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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契約的精神

2024-10-05 15:16:11 作者: 尹劍翔

  契約在古代世界裡,帶有一種神聖的色彩的,契約是一種不可動搖的必須履行的約定,在很多國家,契約就等於法律,違約就等於違法,要遭受到最嚴厲的處罰。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咱們就來講講中國古代那形形色色的契約。

  中國古代「契」和「約」其實是兩個詞,契在《說文解字》里,就是用刀刻字的意思。約是約束的意思。

  原來,人們想要達成某項特定權利和義務的時候,主要依靠的是口頭協議,並以一塊刻有某種痕跡的竹子片作為這項契約的信物,提醒一方要履行義務。

  隋朝初年,有個破鏡重圓的故事,陳後主的妹妹樂昌公主,成年後嫁給了一個叫徐德言的名士。

  當時陳國日益衰微,陳朝被隋朝滅亡只是時間問題了。徐德言怕一旦國破家亡,憑著你的才氣容貌,一定會被擄入權貴豪門,夫妻恩愛一場,竟成永訣。倘若情緣未斷,還望有相見之日,應該有信物為憑。

  公主聽罷,淚流滿面,便從妝奩中拿出一面鏡子,徐德言於是將一面銅鏡破為兩半,自己留一半,另一半給妻子,作為日後重見的憑證,並與妻子約定,萬一兩人失散,就用破鏡來互相尋找,鏡子重圓日,就是夫妻團圓時。

  不久後,隋滅了南陳,樂昌公主和徐德言果然在戰亂中失散。樂昌公主被掠入了隋朝大臣越公楊素家裡,成為他的寵姬。但樂昌公主鬱鬱寡歡,日日夜夜都在思念著徐德言。每到正月十五元宵佳節,樂昌公主便私下命老僕拿著自己一直珍藏在身邊的半塊銅鏡沿街叫賣,行人見那老僕只賣半面鏡子都十分奇怪,便問要價幾何,誰知老僕的開價高得沒有邊際,眾人都以為她神志不清,從此再無人過問。

  徐德言流離顛沛,生活困苦不堪,心情也極度失落,但揣著懷裡的半面鏡子,又一次次鼓起勇氣去尋找不知流落到何處的妻子。

  結果,這徐德言瞎溜達無意中到了那個老僕人販賣鏡子的那條街上,一下子就看到了那面鏡子。徐德言問清了鏡子的來龍去脈,但聽到夫人已經是楊素的小妾了,心涼了半截,但是他還是要求到楊素府上去見老婆最後一面。

  夫妻兩個人見面後,抱頭痛哭,楊素見兩人有情,自己把公主留在身邊也得不到她的心,第二天便送樂昌公主回到丈夫身邊,還贈送了一大筆錢財。

  其實這鏡子拆成兩半就是一種契約。當然了,我們更多的契約不是以這種信物的形式存在的,而是以紙質版的契約存在的。

  當然,這要感謝我們的蔡倫同志,不是他發明了造紙術,那我們也沒辦法,把契約明文化了。

  這時,合同也開始規範化了,往往人們會制定兩份一摸一樣的契約,簽字蓋章後,雙方每人一份,後來人們怕有人調換契約的內容,就在契約幾頁的併攏處劃上幾條痕跡,後來就蓋在上面一個章,便與將來核對這個是不是原件。這種記號稱之為「合同」,我們現在的說法就是騎縫章,這個東西,我們現在還在沿用。當然,合同這個詞也應運產生了。

  合同紙質化後,在受理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歷代法律就都規定,不能在依靠口頭契約了,一定要提交書面的合同作為最重要的證據。

  不過,很多人也在合同上動了動歪腦筋,有人就開始偽造合同了。宋代的《折獄龜鑑》這本書里,就記錄了兩個案件,來說明有人是如何製造偽契約的。

  一個是這樣的,有人事先做好的偽造的契約,然後把它放在茶葉水裡邊泡,然後再晾乾了,這紙張就發黃了,跟放了好多年的紙張一樣。

  還有一個案件是這樣的,有個人竟然把另一方的印章盜了出來,蓋在了一張空白的紙上,然後再填寫了合同的內容,然後去官府告狀,找人家要錢。

  元朝時,還有一批人,用墨魚汁寫假合同,騙人,過了一年半載後,這些合同上的字跡就都褪色了,有的甚至變成了白紙一張。

  後來人們管墨魚都叫「烏賊」,就是打這來的。

  古代的契約中,雖然是「官有政法,民從私契」的原則,但是也有一些限制,一旦觸及到了這些限制,合同就無效了。比如說之前的節目中提到過的,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一定得限額,還比如說,不能以田地或是耕牛作為抵押。如果這些寫到了合同上,那麼這份合同一打到官府,肯定是部分無效或全部無效。

  到了現代,合同法中也規定了一些合同,即便是訂立了,也是無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無效合同的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個解釋一下,比如,以買賣合同的方式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者私分國有資產。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裡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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