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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井流氓的前世今生

2024-10-05 15:19:09 作者: 尹劍翔

  在中國古代的民間,有這麼一些人,他們嚴重的危害了社會的治安,而官府對他們往往卻沒有辦法,這些人就是市井流氓。

  市井流氓常常打群架,橫行市井,以暴力詐取市井百姓的錢財。

  宋代流氓時常在城市裡欺行霸市,入城小農常常受到了他們,動輒打人,而且打人的拳法還自成一派,號稱「社家拳」。

  南宋時期,還有一批流氓,專門踢當地居民的門,打人,要錢。即使受害者告官治理,也毫無作用,以致其害益甚。這類流氓活動,在當時也有專門的稱呼,稱為「打聚」。

  大概也正是因為流氓善打,所以流氓當中的確有不少頗有點拳腳功夫者,即使這種功夫不過是花拳繡腿,在真正的武林高手面前,只好烏龜縮頭,連大氣都不敢喘,然對付手無寸鐵的百姓,還是綽綽有餘的。《水滸傳》中「破落戶」西門慶,其實就是這類流氓的代表。動不動就打人,在街上如山神惡煞一般,這大概就是人們對流氓的基本印象。

  明代成化年間,在長江沿岸,上自九江,下至蘇州一帶,就出了一批兇惡流氓,在大白天公然撒潑,「毆打平民,搶奪財物」,有時甚至將人打落水中,傷人性命,其凶頑放肆的程度,猶如強盜一般。(《皇明條法類纂》卷三四,《沿江等處毆打平人搶奪財物照在京事充軍為民》)

  當時,北京的流氓也極凶暴刁潑,專以打人為生。他們時常拿著流星錘,有時攜帶匕首、尖刀,藏在身上,欺男霸女,欺打平民。有時碰到地方上的大戶解送各項錢糧到北京,這些流氓兇徒就乘機搶取財物,稍有不從,動輒就打。

  流氓這種「打」,通常情況下是對一般平民百姓的,然而有時流氓之間也發生衝突,出現互相仇殺的局面。如在江蘇太倉沿海一帶,就有一些流氓以販賣私鹽為業,繼之則結黨行劫,最後導致「互相仇殺」。

  

  咱們天津管這些流氓,叫混混兒,他們經常打群架,以顯示自己的實力,也算是耀武揚威;上海的流氓,叫白相人,他們也常在茶館中「吃講茶」,也就是黑社會談判,如果言語不和,最後也訴諸武力,靠鬥毆解決問題。而流氓與流氓之間的尋仇打毆,比起流氓毆打平民來就更為凶慘了。

  清代,松江青浦縣周浦西六里,名蘇家橋,此地就有一些流氓,時常擾亂社會治安,還動不動就鬥毆,有時他們內部也發生一些流氓群體之間的群毆。據載,蘇家橋一帶,比較有名的流氓有陸寅、王六等人。有一次,他們攔路搶劫了一客商的米,被周浦鎮鄉兵擒獲,就地斬首。周浦鎮地方雖小,但流氓的「打降」活動卻極多。鎮上大富之家不多,而小康之家確也不少。鎮上的人獲知此事以後,知道蘇家橋的流氓會前來尋釁報復,於是一些人就組織起了民兵,把鎮一分為四,每鋪之富商店鋪,或兩數,或錢數,各就其地,每日民兵把守。有的地方甚至架起了大炮。而這些招募的民兵呢,也無非是一些流氓,因為只有他們出現,才敢出頭露面,所以當地百姓才將安危寄托在他們身上。在當時看來,作這種抵禦流氓的準備是完全必要的,不久,蘇家橋的流氓卻真的糾合梁家角並塘口等地的流氓,前來周浦鎮報仇,「三更時分,東西發號炮,各家驚愕」,這場混戰,實際上是一次鄉鎮流氓之間的大鬥毆,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

  這越聽越像鄭伊健演的古惑仔啊?

  這些「打降」的流氓,原是明代存在於三吳一帶的流氓組織,其間的參加者都是一些職業打手。這種組織至清代仍存在。在清代流氓中,也有專事打架的「打手」。打行的頭兒一般善於拳勇,他的部下都是一些少年無賴。

  這些打手,有些被豪強豢養,成為他們的爪牙;有些本身就是遊手好閒之徒,平常日子輪叉舞棍,遍遊街市,無惡不作;有些就自稱「槍手」,參與地方械鬥,受僱做打手。

  在杭州,由打行中的打手所參與的打降活動非常猖獗。如雍正三年(1725),杭州的土棍董御天在倉橋面鋪因賒欠面帳而與鋪主發生爭吵,就糾集一大批流氓,連續打砸倪四、許雲先、王長善、徐雲鄉四家面鋪。

  就連當時的北京城裡,流氓鬥毆之事也時有發生。如光緒十三年(1887),在正陽門外煤市街一帶,就常有「聚眾鬥毆、放洋槍、砍傷人口之事」。參與這些鬥毆的流氓,最著名的是恩瑞,綽號「恩四大王」,還有林世生,綽號「活判官」,而手下的同黨則很多。

  這幫混混要是放到現在應該判什麼罪呢?

  尋釁滋事罪啊!這個罪就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

  流氓罪?夠形象的吧?

  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鬥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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