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市民階級 01

2024-10-08 20:58:46 作者: 約翰·梅西

  在社會史的意義上,「市民階級」一詞有三種不同的概念:第一,市民階級可包括有特殊性質的經濟利害關係的階級所組成的範疇。依照這個定義,市民階級並非統一之物。例如,富裕市民與貧窮市民、企業者與手工業者均可被稱為市民階級。第二,在政治的意味上,市民階級包含享有一定政治權利的所有國家庶民。第三,在身份的意味上,市民階級指官僚階級、無產階級以外「有教養與財產」的社會階層,例如企業者,憑藉財產收益來生活之人,以及有學院教養、有身份地位或有社會上優越地位的人物。

  第一種概念,即經濟的概念,為西方所特有。無論何處均曾有手工業者,即企業者,但無論何時何地,他們均未成為統一的社會階級。國家庶民的概念,在古代及中世紀城市中曾有其前身。那個時候曾有享有某種政治權利的市民,然而在西方以外,我們只見到微弱的痕跡,例如在巴比倫的貴族中,在《聖經·舊約》中行使完全權利的城市居民中見其痕跡。愈往東方,其痕跡愈淡薄。例如在伊斯蘭教國家、印度、中國均無國家公民的觀念。最後,把市民作為一種階級,指有財產與教養之人,或有財產之人,或有教養之人,亦完全與資產階級的概念相同,為近代西方獨特的概念。這種階級,一方面與貴族對立,其他方面則與無產階級有別。在古代與中世紀,「市民」為一身份概念,即屬於一定的身份集團者,乃為市民。差異之處在於,市民在此情況下所擁有的特權既有積極意義,亦有消極意義。就積極意義而言,在於特權者被准許經營一定的工業(如在中世紀時的城市);就消極意義而言,在於特權者被否決某項權利,如封邑領有權、練武權、修道權等。

  自身份性質上所見的市民,常為一定的城市內之市民,且在此種意味上的城市,只西方有之,其他地方,如在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只有其萌芽的形態而已。

  城市對於文化各方面的貢獻是很廣泛的。城市產生了政黨與政治家。在歷史上,我們隨處可發現朋黨、貴族黨及獵官運動者之間的鬥爭,只不過在西方的城市以外,從無今日所謂的政黨,更無政黨領袖及求取大臣位置的政治家。而且只有城市產生藝術史上所有的現象。與邁錫尼及羅馬的藝術相對立的希臘藝術,均為城市藝術。城市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科學。在希臘的城市文明中,形成了能產生深遠影響的科學思維之訓練的數學,直至近代仍持續發展。與此相同,巴比倫人的城市文化建立了天文學的基礎。城市亦為一定的宗教制度之基礎。不僅不同於猶太教完全為城市之產物——農民不能遵守宗教戒律之規範——就算古代基督教亦與城市有密切的關係,即城市愈大,基督教徒的比例愈多。清教及敬神教亦完全相同。農民能正式成為宗教團體的成員,完全為近代之現象。在古時的基督教中,所謂的異教徒兼指異教徒與村夫,就如放逐時代後,居於城市中的法利賽人蔑視不知法律的農民那樣。因此,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在論述各種身份階級之社會意義及其價值時,對於農民表示極端的藐視。最後,只有城市產生神學思想,另一方面,城市又創造了不為教士所束縛的思想。將「我們應如何使人類成為有為的城市公民」之疑問作為中心思想的柏拉圖,離開城市環境亦不能被理解。

  一處地方是否被視為城市,並非以其空間之大小來決定。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自經濟觀點上視為最重要的,城市為工商業所在地,須自外部不斷地輸入生活資料。工商業者自何處輸入生活資料與用何方法負擔生活成本,這是用來區分廣大場所之各種範疇的經濟觀點。不靠自己的農業生產物而生存的廣大地域,可用自己的生產物,特別是工業生產物的產生支付引進貨物的價值,或用商業,或用收益(此可為薪俸或地租),或用恩俸,各種需要均由官吏或軍人的恩俸支付。用何種物資支付引進的生活資料之價值,可用來區分廣大地域的類別。只不過此種狀態普及世界各地,只能說明大場所之特性,並不能用來分辨城市。城市在其他概念上的特徵,為它過去大抵是一個城堡。因此,在極長時間內,城市即城堡,或只有城堡才為城市。在這一方面,此種城市大抵為政治或修道院的行政所在地。西方的「城市」一詞在某些情況下被視為含有主教所在地之意。在中國,城市即駐有官吏的地方,城市之區別以所駐官吏的官階地位而異。在義大利文藝復興時,城市亦以領主的官階作為區別。故在西方以外,亦以城堡或政教行政之處為城市的,從未被當作公共團體的城市。在中世紀時,它的決定性特徵為有自己固有的法律與法庭,在某種範圍內有自治的行政組織。中世紀的市民,因其同處於此種法律下以及參與行政官吏之選舉,才得以成為市民。此種政治團體意義上的城市不存於西方以外的原因,應加以深究。認為基於經濟的原因者,實甚可疑。同時,造成此種團結的亦並非特殊的日耳曼精神,因為中國與印度有較西方國家更強固的團結,但並無城市的團體,因此必須進而探討其根本性的原因。我們不能以中世紀時封建的或政治的特權之給予,或以亞歷山大大帝遠征印度時建設城市,來解釋這種現象。在以城市為政治單位的最初記述中顯示出它具有革命的特質。西方的城市由兄弟會這類古代和中世紀時聯盟的建立而產生。因此,法律上往往與外表有關的形式(在中世紀時,與此相關聯的鬥爭在這種形式下被掩蓋),以及藏於形式背後的事實密不可分。霍亨斯陶芬王朝(Staufer)的反城市制令並未禁止市民權,但是禁止同盟團體,即攻守同盟的武裝兄弟會,包括政權的篡奪。其最初的實例為726年的革命運動,它使義大利脫離東羅馬帝國的支配,其中心則為威尼斯。革命運動起於反抗軍力壓迫下的破壞聖像行為,故宗教雖非唯一的要素,卻為引發革命的契機。在革命發生以前,威尼斯的總督由皇帝任命,而另一方面,豪族階級常世襲地被任命為軍事護民官或地方指揮官。此後,護民官與總督均由服軍役之人即能當騎士之人選任。於是這個運動便開始了。至1143年,經過了四百年,威尼斯自治市出現了。古代的聯盟,例如尼希米(Nehemiah)在耶路撒冷所實行的制度,與地方人民中的一部分締結為管理並防禦城市的誓約團體。我們不能不設想,一切古代城市之成立,其背景均與此完全相同。城市常為聯盟之產物,並非事實上的定居地,而為一種由誓約結成的團體之產物,它有一種共同的聚餐儀式,創設祭祀的儀式團體,規定只有在城市衛城上有墓地及居住於城市中的人才可以加入。

  此種發展,之所以只在西方發生,其理由有二。第一,為防禦制度之特色。初期的西方城市,最初為防禦團體,即能自行武裝、自行訓練、在經濟上有防備力的人之集合。軍隊制度是否根據自給的基礎,或由一位軍事領袖來供給馬匹、武器、糧食,這種區別如同經濟生產資料乃工人之財產抑或資本主義企業家之財產的區別,在社會史上同為根本的問題。在西方以外,因諸侯軍隊之成立均在城市之先,故阻礙了城市的發展。在極古老的中國敘事詩中,沒有像荷馬敘事詩中那樣駕乘自己的戰車以挑戰敵人的戰士,只有統率軍隊的士官。亞歷山大大帝在印度所遇到的亦僅有由士官指揮的軍隊。在西方,由將帥提供武裝的軍隊與士兵,與戰爭手段相分離,正如工人與生產手段相分離,同為近代之事。然而在亞洲,此種分離在歷史之初期即已發生。巴比倫與埃及軍隊,均與西方封建軍隊、荷馬時期的民眾軍隊、西方騎兵隊以及古代城邦的城市軍隊不同。此種差異基於這樣的事實:在埃及、西亞、印度及中國的文化演進中,水利問題決定了一切。水利問題對官僚的存在、附屬階層對國王官僚體制運行的依賴和依附者階層的強制性服役有著重要影響。此外,國王通過對軍事的完全控制行使他的權力,這是由亞洲與西方軍事組織的差異所致。在亞洲,皇家的文武官員從一開始便是此種發展過程中的中心人物;而在西方,原來並沒有這兩種人物。宗教組織為戰爭自行裝備的形式,使城市有了成立與存在的可能。的確,在亞洲亦有類似發展的萌芽,我們在印度發現了與建立西方意義的城市相似的關係,即武力自給與合法市民權的結合。例如,一個人若能為軍隊提供一頭象,便可成為自由城市梵加列的正式市民。在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騎士間也彼此爭戰,而且建立了可自治管理的城市。然而,在這兩種情況下,這些開端隨著以水利制度為基礎的大王國的出現而逐漸消失了。只有在西方,這種發展才能日臻成熟。

  在東方,與巫術相關的觀念與制度是阻礙其發展的第二個障礙。在印度,種姓階級無法成為一個禮儀共同體,因而也就不能形成一個城市,因為它們在儀禮上互不相同。同樣的事實也可以說明中世紀猶太人的特殊地位:大教堂和聖餐均象徵著城市的一致性,然而猶太人既不可在教堂祈禱,也不可參加聖餐儀式,所以註定成為背鄉離井聚居的群體。反之,城市在西方的發展之所以那麼順其自然,是因為古代的神職人員有著廣泛的自由,在與神的交流上,神職人員沒有任何壟斷權,不像亞洲的僧侶享有著獨占權。在古代西方,由於不存在像印度那樣各種巫術限制的阻礙,城市官員負責主持宗教儀式,因而城市擁有對屬於主的物品及神職人員的財富的所有權,致使神職人員的職位都通過拍賣要價的方式來進行。

  在後來的西方,下述的三大事實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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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在猶太範圍內破壞了巫術的預言。巫術儘管實際上仍然存在,可已淪為歪門邪道,不再神聖。

  第二,在基督教的聖靈降臨日,這種禮儀融入基督精神,是早期基督教熱情廣泛傳播的關鍵因素。

  第三,保羅那天在安提阿反對彼得而支持未受割禮的夥伴,這也是最後一個因素。

  巫術雖然仍在相當程度上存在於古代城邦,可是部落、氏族以及民族間的巫術障礙卻被這樣消除了,使得西方城市有可能得以建立。

  儘管在嚴格的意義上,城市可稱為西方所獨特的制度,可是在此類城市內存在兩個基本差別,首先是古代城市與中世紀城市之間,其次是南歐與北歐之間有著根本的差異。在城市共同體的發展初期,古代城市與中世紀城市是極類似的。無論古代還是中世紀,城市群體的積極成員都僅僅是那些騎士出身的人和過著貴族生活的家族,而其他任何人都只是被迫服從。完全是出於分享商業機會的考慮,這些騎士家庭才居住在城市的。

  在義大利成功脫離拜占庭的統治之後,由於里亞托成了與東方貿易往來的中心,所以威尼斯的部分上流社會人士聚集在那裡。儘管威尼斯在政治上已經獨立,但其海上貿易及海戰依舊屬於拜占庭體系。同樣在古代,有錢家族並非直接從事貿易,而是作為船隻所有者或放貸者參與其中。在古代,所有重要城市都位於離海不超過一天行程的地方,這也是一特徵;只有那些因為政治或地理原因而有著特殊貿易機會的地方才會繁榮起來。因此,桑巴特關於地租是城市與商業之母的觀點本質上是不正確的。事實正好相反,城市的定居是貿易用到地租的可能性與意嚮導致的,貿易對城市建立的關鍵影響十分顯著。

  中世紀初期時,威尼斯暴發戶之形成過程大致如下:

  他們最初的身份是商人,即零售商人;接著他們從上流社會籌集了一筆錢或實物貸款,隨後去海外經商,在地中海東部附近地區做買賣,回來時將所得收益分給放貸者。如獲成功,則數年如獲成功,則數年後即能在威尼斯內購置不動產或船舶。船舶或不動產之所有者,在1297年大會議結束以前便有升為貴族的途徑。以地租及資本利息——兩者均由商業利潤產生——為生的豪族之普遍稱謂,即「高貴的惰民」之意。雖然威尼斯的貴族也有把商業貿易當成職業的,就像在宗教改革時代一樣,破落的貴族亦有為普通商人過市民生活的。但一般來說,完全市民與城市貴族均有土地與商業資本,靠其收益生活,而不自營工商業。

  到這個時候,中世紀的發展與古代的發展是一致的,自民主政治成立以來,兩者便互相背離了。自然,最初在這一方面也有相同的地方:公民、平民、人民、市民等語,均表示民主主義的影響;它們是用來指不做騎士的市民大眾。騎士階級以及封邑之占有者被嚴重監視,剝奪其選舉權,並失去其他權利,就如列寧對付俄國資產階級一樣。

  每個地方民主化進程的基礎,都完全是軍事性質的;它有賴於長年訓練的步兵,即古代的重裝步兵。一個簡單的事實,便是訓練有素的軍隊比單槍匹馬的個人英雄主義更有優勢,更能贏得勝利。

  軍隊的訓練就等於民主主義的勝利,因為它包含讓非騎士的民眾服軍役,給他們以武器,這樣就把政治權力給了他們。同時,無論在古代還是中世紀,金錢皆有它的作用。在實現民主政治方面,亦有一致的地方。

  與初起的國家相似,市民也靠代表其利益的獨立同盟的官員與高高在上者進行鬥爭。對抗國王的民主主義的代表,即斯巴達的輔政大臣、羅馬的護民官這類官員。他們的特質,即最初他們都非法律上所認可的官員。義大利諸城市的執政官,在其稱號之前尚有「恩賜」一詞,而人民長官則已經沒有。護民官權力的來源也是非法的;護民官之所以為聖職,正因為他們是非法的官員,故只能由神明的護佑來保護。就前面兩者的目的而論,發展的過程亦相同。占決定性作用的,是身份階級的利害關係,而非經濟階級的利害關係;其主要的問題在於對豪族的防護。市民知道自己是富裕的,曾經與貴族一起參與城市的鬥爭,而且已經勝利了;他們已經武裝起來,感覺被歧視,因而不滿足於此前保有的隸屬階級的身份了。最後,獨立同盟的違法官員所行使的手段,亦有相同之處。無論何處,他們都保有參與平民對豪族的訴訟之權。為此目的,羅馬護民官有承辦權,佛羅倫斯的民政官亦有相同的權力,且通過執行這種權力來破壞私刑的判決。獨立同盟提出要求,城市的法令只有經過平民的同意始生效力,最後確立了這個原則,只有他們所決議的始得成為法律。

  羅馬法的根本原則在《佛羅倫斯法典》以及列寧的勞工專政排斥一切非勞動者方面得到了實施。此外,在確立民主主義勢力的統治地位的過程中,強制加入平民階級是其手段之一。在古代,貴族須加入部落;在中世紀時,須加入行會,但其根本的重要性並沒有被認知。最後,各處的官職均急劇增多。獲勝的政黨酬謝其黨徒,於是官僚階級過度膨脹。以上均為古代與中世紀的民主政治之相同處,同時亦有本質上的差別。從一開始,城市所分的部門便有一種根本性的不同。在中世紀時,城市由行會構成;在古代,城市從未有過行會的特色。

  我們從此觀點觀察中世紀的行會,可以注意到行會之各種階層如何依次得勢。在佛羅倫斯這一古典的行會城市中,此項階層中最早成為多數職業的集合體與少數職業區別開來。前者包含商人、兌換商、珠寶商以及一般需要大量經營資本的企業者;後者則包含法學家、醫師、藥劑師等,在近代資產階級的意義上,即所謂「有財產與教養的人」。由企業者所組成的行會,我們可以假定至少有一半的會員是目前或不久即將靠收益為生的。這一類有財產與教養的人被稱為惰民,換言之,即所謂「富足」的人,在讚美詩中亦有相同的稱謂。讚美詩就是善良信徒反對靠年金生活的上層階級或對「富足」的人表達憤慨的詩歌,這種上層階級的人物在詩歌中一再被稱為「富足」的人。

  小資本家屬於大工藝家團體,而小工藝家團體則包括屠夫、麵包師、織工等。至少在義大利,後者的地位處在勞動階級之邊緣(在德國,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成為大企業者)。最後,純粹的勞動者則難以占據重要地位,通常只有在貴族與下層階級結合起來對抗中層階級時,他們才得以獲取權力。

  中世紀的城市在行會的支配下,曾實行特殊政策,即所謂城市經濟政策。其首要目的為維持傳統的職業機會與生活機會,其次是儘量使周圍農村屈服於城市的利益,通過獨占權及強制使用市場來實現。它還試圖阻止競爭並阻擋大企業的發展。無論如何,雖然有此種限制,仍發生了商業資本與工業行會勞動之對立,因此孕育了家庭工業及近代無產階級之先驅的工人階級。在民主政治支配下的古代,則完全沒有此種現象。的確,在上古或許曾有過這類情形的遺蹟,例如羅馬西弗勒斯(Severus)王軍制度中的工人、手工業者、軍隊鐵匠等,可能均屬此類殘存。在民主政治充分發展的時代,卻未曾找到關於此類事情的任何記錄,直至羅馬時代後期,才逐漸發現若干痕跡。因此可知控制城市的行會與行會政策在古代是沒有的,亦沒有直至中世紀末期才產生的資本與勞動之對立。在古代,雖無此勞資之對立,卻有地主與無土地者之間的對立。「無產階級」一詞並非如蒙森(Mommsen)所言,指只能以生育方式服務國家之人;而是指土地所有者或完全被剝奪繼承權的後代,即有完全資格的公民之後人。古代的一切政策均在防止產生此種無產階級,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故限制因債務而墮於隸屬地位,並緩和債權,古代所謂的對立,大抵為城市債主與農民債戶間的對立。在城市內居住著放貸的貴族,在鄉村內則居住著有借款的窮人。就古代的債法而言,此種關係很容易使債務者喪失土地,變為無產者。由於上述原因,古代城市並無中世紀的生計政策,只有確保一般人所賴以生活兼能使其進行全副武裝士兵的土地之軍事政策。故格拉古兄弟的改革絕非近代所謂的階級鬥爭的方案,它們的目的完全是軍事性質的,是維持市民軍隊、廢止傭兵的最後努力。在中世紀時,貴族的對立者一方面為企業者,另一方面為手工業者;而在古代,則常為農民。與對立關係不同的,為古代城市與中世紀城市之劃分的不同。在中世紀城市中,貴族須加入行會;在古代城市中,須加入村落、部落、地主之轄區——地主與自耕農同受法律的管制。在中世紀時,他們須工人化;在古代則須農民化。古代民主政治的發展過程還有一個特徵,即民主政治內各階層的交替。最初,武士階級掌握權力,能夠自行提供充分的武裝,因而可用作前線戰鬥的人。之後因艦隊政策的結果,古代的某個時期,尤其是在雅典,由於必須全體人民參加才能組成艦隊,無產者階層曾掌握了支配權。雅典的軍國主義使水兵在國民會議中取得了優勢。在羅馬,至西姆布賴人與條頓人入侵時,第一次出現了相似的情況。但它並未使士兵獲得公民權,僅發展成由元帥統領的職業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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