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五教,創五刑

2024-10-08 22:56:24 作者: 朱燕 王曉琪 吳婉絢 劉小健 彭嬌妍

  皋陶,姓偃,封地在今天的安徽六安,是與堯、舜、禹齊名的「上古四聖」之一,被奉為中國司法鼻祖(28),可謂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法官。

  他生於堯帝時期,被舜帝任命為掌管刑罰的理官,是一個十分正直的人。因為皋陶掌管刑罰的工作做得十分出色,所以被禹選為自己的繼承人。但是他先於大禹去世,所以大禹最後選擇了伯益作為自己的王位繼承人。可見,皋陶在當時人們的心目中有著十分崇高的地位。

  皋陶的主要功績之一就是制定刑法、教育民眾。他堅持公正,推行「五刑」「五教」,刑教兼施,使社會和諧,天下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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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五教,就是指對五種倫理關係的要求: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所謂五刑,就是甲兵、斧鉞(29)、刀鋸、鑽笮(30)、鞭撲。甲兵,即對外來侵犯和內部叛亂的討伐;斧鉞,系軍內之刑,屬軍法;刀鋸,系死刑和重肉刑;鑽笮,是輕肉刑;鞭撲,則是對輕罪所施薄刑。皋陶在習慣法的基礎上整合為「五刑」,無疑是一大進步,創我國刑法之始。

  雖然制定了嚴明的五刑,但是皋陶主張的五刑處於輔助地位,對於有過激行為或者犯有罪行的人要先曉之以理,教育人們懂得並恪守(31)五教,使人們彼此親睦,互相謙讓,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對於那種不聽教化的人,再繩之以法。

  可見,皋陶製定刑法的最根本目的是通過德治與法治的結合,讓人們心服口服,最終實現一個沒有犯罪行為的和諧社會,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

  所以舜帝對皋陶的評價很高,他是這麼稱讚皋陶的:「皋陶,你用刑法曉喻百姓,使人們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達到單純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這個功勞實在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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