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16 錯覺 第98節 總則
2024-10-08 14:36:32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由於感覺是認識的基礎,感覺過程必然成為法律程序正確性的基礎。我們從感官中得到的信息以及用於構建結論所依據的信息,總的來說可以認為是可靠的,這樣,就沒有理由過于謹慎地來處理那些我們認為依賴於感官的事物。然而,這種看法並不總是完全正確的,對其錯誤的認識必然能幫助我們,甚至使我們懷疑自己有沒有犯更大的錯誤。
自從赫拉克利特的時代以來,對感性知覺的心理研究就一直在進步。我們所發現的大多數錯覺都被用於從體育到科學的方方面面。它們令人驚訝,吸引並維持著公眾的注意力;因此人們對它們耳熟能詳,但它們對其他現象的影響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後果卻很少得到研究。這裡有兩個原因。首先,因為這樣的心理錯覺似乎很微小,而且它們的深遠影響很少被考慮到,例如,在紙上畫出的一條線,看上去比它實際長度更長。其次,我們認為感官錯覺在實際生活中並不容易造成影響。如果我們發現了錯覺,那麼它就會變成無害的,不會產生任何效果。如果沒有發現,後來導致了嚴重後果,就不可能找出原因——因為就其本身而言,它不會被承認,而且由於中間有如此多的步驟,不可能對其進行正確的逆推。
這說明了人們很少有對感知的實際考慮,但並不能證明這種稀有性是合理的。當然,在廣泛的條件下應用有限的實驗結果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它們產生於這樣的假設:與科學家研究的條件相似,在較差的實驗條件下出現了某些現象,這種情況也會在完備的實驗條件中顯示出來。但事實並非如此,正是由於這個原因,現代心理學的結果實際上仍然是無效的。當然,這並不是對實驗心理學學科進行指責,也不是對其研究價值的侵犯。如果想發現任何明確的東西,就必須帶著其狹隘的局限性。但是一旦發現了這一點,條件就可能改善,一些實際的東西可能會實現,特別是在錯覺的問題方面。這種可能性解決了這些心理錯覺不受關注的第二個原因的問題。
證人們當然不知道他們受到了感官錯覺的困擾,無論如何,我們很少聽到他們抱怨這件事。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刑事專家才必須去尋找。這一要求存在很大的困難,因為我們很少能夠從有關這一問題的大量文獻中得到什麼幫助。實現這一目標有兩條道路。首先,我們必須理解這一現象出現在工作中,並通過追溯它來確定是否由於某種錯覺可能導致了一樁不正常或其他不明確的事實。另一條道路是理論性的,我們姑且可以稱它為預備之路。它要求我們掌握所有已知的感官錯覺,特別是那些本性存在隱蔽性的例子。然而,這類材料大多與我們的目的無關,特別是在醫學領域所有涉及疾病和謊言的材料。當然,如果某種疾病的性質不確定,或者它本身的存在性未知,那麼我們也可以考慮這個問題,也可以考慮醫生的情況。但最重要的是我們有責任向醫生進行諮詢。
除了專屬於醫生的信息之外,還存在著與我們以外的其他行業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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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不斷增長的認識可能要求我們甚至得利用這一點,但是這一點必須被擱置在一邊。毫無疑問,我們進行了大量的觀察,在這些觀察中得出了一種絕對印象,儘管不能準確地指出它們是什麼,似乎與我們無關的感官錯覺問題存在於某些證人觀察的背後等等。當這種情況出現時,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要麼證明它們存在的可能性,要麼等待著利用一些稍後的機會,用它們來測試證人。
分類法將大大減輕我們的任務。很顯然,最重要的劃分是「正常」和「不正常」。然而,由於兩者之間的界限不明確,那麼不妨考慮一下,有沒有一種不能歸入任何一類的第三類存在。這種類別,特別是在存在一系列可能導致錯覺產生的身體狀況下,例如腸胃超負荷、頭部充血、徹夜失眠、身體或精神的過度勞累。這些狀況並非異常或病態,但由於不是日常性的,所以它們也是不正常的。
如果腸胃超負荷已經轉變為輕度消化不良、供血量增加甚至充血等,那麼就很接近病態,但這與其他條件之間的界限尚無法確定。
另一個問題是,在感官出現錯覺時,如何才能將它們與正確的認知進行區分。實現這一點的可能性取決於人的感覺器官的特有結構。我們不可能自己確定哪一種感覺在本質上是正確的,哪一種是錯覺。在相同的條件下,所有的人都會產生許多錯覺,所以大多數人的判斷是不可能規範的。一種感覺被另一種感覺控制,也不能區分虛幻和正確的知覺。在許多情況下,可以通過觸覺來測試視覺,或者用視覺來測試聽覺,但事實並不總是如此。最簡單地說,在不同的情況與條件下,當聯繫到其他感官,並由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工具觀察的時候,感覺—印象是正確的,並能暗示現實。當條件不是那麼恆定的時候,那就是錯覺。但在這裡,「錯覺」一詞的適用範圍也很難說明。遙遠的事物似乎比實際要小、鐵軌和街道的兩邊似乎融合一處,這在本質上是真實的感官幻覺,但它們並不被如此稱謂——這被稱為透視定律,因此我們似乎必須在感官印象的概念中加入一些新東西,即對罕見或非同尋常的現象的感官印象。
我還發現了另一個我認為重要的區別。它存在於真實的幻想和錯誤的概念之間,其中錯誤來源於錯誤的推理。在前一種情況下,器官的感覺實際上是錯誤的,例如,當瞳孔被側向按壓時,眼睛所看到的一切都是雙倍大小。但是當我透過一塊紅色的玻璃看到一片風景,並且相信面前的風景真的是紅色的時候,這僅僅是一個推理錯誤,因為我沒有把玻璃的效果包含在結論中。所以,當我在雨中相信山比它們真實位置更近時,或者當我相信水裡的棍子真的彎曲時,我的感覺是完全正確的,但推理是錯誤的。在最後一種情況下,即使是一張照片也會顯示出棍子在水中是彎曲的。
這種錯覺本質上的差異在人們往往錯稱為「感官錯覺」的現象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如果在教堂里,任何人聽到一種沉悶、微弱的聲音,他就會認為風琴的聲音馬上就要響起了,因為這是恰當的假設。在一列蒸汽火車旁邊,你可能很容易就會產生一種錯覺,認為它已經開始行駛。現在,在這種情況下產生錯覺有什麼意義呢?耳朵確實聽到了噪音,眼睛確實看到了火車,兩者都確定了,但其作用並不是對已記錄的印象進行定性,所以如果依據想像力產生了錯誤的推理,那就不能稱它為感官錯覺。
當我們可以對錯誤推理的存在進行數值的、算術運算的論證時,這種分類法的不準確性就更加明顯了。舉個例子,如果我透過窗戶,看到一個人在很遠的地方用斧頭清理了很多東西,我很自然地能看到斧頭在我聽到打擊的聲音之前就落了下去。現在,可能出現的情況是,距離可能足以讓我在看到第三次敲擊的那一刻聽到第二次敲擊的聲音。因此,儘管距離很遠,我還是同時感覺到光和聲音的現象,就好像我就在現場一樣。也許我一開始會懷疑這些物理異常,隨後,假如我在推理方面犯了簡單的錯誤,我就會告訴別人我今天所擁有的非同一般的「感官錯覺」——儘管從來沒有人認為我可能被(眼睛和耳朵)欺騙了。叔本華提醒人們要注意這樣一個熟悉的事實:在短暫午睡後醒來,所有的定位顯然都是錯誤的,而大腦不知道前方有什麼,後面有什麼,右邊有什麼,左邊有什麼。由於頭腦不完全清醒,並且沒有足夠的定位來清楚地知道它的狀況,我們也稱這種感官錯覺為錯覺。當我們不恰當地對一種不習慣的感覺印象進行估算時,事情就不一樣了。哪怕是對身體不習慣的部位的輕觸,也能感覺是一種重壓。在掉了一顆牙後,牙醫在牙齒上鑽孔時,我們感到嘴裡有了一個巨大的洞,我們對正在發生的事情的想法是多麼的荒謬啊!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感官已經收到了一個新的印象,但是這些新印象還沒有被準確地判斷,因此,作出的對所有新印象根本性錯誤的判斷,都必須歸因於此——例如,當黑暗中出現了一片明亮的光線時,我們發現它非常刺眼;當我們在冬季發現一個我們覺得在夏季很冰涼的地窖時;當我們認為自己第一次騎在馬背上就身處空中的時候,等等。現在,感官錯覺的實際存在對我們來說尤為重要,因為我們必須進行某些測試,以確定證詞是否取決於此。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時刻,我們可以知曉這些幻覺是取決於個人的思想,還是取決於他的感官。我們可以從一開始就相信一個人的智力,而不是他的感官,反之亦然。
談論感官錯覺在某次宣判中的重要性是多餘的。判決的正確性取決於所傳遞的觀察的正確性,而理解感官錯覺的本質及其經常性就能知道它對懲罰的意義。
法官們犯下的許多錯誤完全是基於對這件事的無知。有一次,一個人聲稱儘管天黑,他還是認出了打他眼睛的嫌疑人,人們完全相信他的話,僅僅因為人們認為那一拳的力量太猛了,受傷者可以藉助眼前閃爍的火花認出對方。然而亞里士多德已經知道,這樣的火花只是主觀印象,但人們相信這樣的事情。這是值得注意的一種警告[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