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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節 視覺錯覺

2024-10-08 14:36:35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最好在開始研究視覺錯覺的同時,也考慮到那些引起異常、瘋狂圖像的條件。它們之所以重要,是因為這種錯覺可以被任何觀察者解釋的不同可能性所辨認出來,也是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根據錯誤的光學性質的論點為自己進行嘗試。如果我們只立足於最簡單的條件進行論證,那麼往往會出現粗疏的錯誤,因為感官提供的「無可辯駁的證據」就會顯示出它需要被證實,這些東西會在法律層面產生顯著的效果。「我親眼看見」這句話是不能成為任何證據的,因為一種錯覺在某一點上顯示出它在所有其他方面都有同樣錯誤的可能性。

  一般來說,可以說直線的位置對其尺寸的估計並非沒有影響[64]。垂直方向的直線會被認為比實際要稍長一些。在兩條交叉線中,垂直的那一條似乎更長,儘管其長度實際上等於水平的那一條。長方形,以長邊為底邊,會被認為是一個正方形;如果我們用短邊為底邊,那麼它似乎比它的實際長度更長。如果我們把一個正方形分成等角,那就會把靠近的水平角看得較大,所以我們通常用30°的角來表示45°。在這裡,習慣有著很大的影響。很難相信,當然也不一定,在字母S 中,上部分曲線的半徑肯定比下部分曲線的半徑要小,但倒置的S 馬上就證明了這一點。其他的錯誤也屬於這種類型:斜坡、屋頂等在遠處顯得如此陡峭,據說沒有特殊的助力是不可能在上面移動的。但無論誰在那兒向前走,就會發現它們的傾斜程度其實沒有那麼大。因此,每當有人宣稱攀爬某一個斜坡是不可能的時候,就有必要詢問聲明者是否在那裡,或者他是否在遠處對它做出了判斷。

  我們低估了輕微的彎曲。埃克斯納[56] 正確地提請人們注意這樣一個事實,即在維也納的普拉特公園圍繞著圓形大廳行走時,速度總是比他預期的要快得多。這是由於存在一些微小的偏差,而這些偏差基於對距離的錯誤估計而來。還有一個奇怪的事實——人們在夜間的樹林中迷路,往往在一個明顯的小圓圈裡繞來繞去。我們經常注意到由於某種原因,那些因為搶劫、虐待、入室行竊等因素而逃亡的人在黎明時總會發現,儘管他們在逃跑,卻總是離犯罪地點很近,因此,他們逃跑行為的有效性似乎難以令人相信。儘管如此,即使在白天,逃亡者對樹林的情況了如指掌,這種情況仍然有可能發生。他只是低估了自己的偏差,因此會認為自己最多是在一條非常平坦的弧形路線上移動。假如他要往前走,離開樹林,他確實是在畫一條尖銳的弧線,而且總是朝著同一個方向偏,最後他的路線確實是圓形的。

  這種錯覺的一些佐證是因為左眼看到物體的左邊部分太小,而右眼低估了物體右側的尺寸。這一低估幅度從0.3% 到0.7% 不等。這些是大自然具有重要意義的量值,在黑暗中,最具備影響的偏差就在眼睛的內側——即左眼對左側或右眼對右側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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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其他的估計值加入其中進行考量,這種混淆就變得非常棘手了。只要舉報者知道他只是在估計,那麼危險就不會太大。但在通常情況下,舉報者並不把他的想法看作一種估計,而是把它看作定論。他沒有說「我估計」,他說的是「就是這樣」。奧伯特講述了天文學家福斯特是如何讓許多受過教育的人以及醫生等人來估算月球直徑的。他們的估算值從1″到8″以上不等,其實,月球的精確直徑在距離為12″時為1.5″。

  眾所周知,一間沒有家具的房間比一間配備家具的房間看上去要小得多,一塊被雪覆蓋的草坪,比生長著茂盛草木的草坪似乎小得多。當我們在一片看上去很小的土地上發現一處巨大的新建築物時,或者看到一塊地被分成更小的建築群時,我們經常會感到驚訝。當地面被鋪上木板時,我們對能鋪在地面的木板數量感到驚奇。當我們抬頭仰視的時候,錯覺還會更強。我們更習慣於在水平方向,而不是在垂直方向進行估量。放在屋頂排水溝上的物體似乎比地面上類似距離的物體要小得多。如果一個已經在房頂放置數年的物品被取下來,就很容易看出來。即使水平距離是房子高度的兩倍,這件物品似乎仍然比以前要大。這種錯覺是由於有缺陷的做法所致,這一點可以從兒童犯下成年人認為不可想像的錯誤這一事實中看出來。亥姆霍茲說過,在孩提時代曾經要求媽媽從一座非常高的塔的樓座里給他拿來小玩偶。我記得自己五歲的時候向我的玩伴們提議,讓他們握住我的腳踝將我舉起,這樣我就可以從房子的二樓把一個球拿到院子裡。我所估計的高度是它實際高度的1/12。在需要判斷尺寸的物體與我們了解的物體的大小相近時,我們的某些低估和高估的標準就出現了。在所謂的史詩性景觀中,樹木和建築物有著如此理想尺寸的原因是藝術縮小了規模。我意識到幾乎沒有幾幅畫給我留下了如此可怕的印象,除了這幅覆蓋著半堵牆的克勞德·洛林風格的大型風景畫。在近景中,有一位牧師騎著馬在峽谷里飛奔。騎手和馬都有幾英寸高,正因為如此,本來就已經很大的景觀變得大得可怕。我在學生時代就看過這幅畫,即使現在我也能描述它的所有細節。假如畫中沒有那位矮小的牧師,畫作就不會有什麼特別的效果了。

  在這一點上,我們絕不能忘記,與我們有關的事物的尺寸之間的關係,由於透視原理是如此的不確定,以致我們不再注意它們。利普斯[66] 說:「我覺得很難相信,放在房間角落的烤箱在離我眼睛一英尺遠的地方看上去並不比我的手大,或者說更近地看,月亮也沒有別針的針尖大……我們不要忘記比較的習慣。我比較手和烤箱,是從烤箱的角度來看待手。」這是因為我們知道手和烤箱實際有多大,但是我們經常比較那些並不了解的東西,或者不太容易得到的東西,然後就容易想入非非。

  關於所引用的估量月球直徑的事例,托馬斯·里德有一種錯覺,他認為用直視的眼光看月球就像盤子一樣大,但通過一根管子看時卻能看到月球像一美元硬幣大小。這種錯覺確立了一項重要的事實,即孔口的大小對通過它看到的物體的大小有很大的關係。通過鑰匙孔觀察的情況在刑事案件中並不是很重要。這種對尺寸的低估是很驚人的。

  空中視角對這些現象的確定有很大影響,特別是發生在野外和遠距離的現象。這種影響將通過遠距離物體不同的外觀、遠山的各種顏色、地平線上月亮的大小以及空中視角給畫家們造成的困難來顯現。許多圖片的成功或失敗都要歸結於使用了空中視角。如果它在一幅畫作的小範圍內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那麼自然中的幻覺則很容易產生巨大的意義,特別是在極端條件下對未知區域物體進行觀察的時候。大氣的狀況,有時有霧,不透明,而在另一段時間特別清楚,這樣就對觀察結果造成了巨大的差異,無論是距離、大小、顏色等,統統不可靠。一位曾經多次在朦朧的天氣中觀察一個未知區域,並在非常晴朗的天氣下對之進行過重要觀察的證人是不可信的。

  我們可以在所謂的虛幻線條中找到許多對感官錯覺的解釋。對它們的研究已經很多了。但是,佐爾納[67] 首先揭示了它們的特性。因此,我們把斜線或交叉線共置一處,能使真正的平行線看上去並不平行。圖1 和圖2 中的兩條水平線實際上是平行的,這可以通過各種方式來確定。

  圖1

  在圖1 中,正著看和反著看的同條直線看起來是向外凸出的,而在圖2 中它們是向內凹進的。

  圖2

  更重要的是圖3 造成的視覺錯覺,直線的凸出非常清楚。線條的長度等因素對錯覺沒有影響。

  圖3

  另一方面,在圖4 中,如果斜線不是平行的,那麼斜線看上去一定比平行的水平線更粗。這種傾向破壞了平行線的外觀。如圖5 所示,從a 到b 的距離和從b 到c 的距離一樣長,但在視覺上,前者的距離卻明顯短於後者。

  更具欺騙性的是圖6,箭頭向內的第一條線看似比箭頭向外的第二條線要長得多。

  圖4

  所有描述過這個顯著現象的人都試圖進行解釋。擁有這樣的解釋有可能使我們能夠對大量的實際現象進行理解。雖然事實的確如此,然而我們依然不了解其成因和方式。我們可能相信圖1 和圖2 中所示的現象,某個區域的邊界直接通到一條有著平行邊緣的街道,結果是在相交的點上街道似乎是彎曲的。或許我們經常在沒有意識到的情況下觀察到這一點,而且並沒有特別強調它,首先,因為它真的不重要,其次因為我們認為這條街道在那一點上並不是筆直的。

  a b c

  圖5                   圖6以同樣的方式,我們可能已經看到了角度的影響,如圖所示。圖5、圖6 的房屋或房屋前牆是以對角線建造的。由於我們沒有理由尋求對未注意的位置進行一個準確的判斷,那麼,拐角之間的線看上去顯得更長或更短。如果被要求對此作出判斷的話,我們對長度的估計就應該是錯誤的。我們也很可能認為,房子的牆面上有一條實際的或栓狀的短線,以山牆的角度圍起來,但到目前為止,對這一假設的認知還沒有實際價值。然而,不應低估這些設想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它們意味著我們真的可以被許多觀察到的現象欺騙,甚至到了對一件簡單的事情進行賭咒發誓的程度,然而這是相當無辜的錯誤。此外,這種可能性還表明,根據合理標準所作判斷的確定性還不夠,我們無法確定這種不足的程度。我們已經表示,我們只知道佐爾納、德勃夫和其他人列舉的例子。它們很可能是偶然發生的,類似的事件是經驗性的或故意的。因此可以假定這樣的錯覺數量巨大或者範圍很廣。例如,湯普森發現了他熟悉的「光學圓錯覺」(六個圓排列成一個圓圈,另一個圓圈在中間。每個圓圈都有彎曲的弧度,如果整幅畫本身是一個圓圈,它就會單獨轉動),這是由於他偶然看到了一個小學生畫出的一張幾何裝飾繪畫。凡是處理這種視覺錯覺的人,在幾乎每一件女式服裝的樣品中都能看到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尤其是在高級密織棉布面料以及各種地毯和家具上。這些就太複雜了,無法描述。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將找到另一組這樣的錯覺,並會對它們做出解釋,然後可能確定出如何將我們對它們存在性的認識轉化為實際用途。

  在所謂的視覺對象反演過程中,實際應用會更容易。圖7 顯示出最簡單的例子——中間位置的那條垂直線看上去比其他的垂直線有著更深遠或更高的可能性。在第一種情況下,出現在你面前的是一條排水溝;而在第二種情況下,出現在你面前的是一個房間。在圖8 的立方體中,我們也可以觀察到類似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角a 可以被認為是凸出的,也可以是凹進的。當我們在菱形立方體中用直線連接x 和y 這兩個點時,情況就更清楚了。隨後,x 或y 可以交替地被視為更近或更遠的點,從而可以將圖形變換到不同的位置(圖9)。我們可以自由地重複這一過程。

  α

  圖7                  圖8x

  y

  圖9

  這些錯覺有許多實例。一天晚上,辛斯頓在明亮的背景下看到了風車的輪廓。風車葉片似乎在右面,又似乎在左面——這顯然是因為看不見磨坊本身,他可能同樣認為自己從前面或後面看到了它,風車葉片起初在右面,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則是在左面。伯恩斯坦引用了一個類似的事例。如果由細線條構成的十字代表風向標的杆,而粗線代表風向標本身(圖10),那麼在來自北面的光線條件下觀察,可能無法區分風向標的指向是東北還是西南;這裡就沒有確定運動起點的方法。我們可以肯定的是,風向標位於東北和西南之間,它的角度指向兩條線的交匯處,甚至不能在很近的距離上確定箭頭的指向。這種錯覺的兩種形式都可能在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出現。一旦獲得了某種形式的、秩序明確的概念,這樣的錯覺就不會被拋棄或質疑,甚至(證人)會為此賭咒發誓。例如,如果被問到磨坊的風車葉片是向右還是向左移動,觀察者幾乎不會在上百次的回答中考慮到是否存在視覺錯覺。他會簡單地向我們保證,這件事是他自己親眼所見,而他是否正確地看清了這件事,純粹是運氣的問題。

  E

  S

  N

  w

  圖10

  除了以上這些錯覺外,還可以加上那些與運動有關或通過運動暴露出來的錯覺。在某些物體的運動過程中,我們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區分它們的形象。

  隨著運動量的增加,從運動方向來看,它們似乎更短了,當運動量減少時,它們看起來比平時更寬些。一列有許多節車廂的特快列車在我們附近行駛時,看上去顯得短些;成排行軍的隊列,似乎更長些。當我們透過一個固定的小開口觀察時,這種錯覺最強。同樣的事情發生在與別人擦肩而過的時候,因為當我們經過時,他們看起來較矮。

  在這種情況下,錯覺並不能構成充分的解釋;它必須輔之以考慮某些推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推理比較複雜[68]。例如,我們知道在夜間(特別是在黑暗、多雲的夜晚)意外出現的那些物體,看起來似乎過分的大。這是一個極其複雜的過程。假如在某個陰天的夜晚,我看見跟前竟然出現了一匹馬,由於有霧的緣故,馬的輪廓模糊不清。現在我從經驗中得知,在模糊環境中出現的對象通常相當的遙遠。我還知道,比較遠的物體看起來要小得多,因此我必須假定,雖然距離並未改變馬的實際大小,但是看上去確實比實際要大。思路如下:「那匹馬我看得並不清楚。好像很遠。儘管距離遙遠,它還是很大的。當靠近我的時候,它肯定會更大!」當然,這些推理既不是慢吞吞的,也不是有意識的。它們以閃電般的速度發生,對瞬間判斷的確定性沒有任何影響。因此,我們經常很難發現其中包含的過程和錯誤。

  然而,如果觀察者在碰巧注意到的事件中發現了某種莫名其妙的停頓,他會覺得很奇怪,因為這無法理解。這樣他就產生了這種奇怪的想法,這種想法在對證人的訊問中往往發揮著很大的作用。因此,當處於其他不適當的條件下,我看到一匹馬在奔馳,而沒有聽到馬蹄聲;我看到樹木搖擺而當時並沒有發生任何風暴;我遇到某個沒有影子的人,儘管身處月光下,我也會覺得它們很奇怪,因為這缺乏邏輯性。現在,從某件事對某個人來說變得奇怪的那一刻起,他的看法就不再可靠了,在他的世界變陌生之前,他是否知道自己真正經歷過什麼,這是值得懷疑的。此外,很少有人不願意承認他們感到不自在,也許他們都不知道[69],你會得到超複雜的感官錯覺和神秘感受的替代,其中的一種導致另一種,另一種導致第三種,而第三種的效果被放大,直到整件事情變成某種難以辨認的東西。因此,我們會發現自己正面臨著一種無法解釋的、得到了最值得信賴的個人保證的現實情況。

  為了放大這種現象,我們只需要考慮一些異常輕微的案例。我們已經指出很多看上去好像不是疾病的問題並沒有在法庭上得到重視。當有些疾病沒有什麼特殊症狀,法官又是一個外行的時候,傳喚專家就變得沒有什麼必要了。如果我們把所有與光學錯覺有關的真正的疾病都放在一邊,認為它們與我們無關,那仍然有足夠的例子。例如,任何一本醫學教科書都會告訴你,嗎啡的癮君子和古柯鹼的受害者都具有很強的光學錯覺傾向,這是因為他們常常受到毒品的折磨。如果這類疾病發展到嚴重的程度,醫生應該一眼就能認出這些人,但外行並不能快速地做出判斷。他將得出這樣的印象:自己正在處理一個非常緊張的無效事件,而不是和一個受光學錯覺影響的人打交道。所以,我們很少遇到了解這類人的證人,當然也不知道他自己就是這樣子的。一位非常著名的眼科醫生希姆萊首先進行了這樣的觀察——在視網膜的病變應激性中,每種顏色都處於一種高光的色調。明亮的黑色看起來呈現藍色,藍色看起來呈現紫色,紫色看起來呈現紅色,紅色看起來呈現黃色。視網膜的麻木顛倒了視覺效果。

  迪茨[70] 講述了病人在患有輕微消化不良之後出現的色彩錯覺。福德雷認為,癔病患者會把一切都顛倒過來,他和霍普[71] 說:「如果視網膜的視杆細胞和視錐細胞的順序受到炎症感染的影響,那麼視力的平衡性就會改變,物體的大小、形態或外觀都會發生變化。」當然,刑事專家在檢查證人時,不能察覺到輕微的消化不良、微弱的癔病或視網膜發炎的區域,然而,像上述這樣的錯誤觀察可能對案件的判決產生一定的影響。

  如果缺少這種不正常的情況,那麼光學錯覺的原因就屬於另一種性質。通常,當視網膜、運動感和觸覺之間的交流中斷時,或者當我們的視網膜圖像的變化慢於我們身體或眼睛的運動時,就會產生光學錯覺。這種縮減是不知不覺的,以至於我們會把物體的概念和它的條件同等看待。同樣,毫無疑問,當我們用固定的視角觀察人時,其運動速度似乎比我們用眼睛跟著時更快。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可能如此之大,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確定某些行為的速度時,值得去問一下這個事情是怎樣被看到的。

  費奇納已經對一個老生常談的事實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即地面上的東西在我們乘車飛馳而過時似乎也在奔跑[72]。這一事實可以與另一件相比較,當你從一座低矮的橋上直接看到快速流動的河水時,水似乎突然就會迅速地向上游移動,雖然河水看上去並非靜止不動。在這裡,一些未知的因素在起作用,可能會對許多其他現象產生相當大的影響,而我們卻無法觀察到結果。除了這一類之外,還有一種不尋常的現象,從火車上看物體看起來特別近,因此顯得比它們實際上要小。然而,反過來可能是正確的。物體看起來更小,或者至少更短,而且由於我們習慣於把物體的尺寸縮小歸因於與它們之間的距離,我們認為後者是錯誤的。

  有很多事情是肯定的——每當我們自己處於快速運動時,就會對大小、距離甚至顏色做出錯誤的判斷。最後一種原因可能是,在快速運動的過程中,顏色可能出現融合的情況,綠色和紅色變為白色,藍色和黃色變為綠色等等。我相信,隨著自行車的普及,所有這些錯覺都會增加,因為許多的觀察是在迅速運動的車輪上進行的,而且這樣的運動會大大地增加錯覺。關於動作方面的差異,斯特里克[73] 說:「如果我仰面躺著,看到一隻鳥在蔚藍的天空中飛翔,雖然沒有什麼參照物可以比較,我也會認出它的品種。這不能用視網膜的各種細胞受到影響來解釋,因為當鳥停下來的時候,我的眼球轉動了一下,我知道鳥並沒有動。」最後一個論點是不對的。如果這隻鳥站在樹枝上,我知道儘管我所有的枕骨都在活動,鳥也是靜止的,只是由於我感覺到並且觀察到鳥沒有動。然而,如果我採取與斯特里克相同的仰臥姿勢,看到我的頭頂上有一隻鳥,它在空中一動不動地靜止了幾分鐘,然後我轉過頭來,就不會知道這隻鳥什麼時候開始動了。在這裡,我們對日常規則的看法也不例外,我們總是說,從任何位置發出的光線逐漸接觸視網膜上的各個細胞時,就是所講的光學感知運動。因為這個過程發生在我們處於運動的狀態下,以及物體處於運動狀態下,碰巧我們還不能確定運動的位置,就不能說是我們在運動,還是物體在運動。

  當然,在運動過程中出現錯覺圖像的可能性是眾所周知的。如果我靜靜地坐在森林裡,隔著一段距離看到一塊石頭、一塊木頭或一堆枯葉,等等,也許是出於某種幻覺,我把它當成一隻蜷縮的刺蝟,當我看著它的時候,我可能是如此確信這個物體的本質,以至於我看到了刺蝟是如何伸展身體,伸出爪子並做出其他動作的。我記得有一年冬天,由於一些延誤,我所服務的一個委員會未能趕到離首都不遠的一個村莊。我們去調查一起謀殺案,發現屍體凍僵了。房間裡的烤箱被加熱了,掘墓人把僵硬的屍體放在烤箱附近以便解凍。當時我們正在檢查這個地方。過了一會兒,檢查法官指示我看看屍體的情況,令反感的是,我發現屍體坐在爐子跟前,彎著身子。它已經解凍並塌下去了。在隨後的屍體解剖中,我清楚地看到了屍體做著各種動作,甚至在宣讀擬定驗屍草案的過程中,在我腦海中仍然能看到這具屍體的一隻手或一隻腳在動。

  想像力也可能導致顏色發生變化。有一次,我看著一扇窗戶下的桌面,左邊有一滴很大的圓形水珠,反射著窗格(圖11)。這一切離我的眼睛只有一米遠。

  在工作的時候我反覆地看到它,最後我想問自己,這麼大的一滴水是怎麼出現在那裡的。我在辦公桌前一動不動坐了幾個小時。如果它滴落在桌面上,我一定能注意到。我故意不走得更近,就開始思考這是如何發生的,但沒有結果。過了一段時間,我檢查了那滴水,發現它是一滴墨跡,很久以前就完全乾了,它的左邊有幾粒白色雪茄菸灰。我把這些當成了窗戶的形象,於是,我立刻就想到了那一滴閃閃發光的水滴。我完全忽略了它的深黑色。在證人席上我發誓,即使知道關於這件事的證據是重要的,我看到的也是一滴水。

  在許多情況下,對想像力進行控制是可能做到的,但前提是只有人們知道圖像並不像他們所看到的那樣。每個人都知道在遠處有一個被半覆蓋著的物體,或者偶然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組合的物體,天知道那是什麼。有一次,我從辦公桌望向吸菸的桌子,看到了一把很大的裁縫剪刀,上面半蓋著一封信。經過多次反覆的掃視,它仍然是那樣的。只有當我極力認定這樣的東西不可能出現在我的房間裡時,它才消失了。幾磅灰燼,火柴保險盒的下半部分,兩個雪茄菸盒的金屬飾物上面半蓋著一封信,被一束不確定的光線穿透樹枝反射出來,這些共同組成了那把裁縫大剪刀。如果房子裡有這樣的東西,或者我相信房子裡存在這樣的東西,我就不會再去尋找真相,我應該發誓我已經看到了裁縫大剪刀。重要的是,從我理解這一現象的那一刻起,我就無法在頭腦種恢復剪刀的形象。類似的事情在刑事審判中該有多重要啊!

  圖11

  所謂視覺能力的誘惑在把準確的視覺從虛幻的視覺中區分出來起著重要的作用。為了準確地看清事物,我們必須直視並且充分地觀察物體。懷疑性的目光只能給出一個近似的形象,並允許想像自由發揮。任何一個迷失在幻想中的人,如果用他的眼睛在對面的房間裡畫出某些點狀物,那麼他很容易把一隻蒼蠅誤認為是一隻大鳥。同樣,如果把目光固定在書前或書上方一定距離的鉛筆尖上,那麼書的尺寸肯定會變小。再一次,如果你站在離注視點90 度的位置上,去看一面暗色牆上的一扇白色門,以餘光來觀察事物,你會發現它比直接注視要高得多。

  這些例子表明,間接視覺可能被稍後的正確視覺糾正,但這樣的糾正很少發生。我們間接地看到了一些東西,並發現它毫無意義,也沒有直接去觀看。當它後來變得重要時,也許會涉及刑事案件,我們會覺得自己已經看到了這件事,並且經常賭咒發誓說蒼蠅「是一隻大鳥」。

  有許多意外情況會導致錯覺。如果一隻蒼蠅被觀察者間接看到,並被當作一隻大鳥,碰巧與某隻猛禽的叫聲同時被聽到,把這兩者結合起來,我就會確信見過那隻猛禽。這就可能會增加,甚至使我們可能產生一系列的感官錯覺。我來舉一個劇場裝潢藝術家的例子吧,他可以用少量但非常有特色的油墨製作出最迷人的圖像。他通過強調我們認可的特點——例如一棵玫瑰色喬木——進行布置,這樣在劇場的照明條件下,我們就會想像自己真的遠遠地看到了一棵美麗的玫瑰色喬木。如果布景畫師能提供明確的規則,那麼他將給予法律人很大的幫助。他卻並未提供,而是根據經驗繼續工作,無論他犯了什麼錯誤都無法改正。如果這棵玫瑰色喬木沒能給觀眾留下他想要的印象,他也不會試圖修改它——而是重新繪製一棵。這可能會引出結論,並非所有的人都需要同樣的特徵才能識別某一事物,因此,如果我們將這棵玫瑰色喬木單獨放在舞台上,只有一部分觀眾會承認畫得好,而另一部分觀眾可能根本認不出來。但是如果在一個晚上,舞台上有著大量的裝飾,觀眾們會發現這棵喬木非常的漂亮。這是因為人類的感官在某些情況下容易受到交感神經的影響。在玫瑰色喬木的例子中,我們可以假設藝術家有特色地向一部分觀眾表現出這棵植物的必要特徵,對另一部分觀眾表現的是城堡的特徵,對第三部分觀眾表現的是森林的特徵,對第四部分觀眾表現出背景的特徵。但是,一旦有人發現這個對象是正確的,他的感官就已經受到了影響,也就是說,被整體布景的正確性所吸引,從而使正確性從單個對象傳遞到整體。現在,這種精神過程在最近公開展覽的那些視覺錯覺中是最清晰的(格拉維洛特戰役、奧地利王儲在埃及的旅程等)。突現這些表象的主要技巧就是在前景中呈現真實的物體,如石頭、輪子等,使它們與背景畫面不明顯地融合在一起。觀眾的感覺建立在塑料物體上,確信它們的物質性,並將這種可塑性的想法轉移到那些僅僅被畫出來的事物上。因此,它們便整體呈現為三維圖像。

  19 世紀初,大型公園裡面的裝飾表明光照條件和興奮的想像力並不是造成這種錯覺的唯一原因。韋伯欣喜若狂地講述過一條小巷的事例,這條位於施韋青根的小巷盡頭有一堵燈火通明的凹牆,牆體上畫著一幅山巒和瀑布的風景畫。由於眼睛受到了迷惑以及適當的影響,每個人都會把這片虛假的風景當成了現實。

  在心理層面,藝術家的工作必須是準確的,必須利用觀眾在觀察和智力上的弱點。埃克斯納指出了一個簡單的情況,即我們不希望看到在某些條件下不確定的事情。如果我們畫出一條直線,用一張紙蓋住一端,每個人都會想,當紙被拿開時,這條線不會顯得更長。

  我不知道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這種錯覺是不是很重要,但可以想像到這種錯覺會在無數案例中出現。當我們第一次倉促地看到某個區域或物體,然後更準確地細看時,這種情況特別容易被觀察到。我們感到驚訝的是,前一種想法犯下了多大的錯誤。這種錯覺的部分原因可能在於記憶的錯誤,然而假如時間很短,若是能夠回憶起這種錯誤的想法是在我們觀察到有關情況時出現的,那麼這些錯覺就很少或根本不起作用。錯誤想法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們錯誤地引用了第一個倉促形成的觀點,從而導致了像戲劇一樣的幻覺。這樣就有可能使用帶有點狀綠色苔蘚的木板柵欄,還有被苔蘚覆蓋的一塊岩石,然後用它們做成一處被人們看到的陡峭懸崖。某些陰影可能會放大客棧小窗戶的大小,讓我們把它想像成如同客廳窗戶一樣大。如果我們只看到這一扇窗戶,就會認為所有人看到的都一樣,並確信這家客棧是一座大樓。或者我們透過一片樹林,再一次看到了遠處一個被半覆蓋的水池,隨後我們在記憶中就看到了可能的,但不一定是現實的河流。也許我們看到了一個教堂的尖頂,可能就在它附近,一座房子的屋頂在樹頂出現;然後我們被意識引進了一個村莊,儘管實際上只能看見教堂和房子。

  我必須重複一遍,假如這些錯覺遭到了質疑,那就無關緊要了,因為這樣就能確定真相。然而,當它們沒有遭到質疑,也沒有為此宣誓時,它們會在審判中造成最大的混亂。發生在酒吧間的爭吵、揮舞的拐杖和頭上的紅手帕,足以讓人們證明自己看到了一場血腥鬥毆。一隻咬人的老鼠,一扇不小心開了一夜的窗戶,以及一些沒有立即發現的東西都是入室盜竊案的原材料。一個人如果看到一列快速行駛的火車,並聽到了刺耳的汽笛聲,還看到一片巨大的雲彩,他可能會認為自己就是一場交通事故的目擊者。此外,所有這些現象都揭示了我們過去觀察事物的習慣。我還要在這裡重複一遍,攝影設備只要沒有安裝摺射透鏡,就能顯示出比我們的眼睛更真實的事物,而我們看到的事物總會被記憶糾正。如果我給一個坐在椅子上的人從前面的視角拍照,他的腿交叉著,伸得很長,結果就是一幅滑稽可笑的照片,因為靴子看起來比人物的頭部要大得多。但是照片並不是錯誤的,因為如果被攝者保持相同的位置,然後測量頭部和靴子的尺寸,我們就能精確地得到與照片上相同的關係。根據經驗,我們知道一個人的腦袋有多大。

  因此,我們通常看到所有的大小關係都有著適當的比例。但是在照片中,我們就不能應用這個「自然」標準,因為它反映的並非實際情況,我們就會歸咎於照相機不好。

  假如在某樁刑事案件中,我們處理的是對尺寸的描述,而這是從經驗中得到的,而不是真實出現的,那麼經驗就欺騙了我們,儘管我們假裝是基於直接的感知而作證,那我們的證詞也是錯誤的。

  可能由於事後圖像的持續時間很短,它們在犯罪學方面並無重要性。我曾經相信,它們可能對證人的看法具有相當大的影響,但我並未成功地找出可以看出這種影響的哪種例子。

  另一方面,光照條件——黑暗物體被相鄰的光束覆蓋了表面——是很重要的。亥姆霍茲和普拉托對這種現象的解釋眾所周知,但它並沒有得到充分的應用。人們只需要在黑暗的地面上放置一個白色的正方形,同時在白色的正方形表面放置一個同樣大小的類似的黑色方形,然後將它們置於強光下,才能看出白色正方形有多大。這種現象在自然界中經常出現,這一點毋庸贅述。當我們處理尺寸問題時,確有必要考慮物體的顏色及其環境背景和由此產生的光照條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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