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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暴秦還是跨時代的高福利國家

2024-10-08 16:59:05 作者: 冷兵器研究所

  對於秦的統治,有人認為其先進、有人文關懷,有人認為其殘暴無比,其實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道理。從大秦的律令來看,這既是一個高稅收高福利的先進大秦,又因為這種高稅收高福利較之生產力過於超前而成為暴秦。

  從公元前301年到公元前234年的67年間,據《史記》統計,秦軍總共斬首181萬級。考慮到秦的軍功爵制,誇張報功的可能性不大。然而秦時並沒有後來明朝那樣嚴格的首級核查機制,不但負責後勤、運輸的民夫可以被斬殺算進戰功中,沒有參與戰爭的平民也可能被殺死冒功。以長平之戰為例,秦軍總共殺死趙國男丁45萬,其中戰兵只有10萬人左右,余者為輔兵和運糧民夫等。

  「秦人每戰勝,老弱婦人皆死,計功賞至萬數」,顯然,濫殺無辜對於秦軍而言非常普遍。如公元前257年,信陵君在邯鄲之戰大破秦之後,六國收復了大片土地,這些土地上的人口和經濟卻已被秦軍嚴重摧毀。

  除了採用軍功爵制、酷好殺戮之外,奉行古典軍國主義的秦還對人民徵收重稅。秦國時代人民賦稅就不輕,到始皇時代更是徵收「泰半之賦」(三分之二),對人民的壓迫是繁重的。由此而言,秦被稱作暴秦確實不冤。但根據對秦簡的考古,我們能發現秦制中也有放在當時可謂非常先進的福利制度。

  

  秦非常重視發動人民的能動性來維護秩序,絲毫不吝恩賞。按秦律,能生擒群盜一人,相當於斬首二級,官府賞十四金,而一兩金值576半兩錢,也就是說,除了立軍功,通過見義勇為捕捉盜賊也能獲得收益。其次,秦制在嚴苛的同時,也存在保護個人權利的部分。如《二年律令·賊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慾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秦律中還有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身高未盈六尺的未成年人犯法,從輕處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哪怕只是教唆其盜取十錢,也將被處以磔刑,這無疑是考慮到未成年人是國家未來的依靠。

  秦律還為不願意從事軍事的知識型人才提供了成熟的培養體系和上升渠道。秦人可以隨意向官吏詢問法令,百姓問完以後,法官還得把所問之事寫在木板上,剖成兩半,一半存檔為《法律答問》,一半讓百姓作為憑證帶回去。這樣一傳十,十傳百,不但律法深入人心,一些聰明點的人,也有了渠道認字。郡縣普遍設有官學——學室。學室中的學生稱為「弟子」,弟子的來源有一定限制,規定至少是「史」的子弟。所謂「史」,即政府各級機關的文書、書記、檔案員等低級公務員。弟子在學室中,要學習書寫、駕車、擊劍、射箭等,其實就是儒家君子六藝的變種。但因為學習的目的是入仕當官,秦崇尚法治,最重要的學習內容還是明習法令。顯然,秦的人才培養存在一定的階級固化性,但如果考慮到科舉制要800多年後才會產生雛形,我們也不必對此苛求。

  古代的生產力低下,不可能實現全民福利,像宋朝以福利著稱,也只是儘量照顧弱勢群體,因此宋朝稅重,歷代起義最多,卻極少發生大型起義。而千年前的秦在福利制度上可能並不輸給趙宋。1975年12月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簡《為吏之道》顯示,「孤寡窮困,老弱獨傳,殘疾癃病」之人,官府都會減免其徭役,嚴禁悍暴惡徒欺凌之,照顧其衣食饑寒。對於殘疾退伍軍人,朝廷也會安置在「隱官」進行撫養。

  人民只有不用擔心自己傷殘疲病後老無所依,才能夠忘死為國作戰。秦制稅重,但也確實以重賞和對弱勢群體進行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秦法以嚴苛著稱,稍一觸犯法律,就會被要求繳納高額罰款,如果繳納不起罰款,一般就會淪為刑徒。這些犯法者是否就沒有獲得新生的機會了呢?也不是,秦制嚴苛,導致犯法和連坐淪為奴婢者極多,但遷移百姓時,僱農能獲得土地,隸臣妾(犯罪淪為官奴隸者)去了可以獲得自由,贅婿也能變成普通民眾,重新立戶籍,這就有利於邊境地區的開發。

  相比古羅馬破產者往往淪為奴隸,秦制以犯法者為奴,供立功者驅使。雖然二十等爵制的確存在著商鞅留下的花招兒,最上面幾等正常情況下只有舊貴族中的翹楚或者來自外國的客卿才能擔任(除了白起這種完全靠軍功殺出來的「怪胎」),但是通過立功讓自己成為一般的人上人還是很有機會的,而且不見得一定要戰功,秦制下立功方式有很多。

  另外,秦制下有「隱官」機構,即用於收容刑餘之人的官府手工作坊。表現良好的刑滿釋放人員及其家屬,抑或是冤假錯案里受了肉刑、已經無法在社會上容身的受害者,往往會被安排到「隱官」工作,政府給予合理的報酬,令其能夠維生。漢承秦制,從《漢書·刑法志》推測,犯罪淪為隸臣妾者,也不是永遠成為奴婢,而是通過勞動一段時間,就能恢復自由成為平民,即對於罪行不重者,允許其在一段時間後得以重見天日。

  既然大秦有著如此健全發達的古典制度,為什麼還滅亡了呢?這可能是因為,六王時代秦的福利制度能夠運轉,靠的是穩步擴張帶來的紅利。如「隸臣妾」的來源不僅僅是罪犯,也包括擴張戰爭中俘虜捕捉所得。秦滅六國後,大工程更多,卻不再有擴張紅利,因此賦稅加重,法律更加嚴苛,而福利保障制度在秦始皇和秦二世時代很可能名存實亡了,秦最終也因暴政滅亡。

  到了漢代,雖然繼承秦制,但降低稅率為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因此雖然漢代的兵役和徭役繁重,法律也嚴苛,但百姓畢竟能夠生存。而由於擴張不但沒有紅利,反而還需要消耗大量財政資源(包括討伐匈奴、經營南越等)的緣故,秦的福利保障制度絕大部分在漢代消失,這也是不得已的選擇。因此,秦的福利保障制度雖然先進,但放在生產力落後的當時,確實僅僅適合於擴張階段,放在大一統時期就不合時宜了。秦制被漢制所修正,並在東漢時代廢棄了全民動員制度來安撫民力,也是不得已的選擇。畢竟,君如舟,民如水,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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