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

2024-10-13 05:19:16 作者: 朱燕 王曉琪 吳婉絢 劉小健 彭嬌妍

  隨著蒙古國統治地區的擴大,社會治安、吏制等問題也日益嚴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類似於部落聯盟的內部規矩,已經不能適應複雜的社會形勢。當時,州郡長官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併土地,地痞流氓殺人掠搶的現象十分嚴重。

  耶律楚材針對社會現狀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為臨時法律,對地方官吏擅自向民戶徵收財物或派勞役、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貴族不納稅、貪污官物、死刑判決等方面的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使得當時的社會情況有所好轉。

  蒙古人的文明程度決定了他們無法制定出合乎中原地區的法律,加上金國漢化的程度較深,所以金國施行的《泰和律義》是比較完善的法律,並且比較適用於中原地區。因此,蒙古人就在占領的中原地區沿用《泰和律義》,取得了比較好的治理效果。

  後來,元朝建立,忽必烈也沒有重新制定新法律,而是在《泰和律義》的基礎上稍作改動,命名為《元典章》。《元典章》除了有漢法的結構外,還加入了適應民族等級制度的法律條文,有著明顯的蒙古族舊有的法律痕跡。


關閉
📢 更多更快連載小說:點擊訪問思兔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