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出門的規矩多
2024-10-05 15:17:54
作者: 尹劍翔
歷代王朝為了強化社會治安,防止民眾私底下鼓搗點兒事,都實行了相當嚴格的宵禁政策。唐代法律嚴厲禁止官員、百姓夜間出行,對於都城的管理尤為嚴格。
長孫無忌編的《唐律疏議》卷26「犯夜」條記載,有敢半夜出門的,打二十個板子。
但是這個時間有個限制,過去也沒個石英鐘啥的,怎麼才算夜間呢?是傍晚,還是深夜啊。
這個是有規定的,以開閉城門為準,過去首都的城門到了晚上是要關閉的。關的時候,敲一通鼓,開的時候再敲一通。這個期間如果有人還敢在街上溜達,對不起,抓起來,打屁股!
要像現在晚上大夥一起出來唱個歌,吃個飯,你也給先掂量掂量自己能挨多少板子。
在唐代詩人白居易的判文集中記載這樣一個案例:有個行人半夜被巡夜的人抓了個現行,這個人啊,還是個政府機關的小官,就說自己有公事想要早早去工作,所以才犯禁的。但是這個小官最後還是被打了板子,為什麼呢?人家的判詞裡說了,你有公事,應該早起,可沒讓你不睡覺。再說了衙門上班的時間都是開城門的鼓響過之後,這個照樣打屁股,以儆效尤。
過去也有人願意當街飆車什麼的,這個歷代法律都規定了,要重罰。
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護民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唐代沿用了《晉律》中「禁馬眾中」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禁止車、馬在城內及人口稠密的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否則屬違法行為,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人員死亡的,那麼就以過失殺人罪論處。造成牲畜財產損失的,都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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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唐律從維護民眾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角度出發,限制車馬在街巷等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現在,飆車確實是一些必須予以重點治理的交通犯罪情況。
在我國對於危險駕駛罪相關說法的討論於2011年2月25有了立法實踐。刑法修正案(八)將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寫入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次刑法修正將飆車和醉酒駕駛入罪是對民意的積極回應。近年來,醉酒駕車、飆車等危險駕駛致人重傷死亡的慘案頻頻發生,造成了極惡劣的社會影響,民眾也極度悲憤,要求嚴懲肇事者。
唐朝還對這個超載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唐朝沒有大客車,但是有客船啊。唐朝對各種型號的客船、商船都規定了具體的超載的處罰,比如超了五十斤的貨物,或者一個人的,那就要打船主五十板子。如果超了一百斤或者兩個人的,那就要打一百板子,以此類推。如果再嚴重了,那就有期徒刑兩年。
這說明咱們重視的事,古人早已經注意到了。
古人還有一點也特別有意思,那就是駕馬車的人,必須也要持證上崗,就跟現在司機得有駕駛證一樣。
有讀者就會問了?那是不是也有扣分,罰款啥的。
你還別說,還真是這麼回事。據《除吏律》規定:「御人」(即駕駛員)技術四次不過關,撤銷駕駛資格,罰四年徭役並處罰金。
咱現在要是違章一般是罰一百,扣三分,一年十二分,也是差不多四次哈,說明跟現在差不多。
到了漢代,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更重法制,不僅法律條文明確具體,而且執法極嚴,即使皇親國戚、達官權貴,違犯法規也照章懲罰。漢館陶公主因違反行車規定,所乘車馬「盡劾沒入官」。丞相孔光的屬官犯禁「行馳道中央」,被諫議大夫鮑宣拘留,漢哀帝聽到後說:「人臣當如是矣!」唐代「貞觀之治」,政清民和,社會安定,百業興旺。全國交通運輸堅持法治,秩序井然,道路治安情況極為良好。杜甫有詩曰:「憶昔開元全盛日,九州道路無豺狼。」
可見,這個道路安全也是一個國家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
說到這個面子,古人出行,還講究排場,一般老百姓是不能騎馬的,騎馬的那必須是有官位在身的人。轎子出行也有很多規定,幾個人抬得轎子,你不能越制。
比如,清朝廷規定,只有官轎才能有起拱轎頂,民間花轎、市轎不准起拱,只能平頂;只准官轎外罩綠呢,一品文官至七品縣官坐4人抬綠呢大轎,親王、郡王乘8人抬大轎,皇帝、太后乘24人抬大轎。清朝最富麗堂皇的轎子是慈禧太后的「鸞輿」,它以上等紫檀木為架,以黃金裝飾轎頂,外罩杏黃色貢緞,上繡九條盤龍,以翡翠為蓮花踏腳,出行時,由24名身材一般高、年紀一樣大的太監抬著,以顯示慈禧太后至高至尊的等級地位。
這個官員的隊伍,還配有儀仗隊,歷代除朝廷命官外,庶民絕無使用儀仗隊的資格,即使經濟富有、略有地位的庶民出行,也只能讓一兩個僕役隨行,而且不能喝道或令一人騎馬在前充當「引馬」。
現在,中央已經明確,要求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嚴格執行警衛工作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管制時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出行。各地不得擅自違反規定清道封路,影響群眾正常通行權益。這才是人與人平等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