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推想:匪變官
2024-10-09 04:37:33
作者: 吳思
第一推想: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土匪願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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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爺,與土匪頭子往來密切。他在《廣漢匪世界時期的軍軍匪匪》[6]中寫道:
廣漢位居川陝大道,商旅往來,素極頻繁。但1913年以後,時通時阻,1917年以後,幾乎經常不通。不但商旅通過,需要繞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頭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軍隊通過,也要派人沿途先辦交涉,否則就要挨打被吃。後來匪頭們認為道路無人通行,等於自絕財源,於是彼此商定一個辦法,由他們分段各收保險費,讓行人持他們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鹽收保險費五角,一個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販、絲幫看貨議費,多者百元,少者幾元、幾十元不等。……
匪頭們鑑於普遍造成無人耕田和人口減少的現象,會斷了他們以後的飯碗,於是也興起一套『新辦法』,用抽保險費來代替普遍搶劫。即每鄉每保每月與當地大匪頭共繳保險費若干元,即由這個匪頭負責保護,如有劫案發生,由他們清追懲辦。外地匪來搶劫,由他們派匪去打匪。保險費的籌收辦法,各鄉不一。北區六場和東區連山、金魚等場,是規定農民有耕牛一隻,月繳五角;養豬一隻,月繳三角;種稻一畝,秋收後繳谷一斗;地主運租谷進城,每石繳銀五角……如此等等。這樣一來,有些鄉鎮農民又部分地開始從事生產,逃亡開始減少,匪徒們坐享收益,沒有搶劫的麻煩,多少也有點好處。但是他們的欲望是沒有止境的,錢財越多越好,人槍也是越多越好。這種分鄉分片自收保險費的辦法,總對他們有了限制,他們當然不能滿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險費的地區,仍有搶劫事件發生。地方首人(當然是袍哥大爺)去報知大匪頭,匪頭只推說某些兄弟伙不聽話,答應清查。有時也把兄弟伙『毛』(引者註:即殺掉)幾個做個樣子,以表示他們的「信用"。
我不清楚當時當地的物價水平,僅僅從田租或土地稅的角度看,「種稻一畝,秋收後繳谷一斗」,土匪制訂的稅率在5%—10%之間,大有什一而稅的儒家之風。這筆錢該如何定性呢?從來源看,這是對搶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從形態看,如果把暴力集團建立並維護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體現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從功能看,土匪收費之後,承擔了維持治安、抗擊外匪的責任,有時還殺幾個違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這筆錢又有點公共稅收的意思。
那麼,土匪徵收的這筆錢到底是什麼東西?我以為,這筆錢是由兩部分構成的。一部分是公共稅收,或曰公共產品的價值,譬如維持治安的費用。另一部分是法酬——血酬的存在形態之一,即超過公共產品價值的多收部分。以簡明的公式表達:全部稅費=公共產品價值+法酬(血酬)。將此公式倒過來,則得出法酬的定義:法酬=全部稅費-公共產品價值。
這個公式不僅適用於土匪世界,也適用於皇家帝國。帝國的全部稅費,扣除公共產品的價值之後,剩餘部分便是法酬。
舉個例子說,儘管我們不知道中國老百姓肯花多少錢雇一個皇帝,但我們知道美國人民以20萬美元的年薪雇了總統柯林頓,俄國人民以3.3萬美元的年薪雇了總統普京,而中國皇帝,譬如頗為節儉的崇禎和他的皇后,僅僅兩個人吃到肚子裡的日常伙食費,每年就有16872兩白銀,按糧價折算超過52萬美元。中國的工資和物價水平比較接近俄國,就算普京總統一家的伙食開支占了總收入的30%,每年吃掉一萬美元(8.3萬人民幣),崇禎夫婦(不算兒女和眾妃子)吃掉的竟是人家的52倍。[7]依此而論,普京家吃掉的一萬美元可以看作人民願意支付的第一家庭伙食費,視為合理的公共開支,而崇禎夫婦多吃的51萬美元,就要視為法酬了。
所謂公共產品的價值,在土匪世界和帝國時代,只能根據「影子價格」——民主財政體制下的公共開支——估算一個大概。維護公共安全和興修水利道路橋樑總是要花錢的,也是民眾需要的。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官員們的工資也是應得的。皇帝或總統的工作複雜,責任重大,當然還應該享有高收入。不過,皇帝比總統多吃52倍,這筆開支實在無法從公共產品價值的角度去解釋。即使不談民主財政,作為大老闆,明朝皇帝給自己最高級雇員一品文官開的俸祿,每年也不過1044石大米,約折2.2萬美元。考慮到免稅因素,與普京總統的年薪相差不遠,相當於崇禎夫婦半個月的伙食費。
所謂法酬,在帝國制度中由兩部分構成,一是皇家和貴族的「工資外」收入,即崇禎比普京或柯林頓多出來的收入;二是官吏們通過潛規則攫取的收入。皇家和貴族的「工資外」收入類似股東收益,那是他們或他們的祖先流血犧牲打天下換來的。官吏的潛規則收入近似代理人的額外收益,那是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私下交易所得,這種灰色收入雖然不那麼合法,但這筆帳卻不能不算在皇帝頭上。皇家貴族為了維護有利於自身利益的秩序,為了保護法酬,減輕工作負擔,不能不僱傭代理人,也不得不容忍代理人作弊,容忍他們建立的潛規則體系。消除潛規則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許受害者監督控制官吏,而讓羊群監督甚至控制牧羊犬是很危險的,是可能導致變天的。正如老子和韓非所說,官爵賞罰和軍隊一樣,乃「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為了保證血染江山永不變色,控制權一定要牢牢掌握在牧主手中,哪怕潛規則泛濫為滔天洪水。
我們還是接著說第一推想。這個推想也可以解釋李自成的變化。
最初,李自成在「流寇主義」時期,一路燒殺搶掠。《明史紀事本末》說:「初,自成流劫秦、晉、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樂狗盜,所至焚盪屠夷。」後來,連打了幾個大勝仗,李自成「席捲河南,有眾百萬,始侈然以為天下莫與爭,」覺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盤。於是行為大變。「城下,賊秋毫無犯。自成下令曰:殺一人者如殺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李自成到底是流賊頭目呢,還是仁義之師的領袖呢?這個問題不好答。事實上,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團的好領導。作為暴力集團頭子,李自成始終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流賊燒殺搶掠,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進城後秋毫無犯,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長期法酬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