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化追求

2024-10-09 04:37:30 作者: 吳思

  無論是保民還是害民,暴力集團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明)顧山貞在《客滇述》中記載:崇禎七年(1634年),張獻忠為官軍所敗,從四川儀隴奔回陝西,一部分人留在山裡繼續當土匪。這些土匪以通江、達州、巴州為巢穴,「擄掠人口,則責人取贖。當播種時,則斂兵暫退,及收成後則復來。以為人不耕種,則無從而掠也。」

  這段話說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擾農民耕種,是為了有的可搶。

  搶劫行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搶的東西;綁架人質勒索贖金的前提,是人質有支付贖金的財力。如血酬定律所說,人質的命價,是由當事人支付贖金的意願和能力決定的。在風險和成本相同的條件下,人質越有錢,搶劫對象越富裕,綁票和搶劫的收益越高。反過來說,搶劫綁票的對象越窮,搶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償失的程度,土匪就沒法幹了。

  根據這個道理,我們可以依據血酬定律做出五個方向的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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