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國古代到底有沒有職業律師?
2024-10-05 15:15:57
作者: 尹劍翔
關於古代律師這個話題,還是挺多。前邊我們講過狀王宋士傑的故事,現在咱們再來講講中國古代這些律師們的生存現狀是怎樣的。
其實,律師一直是被中國古代禁止的行業。不過,律師出現雖早,可是被禁止的時間也早。前邊的章節也講了,鄧析這位律師祖師爺的下場實在太慘了,這個職業成了個高危行業。
戰國時期占了上風的法家理論強調法律要公開,認為這樣可以使官吏不能欺負百姓,老百姓知道法律可以因為害怕而躲避犯罪。所以,才有鄧析這樣的律師人生存空間。
不過,封建統治者,並不希望百姓們很懂法,也不希望有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在衙門裡,你就聽判決就行了,不得爭辯,誰爭辯就要吃苦頭,死不承認的一律上刑。
但是,社會發展決定,這個世界是需要律師這個職業,老有人想要打官司,一般人又見不到法律法條,就給找個明白人代理,所以,有需求就有市場。律師在過去學名叫訟師,這個行業也就應運而生了。
不過,當時的律師屬於地下行業,跟現在的偵探差不多,馬路上三輪車後邊寫著閆偵探,再寫個電話號碼。律師也差不多,都屬於地下行業,存在並不合法。
本章節來源於𝒃𝒂𝒏𝒙𝒊𝒂𝒃𝒂.𝒄𝒐𝒎
「訟師」這詞算是比較雅的了,一般官府都管這些人,叫「訟棍」,代理訴訟的惡棍、「嘩徒」譁眾取寵之徒,就這意思。
嚴格規定凡是訴訟活動都必須當事人自行進行訴訟活動,不得有代理人代為辦理。除了婦女、老幼、現任或退休官員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為出庭應訴,其他人一律都要親自出庭。
有聽眾估計要問了,過去識字的人也少,找人代寫個狀紙,違法嗎?這不也是律師該幹的事嗎?
一開始就連代寫訴狀也是不允許的,《唐律疏議?斗訟》專門設有「為人作辭牒」的律條:為人代寫訴狀要負擔誣告反坐的刑事責任,要被打板子五十下。
不過後來,考慮到實際情況,代寫訴狀可以了但是請人書寫訴狀,代寫人也不得對訴訟事實、情節有所加減,說得簡單點兒,就是你不能在狀紙上寫關於你對這個案件的意見。
但訟師這個職業還是違法的,宋朝法律則直接規定代人訴訟為犯罪,景德二年(公元1005年)詔規定:各類人物告訟與己無關的事就要處以決杖、「枷項令眾」十日。經常為人告訟、情節嚴重的,要上報皇帝,決杖後配軍籍。
除了直接替人訴訟外,向人傳授訴訟的知識更被視為大罪,輕則打板子,重則流放。
但是民間對法律市場的需求很大,有人就又想辦法了,我不去出庭,我出本書行不行?
比如,尹劍翔準備寫一本,《教你如何打官司》,行不行?
告訴大家,不但不行!而且處罰的更嚴格!一旦發現,書籍立即銷毀,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購買者杖一百。是不是有點背脊發涼?
所以說,還是今天好,社會主義好,在電台里說法律都沒人管,不用挨板子。
儘管法律如此嚴禁,可是民間訴訟活動總是需要有人幫助,即使不能代為出庭訴訟、辯論,出庭時如何講話,如何提供證據總還是需要有人指點的。所以這一行當還是禁止不了的,官府的禁令只不過是把這個行當變成了一種「地下行業」而已。
在民間從事訴訟指導的訟師,有不少人是正直的人士,盡力為委託人服務,「受人錢財,與人消災」,為人們提供必要的法律訴訟知識,頗有點近代律師的作用,不能一概都斥為「訟棍」。
據清代人的筆記,清朝雍正年間,在松江就有一個這樣的訟師。這位訟師名叫吳墨卿,他從事這一行當認認真真,凡有人請他起草訴狀的,他都仔細詢問實際情況,如果明顯是理虧的,他就會給當事人講道理,力勸當事人不要起訴,實在勸不成的,他也會拖延訴訟程序的進行,想方設法和對方達成和解。
而如果當事人確實是理直的,他就會熱心幫助,竭盡全力,非打贏官司不可,即使得罪了上官也不在乎。因此他的名氣越來越大。當地有一戶富豪,想吞沒一戶窮人出典的田產,故意用一張舊紙,偽造一張「絕賣」的地契,地契上雙方及中人、證人的簽名畫押一應俱全,墨色濃淡也呈現年代久遠的樣子,還雇了個刻圖章的,刻了一個假官印蓋上。等到那戶窮人來贖田產時,就拿這張偽契作為證據,反咬一口,說是那戶窮人無賴誣陷。那戶窮人到官府起訴,可是地方官有目無珠,見那戶窮人提交的典契是一張沒蓋官印的「白契」,而那張偽契有官府的紅印,就確認被告的偽契是真實的,反過來說原告是胡攪蠻纏,原告是老實人,一時不知如何辯解,被轟了出來。原告想想實在氣不過,來找吳墨卿請求幫助。吳墨卿仔細盤問原告,覺得原告確實是個老實人,就想盡辦法幫助,他找到衙門裡的書吏,請求看一下被告提交的那張契約。他才看了一眼,就找到了破綻,趕緊回去告訴原告,說:「那張契約肯定是假的!老百姓家裡收藏契約,為了防止遺失、折皺,都是對摺後夾藏在書中的,時間長了,就會被蟲咬出洞來,那張契紙上雖然也有兩個洞,可是和折縫對不齊。你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對方把那本夾藏契約的書本拿出來核對洞,他拿不出來就說明是偽造的。」那戶窮人依計而行,果然打贏了官司。
不過,像吳墨卿這樣的訟師,在古代只是少數。當時律師的水平還是參差不齊的。
在古代,讀書人的最高理想是經過科舉考試出人頭地,步入仕途,除了作官之外,實在是考不上了,就去務農,或者教書,這個在過去都算是正當職業。
實在沒了奔頭才去作訟師這個非法的行當。既然是非法的行當,很多人也就自甘墮落,不顧事實、法律,一味翻雲覆雨,顛倒黑白。明人筆記中說蘇州的訟師分成幾個等級,最高級的稱「狀元」,最低的叫「大麥」。狀元論起訴訟來,「指天畫地,真有懸河建瓴之勢,可令生者死、死者生,幬張變幻,時陰時陽,百出不窮。」
清朝人紀昀的,也就是紀曉嵐的《閱微草堂筆記》里記載了不少訟師自作自受的故事。有個故事說,有個人想要謀奪哥哥的遺產,請了個訟師來,兩人躲在秘室里商量,那個訟師指手劃腳,設計陷阱,無不周到,最後說到得意處,掀著鬍鬚大笑道:「令兄就是虎豹,也難逃羅網!可你怎麼酬謝我呢?」那人感激的說:「我和你這麼要好,情同骨肉,怎麼會忘了你!」正說得在勁,忽然他大哥的鬼魂進來了,大笑著說:「你和這樣的人作兄弟不是太危險了嗎?!」兩人吃了一驚,嚇昏了過去。
古代的「狀師」、「訟師」在進入民國之後,被律師制度所取代。
成書於1879年的薛福成《籌洋芻議》,大概是最早採用「律師」一詞的。這本書建議聘請外國律師,「參用中西律例」,來和列強推論廢除領事裁判權問題。改良思想家陳虬在他1892年出版的《治平通議》一書中建議設立律師制度,制訂律師條例,以律師驅逐原來的訟師。以後律師一詞被普遍接受。清末起草的民刑訴訟律草案中設定了律師的制度,民國成立後的不久就公布了第一部律師法律。這樣在歷史上第一個開業律師被殺兩千五百多年來,中國才有了正式的律師。
但他們的功能並未因此而消失,而是在新的司法訴訟關係里發展出一種新的「司法黃牛」。司法體系里的某些參與者,繼承了「狀師」與「訟師」的角色,一仍舊慣地玩著包攬訴訟,賄賂法官的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