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所有權的原則

2024-10-04 16:36:14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粗略研究一個人有權享有取得利益或快樂手段的問題後,現在該研究第二個問題——誰來保存和分配這些物品才最公平有益。所有商品的生產和消費之間必然存在著時間間隔。社會中,人所需要的必需品只有經過勞動獲得。適合人享用的物品不能任意亂放,而需要小心警惕地保存直至真正消費時期來到。首先,這些物品不會嚴格按照每個人的必要消費量交給個人保管。那麼,誰來擔任代管員或倉庫管理員,保護這些儲存物並主持分配呢?

  嚴格說來,這是所有權問題。一個人偶然在我家裡就餐,儘管從直接和明顯意義來看,他享受了這頓飯的實惠,但我們不能稱他為這頓餐的主人。所有權指擁有客觀物品的長期性,以及可能出現競爭者的觀點。

  

  所有權有三種等級。

  第一種也是最簡單的等級,是指我對某些物品擁有長期權利,這些物品分配給我享用,與分配給別人相比,我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快樂。在這種情況下,我如何擁有這些物品無關緊要,唯一的必要條件是這些物品對我有更好的價值,我對這些物品的擁有權普遍被我周圍人默認。任何人對於這些物品所表現的行為如果在某種程度上侵犯我使用這些物品的權力,那他就是非正義的。

  我們已證明,人類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是我有權要求別人自製的權力;他們不僅要抑制可能會直接影響我的生活或我所有能力的任何行為,也不能剝奪我的能力,並且應該留給我一定的領域,便於我運用個人的判斷力。這很必要,因為他們可能犯錯誤,正如我一樣,因為認識能力的運用對於人類的進步至關重要,因為他們對我重要東西的可能的侵害,和他們在實際上對我的嚴重侵害,都使我遭受的痛苦和干擾同樣真實。因此,在通常情況下,事先未經我允許,任何人不能以交換或租借的方式使用我的公寓、家具、衣服或食物。

  所有權的第二種等級指每一個人對於自己的勞動所得具有絕對控制權,甚至包括他不應該占為己有的那部分勞動果實。我們反覆指出,符合這類型的人類的所有權利為消極權利。他無權處理或許會落入他手中的任何東西。他財產中的每一先令,甚至他使用這些先令的每一個最小權力都應該受正義的支配。他只是個管家,但他畢竟是管家。這些物品必須交託給他處理,他只能受廣義上的監察權制約,以及由他周圍部分人的贊成和反對意見的制約。一個人如果被禁止憑自己認識去行動,他會從一個極其優秀的人轉變成最卑鄙最討厭的人。所有人無權逐一地對別人施以強制,因為這會導致普遍的無政府狀態。所有人無權共同對別人施以無限制的強迫,因為這會導致奴隸制;無論政權由多麼公正無私的人來掌管,它也無疑只能在極其罕見和緊危的時刻實行干預。

  人們很容易察覺,第二種所有權不如第一種所有權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根本性質。從某種觀點看,它是一種掠奪。這種所有權使你本應有權完整、絕對地擁有的物品反而歸我保管和處理。

  所有權第三種等級在歐洲的文明國家得到最為警惕的關注。這種制度,無論以何種方式建立,都使一人參與另一人勞動成果的處理。在這些國家中,用於一般消費或奢侈消費的財富幾乎沒有由其國民經過手工勞動或其它勞動方式換來。大地的自然產品稀少,不足以一般消費或豪奢。每人可以用他所喝的每一杯酒和他所戴在身上的每一件飾品估算,為了使他得到這種奢侈品,有多少人遭受苦工賤役,流盡血汗,忍飢挨餓,遭遇艱難困苦,陷於可悲的無知和麻木境地。當人們談到祖先遺留給他們財產時,他們認為這筆遺產理所當然,這是明顯的欺騙。財產是活著的人終日勞動所得。祖先留給他們的所有財產是過時的特許證,他們卻當作強奪別人勞動成果的特權。

  顯而易見,所有權的後兩種等級自相矛盾。

  人類社會最稱心的狀態是,手工勞動和體力勞動的數量,特別是不由我們判斷選擇的而由我們日常生活必需品所決定的勞動量,應儘可能減小。一個人得到無論多麼微不足道的享受,可是社會的其他人得不到相似的享受,這是絕對錯誤。所有上等享受以及引起許多勞動的發明都不利於傳播幸福。所有稅收的增加和公共資金花費的新途徑,除非減少富人享受而得到平衡(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都會加重窮人的無知、奴役以及困苦。鄉村紳士以剷平一片高地或給自己花園引進一灣清水而為幾百個勤勞的窮人帶來了工作,他們不是朋友,而是敵人。我們不妨假定,在某一國家裡,現在的體力勞動和行業多於三世紀前的十倍。除了維持人口的增長,其餘的勞動成果被富者大肆揮霍。極少的勞動成果用於提高窮人的幸福,改善窮人的生活條件。目前他們幾乎不能生存,正如他們三百年前一樣。有些人以欺詐或暴力篡奪權力去買賣社會中大量的勞動,他們有意識地採取措施,確保他們永遠不會只比活著強。商品在總儲備量上增加或從中減少勞動對象,只會產生瞬時的區別,事情很快又回到原來的狀態。如果今天大不列顛的勞動人民能夠並且願意增加他們勞動量的一倍,很快他們會得益於增加的商品儲備量。但是,富人很快地找到壟斷勞動產品的手段,正如他們處理以前的產品一樣。只有少部分產品歸於人類社會生存的基本商品,或在社會中公平地分配。奢侈多餘的勞動產品則使富人更好地享受,或許奢侈品價格降低使享受者增多,但它不能減輕大部分人的貧困。社會上等人給工作20小時的下等人的工資不會高於工作10小時的工資。

  那麼,這類所有權為何得以尊重呢?因為這種糟糕的制度勝於任何一種替代制度,這種替代制度不包括以理性、好勝心或正義感為基礎的制度。這個體系誘使每一個人去奪取他認為自己所需的物品,很難說這樣的體系是可悲還是荒唐。如果國家權威性的制度今天使所有人的財產平均,而沒有改變人的性情和觀念,那麼明天所有人的財產就會變得不平均。同樣的罪惡又會迅速出現;這樣的制度打破了人的習慣,違反了許多人的意願,使成千上萬的人悲慘,因而他們將一無所得。我們已經指出,並且還有機會詳細地闡述,如果政權掌管一切,只發給人們每天日常的糧食,其後果將會是十分有害。有人甚至懷疑,雖然限制積累傾向的土地法及其它具有類似目的的法律弊大於利,它們是否值得作為補救措施。

  我們的討論中出現了令人感興趣的問題。所有權的觀點在多大程度上被認為是國家權威性制度的產物呢?此問題的判斷對於我們研究十分重要。通過成文法律來調整所有權,以改革財產分配不平均,這個方式有爭議,但同時不能同樣反對一種做法,其目的僅僅是為了代替成文的法律或那些特別有爭議的成文法律。

  在研究中,有必要區別成文法律和慣例(這些慣例常常與法律一樣有效),尤其在某些時代和某些國家,這些成文法律和慣例很普遍,因此它們或許與社會的存在互相交織。

  賦予我們享用個人物品和享用我們勞動果實的所有權或永久性控制權必然會體現出保證這種控制權的某些法律或慣例的觀念。沒有它,所有權無法存在。我們已經盡力證明維護這兩種所有權很有益。我們不妨考慮一下這個論點產生的結果。

  每一個人應該只憑理性的敦促去儘可能履行職責。無論以個人還是以社會的名義,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一人才能對另一人施予強制。因此,為了使一人多從事些生產勞動,另一人少從事些生產勞動,強制便不應該被運用。為了一位勤勞的人準確地分配他自己的勞動成果,強制也不應該被運用。人們一直持有關於積累的錯誤見解和偏見,但實際上財富積累在某種程度上依然發生。

  我們不妨指出,這是因為文明社會不會幹預任何人的勞動量和勞動成果的處理,並且,這樣社會的成員會盡力制止任何人對別人在那方面的干涉。

  所有一切過分行為的最大破壞性是,未經別人同意,一人命令或強迫另一人去做或不做某事(除非如上面所述的最緊急情況)。因此,社會財富的分配必須取決於社會成員的觀點。若在某社會中,財富由它真實價值來估價,積累和壟斷被認為是禍害、非正義和恥辱的標誌,而不是取得殷勤和尊敬的權力,那在這樣社會中,人們的生活供應會趨於一致,不平等的狀況也會被打破。民意的演變是獲得巨大利益的唯一方法。任何通過調整達到此目的的企圖可能是錯的或者會失敗。儘管如此,靠個人暴力糾正財富分配的任何企圖必然被視為敵視公共安全的首要原則。

  個人從更大的才能、更多的勤勞獲得許多生活必需品,或更好的物質條件,然後,他決定將它們轉換為永久不平等的手段,那麼這種不應該用強制手段禁止。若不平等的狀況已造成社會中貧窮的人貧窮到願意、或被不幸的環境迫使去成為富者的傭僕或工人,這大概不是由政權干預的弊端。不過,一旦達到這種地步,很難規定一人積累財富的限度,或很難規定一人貧困可憐的程度。

  我們已經看到,理性要求任何人不應該嘗試用個人暴力糾正這種不平等。在秩序良好的社會中,理性足以制止這種做法。在我們前面描述的簡單形態的社會中,積累本身會用限制掠奪的方式、社會的良好意識及全體社會監察來制止。因而,一方面,暴力沒有什麼作用,另一方面,它會遭到經常無法抵抗的制止。

  若理性不足以達到這基本目標,其它方式無疑必然被利用。比起社會遭受破壞,一個人遭受痛苦要好些。公共安全是必不可少的先決條件之一,沒有它,任何好事不能完成。儘管財產分配不均,只要國家的大眾輿論批准這種不均,並且這種批准保持不變,財產就應該受到保護,必要時可以藉助強制手段。

  我們已經盡力表明,要不是大量的不明智和複雜的政治社會,強制手段或許決不是必要。從一般和絕對意義上說,強制是不能證實有效的。但是我們的有些責無旁貸的義務具有臨時性和地區性的特點;在環境壓力下,我們偶而會被迫暫停使用乃至違反一些在一般性質上最健全的原則。在人們被說服放棄複雜的政權和廣闊疆域的觀念以前,強制手段作為權宜之計,制止迫近的弊端,這將是必要的。然而,由於各種原因,正義的人會嚴格限制施予強制的領域。強制手段永遠被看作為一種暫時的對策,即使不得已用之,也令人深感遺憾。為了防止另一種更可怕、更具毀滅性的弊端,強制手段這種權宜之計卻保護了財富積累這種非正義。最後,這種非正義,即財產的不平均分配,個人的貪婪和自私心,正是政權的最初起源之一;隨著財產分配的不均,個人貪婪和自私心越來越嚴重,隨之,必然不斷產生新非正義、新刑罰及新奴役。

  至此,強制制度似乎被允許伸張。我們不應該限制任何人積累的範圍。一人用武力侵犯另一人的勞動成果時,我們應該使用明智有效而又溫和人道的刑罰加以鎮壓。但有人大概要問:難道在文明國家中,各種各樣的法律和慣例正像我們描述的一樣,只停留在容忍財產不均嗎?難道沒有法律和慣例直接助長了財產不均,並且使這種不均更為廣泛、更帶有壓迫性質嗎?

  我們應該怎樣看待保護繼承和根據遺囑的贈與呢?「生為富人之子,而不是窮人之子,這沒有優勢可言,我們沒有理由將富人之子提高到優裕地位,而置窮人之子處於無法戰勝的悲慘境地。」 我們可能會高呼:「容許人活著時保持其掠奪,這已足夠了(永遠記著積累財產就是掠奪)。容許一個財產所有者的控制權擴大到超過他生命期,使他死後還能控制事情的發展,這真是太離奇。」

  然而贊成保護繼承和根據遺囑的贈與的觀點比我們最初想像的更加有力。我們已盡力表明,人們處理他們本人所得的財產時,人們消費財產時,無論財產是他們的生活必需品,還是他們認為適於享用的奢侈品;人們轉讓財產時,無論是公正地轉讓還是按照自己錯誤判斷去轉讓;他們都應該得以保護。因此,在他們彌留之際,企圖剝奪他們的處理權將是邪惡的而且徒勞無益。假設我們阻止他們公開、明確地遺贈財產;但我們無法防止他們生前轉讓遺產,煩惱和訴訟將會隨之而來。大部分人願意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兒女或近親。因此,他們未能表達這方面的想法時,設想他們也會這樣做,這很合理;社會代他們處理財產是最溫和,也是最合理的干預。若他們表現出任性的偏心,大多時侯這種不公正也要受保護,因為基於前面的理由,這是無法阻止的,否則我們要面臨更大的不公正。

  在其成員陷入偏見和無知的社會裡,繼承和遺贈的權利是所有權制度的必然結果,但是我們也很容易在歐洲的文明國家找到類似的例子:在那裡,政治制度不僅審慎承認積累的不均,而且盡力擴大不均,明確使這種不均更帶有壓迫性質。這些例子有:封建制度、等級制度、課稅、罰款、轉讓和限定繼承的制度、占有地、自由擁有的土地、根據官冊享有的土地和莊園的貴賤差別,臣屬效忠制和長子繼承權等。這裡我們清晰地看到有些人的原則,這些人利用前面提到不可避免的漏洞取得優越地位後,又利用這種優越地位,陰謀壟斷憑他們貪婪之手抓到的所有財富,因而直接違反公共利益的要求。這些屬於我們開始提到的法律和慣例的區別,這種區別不是所有文明社會共有,而是為某些時代和國家所特有。

  所以,制度的廢除似乎不能完全取決於民意的無聲抗議,而取決於社會作出的明確肯定的決定。廢除一項制度,不需要頒布新的法律和法令條文,至少可以這樣說,頒布新的法律和法令條文應該相當謹慎。無論什麼形式的所有制都是通過法律的直接干預加以維繫。一旦國家的保護消失,我們現在思考的所有制種類必然滅亡。人類總是小心謹慎地制訂每一種類的新法令;我們可以允許自己更溫和地對待僅僅為了廢除法令而採取的做法。

  然而,這個例子得出的結論不能過分延伸,以便不吻合前提推出的合理結論。被列舉的也許全部符合當時的條件;他們的存在依靠國家權威性的保護。但是有些特殊的權利靠另一種不同保護存在,譬如:稱號、紋章、號衣。若社會不再維護封建和領主的權利及貴族的其它實質性的特權,這些權利必然終止。但是對於最後列舉的一種權利,情況就不同。廢除一項法律或拒絕遵從已經成為一個暴君的工具的慣例,這是一回事;用一項政策性的法律阻止不合理卻不直接威脅其他人安全的做法,這是另一回事。試圖用刑罰阻止一人以任何名字來稱呼自己,或用刑罰制止一人用他認為合適的方式精心打扮自己或在別人同意後打扮他人,這似乎都不合理。並非這些事情本質上微不足道,這是人們偶而的看法。我們已嘗試提出相反的證明。他們應受到輿論和嘲諷的譴責。在文明社會裡,為自己封上浮誇的稱號的人將被認為是白痴或瘋子。但譴責和刑罰不是制止這種神精迷亂的恰當手段。

  還有另一種情況需要說明,以此作為前面結論的附加條件。社會中往往存在弊端,一開始它只是贅疣,後來與社會存在著的原則結合,它們不能加以分離,否則會帶來最可怕的災難。封建權力和階級特權本應取消。財產不均至少是我們必經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會真正推動人類思維能力的發展。雖然很難證明封建主義和貴族制度曾經利大於弊,然而立刻突然加以廢除,兩種弊端必然會隨之而來。其一,突然使成千上萬的人離開熟悉的境地,陷入迥然不同的境地,也許這種新境地有助於人類的智慧和幸福,但是完全不適合於他們的習慣,因而給他們帶來無止盡的憂愁和痛苦。人們可能也會懷疑改革的真正動因是是否改革會以它的名義造成所有人的痛苦。其二,突然企圖廢除本不應該存在的慣例,會像攻擊社會本身最根本原則一樣,引起可怕的動盪以及令人擔心的公共災難。所以,前面在革命問題上引用的推理適合目前所談的情況。

  解決了前面提出的如何判定的問題後,並且試圖確認目前的財產制度在什麼特殊情況下是國家權威性制度不可預料的產物後,我們不妨討論,所有權通常應該受到多大程度的尊重。這裡,我們只需要回憶所有權學說建立的原則,個人有神聖不可廢除的判斷權力。我們可以合理地認為政權起源有兩個目標:第一,作為公共智慧的寶庫,在一切情況下,個人從中受益,並且個人被積極明確地引導從而通向幸福。第二,政權不會唐突地擔任仲裁,而是擔當監護個人判斷權這一卑微角色,從不進行干預,除非一人明顯要侵犯另一人的判斷權。本書的所有論點說明後者才是政權的真正目的。那麼,所有權的第一個觀點是從個人判斷權演繹而來;政權的首要目標是保障此權利。不允許每人在相當大程度上自斟行事,否則個人就不會有自主,就不會有進步,就不會有優秀品德和幸福。這是至高無上的權利;為了保障它,多大的努力和犧牲都不過分。所有制學說的基礎就是如此深遠。最後,它是我們偉大的保護神,必須敬畏它。誰要是松馳了這個原則對我們思想的約束,儘管他的意圖正確,在這一點上,他便是所有人的敵人,因為松馳了約束,我們會未經最謹慎最公正的思考而承認這一原則的任何例外。所有最美好事物的必要條件之一為安全。如果我不能在很大程度上預言我將從他人受到的待遇,如果我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推測其他人為非作歹、任性胡為的限度,我不會從事任何有價值的事。比起野蠻的社會來,文明社會維護許多人之間的安全;這正是在文明社會中,藝術品得以創造,科學得到完善,人的個性和互相適應性得以逐步發展的原因之一。

  本章似乎還應補充一個適當的論點。我們主張人人有平等的權利,人人都有得到一切物品的權力,只要他享有的物品帶給他的好處多於對別人的損害。有人會提出疑問:「那麼他有權拿到這些物品嗎?如果不能,那麼一個人被授予權利卻不能加以使用,這是什麼樣的權利呢?」

  這裡的疑問只是表面而非實質。這個例子中具體談到的特點適用於所有類型的權利。我的判斷支配我的行動,企圖用他的判斷而不是我的判斷來迫使我行動的人是冒犯者,這些都正確。但我們不能因此推斷,用武力制止他的冒犯總是明智的。影響人類思想的正當手段是說服而不是武力,只要我有說服別人的成功希望,我就永遠不訴之於武力。此外,道德的準則是效用性。曾經確定我享有某物品是有利的,然而我們也不能得出推論,我用暴力企圖去占有有些物品,或成功地占有物品,都會帶來好處。若我悄悄地取得這個物品,這毫無疑問絕對有利;然而,我嘗試去取得這項物品,無論成功與否,帶來的害處遠遠大於實現我的權利帶來的好處,這也正確。權利學說同暴亂沒有合理或正當的聯繫。

  我可能並不試圖以公正的原則取得我有權取得的許多物品,然而這種權利決不是無用和空談的。它或許是一條建立在無可辯駁的證據上的偉大真理,或許會在人們的堅信中不斷發展。如果它的確是一條令人們感興趣的真理,我們可以期望它在人們思想中生根發芽,並對人的行為產生相應的影響。它或許是一條具有這種性質的真理,慢慢滲透於人的認識能力,不知不覺地與我們的推理能力混合,最後,它不帶絲毫暴力痕跡引起文明社會原則完全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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