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社會和政府
2024-10-08 17:41:55
作者: (美)菲利普·范·內斯·邁爾斯
7.羅馬家庭;祖先崇拜
家庭是羅馬社會的根基,還是其最小的組織單位。它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家庭概念是迥然不同的。典型的羅馬家庭由父親、母親、兒子及其妻子和兒子,以及尚未婚配的女兒組成。一旦某個女兒出嫁了,她就成了其丈夫家庭中的一員。
這種家庭組織最為重要的特徵或元素,就是父親擁有無限的權威。在早些時候,他在法律上對所有家庭成員都擁有絕對的權力,雖然在涉及嚴厲懲罰時,習慣上他應該向近親徵求意見,但是,他卻會因為行為不端而將一個成年的兒子賣身為奴,甚至將其處死(參見第33條)。
父親是家庭中的祭司長,因為整個家庭擁有共同的崇拜。這就是家神和祖宗神靈崇拜。人們相信,祖先的神靈會留在舊灶台附近,倘若能夠經常供之以酒肉,它們便會照顧家庭內健在的人,並在日常工作和事業中保佑他們,使其獲得成功。然而,假如受到了忽視,這些神靈便會焦躁不安,遭受痛苦,它們在憤怒之中就會給他們的不肖子孫帶來某種形式的麻煩。
尤其是,對列祖列宗的崇拜使得羅馬家庭非常排外,導致它會對所有的陌生人關上大門;因為,它死去成員的神靈有且只能由其親戚朋友來祭拜。然而,通過一定的宗教儀式,一個陌生人也能夠為一個家庭所接納,進而通過血緣或婚姻而成為其中的一員,獲得與其他家庭成員同樣的權利,並參加其崇拜和節慶活動。
一旦父親去世,兒子們就自由了,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小家庭內行使他們父親曾經擁有的所有權力。
8.家庭在羅馬歷史上的地位
家庭對羅馬歷史和命運的影響是難以估量的。至少,它孕育了早期羅馬人的一些傑出品質,而這些品質對羅馬的強大做出了非常大的貢獻,幫助她獲得世界的統治權。受家庭氛圍的薰陶,羅馬年輕人養成了服從、尊重權威以及順從法律和習慣的品質。年輕人一旦成為公民,服從行政官、尊重法律對他來說就成了一種本能,實際上幾乎成了一種信仰。另一方面,父母權威在家庭里的行使教會了羅馬人如何去指揮和服從——如何運用智慧、節制和正義來行使權威。
9.家庭侍從:扈從和奴隸
除了家庭成員,通常還存在著許多依附於家庭的侍從。這些人是扈從和奴隸。扈從指的是一個與一家之主具有一種半獨立關係的人,一家之主是他的庇護人。扈從階層極有可能主要由那些來自其他城市無家可歸的難民或者陌生人組成,抑或由那些仍然居住在前奴隸主家裡獲得自由的奴隸組成。他們可以在羅馬自由地做生意並積累財產,儘管他們的收入在法律上是庇護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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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庇護人的職責就是照顧其扈從的利益,尤其是在法律上代表他。另一方面,扈從的職責就是要忠於他的庇護人,用自己的錢維持庇護人的非正常開支。
奴隸只是家庭財產的一部分。早期羅馬家庭里,只存在著少量奴隸,這些人主要在家裡而非在田地里從事勞動。他們擔負了母親及其女兒們家務中的粗活和重活。直到後來,奢華之風悄然進入羅馬,國內奴隸的數量才變得非常龐大起來(第200條)。
10.氏族、庫里亞、部落以及城市
家庭之上是氏族。在歷史的早期,氏族可能只是一個擴大了的家庭,其成員數量眾多,然而沒有確切的親屬關係。但是,他們都認為自己擁有一個共同的祖先,並以他的名字來稱呼他們自己,如費邊(Fabii)、克勞狄(Claudii)、尤里烏斯(Julii)等。氏族,像家庭一樣,擁有一個共同祭壇。
公社的下一個主要群體或團體是庫里亞(Curia),像希臘的胞族一樣,它是一個「兄弟會」,其成員通過宗教和血緣關係聯合在一起。在早期羅馬,這是人們最為重要的政治團體。徵兵就由庫里亞負責,恰如我們一會要解釋的,人們在早期大會上的投票也是由這些同樣的組織來完成。在早期羅馬,有30個庫里亞。
在庫里亞之上是部落,它是公社內最大的分支機構。在早期羅馬,存在著3個部落,每一個都由10個庫里亞組成。
這幾個群體組成了早期羅馬的公社。這座城市,像古希臘的那些城市一樣,是一個城邦即一個像現代國家一樣的獨立主權國家。就其本身而論,它擁有憲法和政府,我們接下來將會對此作簡要說明。
11.國王和元老院
在早期羅馬國家的頂端,是一位國王,是其治下人民的君父。他與治下人民的關係在本質上就是一家之主與家庭成員之間的那種關係。他同時還是國家統治者、軍隊統帥,以及人民的法官和祭司長。他由被稱作執法吏的僕人做先導,每個人都手持一根束棒,上面捆綁著一柄斧頭,象徵著他擁有生殺予奪的大權。
國王之下為元老院,一個由公社內的「長老」或古老氏族的首領組成的機構。元老院的兩個重要功能就是,向國王提供建議和對經由公民大會通過的所有措施進行決定性投票。
12.公民大會
公民大會 [庫里亞大會(comitia curiata)] 由羅馬所有的自由民組成。大會的表決方式應該指出來,因為這裡的做法在所有共和時期後來的公民大會上都得到了沿襲。投票不是由個人而是由庫里亞來實施;也就是說,每個庫里亞都有一票,措施能否得到實施,取決於庫里亞的多數投贊成票還是反對票。
需要進一步指出的是,這種大會不像現代的立法機構一樣是一個代表機構,而是一次初級集會,也就是說,像新英格蘭城鎮會議一樣的會議。在羅馬,所有後來的大會都和這種早期大會相似。羅馬人從未學習,或者至少從未使用過代表原則——而這在當前的大國中,對於一個民治國家來說,沒有這種機構是不可能的。這個機構對羅馬的政治命運有多麼重要,我們隨後就能了解到。
13.羅馬公民的權利
羅馬公民的權利分為私權和公權。主要私權有兩種,即貿易權(jus commercii)和婚姻權(jus connubii)。羅馬法律規定,貿易或經商權指的是獲得、持有以及遺贈財產(包括動產和地產)的權利。在古羅馬,這是一項重要的權利。(5) 婚姻權指的是「訂立完全和宗教的婚姻的權利」。這樣的婚姻在早期羅馬只可以發生在貴族,或者出身高貴的人們之間。
羅馬公民的三種主要公權或政治權指的就是在公共大會上進行投票的權利(jus suffragii)、擔任公職的權利(jus honorum)和向行政官提出呼籲投訴他人的權利(jus provocationis)。
這些權利結合在一起構成了羅馬公民最為寶貴的權利。可以說,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的是,羅馬人採用了將這些權利進行分期授予的做法。例如,某座被征服城市的居民會被給予一部分的公民私權,另一座被征服城市的居民或許會被給予所有這個階層的權利,然而對於第三座被征服城市的居民來說,則可以被授予所有的權利,包括私權和公權。在羅馬王國,這種方法創造了許多不同階層的公民;正如隨後會出現的一樣,這是同羅馬內部史聯繫在一起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
14.貴族和平民
在早期羅馬,存在著兩個階級或階層,即大家所熟知的貴族(patricians)和平民(plebeians)。(6) 貴族在這個國家是世襲的,他們獨自享有所有的公民權利,正如在上一節所列舉的那樣。恰如我們能夠直接看到的,雖然他們會同平民分享一些私權,但是卻把一些主要的政治權利看得像本階級的神聖遺產一樣,小心翼翼地加以守護。
平民是社會中較為卑微的成員。雖然該階層中的一些人是生活在羅馬的店主、工匠和體力勞動者;但是,更多的人則是生活在城外分散各處的小村莊裡的小地主,他們會用雙手耕種自己只有幾英畝的小農場。
根據已有的說法,可以看出,這些平民至少擁有羅馬公民最為重要的權利之一,也就是說,從事貿易的私權。但是,相對大多數公民的其他權利和特權,他們則被完全排除在外了。他們既無法同任何一個貴族階層訂立合法婚姻,又無法擔任公職或者對法官的判決進行上訴。作為一個共和政體,羅馬早期歷史的一大部分就是由這些平民改善他們的經濟狀況和確保他們能擁有同貴族一樣的社會和政治平等的鬥爭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