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晉南北朝人民生計 第一節 物價工貲貲產01
2024-10-08 17:29:06
作者: 呂思勉
欲知一時代中人民生計情形者,必先知其生活之所費,次知其所入幾何,以供此費,為有餘,抑為不足?若有餘者,其餘財用諸何方?而其俗之侈儉可知矣。一切費用,若能均以錢幣計算,自為最便。苦於前代,錢之為用,不甚普遍;晉室東渡以後,又南北分離,幣制既不統一,又皆不甚整飭,公家所鑄之錢,不得民信,民間乃以他物代之;其所以為代之物,又不能畫一;故其計算極難也。
語曰:「食為民天。」欲知人民生活情形,自宜首知其谷價,而欲知谷價者,又必先考其度、量、衡。歷代度、量、衡制,略見於正史之《律曆志》,然與民間所用,實不甚相符。《隋書》所載晉、南北朝度制,以晉荀勖准《周禮》所造,即所謂晉前尺者,為計算之准。
此尺與《漢書·律曆志》所載王莽時劉歆所造之銅斛尺,後漢之建武銅尺相符。魏杜夔所用之尺,較此長七厘。江東所用,謂之晉後尺,當此尺一尺六分二厘。宋民間所用之尺,傳諸梁、陳者,當此尺一尺六分四厘,魏氏所用之尺,分前、中、後三種:前尺當晉前尺一尺二寸七厘。中尺當其一尺二寸一分一厘。後尺,亦即後周民間所用,當其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又有所謂東魏尺者,為高齊所沿用,當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後周保定中,詔遣大宗伯盧景宣等累黍造尺,從衡不定。
後因修倉掘地得古玉斗,事在保定元年,見下。以為正器,據斗造律、度、量、衡。其所造者,謂之玉尺。《隋志》云:俗間見玉作名為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與相承一銅籥雲是蔡邕銅籥者,校計相符。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當時因此大赦,改元天和。《志》云:「百司行用,終於大象之末。」
然又云:「平齊後以宋氏尺同律、度、量,班於天下。」則玉尺僅官司用之而已。此尺以鐵作,俗間名為鐵尺。《志》又載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謂「今之鐵尺,是大祖遣蘇綽所造,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平齊之始,已用宣布,因而為定,彌合時宜」,則鐵尺初非取諸宋氏。不知周氏諱言之而妄云為蘇綽所造邪?抑綽之所造,實取正於上國也?《志》又云:「未及詳定,高祖受終。」則其尺亦未嘗行也。
量法:《隋志》引魏劉徽《九章商功注》:謂王莽銅斛,當魏九斗七升四合有奇。又云:梁、陳依古斗。齊以古升五升為一斗。後周武帝保定元年五月,晉國造倉,獲古玉升。五年十月,准為銅升,班之天下。依甄鸞算術:玉升一升,得官斗一升三合四勺。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大業初依復古斗。
稱法:梁、陳依古稱。齊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周玉稱四兩,當古稱四兩半。開皇以古稱三斤為一斤。大業中依復古稱。案魏孝文、齊神武、周武帝,皆有釐正度、量、衡之舉;隋煬帝大業三年,改度、量、權、衡,並依古式,尤為曠然一大變革;然實皆未行。
《魏書·本紀》:大和十九年六月,詔改長尺、大斗,依《周禮》制度,班之天下。
《北齊書·本紀》:天平三年八月,神武請均斗、尺,班於天下。《周書·本紀》:建德六年八月,議定權、衡、度、量,班於天下。其不依形式者,悉追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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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本紀》:大業三年四月,改度、量、權、衡,並依古式。
案《魏書·張普惠傳》:普惠以天下民調,幅、度長、廣,尚書計奏復征綿、麻,上疏曰:「仰惟高祖,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所以愛萬姓,從薄賦。萬姓荷輕賦之饒,不適於綿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職,奔走以役其勤。自茲以降,漸漸長闊。百姓嗟怨,聞於朝野。宰輔不尋其本,而特放綿、麻之調,以悅天下之心,此所謂悅之不以其道。今宮人請調度造衣物,必度忖秤量。絹、布匹有丈尺之盈,一猶不計其廣,絲、綿斤兼百銖之重,未聞依律罪州郡。若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三長。今百官請俸,人樂長、闊,並欲厚、重,無復准極。得長、闊,厚、重者,便雲其州能調絹、布,橫發美譽,以亂視聽。今若必復綿、麻者,謂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嚴禁,複本幅、度。其在庫絹、布並絲、綿,不依典制者,請遣一尚書,與大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計其斤、兩、廣、長,折給請俸之人。」
後普惠表論時政得失,又以審法度、平斗尺為言;而任城王澄奏利國、濟民,所宜振舉者十條,亦以律、度、量、衡公私不同宜一為首。二人之論,皆在明帝之初,距大和十九年,不過二十年耳。則謂改制之始,民樂輸將,後乃稍離其本,不過遜順之辭,實則大和之詔,初未嘗行也。
《通典》言梁武帝五銖錢實重四銖三參三黍,其百文重一斤二兩,齊文襄五銖錢實重五銖,百文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較其多寡、重輕,兩相符合,而《左氏》定公八年《正義》,謂魏、齊斗、稱,於古二而為一;《隋志》謂其以古稱一斤八兩為一斤,此即公家定製,與民間所用,實不相符之證。後周則觀《志》言其平齊後即班宋氏尺於天下,而達奚震等仍以為言,而可知其令之不行矣。歷代之度、量、衡,蓋無不徒有其名者。《晉書·律曆志》言:荀勖新尺,惟以調音律,至於人間,未曾流布,故江左及劉曜儀表,並與魏尺略相依准;又言裴頠以醫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改治權、衡,不見省;其明證也。
《左氏》定公八年《正義》,謂魏、齊斗、稱,於古二而為一;周、隋斗、稱,於古三而為一;蓋據當時實在行用者,約略言之也。度、量、衡器,初非概由官制,民間自製,自不能無「增損、訛替」。語見《隋志》。而前世取民,多以實物,官司恆利於度之長,量之大,衡之重;民間交易,權操於豪強、商賈,其所利者,亦與官司同;故增損、訛替之餘,度必漸增其長,量必漸增其大,衡必漸增其重。《日知錄》云:「《漢書·貨殖傳》:黍千大斗。師古曰:大斗者,異於量米、粟之斗也,是漢時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貨耳。
《唐六典》: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其大者。按唐時權、量,是古今、小大並行。大史、大常、大醫用古,他有司皆用今。久則其今者通行,而古者廢矣。」《大斗大兩》條。自注引《通典》載諸郡土貢,亦有用小斤、小兩者,然皆湯藥之用,如上黨郡貢人參三百小兩,濟陽郡貢阿膠二百小斤是也。
愚案《晉》《隋書》《律曆志》引《九章商功法程》云:「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百二十七寸,菽、合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正,則同於《漢志》。」然則隨物之精粗、貴賤而異其度、量、衡之器,民間本有此法。久之漸趨畫一,取其一器以為正,如量粟、菽、麻、麥皆用米斛。而度量衡之長、大、重,亦隨之而增矣。此較增損、訛替者,所增為巨。
《齊民要術·作醬法》云:「豆黃堆量不概,鹽曲輕量平概。達奚震及牛弘等言: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於黃鐘之律,須撼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於黃鐘之律,不動而滿。」堆量、輕量;或概、或不概;或撼、或不動;雖同用一器,所得多少,又自不同。此等皆隨俗而殊,斷難畫一。故計算曆代之物價,總只能得其大較之大較也。商業興盛之國,交易皆集於都會,小都會又取准於大都會,則度、量、衡及錢幣等,皆易於畫一。以農業為主之國,交易分成多區,區各有其取正之所,商人勢不得不屈於其俗,欲定一尊甚難。中國歷代,皆欲畫一度、量、衡及錢幣,而皆徒有其名,蓋為此也。
以大較之大較言之:南朝之量與衡,視為與古略相放,北朝之量與衡,視為於古二而為一,或當相去不遠也。據《隋志》所載尺法,惟東魏於古,二而為一,尚有奇零,余皆不逮頗多。然此系官家定製,民間所用,未必如是。正恐二而為一,由來已久,而官家乃從而用之也。又《梁書·庾詵傳》,載詵嘗乘舟從田舍還,載米一百五十石。有人寄載三十石。既至宅,寄載者曰:「君三十斛,我百五十石。」蓋以詵之米為己之米,己之米為詵之米也。
魏大和五年班祿增調,《魏書·本紀》言谷二斛九斗,《食貨志》言粟二石九斗。皆可證斛、石仍同。然《肅宗紀》:孝昌二年二月,詔有能輸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賞一階,入二華州者,五百石賞一階,地方儲積,固有多少之殊;運轉亦有難易之別;官家須用,亦有緩急之不同;然酬獎之厚薄,似不應懸殊至是?則北方斛、石,似又因地而不同矣。此等亦難於詳考也。
度、量、衡既略明,又宜進考其時之幣價。漢獻帝初平元年,董卓壞五銖錢鑄小錢,實為錢法一大變。其後宋孝武帝孝建元年造四銖錢。三年,用徐爰議,收銅繕鑄,私鑄始甚。前廢帝即位,改鑄二銖;又用沈慶之說通私鑄,而錢法大壞。史述其弊,至於「斗米一萬,商賈不行」。梁武帝鑄五銖及女錢,二品並行,亦卒為私錢所亂。後廢銅錢,更鑄鐵錢,大同後遂至積如丘山,交易者不復計數,而惟論貫。北朝大和十九年,始行五銖錢,後世宗又鑄之,其行皆不廣。肅宗以後,私鑄轉甚。亦至風飄水浮,米斗幾直一千。迄於齊、周,無以善其後。本節所論幣制,宜與第二十章第四、五節參看。
以是言之,其時物價,宜極騰貴。顧史所載者,與前世並無大殊,錢價仍遠較後世為貴,其故何也?曰:當時錢幣之為用,本不普遍;惡錢雖與好錢並行,蓋皆減折行使;論物價者,仍以好錢為準,而史從而書之,故覺其物價無甚變動也。
《晉書·食貨志》云:「董卓鑄小錢,貨輕物貴,谷一斛至錢數百萬。參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魏武作相,罷之,還用五銖。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故谷賤無已。」夫民間果其通用,豈魏武一令所能罷?此觀於歷代私錢之難禁可知。蓋董卓所鑄之小錢,本已廢而不行矣。
《志》又云:「黃初二年,魏文帝罷五銖錢,使百姓以谷、帛為市。至明帝,乃更立五銖錢。」錢之用便於谷、帛,不待再計而知。民間果其通用,更豈魏文一令所能廢?《志》又載晉末桓玄議廢錢,孔琳之駁之,謂「錢之不用,由於兵亂積久,自致於廢」,此言最合事情。琳之去魏世近,蓋必有所見,非慢然言之也。
《晉書·張軌傳》:索輔言於軌曰:「古以金、貝、皮幣為貨,息穀物量度之耗。二漢制五銖錢,通易不滯。泰始中,河西荒廢,遂不用錢。裂匹為段。縑布既壞,市易又難;徒壞女工,不任衣用;弊之甚也。今中州雖亂,此方安全。宜復五銖,以濟通變之會。」軌納之。立制准布用錢。錢遂大行,人賴其利。此為琳之之說之鐵證。
蓋前世錢貴,民間零星交易,並不甚用錢,參看《秦漢史》第十六章第四節。故錢之用,惟於商賈為最切,商賈不行,即浸至於廢矣。《晉志》載琳之之議又曰:「魏明帝時,錢廢谷用既久,以不便於人,乃舉朝大議。精才達政之士,莫不以宜復用錢。下無異情,朝無異論。」「錢廢谷用既久」句,《宋書·琳之傳》作「錢廢谷用,三十年矣」。《南史》作四十年矣。三、四二字,未知孰是,古人好舉成數,逾於三十,即可言四十;又其言數不甚精密,雖迫近四十,仍可言三十也。而既久二字,則必為後人所改,蓋作史者疑自黃初之世,至於明帝之時,不及三十年,而不知琳之此語,乃上溯漢獻帝時言之也。此亦足證董卓所鑄小錢,自致於廢,而無待於魏武之令也。即謂有待於魏武之令,自初平元年至建安元年魏武作相,亦不過六年。宋自孝建三年五月鑄四銖錢,下逮明帝泰始元年十二月罷之,及其明年三月斷新錢專用古錢,亦不及十年也。參看第二十章第四節。
《隋書·食貨志》云:陳初承梁喪亂之後,鐵錢不行,似鐵錢至梁亡始廢。然其為用見於史者,僅《陳書·沈炯傳》,謂其為宋子仙所逼,令掌書記,王僧辯購得之,酬所獲者鐵錢十萬而已。此蓋破敗之餘,銅錢缺乏,又或吝惜不出,而非其時鐵錢之果行也。然則積如丘山,適足見其壅塞不行而已。當時短陌大行,最貴者京師以九十為陌,次則八十、七十,末年乃以三十五為陌。此即錢日貴,物日賤,向值百錢者,落至僅值九十、八十、七十,甚至僅值三十五也。錢日多而物日賤,錢之不行可知。
魏肅宗初,任城王澄上書論當時錢貨,謂大和五銖,不入徐、揚之市,河北且無新造五銖,與此正可參證。大和五銖,不可謂之惡錢,且猶如此,況於梁之鐵錢哉?齊初,孔覬上《鑄錢均貨議》,言:「盜鑄者摩澤淄染,始皆類故,交易之後,渝變還新,良民弗皆淄染,不復行矣。所粥賣者,皆徒失其物。盜鑄者復賤買新錢,淄染更易。反覆生詐,循環起奸。」
觀此,知當時私鑄雖甚,而私錢之廢而不行者亦多;且新舊二錢,判然異價;論物價者,安得不以舊錢為主?又宋文帝時,江夏王義恭欲以大錢一當兩,沈演之議,謂:「晉遷江南,疆境未廓,或土習其風,錢不普用,今王略開廣,聲教遐暨,金鏹所布,爰逮荒服,悉皆流行之矣。」此說謂晉世錢貨不行之地尚多是實,其謂宋世流行,則不過故甚其辭,以伸己說,故《隋志》謂梁初尚惟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也。錢且不行,況於新鑄?其論物價之辭,必以舊錢為主,更不待言矣。
然則當時幣價,果何如邪?案《齊書·王敬則傳》載竟陵王子良啟,謂「錢貴物賤,殆欲兼倍。凡在觸類,莫不如茲。稼穡惟劬,斛直數倍。今機杼勤苦,匹裁三百。所以然者,實亦有由。年常歲調,既有定期,僮恤所上,咸是見直。民間錢多翦鑿,鮮復完者。公家所受,必須員大。以兩代一,困於所貿。鞭棰、質系,益復無聊。」
又謂「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於今。賦調多少,因時增減。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民間所輸,聽為九百。漸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匹准五百。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餘。四民所送,猶依舊制。昔為損上,今為刻下。氓庶空儉,豈不由之?」
《子良傳》載其啟,又謂「泉鑄歲遠,類多翦鑿。江東大錢,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須輪郭。遂買本一千,加子七百。猶求請無地,棰革相繼。」然則當齊初,好惡錢之相比,為以兩當一,或以十七當十。與所謂斗米一萬,商賈不行者,相去何其遠邪?足見此等情形,即有之亦為時甚暫也。物直自永初至元嘉,殆減其半,至齊初則僅十之一矣。合梁世短陌之數觀之,略可見其時物直降落之情形也。
銅錢而外,金、銀亦略具錢幣之用。前世用金,皆以斤計,此時則多以兩計,詳見第二十章第五節。即其通行漸廣之徵。漢世黃金一斤直錢萬。晉、南北朝之世,史無明文。然史亦未言其相異,則其比直或無甚變動。黃金一斤直錢萬,則一兩直錢六百二十五。新室幣制,銀八兩為一流,直千,見《秦漢史》第七章第二節。當金價五分之一。是時若無變動,則銀一兩直錢百二十五也。
金、銀為用不廣,錢又不足於用,所資以交易者,實惟谷、帛為多。宋世周朗,亦主廢錢幣用谷帛者,其言曰:「自淮已北,萬匹為市,從江以南,千斛為貨,不患其難。」可見北多用帛,南多用谷。
欲計布帛之直,必先考其長、廣。《宋書·律志》謂「布幅廣二尺七寸,四十尺為匹」,較《漢書·食貨志》所云「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者少廣。《魏書·食貨志》云:「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則與《漢志》符同。又云:「六十匹為一端。」案大和班祿之先,戶以九品混通,各調帛二匹,又各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詳見第三節。一匹二丈,則六十尺。蓋因有是調,乃有一端之稱也。前世多言布帛,南北朝之世,則多言絹、布,蓋以絹為絲織之總名。
《北齊書·李元忠傳》云:元忠貢世宗蒲桃一盤,世宗報以百縑,又載世宗書辭曰:「聊用絹百匹,以酬清德。」上言縑,下言絹,其明徵矣。是時銅錢日少,故絹價日廉。《晉書·石勒載記》:勒令公私行錢,而人情不樂,乃出絹市錢,限中絹匹一千二百,下絹八百。百姓私買,則中絹四千,下絹二千。
魏大和十九年行錢,內外官祿,皆準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永安二年鑄五銖,官欲貴錢,出藏絹,分使人於三市賣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蓋官賣止收好錢,私市兼收惡錢。普泰元年,天下調絹四百一匹,此則利於多取,其時絹價未必至是也。
《北史·房謨傳》云:魏朝以河南數州,鄉俗絹濫,退絹一匹,征錢三百,人庶苦之,乃表請錢、絹兩受,任人所樂,可見四百為多取也。自石勒之時,至於魏世,絹價約落至十分之一,亦頗與南朝情形相似矣。
史所載谷價,多在饑荒喪亂之時,實不足考人民生活情形。
晉、南北朝谷價異常者:《惠帝紀》:元康七年七月,關中飢,米斛萬錢,時直齊萬年之亂。大安二年十月,公私窮蹙,米石萬錢,時直張方之亂。
《懷帝紀》:永嘉五年六月,百姓飢儉,米斛萬餘,時劉曜、王彌陷京師。
《愍帝紀》:建興四年十月,京師飢甚,米斗金二兩,人相食,死者大半,時劉曜自前月逼京師,《成帝紀》:咸和四年正月,蘇峻子碩攻台城,城中大飢,米斗萬錢。
《魏書·僭晉傳》云:谷石數萬。咸康元年,大旱,會稽、餘姚尤甚,米斗五百。
《石季龍載記》:時眾役繁興,軍旅不息,加以久旱,谷貴,金一斤,直米二斗。
《呂光載記》:光之稱酒泉公,谷價騰踴,斗直五百,人相食,死者大半。呂隆之將亡也,姑臧谷價踴貴,斗值錢五千,人相食,餓死十餘萬。《魏書》本傳同。
《禿髮氏載記》云:隆為沮渠蒙遜所伐,遣使乞師,利鹿孤引群下議之,其尚書左丞婆衍(上山下侖)曰:「今姑臧饑荒殘弊,谷石萬錢。」則尚未至如《隆載記》所言之烈。蓋其初危急時,與後極困弊時,谷價又有不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