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感知和概念 第44節 概述
2024-10-08 14:33:46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在從純粹的感官印象到這些印象的思維概念的轉變過程中,法律人必須關注這些物體或者事件以後再現的可能性。在科學心理學的衝擊下,許多所謂的科學發現已經失去了早先的地位。現代心理學並沒有在感知和記憶之間劃定清晰的界限,而是認為,正確解決感知問題的方法,就是解決知識問題的方法。[1]關於意識和感知的關係,我們用費舍爾的方法來加以區分。[2] 意識包括兩個領域或區域:感覺區域和外部感知區域。前者涉及有機體內部結構,後者從有機體進入客觀世界。意識擁有活動範圍,通過運動神經和肌肉來接觸外部世界,而感知的範圍則屬於感覺的範疇。
外部感知包括三個主要功能:理解、區分和整合。狹義的感知是指對於那些引起視覺刺激的物體,形成有意識的感覺理解。我們據此發現觀察對象究竟是什麼,以及它與我們和其他事物的關係,它與我們的距離,以及它的名字等。
對法律人而言,建立在成功理解基礎之上的識別,是最為重要的事情。所謂識別,是指一個物體給大腦留下足夠深刻的印象,使其能夠得到認知和識別。它與被識別對象的性質無關。休謨認為,物體可能是一個持久的東西(「與外界無涉,不依賴於意識」),或者與感知本身相同。在後一種情況下,感知被視為一種邏輯判斷,如同:「下雨了」,或者感覺「下雨了」,而識別僅僅是對感知的識別。
這類判斷就是我們從證人那裡得到的判斷,也是我們需要檢查和評估的對象。對此,應該從兩個方面加以考慮。首先,從觀察者和事例收集者的角度,努力發現內在的指導原則。如果不這樣做,我們所做的推論至少是不可靠的,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是錯誤的。正如馬赫所言:「如果觀察決定了自然科學的所有事實,那麼,就意味著開啟了科學的新時期,那就是推論時期。」但是,法律人在自己的工作中是否經常區分這兩個時期呢? [3]第二個重要的事項就是觀察過程中錯誤的呈現,席勒將主要的錯誤分為兩種。在觀察領域,錯誤包括積極或消極之分,以及錯誤觀察或疏忽失察之分,後者主要是先入為主所致。哥白尼的反對者認為,地球之所以不動,是因為如果地球轉動,從塔頂掉下來的石頭就會落到朝西一側的地面上。如果哥白尼的追隨者選擇做個實驗,他們就會發現,石頭確實會像理論所顯示的那樣落下來。類似的疏忽失察,在法律人的工作中頻繁出現。我們對他人或自己製造的例外情形印象深刻,並放棄了一些已經經過檢驗的方法,而沒有真正對那些挑戰既定方法的例外情形進行認真檢驗。在司法工作中,我經常想到喬治國王的故事。喬治國王不喜歡學者,並對許多哲學家和物理學家提出以下問題:「當我把十磅重的石頭扔進一百鎊重的水桶里,水和石頭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但是當我把十磅重的活魚放進桶里,整個桶是否只有一百磅重?」每個學者都有自己令人信服的解釋,最後國王問其中一個腳夫,他說他想先看看實驗,然後再作決定。我記得一起案件,一位農民被指控為了保險而縱火。他說他拿著一根蠟燭走進房間,不小心點著了一個掛在屋頂上的蜘蛛網,把屋頂上的稻草燒著了,於是災難發生了。直到第二次審判,才有人想到詢問蜘蛛網是否能夠燃燒,而第一次實驗就表明,這是不可能的。
大多數此類經驗表明,在審查事件經過時,我們必須循序漸進,不能思維跳躍,同時,我們只能在已有知識基礎上構建我們的理論。聖托馬斯指出:「所有知識都源自與已知事物的相似之處。」如果在詢問時記住這一要求,我們的任務就會比平時更容易、更簡單。只有當未知與已知建立聯繫時,才能準確理解前者。如果不這樣做,證人很難回答問題。他找不到支持,或者尋求自圓其說的解釋,最終得出錯誤的結論。因此,普通旅行者帶回家的信息,與他帶走的信息基本相同,因為他用耳朵和眼睛觀察的事物,都是他想要觀察到的東西。黑人認為疾病使他佩戴的珊瑚失色,這種看法持續的時間還短嗎?但他只要看一看,就會明白這種想法多麼愚蠢。從亞當·斯密開始,人們相信奢侈生活有助於工業發展的理念持續的時間還短嗎?人們一直將哥白尼稱為傻瓜,因為他們實際上看到了日出日落。本尼克指出[4]:「如果有人向我描述一種動物、一個地區、一件藝術品或一個事件等信息,我從關於特定對象的詞語中得不到任何概念。我只是用詞彙和符號,針對特定對象的概念給自己出了一道難題,而具體的結論主要取決於對類似事物或事件早期概念的完備性,以及我手中掌握的材料。這些是我的感知資本和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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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沒有必要詢問敘述者是否見過他所說的情景,也沒有必要在審判過程中說服自己,接受詢問的人是否準確地知道他在說什麼。與此同時,詢問者應當對這一問題有清楚的認識,並且知道,如果與對方進行明智的交流,應當採取何種態度。可以說,我們所有人,無論是否受過教育,對我們看到、聽到或從描述中學到的所有事物,都能夠理解並記住這些事物的明確而鮮明的圖像。當我們獲取新信息時,只是簡單地把新的圖像與舊的圖像聯繫起來,或刪除舊的圖像中的某一部分,將之替換為新的圖像,或只保留或多或少的舊的圖像。此類圖像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甚至動物也有這種能力。有一天,我的小兒子告訴我一個令人興奮的消息,他的豚鼠——眾所周知的愚蠢動物,居然會數數。為了證明這一點,他把六個小豚鼠從它們的母親身邊帶走並藏起來,這樣母豚鼠就看不見小豚鼠發生了什麼。然後,我兒子把六個小豚鼠中的一個藏了起來,把剩下的五個送回到母豚鼠身邊。母豚鼠一個接一個地聞著小豚鼠,表現出極大的焦慮,好像它丟失了什麼。然後,我兒子把母豚鼠移走,把第六隻小豚鼠送回來;當母豚鼠被放回自己窩裡,再次逐個聞六隻小豚鼠,這次它表現出極大的滿足。它至少能數到六。顯然,這隻動物對它的幼崽有一個固定的整體圖像,當其中一個圖像缺失時,整個圖像就被打亂了。與此同時,圖像是由諸如此類的事件或環境組合而成。它與人類圖像相差不大,只是在細緻程度上不同於文明人的圖像。
許多內容失真但卻並非有意說謊的證言,取決於這些圖像的存在及其與新事物的聯繫。講述者和評估者擁有不同的圖像信息,兩者處理新事物的方式並不相同,進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5] 評估者的任務十分艱巨,要對已有的陳述進行調整,使之與正確的圖像相互契合,同時避免讓錯誤的解釋摻雜進來。如果一個放債人對某些不可言說的交易作證,一個站街女對鄉村酒館裡的鬥毆行為作證,一個花花公子對決鬥行為作證,一個看守人對偷獵行為作證,這些人中每一個人的形象,都將成為新的感知的不佳基礎。另一方面,從證言中正確地提取線索並不困難。但這類案件並不是經常發生,最大的麻煩在於,在證人感知到特定事件之前,這些記憶圖像早就已經存在。後者對前者的感知有很大的影響。
在這方面,我們知道,保留這些圖像的做法有點迂腐,並且取決於一些並不重要的事情。在格拉茨市政廳,有一位秘書,負責向36 個部門發放36 份不同的報紙。每個部門都清楚地寫著報紙的名稱,儘管登記本寫得很清楚,但由於必須要閱讀登記本,而且難以記住具體信息,所以存取這些報紙需要投入很多精力。
後來,每份報紙的名稱都被剪下來交給秘書,而不是寫在登記本上。儘管有各種扭曲的字母,但是每份報紙名稱的習慣性圖像很容易被記住,它們的存取也都變得更為簡單。常規和相同的事物具有內在的特點,它們比那些更具獨特性的事物更加容易理解。
鑑於我們的感知通常只能立足於事物形式的恆常性和相似性,因此,我們把這些事物形式當作生活經驗的本質。另一方面,對一個人來說不變和相似的東西,對另一個人來說可能並非如此,因此,不同個體的生活經驗存在本質的差異。
「當我們觀察一個骰子,一次看到三個面、七個角、九個邊,我們立即聯想到骰子的形象或圖式,並根據這個圖式開展進一步的感覺- 感知。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得到了一系列圖式,並且可以彼此替代。」(奧伯特)基於同樣的道理,我們先告知調查者一些事物,讓他形成初步的認識,然後我們再提供一些可供比較的事物,這樣就能促使調查者形成正確的理解。反過來講,我們必須記住,每個人都會基於自己的經驗進行比較,因此,如果我們要想知道比較的對象,必須具有類似的經驗。如果忽視這種經驗的個體性,將會遭到嚴重的後果。那些經常與農民打交道的人,那些喜歡進行有效比較的人,如果想要通過比較得出正確的結論,首先必須了解他們的生活實際。通過這種方式,就會發現,此種比較和圖式不僅非常獨特,而且非常容易理解。
感覺- 感知對於理解具有重要作用,沒有人能夠確定感覺活動結束和智力活動開始的具體邊界。有人曾經提到一個有趣的事實:在埃及的一個博物館裡有二十名學生,沒有人知曉為什麼埃及壁畫人物的雙手給人一種非常奇怪的印象,實際上,沒有人注意到壁畫人物的雙手都是右手。
我曾經認真研究玩撲克牌的技巧,並通過自學以及向老練的賭徒學習,掌握了這些技巧,隨後我向年輕的刑事學家展示這些技巧。有很長一段時間,我都不相信一位古希臘人說過的話:「一個把戲越愚蠢、越明顯,就越奏效,人們什麼也看不到。」但實際上,這句話並沒有錯。當我明確地告訴我的學生,「現在我在作弊」,我能輕鬆地玩一些把戲,但沒有人能夠發現這一點。如果有人試圖調整自己的注意力,關注其他的地方,就會發現,我可能把撲克放在膝蓋上,塞進袖子裡,或從口袋中拿出來,這種把戲簡直數不勝數。此種情況下,誰能簡單地說,這是由於感官觀察或理智理解不夠熟練呢?根據一些權威人士的說法,錯誤的主要來源是感官,但能否將某些事情歸因於神奇的、無法解釋的理由,以致感官感知變成了理智感知,恐怕沒有人能夠作出肯定的答覆。
我喜歡用簡單的例子說明,人們的感知能力為什麼非常薄弱。我在桌上放了一個托盤,上面放了一瓶水和幾隻玻璃杯,提醒大家注意將要發生的事情,然後我從瓶子裡倒一些水到玻璃杯里。隨後,這些東西被拿走,此時我提出一個問題:我剛才做了什麼?所有的觀眾都立即回答:你把水倒進杯子裡了。然後我進一步提問:我是用哪只手做的?有多少只玻璃杯?我倒水的杯子原來的位置在哪裡?我倒了多少水?玻璃杯里有多少水?我是真的倒了還是假裝倒的?瓶子有多滿?肯定是水而不是酒嗎?不是紅酒嗎?倒完水後,我的手又做了什麼?我當時看起來怎麼樣?你真的沒看見我閉上眼睛嗎?你沒看見我伸出舌頭嗎?我是在倒水的時候這樣做的嗎?之前還是之後?我手上戴戒指了嗎?我的袖口看得見嗎?
我拿杯子時手指的位置在哪裡?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有很多。令人感到驚訝和有趣的是,人們很少對此提供正確的答案,人們圍繞答案爭吵不休,有的答案還非常離譜。然而,讓我們看看對證人提出了怎樣的要求呢?他們必須描述更加複雜的問題,而他們此前並沒有注意這些問題,同時,他們不是立即作出答覆,而是在很長時間之後才提供證言;此外,在事實面前,他們還必須面對恐懼、驚奇、恐怖等情緒的影響。我發現,即使是相對訓練有素的證人,詢問過程也可能變得非常滑稽,由此得出的結論也可能相當可笑。[6] 證人經常要面對這樣的問題:「但是你應當知道的」「仔細想想這件事」「你不至於蠢到不去看看吧」「可是我親愛的女士,你有眼睛啊」。諸如此類的問題,可能會促使證人提供相應的證言,但這種證言到底能有什麼真正的價值呢?
一天,陽光明媚,我從法庭回家,看見一個男人從一片玉米地走出來,在我的視野里停留了幾秒鐘,然後就消失了。我立刻感到那人做了可疑的事,馬上回想他的樣子。我發現,自己並沒有記住他的外套、他的衣著、他的鬍子和他的身材,簡言之,我對他沒有任何印象。設想遇到這樣的證人,對看到的情況幾乎一無所知,我該如何苛責他呢?在審查證人證言的過程中,我們應當經常提醒自己,儘管特定事件就發生在我們面前,我們可能仍然沒有看見。關於該問題,我只想提醒大家注意霍夫曼提到的一個著名案例。[7] 在法庭上,人們為了確定人的耳朵被咬掉之後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做了複雜精細的實驗。法官、醫生、證人都參與其中,研究是否存在所謂的重大影響,直到傷者最後談到了問題所在,因為他的另一隻耳朵在多年前被咬掉了,但是沒有任何人注意到這一情況。
為了確定他人看到和理解了什麼,我們必須首先知道他是怎麼想的,但這一點非常困難。我們常說,他人一定是這樣或那樣想過,或偶然有這樣或那樣的想法,但我們永遠無法觀察到別人腦子裡可能發生的事情。誠如博伊斯- 雷蒙德所言:「如果拉普拉斯的幽靈能夠根據萊布尼茨理論,一個原子一個分子地構建一個小矮人,他或許能成功地讓它思考,但卻不知道它是如何思考的。」但是,如果我們知道,至少大概知道,一個與我們在性別、年齡、文化、地位、經歷等方面近似的人的心理過程,我們就會隨著各種差異的漸漸擴大,而逐步失去這種知識。我們很清楚,才能、地位、知識和理解的多樣性會產生很大的影響。當我們考慮事物的性質時,我們發現自己從來沒有抽象地談論它們,而總是具體地理解它們。我們不關注顏色,而是關注有顏色的物體;我們不關注溫度,而是關注溫暖的東西;我們不關注硬度,而是關注堅硬的東西。人們並不關注溫暖的概念,在提到這個詞彙時,人們想到的是一些特別溫暖的物體;有的人想到家裡的烤箱,有的人想到義大利溫暖的一天,有的人想到燙過他的烙鐵。人們不會對同一事物保持持續的熱情。今天他想到這個具體的事情,明天就會想起不同的名字,並建立不同的關聯。但是,我想到的每一個具體事物,都會對新的理解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但我的同事,甚至包括我自己,並不知道我的頭腦中究竟有哪些具體的事物。儘管伯克利已經證明,如果沒有空間,或空間沒有顏色,人就無法想到顏色,我們仍然經常忽略這一要求,即努力確定證人在陳述特定的事實時究竟想到哪些具體的事物。
更重要的是,每個人都知道通過重複來理解他所談論的事物;通過不同的關係,事物能夠以不同的方式展現出來。如果我們對某個事物產生了深刻的印象,有時是快樂的印象,有時是不快樂的印象,我們就無法僅僅從該事物自身挖掘當前印象的來源和特徵,我們也不能僅僅通過先前雜糅的印象所形成的複雜記憶感覺中實現上述目的。由於早期印象的雜糅性,我們通常不能把它們分割開來,進而無法判斷它們對當前印象的影響。通常情況下,我們甚至搞不清楚這種或那種印象如此生動的緣由。但是,如果我們對自己身上發生的事情一無所知,我們又如何對他人形成深刻的了解呢?
埃克斯納提醒人們注意,正是基於上述理由,「模糊感知」才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我們的智力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這些『模糊感知』的能力,這種能力無須進一步關注就能上升到意識領域。例如,有些人在識別飛行中的鳥類時,並不清楚各種鳥類的飛行特徵。還有一些人更聰明,他們知道鳥類每隔多長時間拍打一次翅膀,因為他們可以用手模仿飛行。當智力水平進一步提高時,就有可能用語言作出正確的描述。」
假設在重要的刑事案件中,有幾個教育程度和智力水平不同的人分別作出陳述。我們假設他們都想陳述事實真相,還假設他們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正確的觀察和理解。然而,他們的證言將大不相同。隨著智力水平的提高,「模糊潛意識」
的影響程度也會提高,他們的陳述和解釋將更加肯定,他們將單純的斷言變成有序的感知和客觀的陳述。但是,我們通常會犯這樣的錯誤,即將證據的多樣化歸因於觀察角度差異或者故意說謊。
要想實現各類數據的一致性,或者確定各類數據是否具有一致性,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最常規的做法是,將較為混亂的證言與最聰明的證人的證言進行比較。一般說來,任何一個對事物有潛意識感知的人,如果能夠得到某種表達方式的幫助,都會很樂意把這種感知表達出來。但是,這種暗示也存在巨大的風險,因此,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能提供這種幫助。最好的辦法是幫助證人逐步獲得所有的證言,同時注意不要進行暗示,從而形成不同證人證言的一致性,儘管這些證言受潛意識感知的影響而看起來存在矛盾。進一步講,我們應當原原本本地聽取證言,不要加以改變。隨後,當大量證據匯集起來,案件事實逐步清晰,就可以仔細審查證據,進而判斷那些智商不高的證人是否因為缺乏表達能力而提供不同的證言,還是因為他們事實上感知到了不同的事物,據此提供不同的證言。
當證人是特定領域的專家,並就該專業領域作證時,就需要引起法庭的注意。我相信,如果認為這些人一定是最好的證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至少是一種不當概括。本尼克也得出了類似的觀察結論。「化學家觀察一種化學過程,鑑賞家鑑賞一幅畫,音樂家聆聽一首交響樂,即便這些人的觀察比普通人更加專注,但普通人的實際注意度可能更強。」具體到司法領域,我們只需知道專家的判斷必然強過外行的判斷;然而,專家的理解通常受到專業規則的限制,並不十分全面,也容易受到偏見影響。每一位專家,尤其是認真對待自己的工作時,就會傾向於投入更多精力關注與本專業領域相關的事情。此種情況下,他們就會忽視在法律領域重要的事情,這一點幾乎在所難免。我記得一起案件中,一位熱心的年輕醫生目睹了一場蓄意殺人的傷害案件。他看到罪犯在一家旅館裡用一個很重的瓷盤威脅被害人,這個醫生就想:「頂骨這裡可能被打斷了。」當他在考慮這樣用力一擊的外科後果時,事情已經發生了,醫生沒有看到傷害行為是如何進行的,以及被害人是否拔出刀子等。同樣地,在一次涉及撬開桌子抽屜行為的案件中,最糟糕的證人就是那位櫥櫃製造者。他感興趣的是抽屜的固定方式和木頭材質,對於重要的法律問題,例如抽屜如何被撬開,作案工具留下哪些痕跡,幾乎沒有任何評價。我們大多數人都有與專家證人打交道的這種經歷,而且我們大多數人還注意到,他們經常提供虛假證據,因為他們基於自己的興趣來看待案件,並且深信案件情況一定符合他們的行業規則。無論案件實際情況如何,他們總是加以調整改變,從而使之契合自己的理解。
根據埃克斯納的說法,「潛意識感知」在所謂的定位方面扮演著另外一種角色。如果有人能夠對自己進行定位,例如,在任何時候都能清楚自己的位置,辨別基本的方向,就應當知曉這一事實,即當他作為證人時,他所掌握的信息應當表現為不同的形式,並承載不同的價值。埃克斯納舉例指出,當他攀爬馬庫斯塔時,每一刻都知道自己該往哪個方向前進。至於我,一轉身就會迷路。在法庭上,如果我們需要針對地點關係作證,我們對地點及其價值的感知就會大不相同。但幾乎沒有人會向法庭保證,他的定位能力究竟是好還是壞。
誠如埃克斯納所言:「如果我在走路的時候,突然在一所房子前面停下進行觀察,我肯定會對剛才行進的距離形成一種判斷,此時,關於剛才行進路線的潛意識感知就在發揮作用。」實際上,這種感知可以與純粹的潛意識進行比較,因為在潛意識狀態,一系列過程在我們沒有注意的情況下已經發生。
但是,內化的定位並不會隨著地點感覺的消失而消失。這種定位在涉及地點的零星記憶方面也能起作用,例如記憶背誦,知道哪頁哪行列印了什麼內容,發現未被觀察到的事物等。這些關於感知定向的問題很重要,因為有些人的感知與位置感密切相關。發揮他們的這一專長,就可以從他們身上知道很多事情,而忽視這一專長,則可能使他們證人之路舉步維艱。通常情況下,具有位置感的人更加聰明。關於這一現象,德語專家伯恩哈特告訴我,當他不知道一個單詞怎樣拼寫時,他就想像它的外形;如果還是不行,就寫下兩種拿不準的備選形式,隨後就會知道哪一個是正確的。當我問他腦海中呈現的圖像是印刷體還是手寫體時,他的回答意味深長:「就像我的寫作老師寫的那樣。」他把多年前書本上的圖像定位在腦海中,並在腦海中細細品味。在詢問證人時,必須知道證人可能具備此類專長。
針對人的理解所需的時間,卡特爾[8] 進行了專門調查。結果顯示,一個人對一門語言了解越深,複述和閱讀的速度越快。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我們相信外國人比我們說話更快。卡特爾認為這一點毋庸置疑,所以他想將速度作為檢驗外語能力的測試標準。
識別單個字母所用的時間是四分之一秒,發音時間是十分之一秒。顏色和圖片的閱讀時間明顯更高,這不是因為它們不好識別,而是因為需要考慮正確的名稱是什麼。我們更習慣於閱讀單詞。
這些觀察可以更進一步。對特定事件的感知越明確,所作的推理就越清晰,產生的記憶就越確定,重述的速度也就越快。因此,撇開個人的癖好不談,如果我們想要知道,證人對某個問題究竟有多少思考,對自己陳述的證言究竟有多確信,那麼觀察證人陳述的速度就顯得非常重要。可以想像,一個試圖準確回憶事件的人通常語速較慢,有些結巴,或者至少在某一時刻存在猶豫。如果證人試圖設想各種可能性,排除某些可能性,避免矛盾和不可能性,也會出現類似的情況。然而,如果證人具有內心確信,並且篤信自己陳述的內容,就能夠輕鬆地在頭腦中回顧整個事件,沒有任何停頓,進而儘可能快速地作出陳述。這一點會在公開演講中表現出來,實際上,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也是如此;如果他們對自己陳述的情況並不清楚,或者並不具有內心確信,語速就會比較緩慢,反之語速就會很快。法官和法庭速記員都能證實這一觀察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