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界定理論的條件 專題4 作出推論 第22節概述
2024-10-08 14:32:32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從心理學領域研究人的精神,其研究主題是梳理有意識的生活的整個脈絡,其研究目標是確定人類思維法則的緣起和關聯。無論這些關聯能否反映出思維對象的內在融貫性,只要基於邏輯來梳理有關思維關聯的基本法則,從而獲得客觀有效的知識,那麼,所有涉及思維形式的問題就不屬於心理探究的範疇。心理探究通常是為了客觀描述實際發生的心理事件,並對心理事件的基本要素展開分析。只要是基於實用目的,將心理學運用於周遭事物的推理問題,我們就只需關注那些界定事物組合關係的法則,並試圖解決如下問題:人的心理究竟如何實現這種組合?該問題實際上涉及的就是心理層面的因素。這一問題之所以在法律領域非常重要,就在於推論和理論的構建通常要嚴格排除邏輯謬誤,但卻充滿了心理謬誤,因為任何邏輯都無法消除心理謬誤的空間。鑒此,我們必須要審視那些決定推理方式的至關重要的前提條件。
鑑於這些問題在法律領域普遍存在,法律人有必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希爾布蘭德[1] 指出,當今的知識理論已經分解為若干具體的理論,涉及特定知識領域的具體需求。傳統的認識論學者,作為跨越諸多領域的專家,已經被這些領域的學者所取代,並且各個領域的學者都致力於研究本領域的認識論問題。我們格外關注的問題是,基於已有材料或者自身收集的材料,努力得出相應的推理結論。如果我們想要改進本領域的基本原則並考察它們的有效性,由此聚焦整個推理程序,就需要確定有關程序究竟是主觀設定的還是符合客觀法則;如果該問題得以解決,我們就需要確定心理因素對整個程序的影響。通常認為,人的思維是一種天賦秉性,並不是通過外在規則習得。不過,我們所關注的不是教會推理者如何思考,而是分析他人如何進行推理,以及他人的推理對我們有哪些價值。立足當前這種大膽放手的法律制度,即便是那些最為嚴重的刑事案件,也是交由業餘陪審員作出最終的裁判。鑒此,應當對裁判工作設定所有可行的司法控制,基於最嚴格的標準審查判斷證據,並且只能將那些經過反覆審查和確證的證據提交給陪審團。
在陪審團模式下,法官肩負的法律職責看起來並不十分明確。有的法官認為,只要將在案證據提交給陪審團,就已履行了法定的職責,儘管他意識到,大量證言並未經過嚴格審查,並且陪審員可能平生首次接觸審判程序,首次見到被告人,還要在這種情況下決定當事人的命運。如果法官已經意識到上述問題,但卻仍然無動於衷,就未能盡到一名法官的責任。與此前相比,法官現在需要從心理學層面審查所有的證據,識別那些似是而非的證據,填補證據缺漏,解決證據難題,然後再將證據匯總起來,交給陪審團作出最終的判斷。在希爾布蘭德看來,那些看起來不言自明的事情,往往取決於日常生活中反覆實踐所積累的確切經驗;不過,所謂不言自明的印象,卻往往只是對那些應當為真的事情作出的直覺判斷。休謨早已指出,那些極為複雜和抽象的概念只是源於情感而已。我們應當研究這些事物之間的關聯,同時,只有當我們認真對待本職工作所涉的心理過程,才能夠切實履行自身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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