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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舊制度」與議會改革運動

2024-10-09 04:07:46 作者: 錢乘旦

  「光榮革命」以後出現的英國政治制度被稱作「舊制度」(Old Regime)。在這個制度下,政權牢牢地控制在貴族手中,因此18世紀也被稱作是「貴族的世紀」。工業革命開始後,英國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兩個新興階級即中等階級和工人階級力量壯大,日益挑戰著不斷僵化的「舊制度」,一場打破「舊制度」的議會改革運動由此興起,並推動英國政治向民主化方向進展。

  「舊制度」是相對於19-20世紀逐步形成的民主制度而言的,它相對於「光榮革命」以前的專制王權而言,其實是一種「新制度」。可見「新」與「舊」並不絕對,也沒有哪一種制度永遠正確,或可以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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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榮革命」後王權衰落,議會逐漸成為國家權力的中心,其中尤其以上院為主。上院又稱貴族院,主要由世襲貴族組成,是英國政體的重要支柱。18世紀的上院是事實上的國家權力核心,不僅因為一切議案在下院三讀通過後,必須由上院表決通過,送國王簽署才能成為法律;更因為上院實際上控制和操縱著下院,貴族的影響力在這個過程中充分地表現出來。

  「光榮革命」後上院貴族約160名。此後,經歷了一些變化,到1714年上升到180名;加上新進入的16名蘇格蘭貴族、2名大主教和24名主教,上院共有222名貴族議員。18世紀末,為改變輝格黨在上院的優勢,在托利黨推動下加快了貴族冊封的步伐,到1800年上院貴族增加到267名。1801年英愛合併後,又有32名愛爾蘭貴族進入上院。這樣,到19世紀初,上院貴族達到300名左右。上院與王權的關係一直密切,據史學家對1714年安妮女王時期上院貴族的統計,有50名貴族接受王室的薪金,19名貴族接受國王封賜的官職;1762年,上院接受王室薪金及官職的貴族有90名之多。不過,隨著喬治三世個人統治的結束,上院的獨立性則逐步增強。

  議會下院由選舉產生,因此從理論上說它代表民意;隨著內閣制、政黨制的發展,下院中政治力量的消長開始決定內閣沉浮——誰掌握下院多數,誰就能上台組閣,而政府也須與下院保持一致。但下院的這種「中心」地位在「光榮革命」後的一百多年中事實上是虛假的,因為下院受上院控制。正因為如此,這一百多年的英國政治制度被稱為「舊制度」,以示其與「民主」制度的不同;也因為如此,從17世紀末一直延伸到19世紀初的「舊制度」跨越了18世紀,把18世紀變成了「漫長的18世紀」。

  「舊制度」的實質是貴族寡頭制,其運作機制是貴族操控下院議員的選舉。18世紀,議會下院有500多名議員,他們是全國各選區通過選舉產生出來的。表面上看,選舉決定下院的組成,但事實上,可以參加選舉的人數(即選民)很少;議席分配不合理,基本上控制在各地貴族手裡;選舉過程中營私舞弊,賄賂公行;選舉程序不符合現代標準。所有這些都使表面上的選民選舉變成了事實上的貴族操縱,議會這種「民主」的外殼,變成了現實中貴族寡頭制的工具。

  在18世紀早期的農業社會中,這種制度未必就不合理,因為貴族是國家財富的體現,他們手中有無數的土地,而土地就是那個時代的財產,依據財產來分配權力,也是一種分配的方法。貴族對權力的壟斷來源於他們對財富的壟斷,正如同到19世紀末資產階級對財富的壟斷決定了他們對權力的壟斷一樣。但由於工業革命倏然爆發並徹底改變了英國社會,「舊制度」就變得越來越不合理了,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議席分配不合理。1801年英愛合併前下院共有558個議席,由314個選區選舉產生,其中489個屬於英格蘭,威爾斯和蘇格蘭各有24和45個。英格蘭議席分為三類,一是郡選區,即農村選區,40個郡中,除約克郡產生4名議員外,其餘39個各選舉2名議員,共82席。第二是大學選區,牛津、劍橋各選出2名議員,兩校一共擁有4個議席。第三是選邑,即城鎮選區,英格蘭共有202個選邑,其中195個選邑可各選舉2名議員,倫敦和韋茅思(Weymouth)各有4個議席,另有5個選邑只能各自產生1名議員,因此202個選邑共選舉產生403名議員。地理位置上的分布不均是顯而易見的,如蘇格蘭、威爾斯的議席偏少,農村議席偏少;就英格蘭一地而言,西南部議席集中,倫敦和東北部議席偏少:西南部五郡占下院總議席的1/4,康沃爾(Cornwall)一郡就擁有44個議席。比這種明顯的不合理更嚴重的是:議席分布是幾百年前形成的,世事滄桑,形勢早已變化了,選區分布卻一直不變,因此完全不能適應新的情況。城鎮選區即選邑在成為選邑之時,可能是人口眾多、經濟發達的市鎮,但經過幾百年的演變可能已經衰敗了,不僅人口稀少,而且經濟蕭條,毫無重要性可言,尤其當工業革命爆發後,一些新興工業城市成為人口集中地,經濟地位不斷上升,政治上卻毫無權利,它們被看作是所屬郡的一部分,只能參加農村選舉,它們不是「選邑」,也就是說:在法律上不是城市,此類工業中心包括設菲爾德、伯明罕、曼徹斯特等,相比之下,幾百年前被確定為「選邑」的地方大部分已經衰落了,比如英格蘭的202個選邑中,選民人數在50人以下的有56個,51-100人的有21個,101-300人的36個,三者相加占選邑總數一半以上,占據著英格蘭議席總數的約1/2.認真觀察一下就會發現:如果有人能夠控制這些議席,那就幾乎能控制英國的整個議會,因為按照英國議會運行的規則,過半數的議員就可以決定國家的政策走向;而在「舊制度」時期,確實有人能夠控制「選邑」的選舉,那就是貴族:選邑由於其人口少,經濟上處於依附地位,一般都處在當地貴族的勢力影響下,聽命於貴族,一批貴族聯合起來,就能夠控制住相當一批選邑的選舉,從而在議會下院糾集起足夠的力量,掌控國家政權。所以,議席分配不公是貴族寡頭制賴以生存的基本原因之一。

  另一個原因是選舉權的極度狹小。18世紀英國的選民資格十分混亂,就農村而言,選舉權的標準相對統一:根據1429年的法令,年收入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農就享有選舉權,當初亨利六世(Henry VI)確立這一標準之時,旨在將選舉權賦予土地貴族。但隨著經濟發展及貨幣貶值,符合條件的人越來越多,到18世紀已達到10多萬;由於40先令到這個時候已經微不足道,所以從財產方面說不算什麼,困難在於「自由持有農」,這是一個身份標準,農民中很少有人符合這項標準。

  選邑的選舉權紛繁複雜,沒有統一標準,但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自由民選舉權,即具有「自由民」身份、不對他人盡封建義務的人有該城鎮選舉權,倫敦就是這種類型的選邑,1761年其選民約6000人;二是市鎮團選舉權,這種選舉權只給予在市鎮管理機構中任職的成員,即城鎮自治官員,因此人數很少;三是濟貧稅(scot and lot)選舉權,即繳納濟貧稅的戶主享有選舉權,這類選邑有大有小,最大的是威斯敏斯特,1761年有選民9000人,最小的則可能只有10-20人;四是自立戶選舉權,這種標準很難確定,通常是在該選邑居住一定時期、單獨成家立戶的人具有選舉權,這類選邑在英格蘭數量不多,規模也不會太大;五是房地產選舉權,即將選舉權附著於某個地產或房產上,擁有者獲選舉權,這種選舉權往往很狹小,一個選邑也許只有幾個附著選舉權的房地產。

  在英格蘭的202個選邑中,很難找到完全相同的選舉權規定,儘管如此它們卻有共同的特點,即「選舉權既不以財產也不以人為基礎,而是根據人的身份,只要具有某種身份,一個人就具備了選民的資格。這與中世紀的等級結構十分相稱,卻完全不符合工業化形成的社會結構」。其中最為荒謬的莫過於房地產選舉權,誰擁有一個或數個附著選舉權的房地產,他就有一票或數票選舉權,薩里郡的加頓(Gatton)在被確定為選邑時曾經很繁華,但19世紀初加頓只剩下135個居民、6處附著選舉權的房地產,卻可以向下院選派1名議員。荒唐的選舉權資格造成選民比例極低,1715年,英國選民尚占總人口的4.7%,到1813年就只剩下2.5%。1793年一份報告指出,英格蘭總共400多個下院議席中,256個議席是由11075個選民選舉出來的,已超過英國議會下院總席位的半數。因此,只要能控制這一萬多個選民,就能控制英國議會下院,而對貴族來說,這並非難事。

  奧秘就在於選舉過程中的營私舞弊、賄賂公行。18世紀議會下院選舉採用公開投票制,這使選民的投票在光天化日下進行,誰都知道誰選了誰。選舉時買賣選票是正常現象,而且就在投票站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選舉期間競爭各方大擺筵席,招徠選民,杯盤狼藉、醜態百出。能夠收買選票的當然是控制選邑的地方豪紳,對他們來說,花錢收買幾張不多的選票並非難事,特別是當選民中有不少家境不寬裕的窮人時情況更是如此。這樣,選民人數少就很重要了,因為選民人數越少、人越窮,就越容易收買;相反,在選民人數多、經濟獨立程度較高的選區,就不容易被收買。

  在很多情況下,貴族甚至不需要收買就能控制選舉,因為一個選邑有可能是某貴族家族的私產,該貴族只需要下達旨意,就可以把某個中意的人選出來成為議員,在下院為其代言。以皮特家族為例:1735年,老皮特的祖父於1691年買下老薩勒姆(Old Sarum)的地產,因而控制了兩個議席,老皮特和小皮特都是從這個選邑「當選」為議員的。但老薩勒姆是英格蘭最衰敗的選邑之一,因為它很久以來根本就沒有人居住,它的選舉權附著於地產之上。許多選區的選舉經常不出現競爭,甚至像郡這樣的選區,由於受當地大貴族操控,都可以不經選舉而產生議員,比如1722-1832年的諾丁漢郡、1727-1806年的多塞特郡、1734-1832年的柴郡、1747-1820年的蘭開郡、1747-1832年的斯特拉福德郡等等,都是貴族指定的候選人在毫無對手的情況下順利當選。市鎮選邑的情況也大抵類似,比如丹威奇(Dunwich)在整個18世紀,除1708-1727年之外,都沒有出現過競爭選舉。在有可能出現競爭的地方,也可以形成這樣的局面:兩位貴族各指定一個候選人,雙方講定不作競選,就雙雙當選。由此可見,在「舊制度」的制度安排下,貴族操縱議會下院選舉、進而控制下院,是何等容易。

  不合理的議會選舉制度造成的結果是,貴族實現了對議會下院的控制。史學家傑弗雷·霍爾姆斯(Geoffrey Holmes)曾對18世紀初的下院議員情況進行統計:1702年,英格蘭20個選邑的31名議員處於貴族控制下;到1713年,貴族控制的選邑增加到28個,產生45名議員,顯示出貴族在下院影響力的增強。約翰·坎農(John Cannon)對1715-1790年間下院議員的情況進行研究:1715年,英格蘭48個選邑處於貴族控制下,產生68名議員,與霍爾姆斯的統計作對比,增長幅度驚人;18世紀上半葉,貴族完全控制的下院席位為105個,相當於下院總議席的1/5以上,到1747年增加到167個,1784年207個,1785年210個。因此1715-1785年間貴族控制的議席翻了一倍,與18世紀初相比則翻了兩番。另據統計,1796年,下院有120名議員為貴族或貴族子裔,占下院總數的21%,另有數百人與貴族有親戚關係,或是在貴族庇護下當選的,二者加在一起超過下院總席位的70%。對此,18世紀末議會改革派亨利·弗德勒痛斥道:「下院不是一個大眾代議機構,而是一個二流的貴族機構。」可見,在18世紀,土地貴族藉助不合理的選舉制度,依靠手中的政治、經濟權力,牢牢地控制議會,從而長期把持政權,強化自己的統治地位。

  在國家官僚機構中,貴族的優勢也非常明顯。以1744年底的佩勒姆內閣為例,內閣15名成員中有7人是公爵,再加上坎特伯雷大主教是內閣榮譽成員,公爵的比例就占到一半以上。繼任者紐卡斯爾內閣中,「小內閣」6名成員中有5名是貴族,「大內閣」14名成員中12名是貴族。18世紀60年代格倫維爾任首相時,內閣9名成員中只有他自己沒有貴族頭銜。這些數據都表明18世紀的中央政府由貴族牢牢控制,到工業革命開始後,這種局面依然沒有改變。據約翰·坎農的統計:1782-1820年間65名內閣成員中43名是貴族,剩下的22人中14人是貴族之子,其他8人也與貴族有親戚關係。以內閣首相為例,1721-1832年的22位首相中,13人是上院貴族,6人是貴族之子,1人為貴族之孫。

  地方政府也在貴族的控制下。各郡最高長官是郡守,負責維持地方治安,該職位基本上被貴族把持。有學者對18世紀英格蘭和威爾斯294名郡守的身份做了統計,其中255人為貴族之子,其餘的39人中,2人為主教,25人來自貴族勢力弱小的威爾斯和蒙默思(Monmouth),剩下的12人中有5人後來成為貴族,7人是貴族的親戚。貴族在地方上的權勢由此可見一斑。

  總之,在18世紀,貴族控制著從中央到地方的政治權力,其基礎是龐大的土地財產。但這種局面自工業革命開始後就越來越不合理了:工業革命造就了新的財富即工業財富,工業資本家階級隨之崛起;工業革命也創造了新的工人階級,他們在工業社會中失去立身之所,而在人數上又占絕對優勢。這兩個新階級的出現改變了英國的力量對比,貴族控制國家政權的局面不可能再繼續維持,一場轟轟烈烈的以議會改革為核心的政治運動勃然而起,標誌著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的到來。

  早在17世紀革命時,就有人倡導窮人選舉權。1640年,議員西蒙茲·迪尤斯(Sim monds D'Ewes)在下院指出:「最窮困者也應有自己的聲音,這是英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18世紀,貴族中有人提出改革。1711年,輝格黨貴族莫爾斯沃思(Molesworth)在一本小冊子中提出:議會召開要更加頻繁,最好每年一次;從王室那裡獲取頭銜、年金和商業合同的人應該被清除出議會下院;議席應分配給擁有物質財富、尤其是有地產者,而不能僅給有錢人。漢諾瓦王朝建立之初,倫敦城部分輝格黨人成立「漢諾瓦社」(Hanover Society),該組織要求將選舉權賦予那些有財產的非自由民。1734年,沃特金斯·維恩爵士(Sir Watkins Wynn)提出每年舉行議會選舉,認為這樣能有效避免通過賄賂來控制選民的現象。18世紀30年代各地出現了一些倡導改革的政治組織,如布里斯托(Bristol)的「堅定者協會」(Steadfast Society)和「聯合會」(Union Society)、科切斯特的「憲章俱樂部」(Charter Club)、威斯敏斯特與考文垂(Coventry)的「獨立選民協會」(Independent Electors Society)等。不過,貴族倡導的議會改革只是為消除議會選舉中的弊端,不是真正的議會改革。

  18世紀60年代爆發了威爾克斯事件,威爾克斯多次被推選為議員,但又多次被君主控制的下院剝奪議員資格。這件事讓中等階級的某些人意識到:現存議會制度是被歪曲的,並不體現民意,王權之所以能夠用種種方法控制住議會,就在於新興社會力量缺乏代表權,因此,改革議會,讓真正的人民代表進入議會,是糾正時弊的唯一出路。於是,1769年,倫敦改革派在約翰·霍恩·圖克(John Horne Tooke)的領導下成立了「權利法案支持者協會」(Society of the Supporters of the Bill of Rights)。這是中等階級的首個政治組織,成立之初僅為聲援威爾克斯,但很快就將目標轉向議會改革,協會綱領明確提出要「尋求更加公正與平等的人民代表權」,也就是爭取新興集團尤其是商業、製造業階層的議會代表權。協會的要求包括:進行議會改革,通過立法手段將官吏清除出下院;提倡無記名投票,縮短議會任期,杜絕選舉舞弊。為宣傳其綱領主張,協會大量印製小冊子、傳單和宣傳海報。1769年,協會成功地組織了一次全國性的請願運動。就威爾克斯在米德爾塞克斯當選議員而又被剝奪資格一事,協會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聯絡和動員,全國有18個郡、8個激進組織、10多個選邑向議會提交請願書,共6萬多人簽名。可見,在啟發民眾意識、發動民眾參與方面,協會起了引領作用。

  北美獨立運動時英國的議會改革運動開始高漲,北美提出的「無代表,不納稅」的口號,使英國改革派認為:既然所有英國人都納稅,那麼所有人也應該有選舉權。約翰·卡特賴特在小冊子《抉擇》(Take Your Choice)中首次提出成年男子選舉權,這是當時最激進的改革目標,五十多年後憲章派還在為之奮鬥。激進派並且用自然權利說來挑戰「舊制度」,詹姆士·伯格(James Burgh)在《政治研究》(Political Disquisitions)中指出:國家最高權力並不在於政府,而在於人民,人民僅次於也僅對上帝負責。伯格主張將選舉權賦予所有納稅人,還號召一切有產者、自由之友和軍官聯合起來,建立「恢復憲政全國大聯合會」(Grand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tore the Constitution),以推動議會改革。

  1779-1880年間北美危機日益加劇,中等階級改革組織相繼建立。1779年,克里斯多福·懷威爾(Christopher Wyvill)領導的「約克郡聯合會」(Yorkshire Association)宣告成立。這是一個以鄉紳為主體的激進組織,致力於經濟改革與溫和的議會改革。此後不到一年時間內,全國至少有16個郡及多個城市成立了類似的聯合會,其中「威斯敏斯特聯合會」(Westminster Association)甚至提出更激進的改革目標,即成年男子選舉權、年度選舉議會、平均劃分選區、無記名投票、廢除議員財產資格、議員領取薪酬等。1780年,各地聯合會代表在倫敦舉行大會,大會提出:對公共財政實施監督,下院至少增加100名郡議員,實行年度議會,通過立法手段削減選舉費用,並杜絕賄選行為。聯合會運動的目標雖然未能實現,但其倡導的議會改革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1780年,約翰·卡特賴特等人在倫敦成立了「憲法知識會」,這是一個以城市中等階級為主體的激進組織,該組織的主要活動是在民眾中普及憲政知識,以此來推動議會改革。該組織的鬥爭綱領比較激進,提出了平等代表權問題。卡特賴特指出:「窮人應該有平等的權利,在議會下院,窮人也應該享有與富人一樣的代表權。」為宣傳民眾,1780-1783年,憲法知識會共出版33種不同的小冊子,累計印數8.8萬份,希望把這些小冊子「傳播到整個聯合王國的每一個村落」。18世紀80年代中期,憲法知識會在全國27個城市建立起分支機構,成為法國大革命前最有影響的民眾組織。正是在聯合會運動以及憲法知識會的衝擊下,小皮特政府曾兩度提出溫和的改革方案,尤其是在1785年方案中提出用100萬鎊重金「贖買」36個衰敗選區的代表權,而將這些代表權移交給倫敦等大城市。但以諾斯為首的保守派勢力強烈反對,該議案在下院以248∶174票被否決,議會改革運動一時沉寂下去。

  1788年是「光榮革命」一百周年紀念,1789年爆發法國大革命,這些都給英國的改革運動帶來新的動力。潘恩的激進思想迅速傳播,議會改革運動進入第一個高潮期。

  1788年11月4日,為紀念「光榮革命」一百周年,各地激進分子舉行紀念活動,理察·普萊斯在倫敦紀念會上指出:「光榮革命」宣布了人民與生俱來的自由權利,卻未能將其保住,人民應該重新爭取這些權利,為此他要求對造成「政府腐敗」的議會選舉制度進行改革。普萊斯領導的「革命協會」(Revolution Society)對議會改革舊事重提,為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人民改革運動提供了先導。

  潘恩的《人權論》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潘恩指出:"1688年或任何別的時期的人民議會無權處置今天的人民,或者以任何形式約束和控制他們,正如今天的議會或人民無權處置、約束或控制百年或千年以後的人民一樣。每一代人都符合而且必須符合那個時代所要求的一切目的。」在潘恩看來,「光榮革命」後的政治制度並非完美,當今時代的人完全有理由根據時代變遷對其進行改變。《人權論》給低迷的議會改革運動注入了活力,使其進入一個高潮。

  在這種形勢下,「憲法知識會」恢復活動,它大量出版宣傳小冊子,協助並鼓勵各地建立類似的組織,並同「英格蘭、蘇格蘭甚至法國的所有通訊憲法協會保持聯繫」。在知識會的影響下,18世紀90年代初,英國全國各地成立了多個中等階級激進組織,包括:托馬斯·沃克(Thomas Walker)組建的「曼徹斯特憲法會」(Manchester Constitutional Society),約瑟夫·普里斯特利(Joseph Priestley)組建的「沃里克憲法會」(Warwick Constitutional Society),約翰·奧德利(John Audley)組建的「劍橋憲法會」(Cambridge Constitutional Society)等。

  中等階級在喚醒民眾政治意識、推動議會改革運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他們利用手中資源大量發行改革宣傳品,普萊斯的《對公民自由性質的認識》(Observation on the Nature of Civil Liberty)共出版14版,發行了6萬冊;潘恩的《人權論》發行量達到20萬冊,讀者可能超過40萬。改革派還以舉辦辯論會、發表政治演說等方式宣傳改革主張,從而極大地激發了民眾的熱情。改革派還發起各種請願運動,以各地憲法知識會的請願活動為例,設菲爾德的請願書獲得8000人簽名,倫敦的請願書獲得6000人簽名,諾里奇的請願書獲得3700人簽名。儘管這些請願活動基本上無果而終,但其在動員民眾方面確實發揮了極大作用。

  就在中等階級宣傳改革思想、組織改革活動時,工人階級也開始行動起來,他們不僅成立了自己的組織,而且掀起更為激進的議會改革運動。潘恩在發動工人捲入改革運動方面起了無可替代的作用。

  潘恩在《人權論》中極力倡導天賦人權,他說:「所有的人生來就是平等的,並具有平等的天賦權利。」潘恩特別強調,對於勞動人民來說,「選舉議會代表的權利是其他一切權利得以保障的基本權利,取消這個權利就相當於把人變為奴隸」。潘恩還把議會改革與改變勞動人民的經濟地位聯繫起來,他說只要能夠改變議會的組成,把勞動人民的代表選進議會,議會就會為勞動人民說話,通過立法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為了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實行一人一票的選舉制度,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勞動人民成為選民的多數,從而選出勞動人民自己的代表。潘恩的理論為工人階級建立自己的組織指出了方向,後來「設菲爾德憲法知識會」(Sheffield Constitutional Society)就宣稱:「我們從托馬斯·潘恩先生的著作中所汲取的知識,比起其他任何作者或任何領域的都要多。」

  正是在法國大革命以及國內激進主義思想的影響下,倫敦、設菲爾德(Sheffield)、諾里奇、愛丁堡等城市,在手工工人中形成了一些以議會改革為目標的政治組織,其中最有影響的是「設菲爾德憲法知識會」和「倫敦通訊會」。

  「設菲爾德憲法知識會」在約瑟夫·蓋爾斯(Joseph Gales)的領導下於1791年年底成立,以機械工及其他手工工人為主體。由於會費低廉,它很快就吸引到大批下層民眾參加,成立後第一個月就從20多人猛增到200人,第二個月增加到600人,1792年3月增加到2000人,該年夏季達到2500人。隨著會員的增長,該會開始建立分會,1792年1月就建立8個分會,2月份達到13個。「設菲爾德憲法知識會」是英國最早的工人階級激進組織,為開啟英國工人階級的政治運動做出了貢獻。

  「倫敦通訊會」是更重要的工人組織,1792年初以托馬斯·哈迪為首在倫敦商業區建立,起初只包括9名工匠。為廣泛吸納會員,哈迪提出了「讓我們成員無數」的口號,並確定每周一便士的低廉會費。通訊會定期在報刊上做GG,讓更多的人了解該組織的目標。1795年夏通訊會的規模達到頂峰,在全國有70個分會,每周有2000人實際上出席例會。歷史學家迪金森的研究進一步表明:1795年夏季,通訊會活動高峰時期,積極會員達到3576人;後來在政府的高壓下,1797年積極會員的數量縮減到600人,1798年更減少到400人左右。從成員的職業構成上看,通訊會以手工工匠為主體,在知道其職業的347個會員中,鞋匠有43人,手織工有27人,裁縫和皮褲工有24人,這三個行業占了347個會員的1/4以上。

  工人激進組織對中等階級保持著明顯的獨立性,這可從其鬥爭綱領中看出來。在1793年發表的宣言中,通訊會提出了議會改革的目標:「我們認為,有必要將公眾視線轉移到我們不幸的根源上來,喚醒國民沉睡的理性,尋求唯一的被證明為行之有效的補救方式,即徹底的議會改革,通過年度議會和普選權的方式,實現平等代表權。……沒有什麼能比公平的、充分的以及每年推選議會代表能確保這個國家的自由。我們完全相信,徹底的議會改革將消除所有的苦難,我們絕不會放棄這種議會改革的追求。」通訊會堅持以和平的方式追求改革,1792年4月的一份宣言中明確寫道:「本協會堅決反對動亂和暴力,本會目的是改革而不是無政府狀態,在反抗政府的時候,理智、堅定和團結就是本會採取的唯一手段,也是本會希望我國同胞採取的唯一行動方法。」確實,和平鬥爭一直是通訊會的主流,只是到18世紀末,當通訊會人數驟減並受到暴力派控制的時候,它才走上密謀與暴力的道路。

  工人激進組織成立後開展各種政治活動,主要是通過宣傳提高工人的政治覺悟,並將其組織到議會改革的鬥爭中來。倫敦通訊會有1400多名會員訂購潘恩的《人權論》,他們在「許多工場裡如饑似渴地讀」;根據通訊會後期領導人普雷斯回憶:在每周一次固定的政治學習日上,「主席從書中讀一章或一章中的一段,然後,凡是認得字的人就把書帶回家去傳著看」,下次開會時「請在座的發表評論,想發言的都可以談」,「然後大家自由討論」。

  工人組織之間保持著密切的聯繫。18世紀末,除了設菲爾德憲法知識會以及倫敦通訊會外,英國還出現一批類似組織,如「曼徹斯特愛國社」(Manchester Patriotic Society)、「曼徹斯特憲法與改革協會」(Manchester Constitution and Reformation Society)、諾里奇的「革命協會」等。這些組織通過書信來往、互派代表等方式,逐步建立起日常的聯繫,而倫敦通訊會由於地處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而在同類組織中有崇高的聲望,對各地組織起著指導與引領作用。各地組織紛紛寫信向倫敦通訊會求教,要求指導,希望得到支持和幫助,倫敦通訊會也總是給予熱情答覆,並根據需要派出代表,協助各地方開展活動。在倫敦通訊會生存的六年間,它與全國各地的組織交換了成千上萬封信件,在全國工人組織的信息交流中起到了樞紐作用。

  1793年初,設菲爾德憲法知識會致信全國激進組織,建議採取三項行動,一是向國王請願,二是向議會請願,三是召開全國代表大會。這一建議受到廣泛響應:1793年各地共提交36份請願書,其中24份來自蘇格蘭,設菲爾德的請願書徵集到近1萬人簽名,倫敦通訊會徵集到6000人,諾里奇徵集到3700人。從結果來看,有些請願書被下院「收下,宣讀,然後備案待議」,有些則因為「語言粗鄙,不合議會體例」或者「以印刷本形式呈送,不合要求」等原因而被下院拒收。在這樣強大的請願壓力下,下院討論並表決格雷所提出的改革方案,但立即被否決。

  18世紀90年代初,托馬斯·潘恩及倫敦通訊會領導人之一約瑟夫·傑拉爾德(Joseph Gerrald)建議召開全國性的代表大會,制定統一的議會改革方案,呈交給議會。提議未能在英格蘭實行,但蘇格蘭改革派受到鼓舞,向前邁出了這一步。

  1792年12月,蘇格蘭260多名代表在愛丁堡舉行第一次「國民大會」,大會同意制定一項溫和的議會改革方案。在「聯合愛爾蘭人」代表托馬斯·米爾的倡議下,代表們模仿法國國民公會的方式,做出「不自由,毋寧死」的宣誓。1793年4月30日「國民大會」再度召開,大會提出召開一個更大規模的會議,並邀請英格蘭代表共同參加。

  1793年11月19日,全英激進組織代表齊聚愛丁堡,召開新的「國民大會」。倫敦通訊會派莫里斯·馬格羅特(Maurice Margarot)和約瑟夫·傑拉爾德與會,並在會上提出改革方案,即「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違背基本的目標和原則,即用合理的合法的手段去爭取年度議會和普選權」。會議一致決定改名為「聯合起來爭取普選權和年度議會的全英國民代表大會」。大會召開過程中,在很多細節上都模仿法國國民公會的方式:將大會劃分為不同的「區」,草案和決議交各區討論,代表彼此以「公民」互稱,一些報告以「公民萬歲」開頭,有些地方還標明「全英國民代表大會」的日期等。12月初,當大會正在討論議會改革的請願書時,蘇格蘭當局出動軍警,強行驅散大會,並逮捕大會的主要領導人。威廉·斯克文(William Skirving)、莫里斯·馬格羅特和約瑟夫·傑拉爾德三人被控煽動叛亂罪,結果被定罪,然後流放澳大利亞。全英改革派聯合鬥爭的努力,在政府的嚴酷鎮壓下失敗了。

  在當局看來,蘇格蘭「國民大會」的召開,意味著無政府主義蔓延,王室寫信給下院說:「國民公會……旨在將法國蔓延的混亂與無政府狀態引入到我國。」從1794年開始,小皮特政府通過一系列立法,對改革運動嚴酷鎮壓,其中包括:暫停《人身保護法》,使政府可以隨時逮捕和審判改革派;頒布《叛逆行為法》和《煽動集會法》,取消民眾的活動自由。在這種高壓政策之下,中等階級改革運動迅速沉寂,工人階級改革運動儘管受到重創,但依然在艱難中奮戰。

  1794年4月,設菲爾德憲法知識會在城堡山(Castle Hill)召開萬人群眾大會,這是英國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的群眾集會,它開創了一種行之有效的群眾運動方式,一方面能鼓舞士氣、振奮人心,另一方面又能以浩大的聲勢給政府造成壓力。隨後,倫敦通訊會在白堊農場也舉行集會,參加者約兩三千人。大會嚴厲譴責蘇格蘭當局對馬格羅特等人的審判,並做出決議:任何破壞那些尚存法律的行為,都應被視為解除英吉利民族與統治者之間社會契約之舉,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有權去追求永恆的正義。哈利法克斯、利茲、韋克菲爾德、哈德斯菲爾德、布拉德福德等地的改革派也舉行了規模不等的群眾集會,反對政府的高壓政策。

  由於政府的高壓政策,到1795年,運動大部分被壓制下去,只有倫敦通訊會仍在堅持。6月29日,通訊會在聖喬治草地(St.George's Field)召開數萬人參加的群眾大會,大會通過決議,要求實行成年男子普選權、每年選舉議會等。10月26日,通訊會又在哥本哈根大廈(Copenhagen House)附近召開萬人群眾大會,領導人之一約翰·瑟爾沃爾(John Thelwall)在會上對民眾說:「如果你們獲得在立法及代議機構中應有的地位,如果實現了年度議會及普選權」,所有的苦難都將消除。普選是工人階級政治組織的基本目標,工人希望通過行使普選權而把自己的代表選進議會,進而改善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

  面對倫敦通訊會等激進組織的集會活動,政府實施更嚴厲的鎮壓。1795年後,政府不僅襲擊倫敦通訊會及倫敦憲法知識會的總部,搜繳了大量的文件、書信,而且還將這兩個組織十餘名領導人逮捕入獄並提交審判。在政府的打壓下,中等階級的憲法知識會一蹶不振,倫敦通訊會等工人組織也遭受重創。1796年以後倫敦通訊會陷入分裂,其領導權漸漸落入主張採用革命暴力的人手中,這為政府進一步打擊通訊會提供了藉口。1799年,議會通過《結社法》,點名取締倫敦通訊會,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工人改革運動至此瓦解了。儘管如此,議會改革運動的激流並未中斷,工人運動的地下鬥爭一直延續到拿破崙戰爭結束,並為戰後改革運動的復興以及1832年改革的成功打下了基礎。工人激進運動最大的特點是要求實行普選權,希望通過普選而控制議會,讓議會制定符合工人利益的立法,進而改善工人的生活狀況。正是在這一點上,工人階級的改革運動與其他階級的改革運動存在著根本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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