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鞋匠與緩刑制度
2024-10-05 15:20:19
作者: 尹劍翔
現在咱們把目光移到美國,在波士頓這座城市,有一個叫做列克新頓的小鎮,美國獨立戰爭的第一槍就是在這個地方打響的。
這個故事這個小鎮上的一個鞋匠有關。
時間是在1841年,這個小鎮有個五十七歲的鞋匠,叫奧古斯塔斯。
這個老鞋匠一直就在市法院外邊的一條街上擺攤、修鞋、補鞋、擦皮鞋,因此他對這個法院是非常之熟悉的,那麼這一天早晨,他比較悠閒的、非常輕鬆的,這個時候生意也沒有,那麼他走進了這個法院的大門。
他長久在這個法院的大門外邊,從事他的這個修鞋、補鞋的這樣一種職業。那麼他對走進這個法院裡邊的,包括法官、包括這個被告、原告、律師各種各樣的這些人,他一眼就能夠看個八九不離十。
那麼一天早晨,他走進這個法院裡邊,他看到的是一種什麼樣的場景呢?他首先看到的就今天法院開庭審理的,有個被告無精打采的,情緒非常低沉的,是個青年人。
那麼憑著他對當時波士頓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狀況的這樣的一種了解,他馬上就可以斷定了,這個年輕人是因為他酗酒鬧事被送上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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酗酒鬧事,本來它是一件輕罪,沒什麼大不了的事,但是也很有可能要被送進監獄,被監禁一段時間。對於那些有錢的人來說的話,事情本來也是非常好辦的,你可以保釋,法院可以對這些有錢的可以保釋的這些人,判決什麼呢?僅僅判決一個一年的監外守,那就可以了,可是如果對於一個沒有錢的人來說,那麼你就免不掉一段時間的監獄生活,那麼這樣的一段的監獄生活,對於一個普通平民而言的話,對於一個普通老百姓來說的話,實際上在他的人生當中、在他的生命裡邊,也肯定會留下那麼一段難以磨滅的,不太光彩的這樣的一段經歷。
這個老鞋匠走向了這個被告,跟這個年輕人和藹、友善交談了起來。
在這個交談的過程當中,老鞋匠奧古斯塔斯了解到這個酗酒鬧事的年輕人,實際上他本人的職業是一個鉗工,而且他作為一個鉗工,這個技術活還幹得相當不錯,比較優秀,這個年輕人談女朋友了,她女朋友懷孕了,兩個人正在談婚論嫁呢。
如果因為酗酒鬧事被判入獄,那麼這個小伙子的前途可就都毀了。
這個時候他想到的更多是他的女朋友,那麼他如果蹲了監獄,那麼他這個女朋友就將獨自的承擔起這樣一個撫養、生育孩子的這樣的一個非常艱難的這樣的一項責任。他蹲在監獄裡邊,他沒有辦法盡到自己的責任,而且他這個時候想到他如果蹲了監獄,那麼他未來的,關於婚姻、關於愛情婚姻這樣的一個變故,那麼究竟是什麼?他是無法預測的,所以他非常憂慮、非常憂心,而且這個時候也相當的懊悔。
老鞋匠就問這個年輕人,說你是不是真的,假如法院真的給了你自由,那麼現在不懲罰你,不讓你去蹲監獄,那麼你是不是能夠真的就是重新做人,那麼改邪歸正,不再喝酒了、不再酗酒、不再鬧事了?
年輕人回答老鞋匠,說假如能夠重新獲得這樣的一種自由的話,那麼他將認真的去生活、真誠的去生活,開始自己新的生活。
奧古斯塔斯很想幫這個年輕人,但是他現在也拿不出錢,去給那個年輕人交保釋金,所以這個時候,他毅然的、非常堅定的做出自己的一個決定,他打算找法官談一談。老鞋匠找到法官,表示他願意為這個年輕人做擔保,保釋他出去。這個法官與這個鞋匠奧古斯塔斯都是老熟人了,沒事就到他那兒去擦個鞋了,彼此都非常了解,他對這個老鞋匠願意為這個年輕人做擔保的這樣的一種真誠感動了。
法官當場就同意了這個奧古斯塔斯的擔保,而且當場在法庭上就做出了這樣一個決定,這個酗酒鬧事的這個被告人,延期三周進行審判,法官說三周以後再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做出他最後的一個裁決,這個年輕人就跟這個奧古斯塔斯,這個老鞋匠一塊兒走出了法庭。
三個星期以後,老鞋匠按照他與法官的這個約定,那麼陪同這個青年人重新回到了這個法庭,來接受法官對這個青年人的宣判,這個時候,這個青年人出現在法官和旁聽的民眾眼前,可以說和三周以前的那個萎靡不振的、情緒低落的青年人相比,完全判若兩人。這個時候他精神飽滿,充滿生氣。
這個時候這個奧古斯塔斯向法官遞上了一張紙,那麼實際上這張紙就是他寫的一份書面報告。老鞋匠寫得非常簡單,只陳述這個事實,那麼法官看到這個所謂書面的這個報告上面,就簡單的一個內容,就是我約翰?奧古斯塔斯以上帝的名義發誓、作證,證明這個年輕人在這三周,三個星期以來,滴酒為沾,一直是勤奮地工作,而且還利用他的空餘的時間去照顧他所在的社區裡邊的那些孤寡老人,做了很多好事,那麼就在這一個所謂書面的這樣的一個報告下邊還附了幾份證詞,那麼這個證詞乃至於就是這個年輕人所居住的這個街區的這個片警和這個牧師。那麼這些片警、牧師,警察們也都作證,證明這個老鞋匠向法官所提交的這一份書面報告,所寫的完全是真實的。
這個老鞋匠提供的這樣的一個書面報告,深深的打動了法官。但是他畢竟酗酒鬧事了,要給予懲罰,那麼現在宣布釋放他,給予了他一個象徵性的這樣一種懲罰,罰款一分錢。
這種保釋,在現在的中國有相應的法律嗎?
保釋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擔保或接受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將其釋放的制度。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覆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覆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