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機構搭台,法制唱戲

2024-10-08 23:31:37 作者: 時拾史事

  有了完善的機構,有了能夠幹活的人,那他們就需要有國家來授予他們幹事依照的法規制度。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加強統治,可以說十分重視法制建設。在洪武朝時,就有「法貴簡」的思想,參照《唐律疏議》,依據《元典章》的六部編排體例,經過三十多年的修改,終於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時刊印頒布了明朝的法律《大明律》。

  由於明太祖嚴令變更法律,所謂「祖宗之法不可改」,所以終明一朝,這部洪武年間刊印的《大明律》再沒有更改。但社會的發展總是向前的,一部陳舊的法律必然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腳步,所以在明朝之後的幾位統治者時期,根據當時的社會國情,頒布詔令或者單獨制定條例,專門對社會上新的事物和人際經濟關係進行規定。不過這些都是後話了。明朝通過加強立法和法制宣傳教育,不僅加大了對豪強官吏不法行為的防範和懲治,在明朝許多的法規條例中,還能看出對農業或農村事項的規定涉及面也是極廣。

  首先是土地政策。元末的戰亂導致百姓大量逃亡,造成了許多土地荒蕪。為了恢復生產,朱元璋建朝後採取了一系列獎勵農耕、招撫流民的政策。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頒行的《正禮儀風俗詔》中就申明,對於戰亂之後,復歸鄉里的人民,如果遇到田多人少,或者田少人多的情況,單獨分成不同的管理辦法。到了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又令各地將荒閒的土地給人耕種,並且這些土地可以作為這些農民以後永遠的產業。這一系列的政策極大地調動了墾荒者的積極性,並且因為朱元璋的格外重視,後來又多次下令擴大屯田的規模。漸漸地,軍隊、商人等社會其他行業的人士也都加入到了墾荒大潮中。政府在獎勵墾荒,加快恢復經濟生產的同時,還開始關注勛親貴族土地兼併的問題,並下詔進行限制或者禁止。特別是頒布的《鐵榜》文中對公侯強占官民私產,對功臣之家或其家屬親眷侵奪田產,欺凌百姓的都有相關懲處。不僅是對於公侯、勛貴強占土地進行了限制和制止,對於僧道等出家人士兼併土地的問題也頒布了相關詔令進行限制和制止。

  墾荒作為一種方式卻不可能推廣到全國各個角落,對於那些無荒可墾的土地就需要依靠屯田制。

  屯田作為明朝的一項重要的農業經濟措施,洪武年間特別頒布的《軍士屯田則例》就對屯田軍士的任務、時間、屯田的數額、賦稅等問題都進行了規定。在之後的建文朝、永樂朝也都規定了相關的屯田條例。明初《軍士屯田則例》的頒布,對於全國範圍內屯田面積的增長,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客觀上刺激了軍士屯田的積極性。

  有人墾荒,有人屯田,那麼這些人都墾了多少畝的荒地?那些人又屯了幾畝的田地?這些問題就需要依靠土地清冊來解決。歷代來說丈量全國土地進行清冊都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尤其是對於一個新的朝代,剛從戰亂中統一正在恢復的朝代來說更是如此。不僅是官方的土地帳冊不知所蹤,原本居於此地的百姓也是四散逃離,所以明朝便決定重新丈量土地整理造冊。土地的清冊是政府在丈量土地基礎上制定的田畝清冊,因為圖中所繪排列如魚鱗,所以叫作「魚鱗圖冊」。魚鱗圖冊在宋元時期已經作為土地清冊而存在,在明朝時,魚鱗圖冊形成於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是朱元璋詔命國子監巡行全國各州縣,對土地進行清丈,勘實田畝。對於類似墳地、山地、沙漠荒地、鹽鹼地這些不能作為耕地的土地也分別進行了註明。

  可以說這種魚鱗圖冊使明朝中央政府的賦役徵收有了較為真實的憑據,同時對於那些長期隱匿的土地,政府也可以重新掌控。到了萬曆年間,張居正重新丈量全國土地,丈量結果又多出三百多萬頃。因為洪武時鼓勵各界人士進行墾荒,許以「永為己業」的承諾,人民手上有了田產,所以也就出現了土地買賣的情況。不過明朝對於官田和民田的買賣則有不同的態度和政策。對於官田不許私自典賣,而允許民田以典賣、繼承、贈予等形式進行流轉交易。

  明朝初年的情況,一般是豪紳地主從農民手中購買土地,然後逐漸形成了土地的私人占有。發展到明朝中期,隨著富商巨賈資金的日積月累,商品交換的繁榮,土地買賣不僅在一般地主與自耕農之間進行,還出現了大宗土地買賣,甚至變成了剩餘資產最好的投資出路。

  再來是土地立法規定。在農業立法上,明初的統治者比較重視農民與農業生產問題,農民出身的朱元璋及他之後的明朝的統治者們在總結唐、宋、元各朝管理農業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一些調整農業經濟關係的規定,這些法律法規主要體現在《大明律·戶律》中。

  本章節來源於𝗯𝗮𝗻𝘅𝗶𝗮𝗯𝗮.𝗰𝗼𝗺

  《大明律·戶律》中對於保護生產資料、保護生產者、督促農民從事農事生產活動、加強農業生產管理、加強倉庫管理、興修水利、保護水利設施等方面都有很明確的規定和懲罰措施。明朝通過立法保護農業的傳統始於朱元璋。朱元璋出身貧寒,尤其是對民間疾苦,有著切身體會和非常深刻的認識,對政府管理橫徵暴斂欺壓百姓有切膚之痛。同時他是以暴力起義奪取政權,以一介平民躍居權力巔峰,所以在他的立法活動中可以看出很多早年經歷對他的影響。一方面他童年受苦,明白農業對國家的重要性,田地對農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他的起義經歷讓他清醒地知道「饑民不可馭,民急則亂」的道理。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朱元璋制定了一系列保護農業、保障農民利益的法律制度,這些制度主要體現在嚴格稅賦、減輕農民負擔、治國重在治官、重刑首重治贓、重視水利農田建設,甚至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環境方面,朱元璋也有一定的認識。

  最後是勸農制度。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相關管理監督機構的設置,為農業生產、經濟恢復提供了客觀條件。在鼓勵農民從事農業生產上,還有一個「勸農制度」在發揮作用。在勸農制度的安排上,明朝基本繼承了歷代勸農制度的本意,便是由統治者規勸引導民眾以務農為本、悉心耕種田畝。在《管子》中就有言「勸農功以職其無事,則小民治矣」。

  從勸農的方式來看有兩種方式,其一是君王親自下田耕種,為天下做出表率;另一種是通過里甲等基層組織督導民眾不要耽誤了農事。朱元璋的親耕表率行為在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時就有體現,他甚至命令皇后也親自務農養蠶,這種種表現都能體現出朱元璋對待農事生產的重視。朱元璋對於農事的重視,對於勸告民眾從事農業生產方面有多次體現,不僅是將勸農作為各級官吏的考課這種形式上的詔令,還將勸農的職責延伸到了最基層,命戶部在天下各村設置一面鼓,每逢遇到農桑時節,早晨就敲響這面鼓,召集村民在田間集合,如果有偷懶不願起來的,由里正負責將他們叫起來,如果這些人不服從的,可以由里正督促進行相應責罰。當然,如果里正有偷懶的情況,也是要受罰的。

  朱元璋對於農業的重視不僅體現在規定了各種監督制度保障實施,還將勸農督農的制度措施具體化、細緻化。甚至對栽種數目、方法等都親自做出安排,《明太祖實錄》中就對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湖廣布政使司上報的各州縣果樹數目做了翔實記載,栽種的桑、棗、林、栗、胡桃等植株共8439萬株。

  在朱元璋的勵精圖治,各級官員的用命下,湖廣地區各級官吏親自勸課桑、麻、棉、茶等的生產,取得了不少佳績。不過明朝的勸農制度也和歷朝歷代一樣,只是在開國之初有比較好的效果,在朝代進入中期甚至晚期,便因為政令無法到達地方鄉里,或者地方官吏陽奉陰違,而變成了一紙空文。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