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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賣命的計算之二:制度建設

2024-10-09 04:38:02 作者: 吳思

  同樣是以命換錢,發展水平卻有低級階段與高級階段之分。

  低水平的馬賊,攔路搶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穩而且風險巨大,這是性命與錢物的直接交換,屬於破壞性比較強的低級階段。高水平的馬賊,發出通知(喊票),立下規矩,坐等人家納貢交費,與官府收稅相似。此時,性命換來的乃是一種制度,這是收入穩定而且破壞性較小的高級階段。

  《關東馬賊》[42]介紹說,專有一種「吃票」的土匪,一般不搶劫,不綁票,依仗雄厚的武力,在交通要隘、商旅必經的道口、山貨下山必經的山門河口等地方設立關卡,對貨主、商旅的貨物提成。他們常在一個地方坐等吃票,或季節性派出崽子臨時設卡吃票。反抗者、逃避者、報官者命運難卜。

  在十九世紀六十年代以後,東北東部、東南部開放,采參的、放山的、打獵的、淘金的、採藥的、放排的,多得很。匪綹在路口、旅店、客棧、車鋪、賭場、妓院、貨棧、車站、碼頭、江沿等要隘地方設下暗卡,底線、坐線,經過者必須被吃。一般而言,吃票少則一成,最高三成。

  可以想像,只要能夠坐吃,土匪就不會辛辛苦苦地冒險搶劫。問題在於,要有許多人命和精神的投入,多年的苦心經營,拉好保護網,布下偵查網,剷平反抗者,趕走競爭者,吃票制度才能有效建立。不過,一旦建立了這種制度,既得利益集團只需付出維護制度的成本就行了,不必再刀刀見血地苦幹。那時,有能力搶劫卻不必搶劫,甚至還要禁止搶劫。而處於低級階段的土匪,只能靠搶劫為生,被迫過著刀頭舔血的日子。如此一比,高下立見。

  海盜的情況也是如此。(清)乾隆嘉慶年間(1790—1810年),經過幾代人的潛伏發展,華南海盜進入了鼎盛時期。穆黛安在《華南海盜(1790—1810)》[43]第五章中介紹了「海盜的進帳」,總共開列了四條財路。搶劫和綁票屬於臨時性收入,是海盜早期收入的主要來源。徵收稅費則可以帶來穩定的高收入,是海盜鼎盛時期的主要收入方式。作者講述了這種收費體制的創建經過:

  

  19世紀初,廣東有22個鹽場,其中大多數都位處該省最南端的州府——高州、雷州、瓊州、廉州。……大部分鹽都是用帆船運往各地的。大型運鹽船隊每年四次集中於電白,將鹽運往400英里之外的廣州。

  早在1796年,海盜便已開始涉足鹽業。那時,小股海盜每隔一定時期就襲擊一二艘鹽船。後來,在西山軍的旗幟下,隨著其組織愈趨完善,技巧也愈趨熟練。他們已能集攏70至100艘船對整個運鹽船隊實施截擊。到1801年時,他們更以300艘帆船組成的大型船隊,明目張胆地襲擊尚未離開電白港口的運鹽船隻。……到1805年時,他們已足以控制運鹽航線。因此,當時廣州鹽價猛漲,儘管皇帝下令各鹽船均要配置鄉勇護航,但收效甚微。鹽商不久便發現,直接與海盜進行談判,向他們交納大筆費用以換取鹽船的安全航行更為方便。

  由於地方會黨的幫助,海盜們成功地使得上述活動日趨完善,以致於每一艘開往廣州的船隻都發現,不購買保險費就難以成行。海盜收取保險費的比率是100包鹽交納50元。有時候,海盜甚至還為交納保護費的船隻護航。1805年,一支運鹽船隊每船向海盜交付200西班牙銀圓,海盜便將其護送至廣州。通過收取鹽船保護費,海盜一年四季便有了固定的收入來源。

  為了使這一收入來源不至枯竭,海盜毫不客氣地對那些不願聽命的船隻進行打擊。一旦實施這種打擊,其行為是十分殘忍的。1805年6月28日,在大洲鹽場,有70艘進行抵抗的官鹽船被海盜焚毀,幾天後,另有110艘船又被化為灰燼。同年9月13日,120艘海盜船襲擊並焚毀了停在電白港的90艘船,至該年年底,不在海盜控制中的官鹽船僅有4艘。隨著保護費的不斷繳納和收取,海盜和鹽商之間的關係也在不斷加強。最終,鹽商甚至開始將糧食給養和武器彈藥提供給海盜。

  海盜可能也以同樣的方式控制了鴉片貿易……

  海盜能夠向海面上的各種船隻徵收保護費,表明其勢力達到了頂峰。無論商人、船主、舵手和漁民要把船駛往何方,都必須向海盜購買保險。他們按規定交付錢款之後(有「號稅」、「港規」、「洋稅」和「勒稅」諸種名目),便得到海盜首領簽字的路條執照。

  雖然在一定的時期內可以購買臨時的特許執照,但是一般來說,這些保護費是按年徵收的。保護費很是昂貴,有些地方,商船按其貨物價值交納銀錢,每個航次所交費用在50至500元洋銀之間。在另一些地方,一艘遠洋商船離港出海時要交400西班牙銀圓,返回時要交800元。家底殷實的船主單程一次便要交幾千兩銀子的事也並非鮮見。

  收費保險制在廣東西部發展的十分完備。到1803年時,廣州以西的貿易,無處不在海盜的保護之下。一年後,他們又將其勢力擴張至珠江三角洲,有70艘大船在澳門附近島嶼長期駐紮,每天都有船出海攔截往東航行而未交保險費的船隻。到1806年時,這一帶所有船隻都難以自保,很少有船膽敢未獲海盜許可而自行出海。

  海盜首領對執行保護者和被保護者雙方達成的協議十分嚴格認真,或者說,在整個海盜聯盟內都很重視這一點。當海盜進行海上攔截時,被攔截者只要出示繳費證明即可放行。如果違反這一規定,海盜首領會斷然下令部屬對受害者進行補償。有一次,一位海盜頭目誤劫了一艘受保護的漁船,大盜首不僅命令他將船歸還原主,還勒令他為這一錯誤向船主賠償500西班牙銀圓。

  轉述至此,我已經感到界限模糊了。百姓服輸認帳之後,海盜與執行高稅率政策的官府到底有什麼區別?似乎這是一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對民眾來說,無論向誰交納稅費,反正都沒有選擇權和退出權。如同對海盜制訂的稅率沒有發言權一樣,民眾對官府的政策也沒有發言權。明清兩代,官府都實行過極其嚴厲的海禁政策,其作用相當於百分之百的高稅率,他們並沒讓老百姓投票表決。這時候,到底誰比誰好呢?我不知道。在聘請護航者的時候也存在這個問題,海盜的安全服務似乎比官家水師更可靠,因此,一旦有了選擇空間,民間竟選擇了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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