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歐洲政教衝突的開始
2024-10-08 20:40:23
作者: 何炳松
第一節 神聖羅馬帝國的起源
【奧托大帝(912年—973年)】查理曼帝國東部的日耳曼,自查理曼死後,就分裂成許多大小不等的封土,各封土中的公爵和伯爵間一面常常起紛爭,一面又常常和國王宣戰,真是混亂得不可名狀。查理曼之後西歐第一個有名的君主就是936年即位的奧托大帝(Otto the Great)。他把經常入侵的馬扎爾人逼歸東歐,使他們從此定居下來,組成現代的匈牙利。日耳曼境內雖然有附庸的紛爭,但是他竟把義大利的北部收入自己的版圖,由自己去兼領義大利的王位。後來羅馬教皇需要他的保護,便請他到羅馬來。教皇為酬功起見,就在962年替他加冕為皇帝,當作查理曼的繼承人。奧托這次稱帝,對於後來德國的國運極有影響。因為從此以後,德國的皇帝一面要解決國內諸侯的紛爭,一面又要維持義大利的領土,分心於阿爾卑斯山南北兩方面,結果弄得顧此失彼,兩敗俱傷。
【神聖羅馬帝國】奧托大帝之後的東法蘭克國王往往在羅馬經教皇加冕稱帝以後,就棄王號而不用,自稱為「羅馬人的尊嚴皇帝」。他們所統治的國家後來亦叫作神聖羅馬帝國,這個帝國的壽命在名義上竟維持了八百多年,但是這個帝國和從前的羅馬帝國完全不同。皇帝的稱號固然尊嚴,但是因帝號而得來的權利,只有參與教皇選舉這一種,而這種選舉的參與反而引起了後來的許多困難。所以他們不但不能組成一個強大的國家,而且因為和教皇爭雄,反而枉費了許多精力,結果只是把這個帝國弄成一個有名無實的空影罷了。
【教會的領土捲入封建制度的旋渦】我們要了解日耳曼諸帝和羅馬教皇間長期的爭雄,須知道當時的王公貴族常把大片土地捐給教會,以便維持各主教區或修道院的生活。教會既然擁有廣大的土地,當然不得不捲入風行一時的封建制度中。教會的主教往往兼做國王或諸侯的附庸,而修道院的住持亦可接受封主的封土。但是教士依教規是不許婚娶的,所以他們的封土不能世代相傳。因此擁有封土的主教或住持一旦去世,就不能不另選他人來繼承。依教會的規則,凡主教須由主教區中的教士選舉出來,修道院的住持須由院中的修道士選舉出來。主教和住持既然同時是封建制度中的附庸,他們的封主當然亦要求參加他們的選舉。實際上自從奧托大帝以後,所有主教和住持的選舉差不多全受到皇帝或其他封主暗中的操縱。
【授職問題】當主教或住持正式被選中之後,封主就舉行授職的典禮。新主教或住持先向封主行忠順的儀式,聲明願為封主的順民,封主才把封土和權力給他。當時人們對於財產和宗教的權力好像並不清楚。封主往往同時把宗教上的儀仗如指環和手杖遞給新任的主教。當時的封主多半是魯莽的武人,他們竟能主持教會中人員的選舉已是一種奇聞,而他們能把代表宗教權力的標記傳給新選的教士更是怪事了。
【教士的婚娶】當時教會的資產和財富也有一種逐漸消失的危險。10世紀和11世紀時,教會中禁止教士婚娶的規定,在義大利、日耳曼、法國和英國諸地,差不多都未被嚴格遵守。倘使教士可以婚娶,那麼他們一定要替自己的兒女籌劃生計,教會的財產亦要和普通的封土一樣,就此變為私人的產業了。
【教皇的事業】自從奧托大帝去世一百年之後,歐洲的教會因為富有財產,好像一定要捲入封建制度的旋渦中。但是當時的教皇很努力地想把教會組成一個國際的大帝國,而以羅馬城作為首都。他們設法把封建諸侯所享的選舉教士的權利剝奪了,把教士婚娶的習慣禁止了,把教會種種腐化的情形改革了。教皇方面最重要的舉動就是1059年的命令,規定此後羅馬教皇應由代表羅馬城中教士的樞機主教(亦叫作紅衣主教)選舉出來,皇帝不得過問。因此從前日耳曼皇帝所要求的選舉教皇權就被絕對地剝奪了。
【格雷戈里七世】1073年,歐洲中古時代最偉大的教皇格雷戈里七世(Gregory Ⅶ)被選為羅馬教皇。他曾經著過一篇短文,把上帝賦予教皇的權力一一敘明,他說唯教皇有任免任何主教的權力。凡宗教大會的決議案,沒有經過教皇的批准,不能代表基督教全體的意思。凡宗教書籍,沒有他的認同,不算純正。凡不服從羅馬教皇的人,不能被當作正統的基督教徒。而且他更進一步主張,唯有羅馬教皇可以接受各國君主的頂禮,唯有他可以廢立皇帝,唯有他可以解除人民忠順於君主的義務。凡上訴於教皇的法案,別人不可以定罪。教皇可以宣布國王的命令為無效的,而世間別人不可以撤銷教皇的命令。教皇的行為沒有人可以加以批評。
第二節 教皇和皇帝的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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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四世和格雷戈里七世】格雷戈里七世以前,諸教皇曾經屢次提及教士不得再由俗人方面接受職位。格雷戈里七世於1075年時重新下令禁止俗人授職予教士。他這種舉動其實和革命無異。原來當時日耳曼和義大利兩處的主教和住持往往兼任政府的官職,他們的地位和權力與普通的諸侯差不多。皇帝不但在施行政務方面要依賴他們,就是對於國內諸侯的制服,亦要靠他們的幫助。如果皇帝對於教士的任職不能過問,那麼自己的地位和政治上的措施都要出現問題。所以格雷戈里七世的這次舉動引起了日耳曼皇帝和教皇間長期的爭鬥,先後達二百年之久。當時格雷戈里七世的代表對日耳曼國王亨利四世(Henry Ⅳ)大加侮辱,所以亨利四世竟破口大罵教皇為惡人,宣言要把他廢掉(1076年)。格雷戈里七世就以聖彼得的代表自命,要把抗命的亨利四世廢掉,而且下令日耳曼和義大利的人民不必再以國王待他,不必再服從他的命令。自從教皇宣布廢立以後,亨利四世的附庸都起來反叛他,全國騷動。亨利四世因此神氣沮喪,不得已於1077年的冬日,赤了雙腳,穿了香客的衣服,走過阿爾卑斯山,親自到教皇所住的卡諾沙(Canossa),向教皇求和。在門外候了三天,教皇才許他入見謝罪。一個統有廣大領土的君主,竟不得不含淚向一個自命為「上帝諸仆之仆」的人哀求請罪!我們看到這種情形,可以想見教皇的威勢在當時是怎樣煊赫了吧。
【沃爾姆斯宗教條約(1122年)】但是這次卡諾沙的兩雄會見並不能解決雙方的爭鬥。格雷戈里七世和亨利四世去世以後,教皇和皇帝間還在繼續地爭持。直到1122年教士的授職問題才在沃爾姆斯(Worms)城中開會解決。此後凡主教和住持應由教士選舉,宗教權力亦由教會中人授予。至於日耳曼的國王或皇帝,只許以笏略觸教士的頭,授以封土和政府中的職位。
【霍亨斯陶芬族的皇帝】沃爾姆斯宗教條約制定後三十年,日耳曼又出了一個極著名的皇帝,即腓特烈一世(Frederick I)。他想恢復羅馬帝國先前的光榮和威勢,但是始終不能成功。後來因率領十字軍(Crusades)東征,死在途中。他多才的孫子腓特烈二世娶那不勒斯和西西里兩王國的嗣位女王為後,因此就在義大利南部組成了一個強大的新國。羅馬教皇以為這個大國於己不利,所以當腓特烈二世死後不久就另召一個法國人來統治這塊領土。
【日耳曼和義大利的一般狀況】自從1250年腓特烈二世去世以後,中古時代的日耳曼帝國可算告終了。1273年哈布斯堡(Hapsburg)王朝的魯道夫(Rudolph)即王位時,日耳曼已經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一個侯國、伯國、大主教區、主教區、住持區和自由城市的混合物。他們的國王雖然仍舊自命為皇帝,但是已經沒有人去理會他。至於義大利,在當時亦是四分五裂的局面:倫巴底人占據北部,教皇的領土橫貫中部,那不勒斯隸屬於法國,而西西里王國則分離出來而被納入西班牙的版圖。
第三節 中古教會的權勢
【中古教會的性質】我們在上面曾經屢次提及教會和教士。在歐洲中古時代,教會是一個最重要的機關,教皇、主教和住持是各種事業的領袖,所以西方的古史中倘若沒有教會和教士,就要成為一張白紙了。至於中古時代的教會,和現代歐洲各新舊教會的性質都不相同。(一)當時無論什麼人出世,都隸屬於教會,同我們現在人人都必須隸屬於某一個國家一樣。西歐變成了一個絕大的宗教團體,無論什麼人都不能反抗。凡反抗教會或懷疑教會權力的人就是反對上帝,應處死刑。(二)中古教會不像現代教會專靠教徒的捐助來維持生活。它除享有自己領土中的賦稅和種種捐費外,還徵收一種什一的教稅,凡教徒應把自己每年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給教會。(三)中古教會不只是一個宗教機關。它除維持教堂、領導禮拜、培養宗教生活外,還負有許多別的責任。實際上中古教會本身就是一個國家,有複雜的法制和司法的機關。它不但對於教士的法案有管轄權,就是對於和教會有關係或受教會保護的人如修道士、學生、十字軍人、孤兒、寡婦,以及貧苦無告的人亦有管轄權。此外,關於教會儀式或禁令上的事情如婚姻、遺囑、契約、借貸、瀆神、巫覡、異端等都要受到教會的節制。甚至教會中自有監獄,可以判處教徒終身監禁的罪名。教會權力之大由此可以窺見一斑。(四)中古教會不但行使國家的職權,而且有一個國家的組織。教士和教會都隸屬於一個住在羅馬的教皇。教皇對於各國的教士握有絕對統治的權力。西歐的教會一律以拉丁文作為正式通用的文字,凡公文往來和禮拜儀式一概不得用別種文字。羅馬教皇深居宮中,至於西歐各國就分遣教使辦理一切教務。教使的權力往往非常大,氣焰熏天。同時為處理一切教務起見,羅馬城中設有許多官職。樞機主教和各種官吏組成所謂教皇的朝廷。教廷中的費用浩大可想而知,都由教皇在各種收入中籌劃分配。
【教士勢力大的原因】在中古時代的歐洲,唯有教士為曾經受過教育的人,所以他們的勢力更加大了。原來自從羅馬帝國分裂後的六七百年間,教士以外很少有人能夠讀書或執筆。即使在13世紀時,凡犯罪的人要證明自己是一個教士,只要能夠讀《聖經》中的一行文字,就可滿足法官的意思;因為當時的法官總以為不是教士絕不識字,既然識字,必是教士無疑。因此當時的教師全由教會中人去擔任,所有書籍亦幾乎全出自教士的手筆,而教士就在理智上、美術上和文學上享有極大的權威。而且當時各國的政府多靠教士代其擬定公文書牘,教士就是國王的秘書。凡國務會議往往有教士列席參加,當時政務的施行大部分都靠教士的能力。
【驅逐出教和停止教務】我們就上文所述的來看,教士實為中古時代歐洲最有勢力的階級。他們擁有巨大的財富,受過最高等的教育,握有可以幫助世人升天的天國鑰匙。他們可以將反抗教會的人驅逐出教,禁止諸色人等和出教者往來。倘使城市或國家反抗教會,他們可以下令全城或全國的教堂把大門關閉,停止執行一切宗教上的職務,使全城或全國的教徒對於婚姻契約等民事和洗禮送葬等教務一概無法進行。
【教會和國家的衝突】當封建制度衰落以後,國王逐漸制服了國內的諸侯,建立強固的中央政府,他們開始感覺到教會的權力未免過大、財富未免過多,因此國家和教會間就產生了許多問題。(一)主教和住持的權力究竟應歸什麼人享有?國王和教皇當然都想援引自己的親友。而且教皇對於被任命的人原可徵收一大宗捐款。(二)國王究竟能否徵收教會產業的賦稅?教會的資產既然日有增加,他們對於政府的費用是否可以不負責任?教會中人往往以為他們辦理教務、維持教堂、建設學校、救濟貧民等事業費用都很浩大,沒有餘力可以幫助政府。不過教會規定凡國王有急用時,教士可以酌量捐助。(三)什麼類型的法案應受教會法院的管轄?教徒犯罪是否只有教會法院才有審判的權力?這都是國家和教會權力衝突的要點。而且當時凡案件都可上訴於教皇,教皇法院可以推翻一切法院的審判。這種大權獨攬的情形尤為國王所忌諱。(四)最後一個困難問題,就是教皇干涉各國的內政究竟可以達到什麼程度?關於這一點,我們在前面敘述教皇和皇帝爭雄時,已可窺見一斑了。
【教會大分離】到1300年時,英法兩國君主的地位都已比較強固,他們就先後起來和教皇爭權。羅馬教皇的威勢此時因為內部的腐化和外部的攻擊大大衰落。法國的君主竟設法把教皇的宮廷由羅馬移往法國南境的阿維尼翁(Avignon)。教皇在此受法國政府的卵翼先後達七十多年(1305年—1377年)。此後又繼以一個教皇選舉紛爭的時期,往往兩三個教皇同時被選出,真偽相持,不相上下,互相詆毀,信譽掃地,這就是西方史上所謂教會的「大分裂」。直到15世紀時,教皇才逐漸恢復從前所擁有的一部分權力,遷回羅馬的舊都。但是教會本身的信譽卻從根本上被動搖了,最終發生了馬丁·路德的宗教革命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