救任務。1933年9月「德意志猶太人全國代表機構」形成後,該中央委員會即作為其最高業務領導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