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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04:42:10
作者: 吳思
[1] , Geoffrey Brennan and James M. Buchanan,2002年4月下載於The Library of Economics and Liberty, 網址為: ,原書為英文,中文書名是我暫擬的。
[2]《明史》卷一三九,錢唐列傳。朱元璋罵孟子的話見《朱元璋傳》,吳晗,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1版,第188頁
[3]《漢書·漢元帝第九》
[4]《南贛擒斬功次疏》,《王陽明全集》,上,第32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版
[5](美)安東·倫丁:《在土匪魔爪中,也在上帝手中》,《洋票與綁匪》第583頁
[6]《四川文史資料選輯》,第16輯
[7]明朝皇室伙食和宴會等由光祿寺負責,法定開支為24萬兩白銀,按糧價折,相當於743萬美元。嘉靖萬曆之後,實際開支超過36萬兩白銀,即超過一千萬美元。由於這筆開支包括宴請和祭祀等公共事務的內容,這裡只取其零頭,僅僅計算皇帝和皇后的伙食開支。
[8]劉文輝:《走到人民陣營的歷史道路》,《文史資料選輯》,第33輯
[9]陳光藻:《四川軍閥最後的一場混戰》,《文史資料選輯》,第33輯
[10]蔡少卿:《民國時期的土匪》,第226頁
[11]姚雪垠:《長夜》,前言
[12]《溫江縣誌》,卷三,民政,戶口。轉引自《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第10頁
[13]羅海鋼先生提出的一個問題對這段敘述很有啟發。他問:帝國的農民是如何形成的?
[14]史沫特萊:《偉大的道路》,第154頁,三聯書店1979年4月第一版,湖南人民出版社重印
[15]見陸軍部檔中處決的土匪出身職業統計,轉引自蔡少卿:《民國時期的土匪》,第46-48頁
[16]參見拙作:《探尋命價》
[17]轉引自戴逸:《簡明清史》,第205頁。以下敘述均參見該書第一章第四節,第三章第二節,第六章第四節
[18]戴逸《簡明清史》第202頁
[19]張宸:《平圃雜記》,轉引自《簡明清史》第207頁
[20]《清聖祖實錄卷三十》,轉引自《簡明清史》第201頁
[21]《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九五,刑一,轉引自《簡明清史》,第207頁
[22]《元史·耶律楚材列傳》
[23]《文史資料選輯》,第37輯,第208頁
[24]《道咸宦海見聞錄》,咸豐九年,第266頁
[25]米的白銀價格為63克/石,見彭信咸《中國貨幣史》,清代米價表,轉引自余耀華《中國價格史》,中國物價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904頁。白銀與洋銀的比價在1比1.4左右,清朝的一石為143斤,價值洋銀2.4元,洋銀30元可以買12.5石大米,折合今日1787市斤。以一斤一元一角計,不足2000元人民幣。另外,由於國外銀圓大量湧入,洋銀在中國流通甚廣。
[26]參見《清史稿·刑法志》
[27]參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辭典》,第114頁
[28]據《十三法》、《十六法》編制。方括號內的內容,摘自《十六法》。見周潤年、郭衛平《西藏古代法典選編》中《十六法》,第3~79頁; 《十三法》,第83~ 121頁,1994年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轉引自《西藏五十年》,見「東方民族網」。關於立法時間和十六法部分內容的敘述,參見《藏族法制史研究》,第八章和第九章)
[29]徐曉光:《藏族法制史研究》,第168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30]《民國時期的土匪》,蔡少卿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版
[31]《我的土匪主人》,喬伊·帕克筆錄,見《洋票與綁匪——外國人眼中的民國社會》,徐有威,(英)貝思飛 主編
[32]見《洋票與綁匪——外國人眼中的民國社會》
[33]《關東馬賊》田志和、高樂才,第143頁,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
[34]《關東馬賊》,第110頁
[35]粟價約四錢銀子/石。參見《中國價格史》第704頁。元初布帛的價格不詳,我用明初的價格代替,布一匹一般合米一石。明初0.25-0.3錢,細布可以至五錢。這裡以四錢計算。
[36]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甲表45,第169頁
[37]嚴景耀:《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係》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頁,轉引自蔡少卿:《民國時期的土匪》第41頁
[38]《關東馬賊》,第182頁—235頁
[39]參見《水滸全傳》第二十回
[40]轉引自蔡少卿:《民國時期的土匪》第329頁
[41]轉引自《民國時期的土匪》,第46-48頁
[42]《關東馬賊》,第50頁
[43]穆黛安:《華南海盜(1790—1810)》,第86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
[44]轉引自《民國時期的土匪》,第41頁
[45]轉引自《民國時期的土匪》,第234頁
[46]段光清(1798——1878年),安徽宿松人,官至浙江按察使,著有《鏡湖自撰年譜》,本文講述的故事來自該書咸豐三年的記載。
[47]文章的作者是Rachel Emma Silverman, 文章的標題是「過去一千年中最富的50人」,發表時間是1999年1月11日。
[48]明朝的一石白米為94.4公斤,如今的零售價至少是兩元人民幣/公斤,按此折算,一兩銀子價值人民幣377.6元。
[49]轉引自孫翊剛編《中國財政史》。八億兩銀子的說法,錢穆先生也引用過,見《國史大綱》下冊第866頁,商務印書館1996年修訂第三版。
[50]日期考證見明通鑑卷四十二,紀四十二,正德二年。《明史·蔣欽列傳》中記錄時間不詳。
[51]整個故事見《明史·宦官列傳》
[52]《明史·蔣欽列傳》卷304
[53]《明史·宦官列傳》
[54] 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第370頁
[55]轉引自《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第574頁
[56] 轉引自張晉藩:《中國法制史》,第457頁,群眾出版社,1995年。
[57]朱元璋:《大誥》第二十三,第四十九
[58]《大誥續編,追贓科斂第三十六》,《全明文》,第643頁
[59]《大誥·折糧科斂第四十一》
[60]《繼世紀聞》卷三
[61]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說:「秦並海內,兼諸侯,南面稱帝,以養四海,天下之士斐然鄉風,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無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歿,令不行於天下,是以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罷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虛心而仰上。」
[62]本文寫作期間,普通大米的市場零售價大約500克/1元人民幣。以明朝嘉靖和隆慶年間常用的一石大米折銀七錢計算,一(明)石大米的重量為94.4公斤,一兩銀子可購買135公斤大米,約合人民幣270元。
[63]《興革條例·兵屬》,《海瑞集》,中華書局1962年版。
[64]本編年根據「王國憲海忠介公年譜」,見《海瑞集》第577頁。
[65]見《協濟夫役民壯申文》,《海瑞集》第153頁。
[66]語出《孟子·離婁上》。朱熹註:天者,理勢之當然也。
[67]見《均徭稟帖》,《海瑞集》第166頁。以下引用海瑞的文字,不另標明者,均出自此書。
[68]見《交印文》,第164頁。
[69]梁雲龍:《海忠介公行狀》,《海瑞集》第529頁
[70]《復吳悟齋操江都院》
[71]《興革條例·兵屬》
[72]丁不是人口單位,而是賦役單位。譬如嘉靖三十九年,淳安號稱有3787丁。而該年除優免外,實有丁43764。關於丁作為賦稅單位的來歷和意義,參見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關問題》,第二章,「丁的實質」。三聯書店2000年11月第1版。
[73]在本文寫作的準備階段,我的老朋友王力雄專門來電話,說劉立群先生向他介紹了自己對「政權黑幫化」的研究,建議我在潛規則研究中參考這個觀點。我正在追究潛規則對相關主體的自身性質的影響,這個提法對我大有啟發,特此致謝。
[74]《啟閣部李石麓諸公》
[75]見《宋史·蘇轍傳》:「且君子小人,勢同冰炭,同處必爭。一爭之後,小人必勝,君子必敗。何者?小人貪利忍恥,擊之則難去,君子潔身重義,沮之則引退。」
[76]《復余斗南御史》
[77]《告養病疏》
[78]《淳安政事·興革條例·戶屬》
[79]《復吳悟齋操江都院》
[80]《協濟夫役民壯申文》。
[81]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第220頁
[82]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第219頁
[83]《明史·毛羽健列傳》
[84]計六奇:《明季北略》卷三
[85]「堂堂大元,奸佞專權。開河變鈔禍根源,惹紅巾萬千。官法濫,刑法重,黎民怨。人吃人,鈔買鈔,何曾見。賊做官,官做賊,混愚賢,哀哉可憐。」無名氏:《醉太平·無題》,引自盧潤祥《元人小令選》,第1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2月第1版。
[86]見李昌平:《我向總理說實話》,光明日報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87]原文是《農民日報》記者寫的調查報告,轉引自《我向總理說實話》。
[88]張正明:《晉商興衰史》,第262頁,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
[89]張研:《清代社會的慢變量》第149頁,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90]見《道咸宦海見聞錄》第113頁,第88頁,參見第86頁。中華書局1981年第1版。
[91]見鄭秦:《清代司法審判制度研究》
[92]轉引自袁偉時:《章士釗思想演變的軌跡》,《炎黃春秋》雜誌2002年第3期。
[93]在修改本文的時候,讀到郭於華介紹詹姆斯·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農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與反抗的藝術:隱藏的文本》這兩部著作的文章——《「弱者的武器」與「隱藏的文本」》。「暗器」的提法深受她這篇介紹文章的影響,特此致謝。
[94]甫田即大田(毛亨、朱熹),大田為貴族所有(程俊英《詩經譯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華鋒等《詩經詮譯》,大象出版社,1997)。《詩經·小雅·甫田》中對甫田上的勞動場面和勞動關係的描繪也支持這種解釋。
[95]整個故事來源於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咸豐二年。中華書局,1960年第1版。
[96]轉引自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史》,群眾出版社,1995年,第457頁。
[97]轉引自(美)布迪和莫里斯:《中華帝國的法律》,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29頁。
[98]《史記·淮陰侯列傳》
[99]清代浙江省田每畝科銀的幅度從三分二厘至一錢四分三厘不等。另加米一合一勺至一斗九升六合七勺不等。參見袁良義:《清一條鞭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20頁。我在這裡以每畝七分銀子另加三升米的稅率計算。
[100]據段光清《鏡湖自撰年譜》道光二十九年記載,浙江海鹽一帶平年的米價為每升34文,災年時民間米價每升50文。
[101]參見黃冕堂:《明史管窺》,「明代物價考略」。明朝度量衡單位與公制折算,一石白米為94.4公斤,一石稻穀為70.8公斤。
[102]不過這種推測有一個漏洞。按照《明史》記載,商城縣陷落時楊所修被殺,時間為崇禎十四年二月。而《竹葉亭雜記》上記載,本文引用的那份題本由楊所修本人抄錄於崇禎十五年八月。存疑。
[103]見「近代江湖春典(〈海底〉摘錄)」,曲彥斌《中國鏢行》,附錄一,第144頁。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4月第1版
[104]黃瑾瑩:《從法商聚福洋行到強華公司的回憶》,《文史資料選輯》,第33輯,文史資料出版社,1963年1月第1版。簽定密約的日期,原文印為1921年,與前後文所述時間不符,疑為編校錯誤。根據公私合營民生輪船公司彙編《川江航運發展史參考資料》改為1927年。參見聶寶璋、朱蔭貴編:《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6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105]黃瑾瑩:《從法商聚福洋行到強華公司的回憶》,《文史資料選輯》,第33輯,第211頁。
[106]《四川之航業》,轉引自聶寶璋、朱蔭貴編:《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66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107]轉引自聶寶璋、朱蔭貴編《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337頁
[108]《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365頁。
[109]丁未社會公報,李默輯《一九○七年兩廣人民法隊英帝國主義攫奪西江緝捕權的鬥爭》,載《廣東歷史資料》1959年第2期,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2輯,下冊,第1343頁
[110]鄭少琴:《川江航業史》,載《西南實業通訊》,第8卷,第4期,第22頁,1943年10月。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64頁
[111]《華洋貿易情況論略》,載《關冊貿易統計及報告》,1920,第26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74頁
[112]《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載《海貿易統計及報告》,1917年,第565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81頁
[113]《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載《關冊貿易及統計報告》,1923年,第8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77頁
[114]《東方雜誌》,23卷,6號,第55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95頁
[115]《華洋貿易情形論略》,《關冊貿易及統計報告》,1923年,第6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78頁
[116]《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載《關冊貿易及統計報告》,1923年第718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77頁
[117]《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載《海關貿易統計及報告》,1918年,第447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83頁
[118]《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載《關冊貿易統計及報告》,1919年,第406-407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85頁
[119]《華洋貿易情形論略》,載《關冊貿易統計及報告》,1919年,第406-407頁。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85頁
[120]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79頁
[121]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349頁
[122]轉引自《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341頁
[123]馮玉祥:《我的生活》,嶽麓書社出版發行,1999年4月第1版,第256頁
[124]馮玉祥:《我的生活》,第290頁
[125]《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299頁
[126]《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307頁,第1345頁
[127]《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344頁
[128]《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二輯,下冊,第1348頁
[129]郭緒印:《清幫秘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160頁
[130]轉引自《清幫秘史》,第160頁
[131]《萬縣市文史資料》第四輯
[132]《萬縣文史資料選輯》,第二輯,
[133]《中國近代航運史資料》第2輯,下冊,第1286頁附表
[134]米秀灃、劉金榮、蔣茂增、蔡國儒、劉文秀:《話說當年的謙德莊》,尹文華記錄整理,《天津文史資料選輯》第二十九輯。以下的引文來自對原文的刪節,個別語句及其位置有所調整。
[135]李然犀:《舊天津的混混兒》,《文史資料選輯》第四十七輯,文史資料出版社,1964年7月第1版
[136]《鎮平文史資料選輯》,第八輯,二三十年代匪患專輯,閻寶慶《土匪洗劫土寨村的回憶》等。另見《民國時期的土匪》,第67頁,蔡少卿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版。各種材料還可見於《洋票與綁匪——外國人眼中的民國社會》,徐有威,(英)貝思飛 主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 版;姚雪垠:《長夜》等。
[137]見「近代江湖春典(〈海底〉摘錄)」,曲彥斌《中國鏢行》,附錄一,第144頁。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4月第1版。另見《中國秘密語大辭典》,第538頁,漢語大辭典出版社。
[138]山東省安丘縣一支千餘人的土匪隊伍被招安後,匪首當了保安隊長,說:「吾輩改變後的收入雖比吃紅錢(勒索贖金)時少,但我們當土匪是因饑寒所迫,為匪不但自身難保,而且也禍連家族,不得安寧。今官軍對我等一視同仁,我輩身家共享安寧,理當盡職,報效鄉里。」參見長野朗:《土匪、軍隊、紅槍會》,轉引自江仁寶:《民國時期土匪組織內幕》,《炎黃春秋》2002年第3期。
[139]李然犀:《舊天津的混混兒》,《文史資料選輯》第四十七輯
[140]馮玉祥《我的生活》第342頁,嶽麓書社出版發行,1999年4月第1版。全句是:「你們是有革命歷史的隊伍。什麼叫做革命?就是拼過命的必定都有飯吃。我從床底下被革命黨拉了出來,領導民軍,推翻滿清,所以才當到總統。你們將來慢慢遇到機會,自然也會和我一樣,能夠高升,能夠飛黃騰達。」
[141]《彭縣誌》,第925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4月第1版
[142]《水滸》第六回:九紋龍剪徑赤松林 魯智深火燒瓦罐寺
[143]轉引自王純五:《袍哥探秘》第133頁,巴蜀書社,1993年6月第1版
[144]駱秉章《瀝陳湖南籌餉情形折》,《駱文忠公奏議》卷12,轉引自周育民《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第13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145]見《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第647-649頁,轉引自洪煥椿:《明清蘇州農村經濟資料》第571頁
[146]《陶澍集》,上,第68頁,嶽麓書社1998年8月第1版
[147]《湖北崇陽縣知縣師君墓志銘》,《魏源集》上冊第338頁,轉引自《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第134頁。
[148]《復奏蘇省錢漕查禁幫費陋規摺子》,《陶澍集》,上,第81頁
[149]轉引自《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第138頁。
[150]《陶澍集》,上,第70頁
[151]《晚清財政與社會變遷》,第139頁。
[152]參見《陶澍集》,上,第69頁,第76、77頁,第79頁
[153](明)顧炎武:《日知錄》卷八,吏胥,黃汝成《日知錄集釋》家刻本(道光十四年)增文,轉引《菰中隨筆》。周蘇平、陳國慶點注,甘肅民族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411頁
[154]見李榮忠:《清代巴縣衙門書吏與差役》,《歷史檔案》季刊,1989年第1期
[155]與白役相近的古漢語詞彙還有「白直」和「白捕」。關於白直,《漢語大詞典》解為:南北朝時在官當值無月薪的小吏,後泛指官府額外吏役。關於白捕,《漢語大詞典》云:舊時捕快的助手,《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江南人說陰捕,就是北方叫番子手一般,其在官有名者謂之官捕,幫手謂之白捕。」
[156]朱元璋:《大誥續編·罪除濫設第七十四》,《全明文》卷三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668頁
[157]《大誥續編·松江逸民為害第二》,《全明文》第623頁
[158]李榮忠:《清代巴縣衙門書吏與差役》
[159]《大誥續編·罪除濫設第七十四》
[160]這個數字從三縣平均中得來。我在沈榜《宛署雜記》中統計得出,明萬曆十八年(1590)北京宛平的「本縣之役」約220人。李少華《平遙縣衙》(山西經濟出版社,第24頁)說清光緒八年(1882)山西省平遙縣的差役有302名。李榮忠《清代巴縣衙門書吏與差役》說四川巴縣的額設衙役為70名,三縣平均為197名。
[161]李昌平:《我向總理說實話》,光明日報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89頁,第105頁
[162]《大誥續編·妄立幹辦等名第十二》
[163]《大誥續編·濫設吏卒第十六》
[164]李榮忠:《清代巴縣衙門書吏與差役》
[165]李榕:《十三峰書屋書札》卷三,致楊子賡大令,轉引自《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第574頁
[166]參見劉小萌:《胥吏》,第214頁,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8年第1版。
[167]李昌平:《我向總理說實話》第106頁
[168]李昌平《我向總理說實話》第106頁
[169]劉愚:《醒予山房文存》卷十一,轉引自《清代四川財政史料》第549頁
[170]朱元璋:《大誥三編·民拿害民該吏第三十四》
[171]《大誥三編·縣官求免第十七》
[172]《大誥三編·臣民倚法為奸第一》
[173]《大誥三編·民違信牌第三十六》
[174]轉引自楊一凡:《明大誥的實施及其歷史命運》,見《中國法制史資料》第229頁
[175]孫承澤:《春明夢余錄》,上冊,卷二十五,轉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第9頁
[176](明)劉玉:《已瘧編》,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選編》下,第309頁
[177]《今言》卷二,第一百三十五條
[178]李榮忠:《清代巴縣衙門書吏與差役》
[179]《明史》卷275,解學龍列傳
[180]王錡《寓圃雜記》卷八
[181]《我向總理說實話》,第108頁
[182]鄭曉:《今言》卷二,第二百八十六條
[183]《黃河邊的中國:一個學者對鄉村社會的觀察與思考》,曹錦清著,上海文藝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184]同上書,第115頁
[185]同上書,第167頁
[186]同上書,第119頁
[187]本文中提到的故事,除了小邱的故事之外,均見於《回鄉,還是進城?——中國農村外出勞動力回流研究》,白南生、宋洪遠等著,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下篇(訪談資料選編),第303-317頁
[188]有興趣的讀者可以仔細計算一下小邱家在1998年的收支帳目。
據小邱自己說,他家去年上繳各項稅費500多元,平均一畝地負擔160多元。從村裡的稅費清冊上查出:邱家承包土地3.31畝,全年稅費合計541元。其中:1、農業稅121.5元。2、特產稅81.6元。3、村提留180元,包括公積金49.5元,公益金24.75元,管理費106.4元。4、鄉統籌120元,其中包括鄉村兩級辦學72元,計劃生育12元,優撫9.93元,民兵訓練6.62元,民辦公助事業19.86元。5、外資還貸57.69元。6、預排電費19.86元。7、集體站水費46.3元。8、兩工(義務工和積累工)13個。
邱家的3.3畝土地如果種兩季稻,正常收穫價值約2000元,種子化肥農藥的開支約550元,再減去稅費541元,純收入只有909元。這筆錢顯然不足以支撐一個三口之家。小邱的辦法是捉黃鱔。每年的收入在五百元左右。再加上養雞養鵝,溫飽問題可以解決,蓋房則很困難。
[189]這項條件可以如此表達:掠奪(防禦)收益-掠奪(防禦)成本﹥生產收益-生產成本。顯然,初次掠奪需要鎮壓反抗,需要建立掠奪體制,一次性成本會比較高。此後只要支付維持威懾力和掠奪體制的成本就可以了。暴力與生產的專業化分工在社會性昆蟲那裡已經出現,譬如兵蟻。在蜜源緊張(蜂蜜生產成本上升)的時候,蜜蜂的「盜性」也會隨之上升。盜蜜行為可以導致蜂群之間的戰爭,導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
[190]在文明史早期,暴力賦斂集團的核心通常是一個有血緣關係的共同體。在帝國時期,暴力賦斂集團主要由皇室、貴族、軍官和官吏集團構成,他們憑藉超經濟的權力分配並占有資源。而福利生產集團,主要由農民、手工業者、商人、土地和資本等生產要素的擁有者構成。生產要素的擁有者與暴力賦斂集團在成員上有部分重合。此外,在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產品方面,暴力賦斂集團也有生產性的作用。
[191]《詩經·齊風·甫田》:「無田甫田,維莠驕驕。無懷遠人,勞心忉忉。無田甫田,維莠桀桀。無思遠人,勞心怛怛。」甫田即大田(毛亨、朱熹),大田為貴族所有(程俊英《詩經譯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華鋒等《詩經詮譯》,大象出版社,1997)。相當於井田制中的公田。《詩經·小雅·甫田》中對甫田上的勞動場面和勞動關係的描繪也支持這種解釋。
[192]《呂氏春秋·審分》:「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
[193]準確的用語應該是「封建」制。兩千多年來,「封建」二字在漢語中一直指稱西周創建的那種制度,即柳宗元在《封建論》中描述的那種制度。這種制度與八世紀首先出現於法蘭克王國,隨後在歐洲流行數百年的那種制度頗為近似。不過,封建二字近50年來獲得了額外的涵義,指稱了另外的東西。為了避免混亂,我在這裡暫且用分封二字代替。
[194]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比較大一統帝國制度與戰國時期諸侯制度的利害得失說:「秦並海內,兼諸侯,南面稱帝,以養四海,天下之士斐然鄉風,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無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歿,令不行於天下,是以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罷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虛心而仰上。」
[195]遊牧民族的侵掠行為是應付災害的生存策略之一。《史記·匈奴列傳》云:「其俗,寬則隨畜,因射獵禽獸為生業;急則人習戰攻以侵伐,其天性也。」因此,來自草原地帶的暴力掠奪威脅,構成了帝國外部環境的一個固定存在。
[196]建立帝國制度是對中國社會一次重組,重組後的社會只需要同樣甚至更少的生命和財產的投入,就可以獲得優於春秋戰國時期的安全和秩序。這既是司馬遷筆下士庶的共同信念,也是後代帝國臣民的普遍感覺,故有「寧為太平犬,莫作亂離人」之說。在這個意義上,帝國制度是費用更加節省的制度,因此本文反覆強調其高效率的特徵。找到並且建立這樣一種費用更加節省的制度,成功地實現這樣的社會重組,不能不稱之為偉大的文明成就。
[197]均衡是指博弈論(或作為其特殊形態的微觀經濟學的均衡理論)所描繪的一種狀態:在相互作用的關係中,每一方都同時達到了約束條件下可能實現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因而這種狀態可以長期持續存在。
[198]見《管子·牧民第一》。管仲隨後解釋說,不為不可成,指量民力而行;不求不可得,指不強民以其所惡;不處不可久,指反對短期行為;不行不可復,指反對欺詐行為。
[199]《韓非·說疑》
[200]在理論上,官吏集團對代理人利益的追求將在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的那一點止步。如果邊際成本由上級監督和民眾反抗共同構成,那麼,在官吏平均分攤到的監督力度逐步下降的現實趨勢中,真正能夠阻止官吏集團侵犯腳步的,只有民眾的反抗。由於個別性反抗的勝算極低,迫使侵犯止步的那一點只能是大規模造反,而這一點恰恰是社會秩序的崩潰點。這是民眾權利不敵官吏權力的專制制度的衰亡常規。
[201]疍民:以船為家,生活在水上的居民。通常被視為賤民,被看作陸地生存競爭的失敗者。海盜和水匪中多有疍民出身者。
[202]《國語·晉語》:「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
[203]交易成本,大體可以看作人與人打交道的成本。張五常教授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約翰·伊特韋爾等編,1992,經濟科學出版社)「經濟組織與交易成本」條目中寫道: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於沒有產權、沒有交易、沒有任何一種經濟組織的魯賓遜·克魯索(Robinson Crusoe)經濟中的成本。交易成本的定義這麼寬廣很有必要,因為各種類型的成本經常無法區分。這樣定義,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擬定和實施契約的成本、界定和控制產權的成本、監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結構變化的成本。簡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顯然,這些成本的確很重要,把它們稱為「交易成本」,可能引起誤解,因為它們甚至在像共產主義國家那樣的經濟里,也會赫然聳現。
從定義上看,一個組織總要求有人去組織它。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所有不是由市場看不見的手指導的生產和交換活動,都是有組織的活動。這樣,任何需要經理、主任、監督者、管理者、實施者、律師、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間人的活動安排,都意味著組織的存在。這些職業在魯濱遜經濟中,是不存在的,給他們的工作支付的工資,就是交易成本。
當把交易成本定義為一切在克魯索經濟中沒有的成本,組織被同樣廣義地定義為任何要求有看得見的手服務的活動安排時,就出現一個推論:所有的組織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這就是為什麼過去20年間,經濟學家總是竭力用變化的交易成本來解釋各種組織結構形式的原因。」
[204]關於專業分工與經濟發展的關係,以及專業分工的演進與交易費用的關係問題,見楊小凱:《微觀經濟學的新發展》,《現代經濟學前沿專題》第二集,第249頁,商務印書館1993年12月第1版。
[205]十二世紀初,法國東北部的琅城以重金從主教高德理手裡買下自治權。主教花完了錢後背約,要收回自治權。於是市民向國王路易六世行賄400里佛爾尋求支持。主教則用700里佛爾行賄,於是國王支持主教,取消了自治特許證。1112年市民發動起義,殺了主教。國王聯合封建領主出兵鎮壓,市民則堅持鬥爭。十六年後,琅城市民再度獲得自治特許。此後,路易七世為了獲得支持,主動發放了25個自治特許證。其子腓力二世發放了41個舊城,43個新城的特許證。
歐洲城市的力量與國王的力量比較接近。1302年布魯日市民起義反抗重稅,殺了3000法國人,腓力四世出兵鎮壓。在7月11日的庫爾特累戰役中,國王方面有6000騎士和200大貴族陣亡,戰場上留下4000雙金馬刺,號稱「金馬刺之役」。遭此挫折,腓力四世被迫放棄對包括布魯日在內的佛蘭德爾地區的吞併。對比中國,皇帝鎮壓叛亂時動輒調遣百萬大軍,不到全國力竭絕不輕言放棄。死傷萬八千人根本不值一提。
[206]17世紀30年代,僅德國就有軍事承包人300餘,可以提供相當高水平的僱傭軍服務。此外,歐洲的堡壘戰術非常普及,這種戰法對財力的要求大於對兵力的要求。這些因素都有利於拉近暴力統治者與平民的距離。平民可以找到許多用財力對抗暴力的途徑。
[207]以大憲章誕生前夕的英國為例:1205年,英國國王約翰與教皇英諾森三世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人選之爭發生衝突。1208年,英諾森給英格蘭和威爾斯下了一道禁令,停止那裡的一切宗教儀式,而且六年不予恢復。1209年約翰本人被革出教門。約翰本人和一般世俗社會對這一事態似乎都不放在心上,由於約翰對這一禁令的反應是沒收教會的財產,這事倒的確有助於緩解他的財政困難。但是1212年一次諸侯密謀和菲利普橫渡海峽的計劃卻使約翰認識到,被革出教門的國王特別容易招致叛亂和入侵。因而他決定與教會和解以便騰出手來對付更為危險的敵人。1213年5月他同意以英格蘭為教皇的采邑,因而完全贏得英諾森的諒解並確保在未來的戰鬥中支持他。(參見肯尼思·O.·摩根主編《牛津英國通史》P143,商務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