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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節 人相學與相關主題01

2024-10-08 14:32:21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人相學可被歸入那些具有多元價值的學科領域。在古代時期,人相學就已初具規模,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和畢達哥拉斯等人都熱衷於該領域的研究。隨後,人相學逐漸淡出視野,直到巴普蒂斯塔·波塔針對人相學撰寫了一部著作,才又開始引起關注,此後,伴隨拉瓦特爾以及高爾等人的著作陸續問世,這門學科很快進入學術研究的前台。拉瓦特爾的知名著作[70] 在當時備受關注,為拉瓦特爾贏得了極大的榮譽。歌德曾經對人相學產生了濃厚興趣,對此,海倫撰寫的暢銷書以及歌德與拉瓦特爾的書信往來均有所體現。如果拉瓦特爾並未採用一種神秘性和定論式的方式探討人相學問題,如果他更加注重觀察而非輕易做出斷言,他的名聲將會流傳得更加久遠,他也將能夠對這門科學做出更多的貢獻;由於拉瓦特爾未能如此,他很快就不再為人們所關注,人們轉而追隨聲名不佳的顱相學家高爾。高爾與他的朋友施普爾茨海姆經常一起合作,他和拉瓦特爾一樣,也在自己的著作[71] 中犯了相同的錯誤,以至於迷失在缺乏科學基礎的理論之中,最終導致他所倡導的那些確定無疑和具有啟發性的知識反而遭到忽視。

  隨後,考特[72] 和諾爾[73] 對高爾的著作進行了深入研究,並對該著作的價值給予了公允的評價,進而再次肯定了高爾作出的貢獻;此後,龍勃羅梭和他的學派提出了犯罪標記理論,該理論的精髓就建立在高爾博士提出的飽受爭議,現今才得到重視的假說之上。偉大的生理學家穆勒宣稱:「關於高爾理論體系的普遍可靠性問題,不能提出任何先驗的反對意見。」直至最近,除去沙克[74] 的著名研究成果,人相學領域的重要問題才被賦予科學屬性。最為重要的著作當屬達爾文的作品,[75] 其次是皮德里系統[76] 和卡勒斯的符號體系[77],所有這些都立足於早期著名英國解剖學家貝爾醫師[78] 的奠基性工作。其他的代表人物包括萊布倫、賴希、曼泰加扎、迪謝納、斯克勞普、馬格努斯、蓋思曼、斯克貝斯特、恩格爾、施耐德、米歇爾、馮特、朗格、吉羅代、摩梭、貝爾、維納、洛策、魏茨、勒魯特、孟羅、豪辛格、赫爾巴特、孔蒂、梅內特、格爾茨、休斯、波利[79] 等。應當認識到,人相學現在已經淪落到無足輕重的地位。顱相學與人相學的關係,就如同頭部骨骼與皮膚的關係一樣;同理,人的面相與頭骨的輪廓緊密相關,人相學也必須研究頭骨的構造。人相學的基本原理就是模仿。不過,人相學不僅關注面部自身的細節特徵,還關注心理改變對面部特徵的影響,而模仿則涉及表情和姿勢的人為改變,後者通常被視為內部心理的外化過程。因此,熱衷模仿的主要群體包括演員、演說家和生活喜劇演員。顱相學仍然是醫師、人類學家和心理學家的研究範疇,而人相學則備受法律人的青睞。作為一門學科,人相學包含多元化的價值。通常認為,很多心理都無法通過面部予以表達,那些能夠通過面部表達的心理,也並無固定規則可循。因此,我們能夠通過面部獲取的信息,或者是直覺性的判斷,或者只是隨意的猜測。也有意見認為,面部表情很難作出解讀。每當人們需要處理複雜的事物時,經常會提出諸如此類的意見。當人們不願費力解決棘手的事情時,就會主張這些事情沒有任何意義。然而,只要人們保持熱情,並願意開展些許研究,就能夠將這些知識廣泛應用於自身的職業領域,進而從中獲得極大的益處。

  人相學要想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個經常被提及的標準:不僅要解決最基本的問題,還必須能夠有所開拓和發展。沒有人會否認,世界上既有智慧的臉也有愚蠢的臉,既有慈祥的臉也有殘忍的臉,如果承認上述區分,就能夠繼續基於其他標準作出類似區分,據此,我們可以通過觀察人的面部了解特定的品性特徵。因為沒有人能夠確定這種面部特徵分析的邊界,所以,關於面部特徵的審查、觀察和整理,還有很多需要開展的工作。如果警惕各種人為錯誤、誇大其詞和缺乏根據的斷言,並且立足真實發生、仔細觀察的事實基礎,就能夠構建起具有重要意義和堅實基礎的學科。

  著名精神病學家邁內特指出[80],人相學非常依賴於放射技術和圖像比對,很多事物都包含我們所熟悉的人相學內容。人們通常基於固定的思維模式評估他人的行為,並據此形成一種基本共識,即通過觀察某人的行為所展現的特徵,可以推斷他人的行為特徵。漢斯·維爾喬曾經通過觀察人的瞳孔來分析人的心理活動,這種十分細緻的人相學觀察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價值。在他看來,人的瞳孔是心靈的窗戶,據此可以窺知他人的內心世界;可見,心理狀態與內心世界存在緊密關聯。為何會存在這種現象,為何特定的心理過程會與特定的肌肉存在關聯,諸如此類的問題尚且沒有科學的答案。但這一點實際上無關緊要,即便一個人想破腦袋,也不可能知道我們為何不用眼睛去傾聽,為何不用耳朵去觀察。不過,我們已經在這方面取得了顯著的研究進展。早在1840 年,米勒[81] 就已指出:「為何不同類型的精神疾病涉及不同類型的神經,以及為何特定的面部肌肉牽涉特定的表情,對於諸如此類的問題,具體原因仍然不清楚。」在40 多年前,格拉蒂奧萊特[82] 就曾指出,那種認為肌肉僅僅是用於表達感情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與此同時,皮德里也認識到,那些用於表達感情的肌肉運動,部分涉及想像中的物體,部分涉及想像中的情感表達。所有用於表達感情的肌肉運動,其內在含義都與這一事實緊密相關。達爾文撰寫的有關情感表達的經典著作,從根本上完美地解決了這一問題,據此可以宣稱,我們已經掌握了足夠的研究資料,可以進一步推進我們的研究。我認為,所有的刑事學家都有必要研究達爾文的這部著作,因為他在這部著作中,基於親身經歷或者深入觀察的案件,從各個角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和解讀。我在這裡僅僅列舉達爾文最為著名的幾項觀察結論,據以向大家說明這部著作的重要意義。

  關於研究對象,他建議選擇以下幾類:一是兒童,因為兒童的情感表達更加豐富並且不加遮掩;二是精神病人,因為精神病人受到強烈情感的影響,自身已經失去控制;三是容易激動的人,便於觀察他們的肌肉變化情況;四是識別所有種族的人以及動物的表情類型。在所有這些對象之中,只有兒童與我們的研究緊密相關,其他對象要麼與司法實踐沒有關聯,要麼僅有理論價值。不過,我傾向於增加另外一類研究對象,即未開化的人群、農民以及不諳世事的人,他們通常不會故意掩蓋自己內心的真實想法。我們可以從這些人以及兒童那裡獲得更多知識。進一步講,通過研究這些對象,我們並非只是研究特定的群體,而是確立了更加有效的研究整個人類群體的一般範式。兒童具有與成年人相同的心理特徵,只不過更加明確和簡單而已。讓我們看看達爾文的觀察結論:當人們表達憤怒的感情時,眼睛會瞪大發光,呼吸會變得急促,鼻孔會略微張開,眼神會盯著對方,所有這些極富特點的表情特徵在兒童和成年人身上都有相同的體現。具體的分布情況並無差異,我們在兒童身上發現的特徵,也會在成年人身上有所體現。如果我們對兒童和淳樸民眾的人相學進行充分研究,隨後也就不難針對不同類型的群體開展深入研究;對於後者,我們只需關注他們有意識的、習慣性的情感掩飾行為,對此而言,我們只需對既有的基本原理作出適當調整即可。

  關於人類表情和姿勢的解讀問題,達爾文總結出三條基本原理:一是有意識的關聯習慣原理;二是矛盾原理;三是神經系統的直接活動原理。

  就第一項原理而言,伴隨著人類的世代繁衍,所有的欲望、經歷或者不情願等情感,都會表現為有意識的行為,鑑於此前已經有過相同或者類似的關聯經歷,此時就會傾向於再次實施類似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再具有特定的目的,只是沿襲此前的行為習慣,進而逐步演變為反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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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我們注意到,習慣能夠催生非常複雜的反射行為,例如動物的習性,馬的抬蹄行為,指示犬的指示行為,牛犢的舔舐行為等,這一原理就變得更加顯而易見。當我們處於墜落狀態時,很難作出與伸展手臂相反的姿勢,即便落在床上也是如此,我們會下意識地張開手臂。格拉蒂奧萊特指出:「當某人激烈地反對特定的觀點時,就會閉上眼睛;如果他表示贊同,就會點頭並睜大眼睛。當某人描述一件恐怖的事情時,就會閉上眼睛並且搖頭;那些身處附近的人就會揚起眉毛。

  人們努力思考時,也會表現類似的表情,或者緊鎖眉頭,這些動作使人們的目光更加敏銳。這些都是人們的反射行為。」

  就第二項原理而言,當貓和狗發生對峙時,就會表現出打架的姿勢;如果它們心情不錯,就會和平相處,儘管這與我們的主題並無相關。泰勒[83] 指出,西多會人的肢體語言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比分析,例如,聳動肩膀被視為堅定不移的反面特徵。

  具體到神經系統的直接反應,存在諸多的例證,包括臉色變白、顫抖(擔心、恐懼、疼痛、寒冷、發燒、害怕、喜悅)、心悸、臉紅、出汗、用力、流淚、抓扯頭髮、排尿等。基於這些行為特徵,我們可以發現一些行為規律,進而對各種現象進行歸類分析。

  我們可以對達爾文的例證展開更進一步的分析。他首先提醒我們,不要將特定的肌肉運動視為情緒激動的結果,[84] 因為它們是選擇性觀察的產物。人們可能存在諸多習慣,肌肉運動的習慣更加複雜,這些肌肉運動可能是偶然的行為,或者是當下某種疼痛的結果,並沒有任何特殊的意義。這種肌肉運動可能極其明顯,不容那些未經訓練的觀察者質疑其重要意義,雖然它們與情感狀態沒有任何關聯。儘管通常認為,我們應當僅僅關注整個面部肌肉的變化,並且認為這種肌肉變化具有特定的含義,我們仍然可能面臨犯錯的風險,因為那些公認的面部表情會以其他方式表現出來(例如習慣行為、神經紊亂或者損傷等)。鑒此,我們必須保持足夠的謹慎和注意;如果我們運用達爾文提出的任何標準,例如,當我們不想看到特定事物或者厭惡某些事物時,就會閉上雙眼。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認識到,實踐中可能還存在一些人,他們面臨其他情況甚至相反情況,也會習慣性地閉上眼睛。

  我們必須認識到,在充分考慮這些例外情形的基礎上,這種現象在審判環節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當我們向被告人出示一項非常重要的證據時(例如證明力很強的筆跡鑑定意見),他可能會閉上雙眼。此時,這一行為就顯得極其特殊,並且非常重要,尤其是當被告人試圖反駁有關證據的證明價值時,情況尤為如此。他的眼部肌肉運動和他的言語之間的矛盾,具有很強的說服力。當被告人面對案件涉及的不同可能性時,例如繼續審判、證據關聯和訴訟結果,也會發現類似的現象。如果被告人發現情形十分不利,就會閉上眼睛,證人也是如此。當證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證言已經遠遠超出其所感知的範圍,並且知曉自身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就會閉上眼睛,儘管這種行為可能轉瞬即逝。如果他閉上眼睛,就意味著他可能說得太多,此時難免要捫心自問是否對得起自己的良心,進而避免更加誇張和不負責任的斷言。

  這種閉眼行為,不能與其他正常的行為相混淆,例如某人可能試圖理解宣誓證詞的重要性,並且整理思緒,也可能是為了努力回憶事件經過,並且評估自己的確信度。這兩種閉眼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前者是為了迴避證言的後果,過程更加短促;後者持續時間更長,因為證人需要更多時間整理思緒,從而更好地回答問題。同時,前者伴隨著明顯的害怕表情,而後者則僅僅是時間的持續而已。

  最為重要的是,證人的雙手可能展現標誌性的臨時性防衛姿勢,這僅僅出現在心存抗拒的情形。即便是非常冷靜的人,也可能展現這種特殊的行為,因此,這種行為表徵相對比較可靠。如果人們想要不受干擾地思考某個問題,他們不會基於這一目的而閉上眼睛。

  類似地,無論被告人還是證人,如果他們突然閉口不言,這一行為表現也具有重要價值。下定決心與閉口不言,兩者不可分割;我們很難想像一個猶豫不決的人閉口不言,也很難想像一個堅定不移的人口若懸河。這涉及達爾文的第一項原理:有意識的關聯習慣。如果某人已經下定決心要做某事,這種決心就會立即通過與肢體行為緊密相關的肌肉運動表現出來。即便當我突然決定要去面對某些令人不快的事物,或者思考一些令人愉悅的事情,在這種決定作出之後,就會立即出現相應的肢體行為,並且會表現得非常明顯。我可能會推開我的椅子,抬高肘部,並且可能用雙手抱頭,然後再次推開椅子,然後開始觀察或者思考。

  不過,此類行為並不需要多少肢體動作;不同類型的決定,往往涉及不同的肢體行為。簡言之,一旦作出最終決定,在決定作出後,立即會出現一系列伴生行為。

  如果我們想要移動,肌肉就必須收縮。顯而易見,根據我們的身體當時所處的姿勢,只有當相關肌肉處於運動狀態,我們才能自由地行動。例如,當我們處於坐著的姿勢時,我們很難使雙腳保持行進時所處的姿勢;我們也很難移動大腿,我們所能移動的肌肉主要是面部和上肢。可見,人做出閉嘴姿勢,是因為口部肌肉收縮;同理,當人伸出雙臂、攥緊拳頭、前臂彎曲,也都涉及有關肌肉的收縮。

  你不妨嘗試做一個身體實驗,親自體驗上述行為,從而看看心中是否具有某種信念。如同前文所述,人們發現,不僅心理狀態會伴隨外在行為,那些外在行為也會喚起或者顯示出相關的心理狀態。

  如果我們發現某人有作出決定的徵象,就可以據此推斷,在他的既有陳述和下步陳述之間,將會出現明顯轉折。如果我們在被告人身上發現這些徵象,就表明他已經決定由否認犯罪轉向認罪,或者堅持否認犯罪,或者開始認罪並隱瞞同案犯等。鑑於實踐中非此即彼,並無第三條路線可走,我們可以認為,先前的陳述並不重要。不過,重要之處在於當事人已經作出確定的決定,法院已經意識到這一事實,並且這一決定很難發生改變。因此,至於作出決定之後的具體行為,我們很難作出推斷。我們只是知道其所包含的各種可能性,即被告人或者作出供述,或者拒絕作出供述。這種觀察可以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因為被告人不會輕易改變自己的決定。

  上述分析結論,同樣適用於那些並未陳述事實或者僅僅陳述部分事實的證人。如果證人顯示出下定決心的徵象,最終決定陳述事實或者繼續說謊,那麼,無論他在下定決心之後如何作為,我們都能無須費力地確定他隨後可能作出的行為。

  觀察陪審員下定決心時的表情,尤其是當有罪與否牽涉嚴重後果而難以作出決定時的表情,更加富有趣味性。這種場景並不少見,並且意味著陪審員心中已經決定將要如何行使投票權。當陪審員下定決心後,無論證人隨後可能作出何種證言,對陪審員來說都已經無關緊要。下定決心的陪審員很難改變自己的決定,因為他通常不再關注隨後的證言,或者基於既定的偏見看待隨後的證言,並對所有證據作出符合既定決定的判斷。此種情況下,我們不難判斷陪審員會作出何種決定。如果陪審員在控方出示一項非常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後下定決心,那麼,就可能作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結論;如果陪審員在看到無罪證據後下定決心,就可能作出無罪的結論。如果你對這一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就可能會認識到,大量陪審員都會在法庭上表現出這些明確的行為表徵,據此可以計算陪審員的投票,並預測陪審團的裁決結果。我至今還清楚地記得多年前的一起案件,該案有三個被告人,一個農民和他的兩個兒子,被指控謀殺了一個弱智者,當時推測被害人曾經在他們家中居住。陪審團一致認定三名被告人無罪,主要是由於警方未能找到被害人的屍體。隨後,警方找到了一名新的證人,隨後再次啟動調查,並在初次審判一年之後再次啟動審判。審判持續了很長時間,三名被告人收到許多匿名信件,信中提到某處有一個弱智婦女,可能就是那個據稱被謀殺的被害人。據此,被告人申請延期審理或者立即無罪釋放。檢察官對此提出異議,並且主張,既然案件已經到了這個地步(這個案子對控訴方非常不利),沒有必要再考慮被告人的申請。他在總結陳詞時指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再次來到陪審員面前,已經過去了一年時間。」基於檢察官的雄辯才能,他的這種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堅定信念,對陪審團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給他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檢察官發表陳詞的同時,你就能觀察到,大多數陪審員流露出下定決心的明確跡象,被告人的命運在那時就已經確定了。

  無獨有偶,吃驚的跡象與下定決心的跡象非常類似。就像達爾文所說的那樣:「雙手抬到空中,手掌放在嘴上。」此外,眉毛通常會揚起,那些沒有太高修養的人還會拍打額頭,有些情況下,人的身軀可能會略微發生晃動,通常會晃向左側。這種行為表徵並不難以理解。當我們得知一些偏離常情常理的事情時,通常會感到吃驚。一旦遇到這種情形,如果事情並不複雜,傾聽者往往希望得知具體詳情。當我聽說世人發現尼伯龍根的全新手稿,或者醫生找到麻風病的解藥,或者有人登上南極,我就會感到震驚,但是,我的即時反應與常人無異。

  不過在遠古時候,我們的行為習慣初步形成,並且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甚至遠遠長於現代文明的時間,當時的人們並不知道現代文明人的興趣所在。在當時的情況下,人們感到吃驚的事情都是一些簡單、外在、直截了當的新鮮事:洪水來了,獵物就在帳篷外面,發現了地方部落等。簡言之,這些都是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事情。基於這一事實,我們的重要肢體行為,都應當與早期一些必要的行為存在某種關聯。當我們想要跳躍時,就會提起雙手;當我們想要抬頭望向遠處時,我們就會揚起眉毛;當我們想要刺激因久坐而放鬆的腿部肌肉時,就會拍打額頭;當我們發現遇到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事物,進而試圖躲避和繞開時,就會用手掌捂住口部。吃驚的表情,就會通過這些存在矛盾的行為表現出來。

  在法律領域,當被告人聽到某些事情時原本應當感到震驚,但是基於種種原因並不想要表現出震驚的表情時,這些徵象就顯得非常重要。他可能進行言語上的掩飾,但是,他的肢體行為會背叛他的意圖,因此,這些肢體表現在案件中就顯得極其重要。假定我們出示了某些證據,希望看到被告人有明顯的反應;如果被告人並沒有做出反應,我們就可能需要重新審視整個案件。鑒此,我們要努力確保自己不被假象所欺騙,而要想實現這一目的,只有通過仔細觀察證人的姿勢,因為身體姿勢很少像語言那樣具有欺騙性。

  輕蔑的表情可以通過鼻子和口部的肌肉運動體現出來。鼻子收縮時,就會顯現褶皺。此外,你還可能發現擤鼻子、吐痰和吹氣的行為,仿佛想要驅趕什麼一樣;還可能發現雙手交叉和抬高手臂的行為。這些行為看起來與未開化的人有關,至少代表著那些身上帶有難聞異味的令人生厭的人:印度人至今提到其所蔑視的人時,仍然會說「他是一個惡臭難聞的人」。我們的祖先可能也是這樣思考,鼻子的運動,特別是抬高鼻子和擤鼻子的行為,表現得十分明顯。此外,有人會有提高肩膀的動作,仿佛想要擺脫令人厭惡的環境,實際上,這種行為是傲慢的表現。如果觀察到證人存在此類行為,那麼,就通常意味著某些對他有益的事情:被告人否認他與罪犯之間的關聯,或者他沒有其他辦法證明對方證人的證言是造謠,或者他宣稱其他證言完全都是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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