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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節 偶然

2024-10-08 14:32:55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偶然在心理學領域的重要程度,取決於「偶然」一詞的界定,以及我們賦予偶然在思維判斷方面的影響力。我們如何界定偶然,以及具體個案中如何界定偶然,取決於案件性質的重要程度。在不斷演進的科學領域,規則不斷累積,偶然不斷減少,無論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推理領域,偶然都僅僅在特定案件中才具有有效性。

  當特定事件不符合自然法則的要求,但又不能確定自然法則的內容,我們就會稱之為偶然或者意外。例如,我們發現大雪天時動物都是白色的,這一事件就不是意外事件,因為在高山或者北部地區經常下雪,雪會在地面上存留較長時間,這些都是自然法則的體現,同理,大雪天時動物的顏色也是如此。這兩類事實應當滿足其他法則,甚至其他一系列法則的要求,儘管這些法則此前並不明確,但目前已經眾所周知。

  對於法律人而言,偶然及其解釋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這不僅體現在證據分析方面,也體現在事實疑問方面,因為當我們試圖確定犯罪行為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聯,或者確定這種關聯是否具有偶然性時,經常會遇到上述問題。「不幸的巧合」,「事實之間的緊密關聯」,「懷疑理由的累積」,所有這些術語都是錯將偶然視為因果關係。關於偶然與因果關係之間區別的認知,將會影響絕大多數審判的結局。那些能夠正確認識偶然事件的人,也能夠正確推進案件審判。

  是否存在關於偶然的理論?我認為,針對該問題直接開展研究,可能有些不切實際。只有當特定領域所有可以觀察的偶然事件都能收集在案,並且通過認真尋找自然法則減少偶然事件的發生,才能對偶然事件作出概略的解釋。此外,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具備極其豐富的決疑法知識,在此基礎上,一方面將各種偶然事件整合起來,另一方面從中發現內在規律。關於偶然事件,目前已有諸多研究成果,但系統性的研究應當提升到純粹理論層面。談到溫德爾班德[25] 的那本優秀而又思路清晰的著作,其中談到了與偶然有關的關係(偶然與原因,偶然與法則,偶然與目的,偶然與概念),該書最大的價值就是探討了與偶然有關的概念。儘管目前關於偶然一詞還沒有十分理想的界定,但現有界定仍然具有一定價值,因為偶然的一個側面已經得到解釋,另一個側面的解釋也已非常接近。讓我們看看有關的界定。亞里士多德指出,偶然是自然的產物。伊壁鳩魯將整個世界視為純粹偶然的產物,是一場意外事件。斯賓諾莎認為,任何事物都不是偶然的,除了超越知識邊界之事。康德認為,附條件的存在可以被稱為偶然事件,無條件的存在則屬於必然事件。洪堡指出:「人們將那些無法解釋的事物視為偶然事件。」希爾指出:「那些不能被歸入法則的事物可以被稱為偶然事件。」奎特雷特指出:「偶然一詞被用來掩蓋我們的無知。」巴克爾認為偶然一詞源自遊牧民族的生活,代表著缺乏確定性和規律性的事物。特倫德倫堡認為,偶然是指只能這樣。羅森克蘭茲指出:「偶然是指僅僅具有可能性的現狀。」費希爾認為,偶然是指個體事件。洛策則認為,偶然是指那些缺乏自然層面的有效性的事物。溫德爾班德指出:「偶然一詞,從語用角度看,僅僅是指從可能性到現實性的實際轉變,但並非必然的轉變。偶然是必然的反義詞。我們經常提到,這是偶然發生的事件,但這個說法包含內在的矛盾,因為其中隱含著一種致因。」

  赫弗勒[26] 的觀點最為可取,他指出,關於偶然事件與因果定律之間的矛盾,可以通過對該概念作出相對的解釋予以妥善解決。(某種情形下的偶然事件,在其他情形下可能就是一種因果關係。)這些概念對我們的啟發意義顯而易見。我們稱之為偶然的事物,在法律領域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們所稱的一系列偶然事件,在許多案件中決定著裁判的結果;偶然事件與自然法則之間的區分,取決於我們對日常生活事件擁有多少知識。

  本章節來源於𝑏𝑎𝑛𝑥𝑖𝑎𝑏𝑎.𝑐𝑜𝑚

  將這些知識運用於特定案件之中,需要確定一系列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並將之作為證明手段,同時將偶然事件納入整個案件鏈條之中。有的案件,我們可能難以發現統合或者區分有關事件的法則,不過,基於「相關不代表因果」原則,對諸多關聯事件進行審慎的解釋,有助於識別有關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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