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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13 證言的形式 第59節 概述

2024-10-08 14:34:32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無論走到哪裡,我們都面臨著語言對工作的絕對重要性。我們聽到或讀到的任何關於犯罪的內容都是用語言表達的,用眼睛或任何其他感覺感知的一切都必須用語言來表達才能被使用。犯罪學家必須完全了解這一首要且最重要的理解手段,這是不言而喻的。但對犯罪學家來說還有更多的要求,他首先必須仔細研究語言的本質。對文獻的研究可以看出最早的學者是如何從語言的起源和特徵來研究語言的。然而,誰需要這些知識呢?律師。其他學科只能在其中找到科學興趣,但它對於律師來說實際產生並絕對有價值,他們必須通過語言取證,記住它,並對其進行不同的解釋。對語言的不正確理解可能會導致錯誤的概念和最嚴重的錯誤。因此,沒有人比刑事律師更有義務去研究語言的一般特徵,並熟悉它的力量、性質和發展。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知識,律師可能能夠使用語言,但如果不理解,就會在最輕微的困難面前栽跟頭。每個人都會接觸到此類別非常豐富的文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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