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8 智識過程 第46節 概論
2024-10-08 14:33:52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利希滕貝格曾經指出:「我知道一些學識淵博的人,他們頭腦中重要的觀點都極有條理。但我不知道在他們的頭腦中究竟發生了什麼,這些觀點是一群小矮人,或者是一群小女人,我百思不得其解。在大腦的某個角落,這些紳士放入硝石,添加一些硫黃,又加入木炭,但這些並沒有組合成火藥。與此同時,還有一些人,他們頭腦中的事物不斷互相尋求組合,從而形成差異化的排列。」利希滕貝格想要表達的是,導致後一種情形的原因就是想像。想像具有影響力,具有確定性,但同樣確定的是,人類的理解力存在重大差異,以致出現利希滕貝格描述的現象。我並不試圖對人的理解力進行定量分析,而是想對其進行定性分析,從而對理解力的各種用途加以解釋。如果認為理解力能夠表現為不同的形式,這種觀點並不正確。如果情況如此,就可以基於理解力的概念,構建一系列我們原本無法掌控的力量。但是關於理解力,我們可能只是或多或少地提及,同時,我們考慮理解力在實踐中的差異時,只能關注各種應用形式的差異。我們應當單獨分析理解力的影響,而不是理解力本身,例如,無論一座著火的城市、鑄鐵、燃燒以及水蒸氣表現為何種形式,我們都會看到,儘管最終結果存在差異,但這些都是相同的火焰所帶來的結果。因此,理解力的各種應用之所以存在差異,根源在於應用的方式不同。當我們了解這些應用後,就會有助於判斷它們為我們帶來的價值。關於那些已經作出觀察和推論的重要證人,我們在詢問時首先要問的就是:「他有多聰明?他如何利用他的智慧?他的推論過程是什麼?」
有一位資深外交官,他的名字和他的經歷一樣值得尊重,他曾經說過,他使用一種特別的方法來觀察人們的思想。他講過這樣一個故事:「有一位先生,帶著一個特製的小盒子上了一輛蒸汽汽車,有一位冒失的遊客問他小盒子裡裝的是什麼。『這裡是我的芒戈!』『芒戈?那是什麼?』『嗯,我患有震顫性譫妄,當我看見可怕的圖像和身影時,我就放出我的芒戈把它們吃掉。』『可是先生,這些圖像和身影並不真實存在啊!』『它們當然並不真實存在,但我的芒戈實際上也不存在,所以沒關係!』」
這位老先生聲稱,他向對方講述這個故事,然後通過傾聽者的反應判斷對方的智商。
當然,我們不可能給每個重要的證人講述芒戈的故事,但是,我們可以利用案件中類似的事物開展類似的智識測驗。無論誰擁有可以付諸實踐的方法,都可以據以判斷證人的應對方式,特別是判斷證人的智識水平。但是,這種測試絕對不能出錯,這就要求測試者具有嚴密的推理能力,最好要緊貼基本事實。歌德的金句至今仍是真理:「最重要的是要認識到,所有事實都是理論……不要脫離現象;現象本身就是原理。」讓我們先看案件中的一些簡單事實,然後試著評估證人如何處理這些事實。也許你可以通過一百種方式了解一件事,但你最了解的方式只有一種。如果證人正確地處理案件事實,我們就可以選擇相信他。此外,我們還可以通過證人處理事實的方式,判斷證人的客觀程度。他作為證人,對案件事實只有一次感知經歷,人們在回憶自己的經歷時,不可避免地要將推測融入其中。然而,即使每個人都會這樣做,具體的做法就取決於他的各種先天與後天條件。證人將推測引入自己的經歷時,相應的方式、強度和思路具有重要的影響。
通過這種解釋方式,我們可以觀察整個人性特徵。正因如此,康德才把人類理解力稱為建築藝術;這種理解力旨在將所有知識整合在單一體系之中,並且與基於一般需求確定的規則和體系保持一致。只有天才才會像大自然一樣,擁有自己的獨特知識體系。當然,我們不需要考慮這種特殊情形。
實踐中那些最複雜的問題,都是由人類社會中的普通人所提出的。休姆恰如其分地援引了亞歷山大先知的典故。亞歷山大是一位明智的先知,他選擇帕普拉哥尼亞人作為布道的第一個對象,因為這些人非常愚鈍,還整日沉浸在粗劣騙局的愉悅之中。他們曾經聽說過亞歷山大先知的真摯和力量;智慧的人嘲笑他,愚蠢的人相信他,並傳播他的信仰,他的布道在受教育群體中也不乏信徒,最終連馬可·奧里利烏斯也非常關注他的布道,以致將軍事大業也建立在亞歷山大的預言基礎之上。塔西陀記載了維斯帕西亞通過向一位盲人吐口水而將其治癒的經過,蘇維托尼烏斯也講過這個故事。
我們不能忘記,無論多麼愚蠢的事情,總會有人去做。當有人向那些盲從的聽眾講述匪夷所思的故事時,究竟發生了什麼,休謨對此作出了非常到位的描述。聽眾的盲從輕信,使講述者更加厚顏無恥;講述者越是厚顏無恥,聽眾就越是盲從輕信。批判思考從來都並非易事,一個人在重要事情上與別人牽連越多,就越容易相信罕見的事。同時,思考過程並不費力。「從共同印象中抽象出血液的紅色,從不同事物中歸納相同的概念,從血液和啤酒、牛奶和雪花中整合相同的見解——動物做不到這些;這就是思考。」[16] 我認為,有些動物可能會做類似的事情,而與此同時,許多人卻做不到同樣的事情。法律人最大的錯誤在於,他們總是預先假定某人在做過某事後一定曾經考慮過這件事,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在思考這件事。每當我們發現許多人反覆提到同一件事,就會自然而然地認為,這件事情背後一定有一些真知灼見,然而無論道路多麼狹窄,總會有許多人排隊行進。
如果我們假設缺乏理性僅僅是未受過教育的人的特質,並且認為那些經過學術訓練的人的言論總是經過深思熟慮,那麼我們就註定會犯錯誤。當然,並非所有不相信上帝的人都是哲學家,也不是所有知識分子都會批判思考。我們針對高中和大學預科班開展的研究未能成功,對此已有大量論述,但是亥姆霍茲在他的著名論文《論自然科學與整體知識的關係》中,揭示了高中和大學預科班未能提供充足資料的原因。亥姆霍茲並未主張,大學在這方面所做的努力非常有限,但我們可以從他的論述中體會到這一點。「從語法學校轉入科學研究領域的學生具有兩個缺點:第一,在運用普遍有效的規則時存在一定程度的鬆弛。他們此前學習的語法規則被淹沒在一系列例外之中,因此對於某些確定的普遍法則,學生們並不會自然而然地、無條件地確信由此得出的合理結論的確定性。第二,即便他們可以自己做出判斷,他們也總是傾向於依賴權威。」
即使亥姆霍茲是正確的,對於法律人來講,來自大學預科班的證人,與那些雖然沒有上過大學預科班,卻能夠自我訓練的受教育的人,兩者存在諸多的區別,對這種區別的識別非常重要。在我們所處的時代,已經設立了博士學位,政府想為公立學校做出全方位的投入,並且希望弱化大學預科班的傳統訓練,卻完全忘卻了後者不可比擬的價值,這種價值並不在於學生們所學的拉丁語與希臘語之中,而在於這些古老語言的語法所包含的學科智識訓練之中。當技術人員在名片上寫道:工程專業或機械專業學生,當他們不會拼讀縮寫單詞的發音,在成為博士以後不會翻譯他的頭銜,人們沒有必要取笑他們,因為這些都是次要問題。
但是,人們忘記了這一事實,公立學校的學生們疲於應付拉丁語和希臘語的綜合考試,卻從未在他最容易感受生活的時期進行專業的訓練。因此,刑事學家經常發現,那些接受過八年希臘語或拉丁語語法訓練的人才能擁有思維訓練的能力。
對此,刑事學家無疑更有經驗。
從法律角度,亥姆霍茲首先要求對「普遍有效的規則」作出更為寬泛的解釋,然後將其延伸至司法領域的法律。人們常常認為,在美國,之所以要通過法律,是因為人們可能不會遵守法律;相比之下,對於政治規章,公眾最多遵守七個星期。當然,美國並不是特例,所有地方對法律的尊重程度似乎都在下降,一旦某個領域出現這種現象,其他領域也都難以倖免。在這方面,持某種主觀心態或自我主義心態的群體大有人在,因為多數人都認為,法律只是為他人制定的,他們自己不受法律約束。嚴格地、無條件地遵守一般規範,這並非時髦的觀念;這種情況不僅體現在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之中,也體現在證人的陳述之中,他們希望其他人遵守法律規定,而自己則幾乎根本不予理睬。這一事實對人們的觀念和行為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如果未能將之考慮在內,則可能會犯嚴重的錯誤。
第二點,關於「權威」的界定也同樣重要。評判自己是每個人自己的事,也應該是對每個人的要求。即使沒有人願意主動運用良好的洞察力,那些希望取得更多進步的人,將會逐漸步入疑惑的局面。此種情況下,三個重要的因素,即學校、報紙和劇院,將發揮超強的影響力。人們通過這三個領域,學習如何感知、思考和體會,最終將沿著這條阻力最小的道路前進,並使之成為第二天性,進而尋求智識上的和諧。我們很清楚這將在法律領域產生哪些後果,我們每個人都知道證人如何向我們作出陳述,我們認為證人是基於自己的觀察作出陳述,但實際上,他們是基於其他人的意見講述故事。我們經常根據證人證言令人信服的一致性來形成確信,但通過更加自信的調查,我們就可能發現,這種一致的證言實際上來自同一源頭。如果能夠發現這一點,我們還是比較幸運的,畢竟我們只是浪費了一些時間和精力,並沒有因此犯錯誤。不過,如果沒有發現這一點,證人證言的一致性雖然重要,但並不是一種可靠的證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