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節 懷疑主義
2024-10-08 14:32:41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休謨的懷疑主義與前一章節的主題直接相關,但該理論自身仍然有待探究。
儘管法律人無須對哲學上的懷疑主義表明立場,但是通過研究休謨的學說,無疑更加有利於開展司法工作。
基於前述分析,我們知曉和推斷的所有知識,只要與數學無關,就來自於經驗。進一步講,我們對這些知識的確信和推理,以及我們跨越感官邊界的方式,都依賴於感覺、記憶和因果推論。我們關於因果關係的知識也來自經驗,具體到刑事司法領域,這一原則可以表述為:「我們信以為真的那些事物,並不是理性推論,而是經驗判斷。」換言之,我們信奉的假說和推理知識都僅僅依賴於事件的循環往復,我們據此推測有關事件會在特定條件下再次出現。這促使我們思考,我們據以與當前進行比較的類似案件,究竟是否真正具有類似性,同時,此類案件是否在樣本群體中具有足夠的代表性,以至於能夠排除其他的案件。
讓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假定某人曾經遍游歐洲各地,但是從未聽過或者看過黑人,如果讓他來思考人類的膚色,就會面臨以下局面:無論是絞盡腦汁還是藉助所有可能的科學方法,他都無法得出世界上還有黑人的結論;關於這一事實,他只能通過觀察才能發現,單純通過思考是無法發現的。如果他僅僅基於經驗作出判斷,就一定會從數以百萬的例證中得出結論,認為所有的人類都是白皮膚的。他之所以會犯錯,就在於他所觀察的大量對象都屬於同一區域,因而未能觀察到其他區域的情況。
我們辦理的案件並不涉及具體例證,因為我很清楚,許多法律人都持這種觀點:「涉及這種情況的案件成百上千,所以這個案件也一定是這樣。」我們很少反思是否掌握足夠的案例,已有案例是否可以參照,以及是否已經窮盡現有案例。
不難發現,法律人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基於以下假定,我們已經在數千年間積累了大量具有提示性的先驗推論,並據此相信這些推論具有毋庸置疑的可靠性。
如果我們認識到,所有這些假定都是經驗的產物,而所有的經驗都可能具有欺騙性和虛假性;如果我們認識到,在舊有經驗基礎上,新的經驗不斷累積,由此推動人類知識發展演進;如果我們認識到,許多新的經驗與舊有經驗存在矛盾;如果我們認識到,從第1 個案例到第101 個案例,其中並無數學上的推理規律可循,我們就能避免犯更多的錯誤,避免造成更多的損害。從這個角度看,休謨[10] 的理論還是很有啟發性的。
在馬薩里克[11] 看來,休謨式懷疑主義的基本理念可作如下理解:「如果我經常重複某個相同的經驗,例如,我已經看見太陽升起100 次,並期望明天看見太陽升起第101 次,但是,我卻不能保證、不能確定、不能證明這種信念。經驗只是回顧過去,卻不能照往未來。我如何才能通過前100 次日出判斷第101 次日出呢?在我看來,經驗顯示的是期望從類似情形推斷類似結果的習慣,而理解力則並不涉及這種期望。」
任何以經驗為基礎的科學,都不具有確定性和邏輯基礎,即便它們的研究結果從整體上看具有可預期性,只有數學才能提供確定性和證明。因此,在休謨看來,以經驗為基礎的科學是不可靠的,因為因果關聯的認定依賴於經驗事實;我們只有基於與因果關聯有關的證據,才能獲得有關經驗事實的確定知識。
雷德率先對這種觀點提出反對意見,並試圖顯示我們對必然聯繫具有明確的認識。他承認,這種認識並不是直接通過外部或者內部經驗獲得,但同時主張,雖然情況如此,這種認識仍然具有明確性和確定性。我們的頭腦有能力創造自己的概念,其中一個概念就是必然聯繫。康德進一步指出,休謨未能認識到自身理論的全部結果,因為因果關係的理念並不是據以說明事物關聯的唯一方法。鑒此,康德圍繞類似的概念,從心理學和邏輯學層面構建了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
他所著的《純粹理性批判》一書,旨在從歷史學和邏輯學層面反駁休謨的懷疑主義。該書意在表明,不只是形上學和自然科學將「先驗綜合判斷」作為基礎,數學也是如此。
儘管如此,我們的目標是將休謨的懷疑主義運用於實踐,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假定有一些人活到了120~140 歲,在數以百萬計的例證中,都沒有人達到這樣的高齡。如果認識到這一少部分人的情況,就可以論證這種推斷,即地球上沒有人能活到150 歲。然而,現在我們發現,有一個名叫托馬斯·帕爾的英國人活到了152 歲,根據皇家協會的官方認證,他的同胞詹金斯至少活到了157歲(根據他的銅板肖像畫,他活到了169 歲)。然而,鑑於這些是經過科學確證的最高年齡,所以,我可以斷言沒有人能活到200 歲。不過,由於可能有人活到180~190 歲,沒有人會宣稱絕對沒有人可能活到這樣的年紀。這些人的姓名和經歷都已記錄在案,他們的存在足以反駁那些質疑這種可能性的理由。
鑒此,我們不得不面對或大或小的各種可能性,並且認同休謨的觀念,即在類似的情況下,特定事物的反覆出現意味著下次仍將出現。不過,基於所謂的交替現象,我們也會發現相反的證據。眾所周知,在彩票抽獎活動中,如果某個數字已經很久沒有抽中,它最終將被抽中。例如,如果在90 個數字中,數字27 已經很久沒有出現,那麼,在接下來的抽獎活動中,27 就非常可能出現。抽獎者的所有數學組合都依賴於這種經驗,概括起來就是:某個事件出現得越頻繁(如同數字27 始終沒有出現),其再次出現的概率越低(例如,27 很可能隨後出現),這看起來與休謨的主張恰恰相反。
有人可能認為,上述案例應當換一種表述方式:如果我知道一個袋子裡面裝有寶石,但卻不知道寶石的顏色,我就逐一從袋子中取出寶石,結果發現拿出的這些寶石都是白色的。據此,每當我從袋子裡拿出一塊新的白色寶石,袋子中僅有白色寶石的概率就隨之增加。如果袋子中一共有100 塊寶石,現在已經拿出99 塊,沒有人會假定最後一塊寶石是紅色的,因為任何事件的重複都會增加其再次出現的概率。
這個例證實際上並不能證明什麼,因為一個不同的例證與它意圖取代的例證並不矛盾。關於這一點,可以作出以下解釋:第一個例證涉及相同概率的規則,如果我們運用休謨的理論,即同一事物反覆出現意味著概率的增加,我們會發現這個理論能夠對例證作出有效的解釋。我們現在已經知道,在彩票抽獎活動中,其中的數字是均等抽取的,具有類似的規律性,例如,沒有哪個數字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出現的頻率過高。由於這一事實是穩定不變的,我們可以假定,每個數字出現的概率是比較有規律的。此時,這種解釋與休謨的理論是能夠契合的。
休謨的理論還可以解釋一些令人難以置信的統計學之謎。例如,我們知道,某些區域每年總會有大量的自殺事件、傷害案件等,如果我們發現,前半年自殺事件的數量顯著低於其他年度的同一時段,那麼通常就會推斷,後半年自殺事件的數量將會顯著增加,從而保持全年的自殺事件數量總體持平。假定我們主張:「在1~6 月,平均每月發生X 起案件,因為我們已經連續六次觀察到平均的發案數,通常會認為在其他的月份不會保持這樣的發案數,而是會出現X+Y 起案件,否則就無法達到年度發案平均數。」這種看法是對休謨理論中的均等分布原理的錯誤解讀,對於上述情形,休謨原則應當作如下理解:「在連續多年間,我們已經發現,該區域每年都會發生若干起自殺事件;鑒此,我們認為今年也應當發生類似數量的自殺事件。」
鑒此,均等分布原理作為休謨理論的附屬規則,不能脫離基本理論而存在。
實際上,該原理對於簡單事件也是適用的。當我決定去某個大街散步時,因為我對那裡很熟悉,我會記得這是星期天還是工作日,我也知道具體的時間和天氣情況,我還準確地記得街道的外觀以及可能在那裡遇到的人,儘管人們每天可能有一些隨機的安排,也可能會選擇走其他的街道。如果碰巧在街道上遇到很多人聚集,我就會立即想到,這裡可能發生了不同尋常的事情。
我的一個侄子有段時間沒有事做,在長達數月的時間裡,他和朋友在一個咖啡店裡計算每天路過的馬匹數量。通過這種有意識的仔細觀察,他們發現,每當有4 匹馬經過時,其中總有一匹棗紅色的馬。如果某一天,最初經過的大量馬匹都是棕色、黑色或者褐色,他們就不得不推斷,接下來將有不同顏色的馬匹出現,並有更多數量棕紅色的馬出現,以便實現總體上的數量均衡。這種推理與休謨的理論並不矛盾。在一系列的計算結束之後,他們將不得不認為:「在這些天裡,我們發現每4 匹馬中就有一匹棗紅色的馬;我們由此推斷,在接下來的一天中仍然會保持類似的比例關係。」
類似地,儘管法律人並不和數字打交道,但是他們應當認識到自己並不知曉先驗判斷,因此必須完全將推論建立在經驗之上。鑒此,我們必須認識到,此類推理的基礎並不具有確定性,經常要加以修正,並且一旦應用於新的事實,就很可能導致嚴重錯誤;尤其是當據以作出推理的經驗極其有限,或者沒有注意到未知但卻非常重要的條件時,就更加容易犯嚴重的錯誤。
涉及專家證言,我們必須始終銘記上述事實。我們不能直接表現出對專家證言的懷疑,也不能讓專家變得無所適從,但是應當認識到,知識的增長依賴於例證的積累。當我們擁有100 個例證時,可能認為某些事情理所當然;但是當我們擁有1000 個例證時,情況就可能發生了巨大變化。昨天,舊有的規則可能還沒有例外情形;今天,諸多例外情形已經出現;明天,例外儼然變成了規則。
因此,那種沒有例外的規則越來越罕見,而且一旦發現了例外情形,規則也就不再顯得那麼理所當然。在發現新荷蘭之前,人們認為所有的天鵝都是白色的,所有的哺乳動物都不能生蛋;現在我們都已知道,世界上存在黑天鵝,鴨嘴獸能夠生蛋。在我們發現紫外線之前,誰敢斷言光線能夠穿透木頭呢?誰又敢斷言當今的偉大發明隨後不會被事實所否定呢?實際上,那些偉大的、顛撲不破的原理可能隨後得到確證,但是目前穩妥的做法是謹慎作出斷言,即便此類原理是由經過精細驗證的有效命題所構成,並被視為科學洞見的象徵,也要保持應有的審慎。這方面,當代偉大的醫師都是傑出的代表,他們認為:「現象A 是否由B 所致,我們尚且不能確定,但是截至目前,每當我們發現A 時,事先都會有B 出現,還沒有人發現相反的例證。」刑事司法領域的專家也應當秉承類似的理念。
儘管這種做法可能很難予以接受,但是無疑更加安全穩妥;即便他們沒有採取這種做法,我們也有義務假定他們應當採取這種做法。唯有如此,我們才能避免盲從那些看似沒有例外的普遍規則,從而穩妥地推進工作。
這一點與我們的職責緊密相關,當我們認為自己發現了普遍有效的規則時,就會捨棄專家的協助而獨立得出結論。我們經常依賴自己的理解和自認為正確的先驗推理,實際上那些都只不過是經驗,並且是非常匱乏的經驗!法律界尚未將刑事科學推進到更高的境界,還無法充分利用同行的經驗以及經過同行審查和確認的書面材料。我們投入大量精力研究法律難題,界定司法概念,但是缺乏對人類及其情感的研究,也沒有這方面的研究傳統。因此,每個人都不得不依賴自身的經驗,如果這種經驗已有數十年的經歷作為背書,並且得到他人經驗的支持,就會被認為具有相當的可靠性。從這個角度看,並不存在所謂毋庸置疑的規則;每個人都應當捫心自問:「我可能從未經歷過這個事實,但其他成千上萬的人可能經歷過,並且可能形成成千上萬種不同的認識。鑒此,我如何能夠排除各種例外情形呢?」
我們應當銘記,在規則所涉的情形中,哪怕只有一個要素尚未被發現(這在實踐中十分常見),規則都存在失效的風險。假如我並不完全了解水的屬性,就從安全的陸地走到了平靜的水池邊緣,我可能會假定:水是有形物,它有密度、穩定性和質量等屬性。我們還可能假定,我們能夠像在陸地上行走一樣,在水面上自如地行走,這僅僅是由於我不了解水的流動性以及它的特殊風險。利布曼[12]對此作出了精闢的闡釋。事物的因果關係,包括閃電和雷聲之間的關聯,以及火藥燃燒與爆炸之間的關聯,與邏輯關係完全不同,這僅僅是一種先前事物與演繹結果之間的概念關聯。這是著名的休謨式懷疑主義的核心觀點。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對於特定的現象,我們根本無法確定自己是否已經掌握所有的決定因素,鑒此,我們必須堅守這個唯一沒有例外的規則:審慎地制定不承認任何例外的規則。這裡還有必要提及另外一個問題,即休謨式懷疑主義在數學層面的例外情形。通常認為,司法科學在許多方面與數學緊密相關,包括允許使用先驗命題。萊布尼茨早已指出:「數學家關注數字,法律人關注理念,實際上兩者所做的是一回事。」如果兩者的關係確實如此緊密,那麼,關於現象科學的懷疑主義就不能被應用於法律領域。不過,我們並不只是和概念打交道,儘管面臨重重障礙,萊布尼茨的時代已經過去,就司法職業的現狀而言,它最重要的對象就是人類自身,這構成了司法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講,數學是否能夠真正免於懷疑主義的困擾,仍然值得深入研究。高斯、洛巴謝夫斯基、波爾約、蘭伯特等人的研究,對此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讓我們來看看數學假設扮演的重要角色。當畢達哥拉斯發現數學假設時,他首先畫了一個直角三角形,然後沿著各邊分別畫了一個正方形,最後算出各個圖形的面積並進行比較,他在這樣做的時候,一定認為這可能僅僅是個巧合。如果他使用不同的三角形進行10 次或者100 次計算,最終總是得出相同的結論,此時他才有可能斷言,自己已經發現了一個重要的定理。即便如此,他的研究方法也僅僅是經驗方法,這就如同一個科學家斷言,從來沒有人看到一隻鳥直接生育幼鳥,由此認為所有的鳥都要生蛋。
不過,畢達哥拉斯在發現上述定理時,並未始終採用這種經驗方法。他構建假說並加以計算,同時基於假設開展研究:「如果這個是直角三角形,而那個是正方形,那麼……」這恰恰是所有科學領域的基本研究方法。諸如此類的命題包括:「如果地月關係與此前保持不變,月亮就應當在明天的特定時間升起。」「如果這個推理步驟並不是錯誤的,如果推理前提是可靠的,如果它指涉X,那麼……」在司法過程中,刑事學家從事的是類似的工作,他們必須對推理的假設前提保持懷疑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