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資本主義發展的外部現實
2024-10-08 20:58:30
作者: 約翰·梅西
商業化的意義有:第一是企業股份證券之成立;第二是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券及抵押債務的證券之成立。
此種發展,只見於近代的西方。在古代,羅馬納稅農民的股份合資公司亦可被視為其先驅,由他們與公眾共分所獲得的收益。但這是一種偶然現象,與羅馬的生活需求之供給無關;因此,即使此種現象完全不存在,羅馬經濟生活的景象亦不致發生其他的變化。
在近代經濟生活中,有價證券之發行乃合理的獲得資本之手段,其最顯著的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有兩種不同的出發點:
第一,可為預期收益之目的而將股份資本集中起來:政治權力欲控制一定的資本收益,因而由股份公司收買或承受此種收益。熱那亞的聖喬治銀行即為此種金融大規模運用的例證。與之相近者為德國諸城市之收益憑證及佛蘭德斯之國庫券。這種方法的意義在於將多數無利或不能償還、課於有產者的強制公債之原始方法,改為根據參加者之自由意志並有收益的公債。因此,國家所進行的戰爭變為有產階級的一門生意。在古代,高利率的戰時貸款是不為人所知的,在臣民不能提供必要的物資時,國家須依賴外國金融家提供的貸款,以戰利品之分配權作為擔保。如果戰爭失敗,貸出之款項即完全損失。為國家目的或戰爭目的向一般的經濟勢力籌集資金,乃中世紀之產物,特別是城市之產物。
另一種在經濟上更重要的結合形式是商事企業與金融援助的結合。今日最盛行的為經濟盈利目的而進行的聯合形態——股份公司之發展,就是從此種商事金融結合逐漸發展而成的。這樣的組織有兩種形式:其一為超出單個商家之資源力量的跨地區性質的大企業;其二為國外的殖民企業。
對於無法由個體企業者提供資金的國內企業,通過集體融資實為常例,特別是在15、16世紀時城市的經營中。有時,城市本身亦經營國內的商業,唯在經濟史上有更重要的意義者為另一事例,即城市依賴公眾,公眾參與由城市所組織的商業企業。它所實施的規模頗大,如城市訴之於公眾之前,同時強制因此而創立的公司容納任何市民。因此,股份資本額為無限制的。在今日,股份者之責任只限於其所有之股份,然而在當時,則一次性付出的資本常常不夠,而須再付。城市常規定參與股份的最高額,令一切市民均有參與機會。其方式便是將市民依財產稅或財產額分為若干階級,對各階級分配入股金額的一定部分,以規定股份的最高限度。其與現代股份公司不同的地方,即雖然可隨時請求付本,但個人之股份卻不能隨時自由讓渡。故整個企業僅代表一種在萌芽狀態中的股份公司。對於營業的經營,官廳實行監督。此種所謂「被管制的公司」的形式,特別在鐵商施泰爾(Steier)、布商伊格洛(Iglau)間最為常見。自此項公司之上述的結構視之,其實與礦工組織同樣缺乏固定資本。換言之,缺乏今日所謂的資本計算。股東不僅包括商人;凡諸侯、教授、宮廷之人亦有參與,正所謂一般意味的公眾,他們樂於參與,以取得厚利。利益之分配全用非合理的方法,只就毛收益計算,沒有注意到任何種類的儲備金。近代的股份公司只需廢止此種官廳之監督,即可成立。
可視為近代股份公司的另一前身為大殖民公司,其最大者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與英國東印度公司,它們尚非今日所謂的股份公司。荷蘭東印度公司募集資本時,因受全國各州市民的互相嫉妒,曾將其股份分給城市及各州,因此,不許一個城市壟斷或承受全部資本。政府即聯邦全體,參與業務之執行,尤其因為政府有使用公司之船舶與大炮的權利。在此公司中,亦無近代之資本計算與股份之自由讓渡,雖然後者不久就小規模地發生了。此種宏大而成功的公司,使一般人知道和熟悉了股份公司的形態;由此,歐洲大陸的一切國家均採用公司制度。由國家特許股份公司根據其所得之特權,管控其加入條件與業務經營,同時,國家為其監督者,連業務規程之極小事項亦加以干涉。至18世紀時,始製作每年的借貸對照表,但它被大眾普遍接受,仍須在發生了多次可怕的破產以後。
除由股份公司對國家需要予以金融接濟外,同時由國家自身直接管理國家財政。此以預期的收入為抵押品及債權憑證開始作為強制的公債。在中世紀時,城市曾以收益證券籌集巨大的款項,以其不動產及財政能力為抵押。我們雖可視此為近代整理公債之先驅,但因為此與恩俸或與其他前提相關聯,故只在某種條件下能如此視之。除此種應急手段之外,至17世紀止,曾以種種形式來籌集貨幣。例如利奧波德(Leopold)一世,為了募集所謂的「騎士(義俠)公債」,曾遣其使者向各貴族募借,只不過大抵均得如下之答詞:「請君至富裕之家募借為便。」
我們如欲理解何以至中世紀末期,德國城市尚實行此種方法及一般金融運營方法,則須知道當時尚無有秩序的預算制度。城市領主(與領地所有者相同)正如今日之私人小家庭,每周經營其經濟;因收入有所增減,故須隨時量入為出。為承收租稅制,幫助解除此種無預算之狀況,此種制度能保證政治權力預期每年所得金額之確定性,因而能預定經濟之支出。因此,承收租稅製成為財政合理化的重要手段,歐洲諸國最初出於偶然,後來便永久加以採用了。它也使預先自國家收入中扣除戰爭時所需之戰費成為可能,因此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合理的租稅制度,為義大利各城市失去自由以後的成就之一。義大利的貴族根據當時商人的記帳原理——雖然尚非複式簿記——管理其財政之最初的政治權力。此制度發祥於義大利,經由勃艮第、法國以及哈布斯堡諸邦而傳入德國各州,並普及各地。尤其喚起財政之整理者為納稅者。
第二,為英國的財政審計制,「支票」一詞即其最後的遺留物,能使人憶起此制度。因為缺乏運算上所必要的練習,此制度根據棋盤樣的方式計算國家的應收款項。但通常並非設定總收入與總支出的預算,而系一種為特殊目的而設置的金庫制,即特定的收入確定為特定支出之用,且只確定為此特定支出之用,此種方法之根源實為諸侯與公民權力之鬥爭。後者不信任諸侯,認為這是保護自己、使自己所納稅款不至於為諸侯浪費於個人目的的唯一方法。
16、17世紀時,使諸侯之財政政策合理化的另一種力量出現於諸侯的壟斷政策中。其中諸侯自行壟斷一部分商業,亦有用政治權力強制提供大量報償金的特許商業。例如奧地利卡爾尼奧拉省的伊德里亞水銀礦(汞化銀之製造上所必要的)之採掘,常為哈布斯堡兩派系間爭論的對象,供給德國王室與西班牙王室而產生巨額的收入。腓特烈二世求得對西西里糧食的壟斷,實為諸侯的壟斷特許之第一個例證;其在英國最為廣泛應用,且由斯圖亞特王朝以一種系統的方式使之發達。只不過因英國國會的反對,亦最早被廢止。斯圖亞特王朝的一切新工業及工廠皆與國王之特許相結合,從而獲得壟斷權。由此特權而國王獲得大量的收入,作為與國會鬥爭的資本。只是在國會得勝後,此等純為收入打算的工業壟斷被完全廢止。由此我們可知,以為由諸侯之壟斷政策生出近代西方所獨有的資本主義,實為大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