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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是因為古代就有婚前財產公證制度

2024-10-05 15:19:30 作者: 尹劍翔

  蘇轍嫁女傾家蕩產卻與「婚前財產公證」問題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其實,婚前財產公證沒什麼可討論的,在最講道德倫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備的婚前財產公證的法律制度。宋朝時,父母在嫁女兒之前,也會替女兒立好婚前財產公證,以便一旦離婚,女方的嫁妝及嫁妝換錢後置辦的房子等財產仍歸女方所有。

  「離知」是宋朝的法律術語,也叫「兩離知」或「離」。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動,而「離知」則是男女雙方平權,相當於現在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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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朝時期規定,男女雙方如果鬧離婚,女方當初陪嫁過來的嫁妝仍然全部屬於女方,不管婚後男方給了女方多少錢,也不管夫妻雙方婚後擔負了多少債務,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妝去還。

  同樣,離婚時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點家產,只能拿走原本就屬於自己的嫁妝。

  宋朝時期的嫁妝是一個相當特殊的財產種類。嫁妝並不是單獨註冊在妻子名下的產業,官府要求財產都要以戶為單位登記在男戶主名下,不管實際上他是否活著。然而,雖然女方的嫁妝全部要登記在男戶主的名下,但是具體的產業則要求明確地標示出來,這個事實關係到對嫁妝的恰當使用,不僅女人有生之年有權掌管它,而且還與確立的所有繼承人有關。

  在兄弟同財共居時期,妻子的嫁妝被視為「妻財」,分家時不在分割的範圍內;在夫妻「離知」時,法律將保護女方的婚前財產,即嫁妝或嫁妝換錢後置辦的房子、田地等財產仍歸女方所有。

  南宋時期有一個姓陳的老頭,一紙狀紙把他的兒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兒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畝和3間房子賣了,他要追回這個損失。判案的官員調查之後發現,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妝換了錢後買的,後來又把它們賣了,而陳老頭卻說兒媳婦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最後,這個官員依照宋朝的律例判決說,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妝購買的田產,包括從自己娘家陪嫁過來的田產,都不屬於男方家族,不管婚前還是婚後,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判決陳老頭敗訴。

  不僅如此,這個主判的官員還給蔡氏寫了一個證明,叫「田宅契」,相當於今天的土地證和房產證,官方證明這個田產就是屬於蔡氏個人所有,「以杜絕他日之爭」。就這樣,這場官司就此息事寧人。

  宋朝的法律有效地保護了在婚姻中很容易處於劣勢地位的女方。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把雙刃劍,它既保護了婦女的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但是反過來,婦女也不得染指夫家的財產。

  要知道,古代的婦女是不事生產的,不生產,也就沒有新的財富,所以說,真正一輩子屬於婦女自己的財產,只有婚前陪嫁過來的嫁妝。女方父母怕女兒去了婆家受欺負,或嫁妝少了在姑嫂之間無地位,都拼命地增加陪嫁,所以宋朝姑娘出嫁,往往帶著大量的土地和房子。

  因此,宋朝嫁女陪嫁甚豐,與歷代相比,宋朝人的財富相對比較富足,所以宋朝人很要面子,做什麼都講排場,所謂「風俗奢靡,日甚一日」,在婚嫁方面更是花樣百出。從北宋中後期開始,女子的嫁妝越來越多,不僅有家具、首飾、銅錢,還有土地、房子,有時候多得嚇人。特別是有錢人家嫁女兒,那陪嫁絕對是「富二代」的標準,動不動就是多少間房、多少畝地。

  由此看來,也難怪貴為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蘇轍老先生,嫁個女兒都快傾家蕩產了,畢竟蘇老先生是個文化人,自然比不得那些官二代、富二代了。

  嫁妝如此厚重,相比之下娶媳婦的彩禮自然遜色多了,范仲淹老先生有一條家規,可以很明確地說明這個問題。

  北宋著名政治家、思想家、軍事家和文學家范仲淹,曾任宰相這樣的高官,自然積蓄不少。范仲淹發家之後,一個人把整個家族全養了起來,家族裡不管誰家辦紅白喜事,都是范仲淹出錢資助。為了做到不偏不向,范仲淹定了一個規矩:凡是族裡男孩娶親,彩禮都要按20貫的標準去送;凡是族裡女孩出嫁,嫁妝都要按30貫的標準去置。很明顯,給女孩辦嫁妝要比給男孩送彩禮負擔重。

  按照當時的購買力來換算的話,范仲淹所說的1貫大致相當於現在的4000元,20貫即8萬元,30貫即12萬元。也就是說,在范仲淹的家族裡,男孩娶親需要送8萬元的彩禮,女孩出嫁則要帶12萬元的嫁妝。

  可以說,嫁個女兒比娶個媳婦貴多了,如此反差巨大的性價比,更是給重男輕女的學說增添了市場。

  現在,這些問題也出現了,最高法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婚前所買房屋將可能成為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這條意見引起了人們廣泛的關注和熱議。人們覺得現在的婚姻就是「愛情買賣」,一切都被物質化了。

  雖然婚前財產公證能夠省卻很多的麻煩,但是帶來的麻煩也不少。拋除夫妻之間的信任問題,對於整個社會來說,這都不是好事。

  未婚者在選擇婚姻的道路上,需要更多的理性,畢竟,只有最適合的才是最好,如果兩人合不來,錢再多有什麼用呢?家和才能萬事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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