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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節 愛、恨、友情

2024-10-08 14:35:24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如果愛默生是對的,即愛情只不過是對人的神化,那麼犯罪學者就不需要過分擔心人類的這一罕見症狀。一個姑娘對她的情人幾乎神化的崇拜,在我們看來他只是一個被指控犯了某項罪的普通人而已。然而,我們在法庭上沒有見過這樣的愛情。我們看到的愛情比詩中描述的更簡單、更普通。那種華格納獻給自己女神的自我犧牲精神在工作中並不完全陌生。我們在地位低下的無產階級女性身上看到了這種品質,她們可以為自己的丈夫犧牲一切,追隨他、陪伴他度過漫長的痛苦,用這種微弱的英雄主義照顧他、支持他。儘管這比詩中描述的自我犧牲精神更偉大,但它是如此特別,需要用不同方式來解釋。根據日常生活的作用和力量來理解創造愛的條件。如果我們無法從不同角度看待它,就不得不把它當作一種疾病來談論,如果把它當作疾病也無法對其進行充分解釋,我們就得和義大利人說的那樣認為:「l』amore é une castigo di Dio.」(愛是上帝的懲罰)

  在刑事法庭上,愛顯示出的重要性已經突破了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從未將愛作為一個應該考慮在內的因素,是我們犯下的最大錯誤。首先要先做好本職工作,區別罪犯和普通人的生物差異,而不是照本宣科將其歸納到相應的法律條例下。當一個女人出於嫉妒犯下罪行時,當她不由自主愛上一個一無是處的男人時,當她滿懷仇恨與情敵對戰時,當她忍受著非人的虐待時,當她做了數百件其他事情的時候,誰會計較她的愛情?她有動機,犯了罪,然後接受懲罰。當陪審團宣判一個因嫉妒而殺人的女兇犯或一個投擲硫酸的犯罪分子無罪時,我們已經竭盡全力了嗎?這些案件駭人聽聞,但在無數小型案件中,沒有人會關注這個女人的愛,愛只是犯罪動機,而法律宣判的懲罰則是結果。

  

  現在,我們要研究一下瘋狂的嫉妒所產生的力量,然後再質問誰是犯罪嫌疑人。奧古斯丁曾說過,不嫉妒就不是愛,如果愛和嫉妒是相互關聯的,那麼從其中一個就可以推斷出另一個。起作用的是嫉妒,表現出來的是愛。也就是說世間的罪惡都是由於嫉妒,但嫉妒很難像愛一樣被證實。眾所周知我們很難將心底的愛掩藏起來,就像一個諺語講的那樣,一個女人有了情人,所有人都心知肚明,除了她的丈夫。如果因為嫉妒而犯罪,我們要是再問這個女人是否出於嫉妒那就太天真了。嫉妒很難發現且並不可靠,而她的風流韻事卻是眾所周知的。一旦這成為一個既定事實,我們就能判斷出她嫉妒的程度。

  女人的嫉妒傾向有自己獨有的特徵。男人試圖輕鬆地、毫不困難地占有自己的妻子,這同樣也是出於天生的嫉妒。被騙的女人將所有的怒火轉向她的情敵,並且只要她相信自己的丈夫仍然深愛著她或重新贏得了丈夫的愛,女人就能原諒自己的丈夫。如果認為女人是因為在長時間的嫉妒後重新愛上了自己的丈夫,或是之前不存在這樣的嫉妒,或者她原諒了她的情敵,那麼就大錯特錯了。可能她已和丈夫達成諒解,並且不再關注自己的情敵,但這只是表面或暫時的,因為對危險的懷疑會使之前的嫉妒情緒釋放出來,產生嚴重的後果。她的丈夫再次安全了,但所有的矛頭指向了她的情敵。很多典型案例也說明這一問題。被拋棄的情婦大鬧她情夫的婚禮現場,她們總是會扯下新娘的花冠和頭紗,但從未聽說過她們打掉新郎的禮帽。

  女人陷入愛情的另一個特徵就是熱情,這通常會引起諸多麻煩,但正是由於這樣的熱情,妻子通常會將自己的所有獻給丈夫。兩個不同風格的作家庫諾·費舍和喬治·桑對此深信不疑。前者認為女人的天性就是臣服於男人,而後者則認為愛情是女人天性渴望得到的。在此我們終於知道了為什么女人的意願與男人的相比顯得一文不值。如果一個女人曾經依靠一個男人,那麼她願意追隨他到天涯海角,甚至在他犯下十惡不赦的罪行時還願意協助他而成為忠實的共犯。我們只是簡單地將這種情況歸類為共犯,但沒有法律規定女人天生不能做別的事情。一個男人犯了罪,我們很難發現他的共犯,但是如果有一個女人深愛著這個男人,我們可以肯定她一定是共犯。

  出於同樣的原因,女性往往會忍受丈夫或情人的長期虐待。我們會想到一些特別動機,但如果真正的動機是這個女人的愛,那麼整件事情就會得到解釋。當男人無論在身體上還是精神上都不是合適的愛情對象時,我們就更難相信這種愛了。女人的愛被視為動機,這一點引起了廣泛討論,但從未得到明確的證實。一些權威人士把力量和衝動作為動機,但也有無數反對意見,因為歷史證明情人是軟弱的、怯懦的、理智的,而不是愚蠢的,儘管叔本華曾表示女人討厭智慧和天才。雖沒有什麼特定原因但我們必須要接受這一事實,即一個最討厭的男人通常會被一個最痴情的女子深愛著。我們也要相信男人的愛會使女人放棄她們的浪漫想法。我們錯誤地認為只有輕罪才會使一個女人仍對某個一無是處的男人忠心耿耿。人們再一次錯誤地認為,如果一個女人拒絕了男人留給她的最珍貴的傳家寶,那麼她一定知道這個男人所犯的嚴重罪行。但是我們只需要知道此舉的動機,而不是她的愛以及在愛的本質中發現的其他原因。實際上,女人只是男人生命中的一段插曲。當然我們在此說的並不是一種短暫的喜歡或調情,而是每個女人都知道的偉大深沉的愛,這種愛可以壓倒一切、戰勝一切、原諒一切、忍耐一切。

  還有一件令人費解的事。男人很在意女人的貞潔,而女人對男人的貞潔卻並不在意。只有年輕單純且沒有經驗的女孩才會對真正的浪蕩子感到本能的厭惡,但是根據羅謝布蘭所說,深愛一個男人的女人在數量上與曾經深愛這個男人的女人成正比。這很難理解,但是如果一個男人因為能夠很好地協助女人而聲名在外時,那麼他應付女人時就會輕鬆自如。或許這種遊刃有餘只是女人幻想和嫉妒的表現,因為她們不能忍受一個男人對其他那麼多女人感興趣,而不對自己感興趣。就像巴爾扎克說的那樣:「女人更喜歡征服已屬於別人的男人。」一些類型的男人利用這種輕鬆自如勾引到女人,女人也願意投懷送抱,儘管這個男人一無是處,從這一點,這種輕鬆便可以很好地得到解釋。或許這是對的,就像我們經常說的那樣,性總是以一種無法解釋的方式表現自己。

  當然,男人和女人之間還是存在友誼的,儘管這種友誼實屬罕見。但毫無疑問這種關係是由性決定的。我們認為它很罕見是因為關係雙方需要自發排除對彼此的性興趣。三種情況下才會產生這種友誼:1. 二者年齡的差距不可能產生這種激情;2. 在童年時,出於某種原因發展成了一種純粹的「兄弟情」;3. 上述兩種情況的結合使得雙方無法擦出愛情的火花。我們經常看到兩個人毫無理智地選擇了對方,好像著了魔似的,但現在看來這種選擇最後變成了友誼。這種友誼在審判中經常被提及,當然沒人會相信他們。要謹慎對待此類案件,如果不能證明這種友誼是不可能發生的,那麼在沒有進一步證據時否認這種友誼就顯得不公平。

  所以有必要查明這種性興趣是否被排除在外,或可以被排除在外,如果證實不能排除,那麼這種友誼只是名義上的。

  女人之間的友誼通常沒有什麼價值。喜劇、漫畫和評論通常拿女人的友誼開玩笑。第一根白頭髮的出現和丈夫不忠的新聞屢見不鮮,據說根源就是女人的閨蜜,女人打扮自己、提升自己就是給朋友看的。一個作家這樣描述女人間的友誼:「兩個女人之間的友誼只是針對第三個女人的密謀而已」,狄德羅曾說過,女人之間的秘密聯盟就和同宗教牧師之間的聯盟一樣。她們憎恨彼此又保護彼此。

  而後者經常在法庭傳喚女證人的時候看到。嫉妒、討厭、妒忌和自我主義粉墨登場。經驗豐富的法官可以發現這些動機中的證據,但是當女人之間互相合作時,就不容易發現了。這一點很容易發現,因為它存在於我們概括的所有女性特徵當中。在詢問中,只要舉出一個具體例子,只要證人覺得她的行為和觀點與證詞的對象沒有關係時,她所做的證詞一半會受真相指引,一半受例子中對象的指引。

  但當我們明確且嚴肅地提出或暗示出女性的共有特徵,或開始談論使證人感到負罪感的事情時,她就會轉而為剛剛受到抨擊的朋友辯解。這種情況下要設法弄清楚我們對此是否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是,我們就知道為什麼這位證人會為被告說話了。

  女人的恨與愛一樣。愛恨只是相同關係的正反兩面。如果一個女人恨你,那說明她曾經愛過你、正在愛著你或將會愛上你。這在很多案件中都多有體現。女人的恨比男人的強烈。聖·喬治說女人的恨比魔鬼還可怕,因為魔鬼只會單獨行動,但女人可以讓魔鬼幫助她,施托勒也認為復仇的女人無所不能。這讓我們想起了底層社會的女性之間恨、生氣、報復是同一種情感的不同階段。另外,沒有任何人能像女人一樣在復仇中找到快感。確實可以說復仇和對復仇的追求是典型的女性特徵。真正且有活力的男性不會輕易將自己置於此種境地。這可能跟女性比男性更敏感有關,這種敏感是生氣、憤怒和復仇的根源。龍勃羅梭做的很多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而且曼泰加扎也舉了很多女性陷入憤怒的情感案件。所以,當面對復仇為動機的犯罪案件時,我們無法查明犯罪分子,但懷疑的眼光首先會落在女性或陰柔的男性身上。另外,在進行有序推斷時,我們就從這一點打開突破口,查明嫌疑人的過去、現在和未來,如果成功的復仇遠遠超過真實或幻想的場合,或很長時間後仍未完成也不必為此感到驚訝。Nulla irae super iram mulieris.(憤怒已經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女人的殘忍與憤怒、仇恨直接相關。龍勃羅梭已經指出女性傾向於殘忍的根本原因。一些眾所周知的案件通常是由內心的良善和邪惡之間的糾結而引發的。

  或許我們更應該把殘忍看作一種防禦形式或表現,因為經常發現殘忍和柔弱在特定人群中相輔相成,如孩子、白痴等。這一點尤其體現在阿爾卑斯白痴病患者中。他們的憤怒所造成的危險使那裡的人深有體會。曾經一個白痴病患者虐殺了另一個白痴病患者,原因是他覺得做慈善的僧侶分給受害人的麵包比自己的大,另一個白痴病兇手的動機竟然是受害人收到了兩枚褲子紐扣。我認為這些例子說明殘忍和柔弱是有真實聯繫的。殘忍是一種防禦手段,因此也是女性的一個特徵。另外,很多人對女性殘忍之所以好奇,是因為對女性特質的誤解,認為她們是受壓迫的對象,但內心是善良的。正如我所知,節儉和試圖從家用開支中省下一筆開銷等行為通常會導致謊言的發生,我們察覺到,這些特質會導致一些女人對服務人員大呼小叫,有的甚至想要趕走家裡年邁、討人厭的親戚,原因是這些親戚每天都享用著本屬於她丈夫和孩子的麵包。

  這些事實不僅可以解釋犯罪動機,而且有利於鎖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其他條件都相同的情況下成功地列舉眾多女性特徵(其中任一特徵都可以對罪行的殘忍進行聯繫和解釋),我們就掌握了一個有關犯罪嫌疑人的線索。以上所舉例子(如母親般對家庭的關愛、節儉、吝嗇、對服務員蠻橫、對年邁的父母殘忍)似乎都比較罕見,也不完全合理,但是它們確實經常發生,並給出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正確線索。還有其他類似的組合。大家都知道女性喜歡法庭審判、日報的報導,以及公開處決。雖然最後一種情況在奧地利仍然很普遍,但報紙上經常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在人群中觀看公開處決的絕大多數都是女性。觀看公開處決的女性大都屬於下層階級,庭審現場的女性則大都屬於較高的階層,她們組成了聽眾和庭審觀眾。無論是出於渴望、好奇、緊張刺激,還是鐵石心腸或不可否認的殘忍,這一舉動都足以說明這一點。

  如果不能很好地處理殘忍的最終表現形式——謀殺,尤其是女性特有形式的謀殺、兒童謀殺、投毒,那麼我們對此將無能為力。當然,這些表現形式,尤其是女性特有形式的謀殺通常涉及一些異常條件,這些異常條件是醫師們的研究對象。同時對於負責審訊和判決的法官來說,法律要求他充分考慮並了解這些條件,以便做出最終判決。

  投毒是女性犯罪的主要表現形式,也是現代法醫界學者經常提到的一種事實,甚至古代非醫學界的一些作家如李維、塔西佗等也曾經提及過這一點。因此,有必要對女性特性進行仔細研究以便了解此類謀殺案的動機和手段。為此我們只需要考慮日常生活的普通因素,而不必考慮那些不尋常的條件。

  當實施犯罪的原因比拒絕犯罪的原因重要時,犯罪行為就會發生。這也適用於激情犯罪,激情犯罪付諸行動僅僅在一念之間,實施犯罪和拒絕犯罪的聲音在行為人的腦海中不斷地爭鬥制衡,一旦實施的聲音戰勝了反對的聲音,他們就開始觸及犯罪。而其他類型的犯罪,這種矛盾持續的時間較長,在實施時已初露端倪,另外,在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中,這種矛盾通常持續的時間更長,需要更多動機。這是善與惡的爭鬥。當一個人墮落到一定程度失去了善良的本性,取而代之的是害怕被人發現、被懲罰,衡量從這件事上獲得的好處是否值得自己冒險。犯罪本身就證明了動機充分。假設一個女人想要殺死某人,就會在心裡衡量,當支持犯罪的聲音獲勝,她就會認為必須實施謀殺。反之則不會犯這種罪。除了投毒外,每一個謀殺案都需要膽量、動機和體力。而女性並不具備這些特性,因此她通常會自發性地選擇投毒,所以這並沒有什麼特別或意義重大的地方。因為這是典型的女性特質。在投毒案中,當對兇手有任何懷疑時,首先應該考慮女性或柔弱的男性。

  從另一個角度看,女性的柔弱也會為我們提供幫助。顯而易見,所有形式的柔弱都會得到人們的支持和幫助,無論是在身體上還是精神上的,而在需要利用精神去進行個人的深度內觀時,通常會傾向於後者。當前,這種反應的表現形式一方面是勸阻,另一方面是說服和自我說服。首先表現出來的是自責,隨後是害怕被發現。因此,女性犯罪嫌疑人會說服自己和其他人,自己這麼做也是情有可原的,是有正當理由的,她會把遭受的不公正對待作為替自己開脫的理由。

  也許確實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對待,但這種不公正對待已徹底被扭曲而失去了原本的樣子,變得令人無法忍受。因此,從犯罪嫌疑人對她所處環境的反應可以輕易得出一系列結論,如果它們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則會更具說服力。在這段時間內,這些結論可以按時間排序,這些排序可以證明一個緩慢且清晰的情緒方面的增強。當然這樣的分析很麻煩,但如果系統地去做就會有較多收穫。

  克服被發現的恐懼使用的自我說服技巧也能為我們提供另外一種形式的幫助。通常,這些技巧比較普通,並指向一個事實——設想中的犯罪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提前發生,一切都是精心策劃。雖然目前已沒有危險,但當需要利用某種流行觀點,尤其是迷信、習俗和假想時,她們就需要認真考慮。例如,假設一個年輕女人因為錢而嫁給一個比自己年齡大很多的男人,現在她想要擺脫年邁的丈夫。這就應驗了這樣一個廣為人知的說法,即年紀大的男人在娶了一個年輕的妻子後不久就會死去。這種說法主要的判斷依據是生活方式的完全改變、不尋常事情的發生、刺激、極度緊張,可能還使用了興奮劑等,最終造成這位丈夫身體虛弱、生病最後死亡。但是公眾不會做出這種推斷,他們只會不問緣由地認為當一個年紀大的男人迎娶一個年輕的女人,他會死去。因此年輕的妻子會想到:「如果我使用別人不知道的毒藥,那就沒人會懷疑丈夫的死因。這只是一個所有人都認為一定會發生的事實。年紀大的男人迎娶年輕的妻子就會死去。」

  這樣的認知很容易誘使一個無知的女人並對其行為產生影響。當然,這些認知過程無法被直接觀察到,但也不會失控,前提是大眾認可的某些事情的相關看法能夠形成一種標準。因此他們對嫌疑犯的誘導可能有助於我們做出一些有用的推斷。[30]

  關於兒童謀殺,對精神狀況的考慮並非絕對必要。當然,必須確定他們是否在場,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特徵。這些行為特徵在任何有關法律醫學、法醫精神病理學和犯罪心理學的教科書中都有記載。許多年紀較大的作家[31]、權威人士引用的大部分案件表明,如果女性處於最佳狀態下並多次以類似的行為行事且處境令人同情,那麼就可能會立即被假定為兒童謀殺嫌疑人。

  這些案例還表明,世界上最美麗無害的生物在分娩時或在對其孩子和丈夫產生憎恨後不久也會變成兇殘的「野獸」。很多兒童謀殺案都可以通過一些動物在分娩後會吃掉自己的孩子這樣的習性來解釋。這樣的案件使我們在處理兒童謀殺案時要求精神病醫生對母親的精神狀況進行徹底檢查,並以心理學家和人道主義者的身份解釋與兒童謀殺案有聯繫的一切因素。同時必須要牢記正是這種態度造成了最危險的結果。立法者沒有進一步考慮到母親的精神狀況,並使謀殺兒童的懲罰比普通謀殺輕得多。因此推斷沒必要研究引起兒童謀殺的條件。而這是很危險的,因為它暗示這個案件是通過給予最低限度的判決來解決的,而實際上可能會出現各種不同的評判和差異。立法者所研究的情況只是萬中之一,大多數情況我們尚未理解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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