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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4:32:24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當證人出庭作證並展現輕蔑表情時,情況也是如此。對於證人而言,當被告人或者其他證人聲稱他是造謠,或者有人質疑他有不當動機,或者他早期與罪犯存在關聯,他就會表現出輕蔑的表情。當某人有機會顯示他對其他人的蔑視時,這些情形通常都會對表示蔑視的人有利。這些情形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因為它們不僅表明,表示輕蔑的人具有良好形象,還表明我們必須對輕蔑的表情本身進行更加細緻的研究。毫無疑問,蔑視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模仿的,鑒此,對值得質疑的姿勢必須進行仔細的觀察。真實的蔑視與虛假的蔑視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虛假的蔑視往往伴隨著不必要的微笑。人們通常認為,微笑是沉默的武器。然而,這種微笑往往只是為了反駁不甚嚴重的指控,甚至那些較為嚴重的指控,但是,當面臨十分嚴重的指控,並且涉及非常惡劣的後果時,人們顯然不會微笑。當案件明確涉及非常惡劣的後果時,沒有哪個無辜者會微笑;如果他對那些說謊的人表示蔑視,他會展現其他姿勢而不是微笑。即便是那些試圖通過乾笑來掩藏自己愚蠢的人,當他遭到造謠中傷,不得不對說謊者表示蔑視時,也不會選擇繼續微笑;只有那些假裝蔑視他人的人才會繼續微笑。然而,如果有人通過反覆練習來表達蔑視,他就知道自己不應當微笑,不過,他的姿勢會變得有些做作,進而因過於誇張而暴露真實的心理。
比蔑視更進一步的是抗議和怨恨。當某人想要對他人表達抗議和怨恨時,標誌性動作就是露出牙齒,緊皺眉頭,面目扭曲。我認為,這種表情經常會被隨後的表情所替代,即緊閉雙唇,通過鼻孔沉重地呼吸。這是下定決心和表示蔑視相結合的產物,也是抗議和怨恨的可能來源。與下定決心類似,此種情況下,人通常會緊閉雙唇;人們在抗議和怨恨時不會張開嘴巴。此外,前文已經指出,蔑視通常伴隨著吹氣動作,當雙唇緊閉時想要做吹氣動作,就只能通過鼻孔進行。
嘲笑和貶低,與抗議和怨恨的表情類似,只是程度較輕而已。這些都給刑事學家帶來了嚴峻的挑戰,那些表示抗議和怨恨的被告人並不是最難應對的情形。
總體上,我們需要給予極大的審慎和耐心,因為被告人群體之中很可能存在無辜者。每當那些有多次犯罪前科的人再次遭到指控,並且主要依據就是犯罪前科,我們就應當格外引起注意。此種情況下,被告人往往會通過強烈的抗議和激烈的怨恨來反對控訴,當被告人實際上是無辜者時,情況尤為如此。這些人可能會向法官表達怨恨,將法官視為非正義的化身,並且認為自身通過侮辱性的言行來表達怨恨乃是正義之舉。面對這種情形,那些缺乏經驗的法官很可能將被告人的情緒表達視為有罪心理的反應,並且認為他們應當為自己的侮辱性言行承擔不利後果。基於這種認識,他將不會再去關注那些潛在無辜者的不幸遭遇。這種情形極易導致不公正的刑罰,箇中緣由顯而易見。無論被告人實際上是否有罪,法官都肩負著專門予以調查核實的法定職責,因為抗議和怨恨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心中憤懣的結果,而這又往往源於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遭受的不公待遇。如果法官不能糾正這種不公待遇,至少不能因此而增加他的罪責。面對此類被告人,唯一也是最簡單的處理方式,就是耐心而積極地調查有關案件事實,表明法官將會仔細審查所有的證據材料,甚至傾向於調查可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證據,並且不是過分熱衷於討論指控的罪行。在多數案件中,這種做法可能在最初並不十分奏效。被告人必須有時間思考整個案件,並通過冷靜的思考認識到,並不是整個世界都在故意和他作對。隨後,他就會開始意識到,這種怨恨的沉默只會對自己造成傷害,當他反覆接受審判,就會最終認同司法程序。一旦打破這種僵局,即便是那些最初表示抗議和怨恨的被告人,也會變得溫順和誠實。法官最需要的就是耐心。
不幸的是,我們經常會面對真正的憤怒。當人憤怒時,整個身體會直立或者前傾,肢體變得僵硬,牙關緊咬,聲音變大或者嘶啞,前額緊皺,瞳孔收縮;此外,人的臉色也會發生變化,漲得通紅或者變得慘白。人們很少模仿真正的憤怒,無論如何,憤怒的特徵是如此明顯,以至於很難會作出錯誤的判斷。達爾文指出,一個人是否有罪,經常會通過閃動的眼神和無法言說的矯揉造作表現出來。就後者而言,每個刑事學家都非常熟悉,並且在心理學領域很好解釋。那些知曉自己無罪的人,他的行為表現非常自然,毫不拘謹:那些淳樸簡單的人在這方面和他們相差無幾。他們並不會表現得形跡可疑,因為他們並不知曉任何可疑的事情。不過,那些知曉自己有罪的人,則努力避免顯示自身的嫌疑,而為了實現這一目的,他們只有訴諸偽裝和模仿,一旦偽裝和模仿不到位,這種矯揉造作就會表現得非常明顯。
內疚的眼神也具有一定的說服力。人們觀察美好事物、心存喜悅、滿懷熱情等情形的眼神,並不像想像的那樣富有詩意,因為這些情形至多不過是眼中充滿熱淚而已。人們之所以會熱淚盈眶,主要是眼部神經興奮的結果,因此,內疚的眼神也具有類似的特點。內疚的眼神最初也往往會滿含熱淚。
順從也是非常重要的身體姿勢,具體表現為雙手交叉放在大腿位置。這是一種非常典型的姿勢,因為「雙手交叉放在大腿位置」是一句諺語,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其他努力。這個姿勢表明:「我不準備再做其他事情,我不能做,也不願做。」不過,應當認識到,表示順從的狀態和姿勢對於有罪與否這一重要的問題並不具有特殊的價值,因為當事人可能對有罪與否的認定表示順從,或者當事人已經達到了承受極限,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漠不關心。就順從的本質及其表現而言,當事人可能已經放棄一切努力或者僅僅放棄特定的事情,在法庭上,當事人可能已經放棄證明自己無罪的努力,考慮到被告人可能實際上無罪,也可能僅僅是主張自己無罪,這種順從的姿勢在一些案件中就是一種明確的跡象。需要指出的是,儘管被告人的親友竭盡全力幫助被告人,但是,他們實際上知道有罪證據無可辯駁。同樣地,儘管那些盡職的法律人努力為當事人辯護,他們也知道自己可能是徒勞無功。最後,被告人清醒地認識到不利的訴訟結局後,也可能表現出順從的姿態。在我看來,實踐中通常只有無辜者才會表現出順從的姿勢,這並不是偶然的隨機事件。那些有罪者發現自己難逃罪責時,可能會咬牙切齒地仰天長嘆,對自己懊惱不已,或者陷入無語的冷漠狀態,但通常不會表現出順從姿態以及相關的肢體行為。如果某人接受了順從的理念,也就意味著放棄了抵抗,或者說放棄了自己享有的某些權益;如果某人沒有任何權益可以主張,也就談不上放棄的問題。同理,如果被告人並不享有判決無罪和正名的權利,也就根本不會基於順從的姿態放棄這些權利,而至多表現出絕望、氣憤或者惱怒的情緒。鑒此,有罪者不會表現出順從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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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情形外,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可能出現緊皺眉頭的表情。當某人認真研究某項事情,並且不斷面臨新的困難時,就會顯露這種表情。談到這種姿態的最初起源,可能是人在參與高強度的活動時,需要集中注意力,進而通過眉頭上方的前額皮膚收縮來達到緊皺眉頭的效果;通過這種方式,能夠提高觀察的精確度。我們需要仔細觀察被告人或者證人,判斷他們究竟是如實回答還是虛張聲勢,進而確定他們自身是否相信自己即將對有關事項作出的解釋。假定法庭要求被告人提供很久之前某天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明,被告人需要仔細思考當天自己的行蹤情況。如果被告人想要努力證明自己不在犯罪現場,例如,他當時確實不在犯罪現場,也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他就需要努力回憶當天的實際情況,並且向法庭提供能夠證明其行蹤的證人。此時,他就需要努力思考。不過,如果他謊稱自己擁有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明,就像一些罪犯經常做的那樣,進而試圖促使人們認為,沒有人有權要求他在特定的時間必須在特定的地點活動,那麼,他就不需努力思考那些並不存在的事情。在此類案件中,被告人雖然表現出一種思慮,但實際上,這種思考缺乏熱情和深度:這兩個形容詞足以表達什麼是真正的思考。對說謊的證人而言,同樣可以遵循上述方法區分真正的思考和假裝的思考。如果證人只是假裝進行認真的思考,而沒有顯露出任何相應的跡象,就應當對證人證言進行嚴格的審查。據此,我們可以有效識別虛假的證言。
空洞的眼神,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問題,它表明當事人完全陷入茫然的精神狀態,根本沒有能力進行認真的思考,此時只能讓當事人獨處休息。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會表現出任何獨特的身體姿態,只有當事人感到尷尬時,例如他發現大家都在關注自己,或者他意識到自己已經忘記了其他人的存在,才會在他的額頭、嘴部或者下巴流露出一些尷尬的跡象。通常認為在法庭上不會出現這種情形,但實際上,這種情形在法庭上時有發生,例如,法庭與被告人進行較長時間的交談後,決定對之前的交談進行歸納總結。如果此前的交談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證人就可能沒有聆聽法庭的審判,而是茫然地盯著遠處的某個地方。他可能正在回憶自己的整個人生,或者整個事件的過程和結果。他可能已經陷入本能的思索之中,正在頭腦中重演整個事件的經過。要想進行認真的思考,需要回憶事件細節,並且做出適當的推理;我們剛才所提到的思考僅僅是思緒上走神而已。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很容易獲得被告人的認罪供述,當然,這需要法官時刻關注當事人的精神狀態。
眾所周知,緊皺眉頭意味著遭遇了令人厭惡的事情,但是在我看來,緊皺眉頭還涉及另外一種情形,即當它與微笑同在時,就意味著一種不信任。緊皺眉頭與微笑的組合,看起來並不容易察覺,實際上是指當事人微笑著表示反對,同時皺起眉頭進行仔細觀察。不過,這種表情的含義非常明確,通常意味著不信任和懷疑,而非其他的任何心理。因此,如果你認為,某個人因為相信某事而顯露出這種表情,你就很可能出現判斷失誤。如果你想親身體驗一下,你不妨在作出這種表情的同時,自言自語地說:「好吧,這不可能。」或者:「看看,那是謊話。」當證人與被告人進行對質,特別是證人之間進行對質時,通常會出現這種表情。
緊皺眉頭與其早期狀態——略微揚起眉頭之間存在緊密關聯,這種關聯能夠顯示出當事人的尷尬狀態,這種表情並不十分常見,通常發生在當事人看到某些陌生或者難以理解的事物等情形,或者難以理解某人的陳述。事實上,對於所有需要更加清晰的視野,並消除冗餘光線的情形,當事人都可能會顯露這種表情。
當被告人主張,他並不清楚某項指控其有罪的證據時,這種面部表情就顯得比較重要。如果他是有罪者,他當然知曉犯罪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事件以及有關的指控證據,即便他反覆向法庭主張,他並不清楚某項指控證據,他只不過試圖表明自己是無辜者,或者試圖拖延時間,以便作出適當的辯解。如果他是無辜者,由於他並不知曉犯罪的實際情況,也就無法理解特定證據的內容。因此,他會皺起眉頭,並且在舉證之初就會認真聆聽證據的內容。那些有罪的被告人,可能也會看起來比較專注,但是他並不會皺起眉頭,因為他並不需要聚精會神;即便沒有這些證據,他也很清楚整個案件事實。作為刑事學家,我們需要探究,一個人究竟是經歷了諸多焦慮和困擾,還是始終處於無憂無慮的狀態。達爾文就此指出,當人準備揚起眉頭時,周遭的肌肉就將處於收縮狀態(例如,控制眉頭收縮的圓形肌肉和鼻子附近的錐狀肌肉,這些肌肉控制眼瞼的活動)。通過用力收縮眉頭附近的肌肉群,就能展現緊皺眉頭的表情。這些肌肉的收縮,能夠抬高眉頭的根部,由於收縮眉頭根部的肌肉同時發力,就會在眉頭根部形成凸凹的褶皺。通過這種方式,就能夠形成有一定斜度和垂直的皺紋。如果不加訓練,很少有人能夠展現這種表情;有些人從未展現過這種表情,與男人相比,婦女和兒童更是如此。
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表情往往是精神痛苦而非肉體痛苦的跡象。有趣的是,這種表情往往與下拉嘴角的動作同時存在。
為了進一步研究面部表情的變化,我們需要分析這些肌肉運動的原因,因為這些肌肉運動與心理狀態相伴而生。皮德里指出,這是由於牽動這些肌肉的運動神經緊鄰神經中樞,因此,這些肌肉是感覺器官的驅動力量。後一論述無疑是正確的,但前者卻值得質疑。無論如何,面部表情無疑要涉及大量富含運動神經的肌肉,這些肌肉協力運動,並與心理狀態互相協調。此外,身體其他部位的肌肉也可能參與其中,只不過我們未能觀察到這一事實。不過,其他部位的肌肉運動並未起到主要作用。
通常認為,所有喜悅和振奮的情緒(包括吃驚)都將伴隨前額、鼻孔、眼睛和眼瞼的運動,而悲傷和壓抑的情緒則具有相反的效應。這個簡便易行的規則促使我們關注許多其他難以歸類的表情,儘管我們認識到這些表情非常重要,但卻並不確定它們的實際含義。在哈利斯[85] 看來,面部肌肉運動遵循以下模式:「最先進的運動神經是動眼神經。外部刺激首先到達動眼神經,情緒發生的任何改變,都將最先通過眼睛瞳孔的外表、運動和狀況體現出來。如果外部刺激足夠強烈,就將觸及三叉神經末端的神經元,隨即將引起咀嚼肌的運動;隨後,不斷強化的情緒就將通過其他表情展現出來。」當然,即便人相科學高度發達,也沒有人能夠斷言,人相學能夠幫助我們解決所有難題;不過,如果對人相學給予足夠的關注,它將對我們的工作大有裨益。人相學能夠幫助我們解決當下的問題,誠如拉羅什富科所言:「了解男人,要比了解某個男人更加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