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2024-10-05 15:19:14
作者: 尹劍翔
東晉成帝咸和年間的某一天,朝中發生了一個不大不小的案件,國庫里丟失了三十幾匹布。說它不大,這只不過就是一件普通的國庫失竊案而已,說它不小,是因為這個案子引起了朝臣們的一場爭論。
案子很快就告破了,盜竊者是一個小官吏,名字叫邵廣,廷尉府按照律法給邵廣定成了死罪。
邵廣有兩個年幼的兒子,長子十三歲,叫邵宗,次子十一歲,叫邵雲。這兩個孩子年紀雖小,卻是極有見識和主意,也非常的孝順,當他們得知父親被定了死罪,立刻跑到朝堂門外敲響了「登聞鼓」。
兩個孩子跪在朝堂門外,聲淚俱下,苦苦哀求朝廷法外開恩,他們情願自己沒身為官奴以贖回父親的性命。
很快就有人把此事上報給了成帝司馬衍,得知兩個孩子的孝舉後司馬衍動了惻隱之心,他想起了西漢文帝時期緹縈救父的故事,打算給邵廣減刑。
在第二天的朝會上司馬衍對眾大臣們說出了他的想法,刑部尚書右丞(相當於部長助理)范堅出班稟道,「啟稟陛下,朝廷若是給邵廣減刑,就等於默許了這種替父頂罪的辦法,以後逐漸就會形成一種慣例或者制度。天下做父母的哪個沒有子女?犯了罪的人,為了避免受到死刑的懲處,就都會讓自己的子女來頂罪,今天我們同意了邵宗邵雲的請求,明天就會有更多的邵宗邵雲提出這樣的請求,到時候我們又有什麼理由不答應人家呢?如此一來,朝廷的法度不就形同虛設了嗎?萬萬不能開這樣的先例啊。」
有朝臣說道,「漢文帝受感於緹縈的孝心而寬恕了淳于意,古人早已有此先例。」
范堅立刻反駁道,「漢文帝釋放淳于意並不完全是因為緹縈的孝心,要知道淳于意的案子本身就是一件冤案。」
又有一朝臣說道,「聖人有云:『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為何聖人要提倡隱?一個隱字裡面有著說不盡的親情和仁孝。邵廣一案正是明示我們聖朝以仁孝治天下的最好契機,因而微臣以為應該給邵廣留出一條生路,將他的死刑改為鉗徒,兩個孩子收為官奴就可以了。」
范堅又反駁道,「邵廣身為朝廷命官盜竊國庫財物其為不仁,對不仁之人哪有孝字可言?父母自己犯了罪,卻讓年幼的孩子去頂罪,請問做父母的仁慈之心何在?聖人也曾經說過:『父慈子孝』,若是有不願去替父母頂罪的子女難道我們就視這些子女為不懂得孝順的禽獸嗎?恐怕聖人也不會同意我們這樣做吧?」
范堅的一番慷慨陳詞讓司馬衍猶豫不決了起來,范堅繼續說道,「退一步講,就算我們答應了邵宗邵雲的請求,可是他邵廣死罪雖免,活罪難逃,還白白讓兩個無辜的孩子失去了終生的自由,何苦呢?況且,邵宗邵雲敲『登聞鼓』之時已向天下人昭示了他們的拳拳孝心,他們將來肯定會受到人們尊重的。」
范堅的這番話終於使得司馬衍下定了決心,即刻下詔處死了邵廣。
看來,任何的人情都是不能左右法律的,誰求情,無論有多可憐,都不能成為減輕處罰的理由。不過,雖然人情不能左右刑法的處罰,但是法律還是規定了幾種情形,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法的處罰。
比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叫預備犯呢?
就是對於犯罪已經準備開始實施了,但是由於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沒有繼續進行犯罪的,這就是預備犯。
還有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大家看,這就是所謂的可以減除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不過,不管能不能免除處罰,犯罪都會給自己的家人造成極大的困擾,所以,還是在實施犯罪前,多想想自己的家人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