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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7:30:51 作者: 呂思勉

  《陳書·高祖紀》:永定二年,十月,大極殿成,匠各給復。

  《宋書·劉敬宣傳》,言守宣城者,多調發工巧,造作器物。

  《梁書·賀琛傳》:琛啟陳事條,高祖大怒,召主書於前,口授敕責之。有曰:「凡所營造,不關材官,及以國匠,皆資雇借,以成其事。」

  《陳書·宣帝紀》:大建二年,八月,詔巧手於役死亡,不勞訂補。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四月,詔工商、雜技,盡聽赴農。

  《任城王澄傳》:澄奏利國濟民所宜振舉者十條,六日逃亡代輸,去來年久者,若非伎作,任聽即住。皆有專技之民,見役於官之事也。

  王羲之欲以死罪原輕者充兵役,五歲刑充雜工醫寺,蓋謂永充大役。亦有事出一時者,齊武帝欲修白下城,難於動役,劉系宗啟謫役東人隨唐寓之作亂者,從之,其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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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除之事,有為經制者,如魏鄰長復一夫,裏長二,黨長三是也。此制百二十五家之內,凡復三十八人。其後元孝友言:《令》制百家為黨族,二十家為閭,五家為比鄰,百家之內,有帥二十五,徵發皆免,則其制已小異。見第三節。

  其出臨時措置者:或以丁多,如晉武帝鹹寧元年,二月,以將士應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給復是也。大康元年,十月,除五女復。

  或以產乳及新昏,如齊明帝建武四年,正月,詔民產子蠲其父母調役一年,又賜米十斛,新昏者蠲夫役一年是也。

  或以劫後移徙,如晉武帝大康元年,孫氏大將戰亡之家,徙於壽陽,將吏渡江復十年,百姓及百工復二十年是也。

  或以劫後撫綏,如陳宣帝大建十一年,三月,詔淮北義人,率戶口歸國者,建其本屬舊名,置立郡縣,即隸近州,賦給田宅,喚訂一無所豫是也。

  或以舊恩,如晉元帝大興三年,七年,詔琅邪國人在此者,近有千戶,今立為懷德縣,統丹陽郡。昔漢高祖以沛為湯沐邑;光武亦復南頓,優復之科,一依漢氏故事是也。

  或以行義,如《宋書·孝義傳》:嚴世期復身徭役,張進之詔在所蠲其徭役是也。

  或以舊勞,如陳大極殿成,匠各給復,見上。世祖天嘉元年,二月,以討王琳,舟艦輸積,權倩民丁,蠲復丁身夫妻三年,於役不幸者,復其妻子是也。

  《魏書·高祖紀》:大和十一年,五月。詔復七廟子孫及外戚緦服以上,賦、役無所與,三長復征戍,餘若民。《孝感傳》:閻元明復租、調、兵役,令終母年,此則所謂賦役無所與者也。《文明後傳》:後制內屬五廟之孫,外戚六親緦麻,皆受復除,當即大和十一年事。此宗戚之特恩也。

  《恩幸傳》:王叡與東陽王丕同入八議,永受復除,此為臣下之異典。

  《世祖紀》:神?四年,自破赫連定還,戰士賜復十年,此所以優戰士。

  《高宗紀》:和平二年,三月,詔民年八十已上,一子不從政。

  《高祖紀》:延興三年,十一月,詔河南七州年八十已上,一子不從政。承明元年,十月,詔七十已上,一子不從政。大和四年,七月,詔會京師耆老,賜錦采、衣服、幾杖、稻米、蜜、面,復家人不徭役。此則所以優老也。三長之制,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

  《前廢帝紀》:僭位後詔:百雜之戶,貸賜民名,官任仍舊。此則口惠而實不至矣。

  凡士姓皆蠲役。《晉書·石季龍載記》:鎮遠王擢,表雍、秦二州望族,自東徙已來,遂在戍役之例。既衣冠華胄,宜蒙優免。從之。自是皇甫、胡、梁、韋、杜、牛、辛等十有七姓,蠲其兵貫。

  《苻堅載記》:復魏、晉士籍,使役有常。則雖五胡,亦能守茲成法也。宋孝武帝壞諸郡士族,以充將吏。並不服役,至悉逃亡。加以嚴制不能禁。乃改用軍法,得便斬之。莫不奔竄山湖,聚為盜賊。《宋書·沈懷文傳》。

  梁鄱陽王恢之子泰,為譙州刺史。遍發人丁,使擔要輿、扇、傘等物,不限士庶。恥為之者,重加杖責。多輸財者,即放免之。人皆思亂。及侯景至,人無戰心,乃先覆敗。《南史》本傳。其為禍之烈如此。隸屬於人者亦無役,如佃客、衣食客是也。張方決千金堨,水碓皆涸,乃發王公奴婢手舂給兵廩。時又發奴助兵。

  成帝鹹和六年,正月,以運漕不繼,發王公已下千餘丁,各運米六斛。穆帝昇平三年,三月,詔以比年出軍,糧運不繼,王公已下,十三戶借一人一年助運。此皆罕有之事。

  《刁協傳》言:「以奴為兵,取將吏客使轉運,皆協所建也,眾庶怨望之。」可見積習之不易破矣。

  《南史·齊東昏侯紀》言:諸郡役人,多依人士為附隸,謂之屬名,見第十章第六節。亦有所不得已也。出家及疾病者,於法亦免,故範寧言人或殘形翦發,要求復除,《東昏侯紀》亦謂東境役苦,百姓多注籍詐病焉。

  賦與役,皆當視貲產之厚薄,以為重輕。蘇綽《六條詔書》曰:「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皆事起於正長,而系之於守令,若斟酌得所,則政和而民悅,若檢理無方,則吏奸而民怨。又差發徭役,多不存意。緻令貧弱者或重徭而遠戍,富強者或輕使而近防。守令用懷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故平定物力之事,由之而起。

  《晉書·劉超傳》:超補句容令。常年賦稅,主者常自四出,詰評百姓家貲。至超,但作大函,村別付之,使各自書家產投函中,訖送還縣。百姓依實投上,課輸所出,有餘常年。此即宋世之手實法也。

  《魏書·世祖紀》:延和三年,二月,詔令州、郡、縣隱括貧富,以為三級。其富者租賦如常,中者復二年,下窮者復三年。大延元年,十二月,詔「州、郡、縣不得妄遣吏卒,煩擾民庶。若有發調,縣宰集鄉邑三老,計貲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縱富督貧,避強侵弱。」蓋始分為三級,繼又曲分為九。

  《隋書·食貨志》言:齊文襄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實則九等定戶,乃魏世之成法,文襄所創者,或稅役之別耳。貲與力之相貿,蓋事勢不得不然。齊永元後,遠郡之役,悉令上米準行。

  史以是為東昏秕政,然《宋書·順帝紀》:升明三年,正月,齊王表諸負官物質役者悉原除,所謂質役,蓋負物不能償,而出力以為代,事與上米準行相反,理則一也。顧憲之言:山陰有貲者,多是士人復除。此等人本未必能出力。稅其錢,實開明世別銀差於力差之先聲,亦得宋王安石令無役者出助役錢之意。

  《宋書·周朗傳》:朗言:「取稅之法,宜計人為輸,不應以貲,雲何使富者不盡,貧者不蠲?」蓋病戶等平定之不實。朗又雲:「桑長一尺,圍以為價,田進一畝,度以為錢,屋不得瓦,皆責貲實,民以此樹不敢種,土畏妄墾,棟焚榱露,不敢加泥。」齊竟陵王子良言:「三吳守宰,務在裒克,圍桑品屋,以準資課。緻令斬樹發瓦,以充重賦。破民財產,要利一時。」其弊,亦與後世無異矣。戶調法行之後,本已無所謂丁稅。

  然《齊書·豫章王嶷傳》:言其為荊、湘時,以谷過賤,聽民以米當口錢;《王敬則傳》載竟陵王子良啟雲:「建元初狡虜遊魂,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梁書·良吏傳》雲:高祖元年,始去人貲,計丁為布;《陳書·宣帝紀》:大建九年,五月,原五年訖七年逋貲絹,蓋亦計貲為絹。一似又有丁稅者;蓋亦或以之代役,或出臨時調斂,後遂相沿不廢也。

  地方公共之事,人民往往能自立法而自治之,然亦往往為官府所破壞,會稽士庶,皆保塘役,而王敬則悉評斂為錢送台;東昏侯下揚、南徐二州,橋、桁、塘、埭丁,計功為直,斂取見錢。其事矣。

  《晉書·劉頌傳》:除淮南相。舊修芍陂,年用數萬人。豪強兼併,孤貧失業。頌使大小戮力,計功受分,百姓歌其平。此等良吏,蓋不可多得矣。

  後周之法: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於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凡起徒役,無過家一人。八十者一子不從役,百年者家不從役,廢疾非人不養者,一人不從役。若兇劄則無力征。見《隋書·食貨志》:其立法可謂甚平,然其行之如何,則不可知也。

  山澤之利,兩晉及宋、齊、梁、陳,多為官吏貴豪所固護。此等皆非法之所許,然亦有不然者。

  《梁書·蕭穎達傳》:禦史中丞任昉奏曰:「風聞穎達啟乞魚稅,輒攝穎達宅督彭難當到台辨問。列稱尋生魚典稅,先本是鄧僧琰啟乞,限訖今年五月十四日。主人穎達,於時謂非新立,仍啟乞接代僧琰。即蒙降許。登稅與史法論一年,收直五十萬。」雖實為私奉養,而必啟乞待許,即不啻官收其稅矣。北朝情形,與南朝略同。

  魏顯祖皇興四年,高祖大和六年,周靜帝大象二年,皆嘗弛山澤之禁。即北齊,亦僅後主武平六年,稅關市、舟車、山澤、鹽鐵、店肆,開酒禁而已。然《魏書·酷吏傳》:崔暹坐障吝陂葦,為王顯所彈;《閹官傳》言:劉騰於山澤之饒,所在固護;則其利為私家所擅者亦多。《北齊書·盧潛傳》,言其為揚州行台時,高元海執政,斷漁獵,人家無以自資,政令豈能真行?民家無以自資,豪勢保無轉因之以為利者邪?

  鄣錮山澤,惡其奪民利而已,棄田以為園囿,其弊亦與之同,故晉法明列其不為屬國焉。然其事亦卒不能免。北朝尤甚,以其君好田獵也。

  《魏書古弼傳》雲:上谷民上書言苑囿過度,民無田業,乞減大半,以賜貧人,可見其占地之廣。

  《高祖紀》:延興三年,詔關外苑囿,聽民樵採。

  大和十一年,又罷山北苑,以其地賜貧民。

  《司馬楚之傳》:子躍,為雲中鎮將,朔州刺史。表罷河西苑封,與民墾殖。

  有司執奏:「此麋鹿所聚,大官取給。今若與民,至於奉獻時禽,懼有所缺。」

  詔曰:「此地若任稼穡,雖有獸利,事須廢封。若是山澗,虞禁何損?尋先朝置此,豈苟藉斯禽,亮亦以俟軍行薪蒸之用。其更論之。」躍固請宜以與民。高祖從之。此可見苑囿之立,實妨田業,又不徒鄣錮山澤而已。又魏於內地置牧場,占地甚廣。

  世宗正始元年,延昌二年,皆嘗以其地賜代遷之民。可謂封豕長蛇,薦食上國已。

  冶鑄之利,作兵為亟,民用後焉。

  《晉書·宣帝紀》:大和四年,興京兆、天水、南安監冶。

  《刑法志》雲:「魏武帝時,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蓋斯時之鐵,多以作兵,故乏於他用也。

  《宋書·百官志》:衛尉一人,丞二人晉江右掌冶鑄。領冶令三十九,戶五千三百五十。冶皆在江北,而江南惟有梅根及冶塘二冶,皆屬揚州,不屬衛尉。衛尉,江左不置。宋世祖孝建元年復置。又雲:東冶令一人,丞一人。南冶令一人,丞一人。漢有鐵官。晉置令,掌工徒鼓鑄,屬衛尉。江左已來,省衛尉,度隸少府。宋世雖置衛尉,冶隸少府如故。江南諸郡縣有者,或置冶令,或置丞,多是吳所置。

  《王弘傳》:弘建屯田之議曰:「伏見南局諸冶,募吏數百。雖資以廩贍,收入甚微。愚謂若回以配農,必功利百倍矣。然軍器所須,不可都廢。今欲留銅官大冶及都邑小冶各一所。重其功課,一準揚州。州之求取,亦當無乏。餘者罷之,以充東作之要。」

  弘建此議,在其為晉會稽王道子驃騎參軍主簿時,可見江左冶政,專攻兵器,罕資民用,此其獲利所以甚微。宋世劉道濟刺益州,立冶斷私民鼓鑄,而貴賣鐵器。又可見民用本不資官也。

  《陳書·世祖紀》:天嘉二年,十二月,大子中庶子虞荔、禦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及榷酤之科。詔並施行。南朝言鹽利者,亦惟此而已。

  北方僭偽諸國:慕容德嘗立冶於商山,置鹽官於烏常澤,事見《晉書·載記》。拓跋氏於鹽利頗詳。

  《魏書·食貨志》雲: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是時罷之。而民有富強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於是公私兼利。世宗即位,政存寬簡,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其國用所資,別為條制,取足而已。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民,又輒鄣吝;強弱相陵,聞於遠近。

  神龜初,大師高陽王雍、大傅清河王懌等奏:「先朝置司,公私兩宜,儲益不少。後中尉甄琛,啟求罷禁。被敕付議。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缺,請依常禁為允。詔依琛計。乃為繞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鄣禁,倍於官司。取與自由,貴賤任口。若無大宥,罪合推斷。請依先朝之詔,禁之為便。」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其後更罷更立,以至於永熙。

  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一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據《本紀》,高祖大和二十年,十二月,嘗開鹽池之禁,與民共之。世宗景明四年,七月,詔還收鹽池利以入公。至正始三年四月,又詔罷鹽池之禁。此事由甄琛之奏,具見《琛傳》:其時尚書執奏之辭,亦謂「典司多怠,出入之間,事不如法,遂令細民怨嗟,商賈輕議」,則置監亦未必無弊也。

  《長孫道生傳》:曾孫稚,蕭寶夤反,為行台討之。時薛鳳賢反於正平,薛修義屯聚河東,分據鹽池,攻圍蒲坂。東西連結,以應寶夤。稚乃據河東。時有詔廢鹽池稅。稚表言:「今四境多虞,府藏罄竭。冀、定二州,且亡且亂,常調之絹,不復可收。略論鹽稅,一年之中,準絹而言,猶不應減三十萬匹。便是移冀、定二州,置於畿甸。今若廢之,事同再失。臣前仰違嚴旨,不先討關賊而解河東者,非是閒長安而急蒲阪,蒲阪一陷,沒失鹽池,三軍口命,濟贍理絕。天助大魏,茲計不爽。臣輒符司監、將尉,還率所部,依常收稅,更聽後敕。」觀此,知河東鹽利之厚。

  《周書·寇俊傳》雲:孝昌中,朝議以國用不足,乃置鹽池都將,秩比上郡,前後居職者,多有侵漁,乃以俊為之。是其時於此,資賴正深,而忽有廢之之詔。雖為長孫稚所格,至前廢帝即位,仍詔稅市、稅鹽,可悉廢之,可見稅弊之深矣。《柳崇傳》言:高祖時,河東、河北爭境。其間有鹽池之饒,虞阪之便,守宰及民,皆恐外割,公私朋競,紛囂台府,可見官吏豪強,同以為利。

  《辛慶之傳》:大祖東討,為行台左丞。時初復河東,以本官兼鹽池都將。大統四年,魏攻正平郡,陷之,遂欲經略鹽池,慶之守禦有備,乃引軍退。河橋之役,大軍不利,河北守令棄城走,慶之獨因鹽池,抗拒強敵,時論稱其仁勇。守令棄城,而監將猶能守土,豈亦以其利入厚,故能用其眾歟?

  《北史·崔昂傳》:右僕射崔暹奏請海、沂煮鹽,有利軍國。文襄以問昂。昂曰:「官煮須斷人竈。官力雖多,不及人廣。請準關市,薄為竈稅。私館官給,彼此有宜。」朝廷從之。則遷鄴後四州官煮之外,他處仍有鹽稅也。周有掌鹽,掌四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監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物地以取之。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凡監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見《隋書·食貨志》。

  北朝冶鑄,亦以作兵為急。

  《魏書·大祖紀》:天賜元年,五月,置山東諸冶,發州郡徒謫造兵甲。

  《周書·薛善傳》:西魏於夏陽諸山置鐵冶,令善為冶監,月役八千人,營造軍器,皆其事也。供民用者,亦間有之。如《魏書·崔挺傳》,言其為光州刺史,州內少鐵器,用皆求之他境,挺表復鐵官,公私有賴是已。

  冶鑄之業,蓋以民營為多,故《食貨志》言鑄鐵為農器兵刃,在所有之;鹹陽王禧,史言其田業鹽鐵,遍於遠近;而長白山亦為豪右鼓鑄之地也。礦利。

  《肅宗紀》:神龜元年,閏月,開恆州銀山之禁,與民共之,則亦有弛禁之時。

  酒稅,除禁釀外,大都有之。東昏時,都下酒酤,皆折輸金。陳時虞荔、孔奐請立榷酤,見前。北齊文宣帝天保八年,八月,制榷酤,見《北史·本紀》。《北齊書》不載。後主立酒禁,亦見前。

  《宋書·文九王傳》:世祖普責百官讜言,建平王宏上書稱其弛榷酤,則似曾一時無稅。

  關市之徵,歷代皆有。《晉書·武帝紀》:受禪後復天下租賦及關市之稅一年,可見魏時徵稅,遍於全境,晉亦因之。

  渡江已後,《隋書·食貨志》雲: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

  《晉書·王濬傳》:濬上書自理雲:「臣將軍素嚴,兵人不得妄離部陣。間在秣陵,諸軍凡二十萬眾。臣軍先至,為土地之主。百姓之心,皆歸仰臣。臣切敕所領,秋豪不犯,諸有市易,皆有伍任證左,明從券契。有違犯者,凡斬十三人,皆吳人所知也。」

  《北史·孟信傳》:信去官,居貧無食惟有一老牛。其兄子賣之,擬供薪米。券契已訖。市法應知牛主住在所。信適從外來,見買牛人,方知其賣也。因告之曰:「此牛先來有病,小用便發,君不須也。」杖其兄子二十。觀此二事,知當時貨賣,多有文券也。

  歷宋、齊、梁、陳如此,此後世之契稅也。又雲: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並十分稅一以入官。其東路無禁,故方山津檢察甚簡。此後世之過稅也。又雲: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此後世之住稅也。

  《晉書·孝武帝紀》:寧康元年,三月,詔除丹陽竹格等四桁稅。

  《宋書·武帝紀》:永初元年,以市稅繁苦,優量減降。

  《文帝紀》:元嘉十七年,十一月,詔州郡估稅,所在市調,多有煩刻,自今鹹依法令,務盡優允。

  《孝武帝紀》:大明八年,正月,詔東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粥米者,可停道中雜稅。又《前廢帝紀》:是年,六月詔,有「關市僦稅,事施一時,而奸吏舞文,妄興威福」之語。

  《齊書·鬱林王紀》:即位後,詔關市征賦,務從優減。

  《明帝紀》:建武元年,十月,詔商旅稅石頭、後渚,及夫鹵借倩,一皆停息。

  《竟陵王子良傳》:啟論司市之職,謂「前人增估求俠,後人加稅請代」。

  《顧憲之傳》:永明六年,行會稽郡事。時西陵戍主杜元懿啟:「吳興無秋,會稽豐登,商旅往來,倍多常歲。西陵牛埭稅,官格日三千五百。元懿如即所見,日可一倍。盈縮相兼,略記年長百萬。浦陽南北津及柳浦四埭,乞為官領攝,一年格外長四百許萬。西陵戍前檢稅,無妨戍事。餘三埭自舉腹心。」

  世祖敕示會稽郡:「此詎是事宜?可訪察即啟。」

  憲之議曰:「吳興頻歲失稔,今茲尤饉。去乏從豐,良田飢棘。或征貨貿粒,還拯親累,或提攜老弱,陳力餬口。埭司責稅,依格弗降。舊格新減,尚未議登,格外加倍,將以何術?比見加格置市者,前後相屬,非惟新加無贏,並皆舊格猶缺,愚恐元懿今啟,亦當不殊。若事不副旨,懼詒遣詰,便百方侵苦,為公賈怨。元懿秉性苛刻,已彰往效,任以物土,譬以狼將羊。其所欲舉腹心,亦當虎而冠耳。」

  《梁書·武帝紀》:天監十五年,正月,詔關市之賦,或有未允。外時參量,優減定格。

  大同十一年,三月,詔四方所立市、埭、桁、渡、津稅,有不便於民者,尚書、州郡,各速條上。其時陸驗、徐驎遞為少府丞、大市令,並以苛刻為務。

  《陳書·宣帝紀》:大建四年,閏月,詔姑熟自梁末兵災,凋殘略盡。自今有罷任之徒,許分留部下。其已在江外,亦令迎還。悉住南州,津裏安置。有無交貿,不責市估。

  十一年詔有「旗亭關市,稅斂繁多,不廣都內之錢,非供水衡之費,逼遏商賈,營謀私蓄」之語。《南史·陳本紀》,謂後主稅江、稅市,征取百端。其用沈客卿、陽慧朗。此皆關市政令,發自中樞,散見紀傳者也:亦有由地方為之者:

  《晉書·甘卓傳》言:卓遷梁州刺史,估稅悉除。又《儒林·杜夷傳》言:刺史劉陶,告廬江郡,常以市租,供給其家人糧廩。

  《齊書·豫章王嶷傳》:徙荊州刺史,以市稅重濫,更定(左木右烏)格,以稅還民。侯景據壽春,停責市估,已見前。景後抗表,有雲「關市徵稅,鹹悉停原,壽陽之民,頗懷優復」焉。

  《梁書·陸法和傳》:刺郢州,列肆之內,不立市丞,但以空檻籥在道間,上開一孔以受錢。賈客店人,隨貨多少,計其估限,自委檻中。行掌之司,夕方開取條其孔目,輸之於庫。此等興替、增減,及其支用,悉由地方主之。可見當時關市之徵,中樞所取,實有限也。

  北方諸國:張重華嘗除關稅,見《晉書·載記》。姚興增關津之稅。《魏書·沮渠蒙遜傳》:世祖詔公卿為書讓牧犍,有「切稅商胡,以斷行旅」之語。《甄琛傳》:琛論鹽池表有雲:「今偽弊相承,仍崇關廛之稅,大魏恢博,惟受谷帛之輸」,則魏初似無商稅。肅宗時,稅市人出入者各一錢,店舍為五等。

  前廢帝即位,市稅與鹽稅並除,已見前。齊末,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贊成之。後主大悅,以其所入供禦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豫焉。未幾而亡。見《隋書·食貨志》。

  周閔帝元年,初除市門稅。宣帝即位,復興入市之稅,亦見《志》及《周書·本紀》。宣帝稅入市者人一錢。靜帝立,罷入市稅錢,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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