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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親情,右手正義

2024-10-05 15:18:48 作者: 尹劍翔

  上一節,咱們說了大義滅親的故事,說的是這個親人做錯了事,親屬敢於舉報,敢於揭發,為了社會正義殺了兒子也在所不惜。

  但是這類人,終歸是少數,我想大多數人,都還是不可能這麼做的,這就有個問題了,如果嫌疑人被捕後拒不招供,結果找來了他的親人給他做供詞,這個親人明知道他犯罪還包庇,怎麼辦?

  法律會怎麼調和情感和正義的關係?這個確實是兩難的選擇。在春秋戰國時就發生過一個「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的故事,這個故事就極其發人深省。

  在葉國,有一個人將鄰居家迷失的羊偷偷地據為己有。鄰居將這個人告到衙門,可是在辨認時,卻無法說明哪只羊是自己的。衙門因為他缺乏證據,斷其為誣告。可是,被告的兒子,親自來到衙門,向判案的官吏坦白父親昧羊的經過。官吏依照法律,處罰了他的父親,同時,對告發父親的兒子,也按照規定發給獎金。

  當時葉國的主君叫葉公,就是葉公好龍的那位葉公。

  這個葉公不只是好龍,還特別喜歡賣弄學問,這會兒,大聖人孔子正好經過葉國,見高人可給賣弄一番,特別是炫耀一下自己國家的國民素質有多高。結果找來找去,就找到這個案例了。

  葉公看到文書的記載,偷羊人的兒子當時所說的一句話:「國法是神聖的,我要做誠實的百姓。」他覺得這是一件非常珍貴的事例,犧牲父子之情而遵守國法,最有力地說明百姓具有守法精神。他為自己能找到這樣好的可以向孔子炫耀的例子而沾沾自喜。

  第二天葉公在於孔子會面的時候,迫不及待的拿出他準備的實例。沒想到,孔子聽著葉公的話不斷的皺眉,並且在葉公說完後問他:「在貴國,所謂正直的人,是指這一類人嗎?」葉公嗅到孔子話里的譏諷味道,惱怒萬分的說「因為他遵守國法,把誠實看得比父子之愛還要重要,這難道不是正直嗎?」孔子卻用憐憫的目光看著他,冷冷的說道:「您因為想要在我面前炫耀,不得已才引用這樣奇特的例子,其實您不過描繪了一個檢舉告密的人而已。」

  貴國把告發自己的父親當做正直,但是在我的祖國,被認為正直的人,與此完全不同。在我們的親人因為做錯事情受到外人攻擊的時候,我們應該倒戈責怪自己的親人嗎?比如,有人前去討債,那家的父親非常蠻不講理,所以差一點抄傢伙打起了,他們家的兒子是非常講理的,但見這種情況也是毫不猶豫站在家人一邊,跟父親一起打了這個討債的。戰情結束後,他兒子過來說,這個錢我可以替我父親給,欠錢是我父親不對,但你們要動手爆粗口,我絕不答應。我覺得就是這樣的,家人如果做得不對,我們可以關起門來說事,規勸父母,但對外永遠是一條戰線。這和作為一個國家的民眾是一樣的,在這個國家,我可以罵這個國家的政府,罵這個國家的人民,但到了國外,絕對要維護我們國家的尊嚴。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這才是真正的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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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別說,這聖人說話是一套一套的。這又讓我聯想到了,上學的時候,有些人就愛給老師打小報告,什麼話都跟老師說。老師還特別喜歡這樣的同學,認為這樣的同學特別正直。

  電影《聞香識女人》里就有這麼一段經典的台詞。阿爾帕西諾演的斯萊德中校就為自己的那個還是學生的朋友去做不來上學的偽證,因為他被他的同學告發了。結果校長就急了,說「西門斯先生,你是一個狡猾的包庇者,是一個說謊者。」

  斯萊德中校:卻不是告密者。

  看國外是不是也挺討厭這些總打小報告的人的。不過,如果說考試作弊,按說作弊的人破壞公平在先,我們舉報在後,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說,我覺得這種事,必須要考慮一下,告發或者是作證,是不是對方的理由合情合理,危害大還是小?比如這個盜羊的父親,到底是什麼原因盜羊,可能父親窮的揭不開鍋,逼得沒有辦法了,才出此下策。不論怎麼說,是有因而盜。這位父親不是慣偷,不是以偷盜為職業。這一點我覺得很關鍵。我想,孔子作為一個聰明人,作為一個思想家,如果是對於慣偷,孔子肯定也會贊成讓兒子去作證他偷了羊。

  我想這個兒子也完全可以委婉地提醒父親,這樣做不對,促使父親覺悟。我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應當是最為恰當的。既維護了父親的顏面,也維護了家庭的安定團結。如果父親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自首,「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豈不是更好!

  但是,我們都知道啊,現代法律裡邊有一條包庇罪,你要是知道自己的親人犯罪了,不去揭發,不去做證,那是不是就犯了包庇罪啊?

  這個事情,現在已經有了具體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也就是說他的近親屬,可以不出庭指證嫌疑人,也被視作合理的。

  但是要說明,可以不出來作證,但是卻不可以作偽證包庇自己的親人,如果作偽證,那就是犯了包庇罪了。

  三人成虎與網絡謠言

  戰國時代,互相攻伐,為了使大家真正能遵守信約,國與國之間通常都將太子交給對方作為人質。《戰國策.魏策》就有這樣一段記載:

  魏國大臣龐恭,將要陪魏太子到趙國去作人質,臨行前對魏王說:「現在有一個人來說街市上出現了老虎,大王相信嗎?」

  魏王道:「我不相信。」

  龐恭說:「如果有第二個人說街市上出現了老虎,大王相信嗎?」

  魏王道:「我有些將信將疑了。」

  龐恭又說:「如果有第三個人說街市上出現了老虎,大王相信嗎?」

  魏王道:"我當然會相信。"

  龐恭就說:「街市上不會有老虎,這是很明顯的事,可是經過三個人一說,好像真的有了老虎了。現在趙國國都邯鄲離魏國國都大梁,比這裡的街市遠了許多,議論我的人又不止三個。希望大王明察才好。」

  魏王道:「一切我自己知道。」

  龐恭陪太子回國,魏王果然沒有再召見他了。

  甭說,這是有人說了龐恭的壞話了。

  街市是人口集中的地方,當然不會有老虎。說街市上有虎,顯然是造謠、欺騙,但許多人這樣說了,如果不是從事物真相上看問題,也往往會信以為真的。

  這故事本來是諷刺魏惠王無知的,但後世人引申這故事成為「三人成虎」這句成語,乃是借來比喻有時謠言可以掩蓋真相的意思。

  近來,謠言話題很熱。各類謠言藉助網絡平台迅速傳播,對社會秩序構成極大的危害。因此,以打擊網絡謠言為主的網絡「嚴打」行動可謂意義重大。關於「謠言」一詞,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消息。對於「造謠」一詞,其解釋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眾。

  如果從這個意義上看,中國古代同樣不乏謠言。但與現在利用網絡造謠、傳謠不同的是,古代謠言相對成熟的載體和傳播方式,最常用的是童謠、偈語等形式。

  比如,為中狀元解元大造「謠言」:

  「眾人知不知,今年狀元是彭時」

  現代謠言好多都是所謂的文化人製造的,在古代也是這樣。一些學子出於考取功名、擴大影響等目的,於是有意利用造謠形式進行炒作。

  明代彭時的《彭文憲公筆記》里,記錄了不少當時的科舉逸聞,其中有一則發生在他自己身上的故事。事發正統年間,彭時參加會試,就在考試結束後、公布名次之前,傳出了一則民謠:「眾人知不知,今年狀元是彭時。」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發榜後,彭時真是第一名,成了狀元。對此,連彭時自己都覺得不可思議。實際上,這所謂的民謠不過是一種謠言。

  彭時真的不知道?他自己可以說不知道,但聯繫當時科舉考場上的腐敗現象,彭時應該是造謠者,至少參與了造謠。

  當時主考官常與考生進行權力交換,接受學生的賄賂,一些成績不太好的考生,最後也能取得很好的名次。為了掩飾這裡面的貓膩,他們便會以讖語、童謠等形式,散布謠言,擴大該考生的影響。

  無獨有偶,萬曆年間也曾有一則事關科舉成績的童謠傳出,而且驚人相似的是,童謠最後也應驗了。這起造謠嫌疑人叫徐海曙,字日升,據《池北偶談》所記,徐海曙參加萬曆年間在山東舉行的一次鄉試,不久濟南市面上便傳出了這麼一則童謠,只有短短的八個字:

  「三人兩小,太陽離島。」

  發榜後,時人才知道,這童謠說的是新晉解元徐海曙。徐海曙字日升,童謠就是將他的姓名拆開來形成的。「三人兩小」就是「徐」字;「太陽離」,不就是「日升」嗎。現代研究者分析,這則謠言也應該是徐海曙與主考官的交易結果,是有意製造出來的,以亂真相。

  後來的清朝學子也喜歡造謠。清朝有一名叫翟永齡的考生。當時翟海槎欲赴南京趕考。但由於沒有盤纏,他買棗數十斛出售,籌集費用。如何將棗兒賣了,又能擴大自己的影響?他便想到造謠。

  翟海槎每次經過街市,便會喊來成群的孩子,給他們每個人分一捧棗兒。但是有條件的,要在沿街唱喊童謠:「不要輕,不要輕,今年解元翟永齡。」

  當時聽到這童謠的勢利者,還真相信了,急著往翟的居所來拜訪未來的解元。為了拉近關係,紛紛買翟的棗兒,翟靠賣棗兒大賺了一把。

  這傢伙不成解元也給成一個知名企業家,太會炒作了!咱們如果現在製造謠言的話,是不是有個謠言罪啊?

  這個還真沒有,中國現在這種網絡謠言的罪名主要有四種,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誹謗罪和非法經營罪。

  比如說誹謗罪,前些日子被拘留的上海一家公司的董事長傅學勝承認,自己在網上編造了上海某副區長貪污20多億,擁有60多套住房,包養十幾個情婦並且殺害人大代表的謠言。

  傅當時在網上的「舉報」曾引起上海紀委的注意,經過核實,認定舉報內容為假。警方介入,將傅抓獲。

  警方調查期間,發現今年年初轟動一時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門」也是傅學勝所為。傅承認,因為競標失利,他編造帖文稱中石化的一個女處長接受了某公司「非洲牛郎」的性服務。

  上海市公安局有關人士稱,涉事副區長當時壓力很大,那篇帖子也給當地政府形象造成了嚴重影響。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安機關可以介入。

  這些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被確定,在現實生活中被經常提及,如今被用在網絡中,也引發網絡空間是否適用現實空間、網絡是否公共場所等相應討論。

  專家認為,在打擊網絡謠言、誹謗等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可以考慮出台司法解釋彌補這些空白,使網絡犯罪的打擊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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